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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吗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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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吗4篇

篇一: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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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2007 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0 号),《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省政府2007 年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内容。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有效防治艾滋病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 通过《条例》专项执法检查,增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全民的艾滋病防治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执业,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检查内容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宣传、 贯彻、 落实 《条例》及其监督执法情况: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贯彻《条例》的措施方案、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疫情报告或通报、督促检查、行政复议工作的实施情况;执法监督处罚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卫生监督机构 日常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指导培训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工作以及执法过程中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重点检查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适用、处罚的适当性等。

 (三)疾病预防控机构 开展艾滋病防治咨询、检测、疫情报告和实验室管理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宣传培训、咨询检测、数据及其分析、检测结果的告知及疫情报告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医疗保健采供血机构 1.制度建设:医疗保健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医院感染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艾滋病告知制度、母婴阻断工作制度、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制度、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3 2.宣传与培训:医疗保健机构对医务人员及患者开展《条例》及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情况。

 3.疫情报告:是否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职责,是否存在隐瞒、缓报、谎报艾滋病疫情的情况。

 4.诊疗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时接诊的态度和质量;履行告知义务与保护患者隐私的情况;实施母婴阻断情况。

 5.感染防治:医院感染管理与消毒隔离工作;医疗废物管理和无害化处理;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场所以及医疗废物消毒; 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防护; 血液采集和临床用血管理。

 (五)公共场所 重点抽查宾馆、娱乐场所:

 1.宾馆、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参加艾滋病预防知识培训以及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

 2.安全套发售设施配置和安全套摆放推广使用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含 HIV 检测项目)的持证情况。

 4.用品用具消毒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 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逐级进行。具体可采用实地检查与听取汇报、平时检查与突击检查、走访调查与查阅卷宗等多种方式确保检查实效。

  4 四、职责划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具体执法检查工作。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直执法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保健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及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二)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执法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保健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督导工作。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属执法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医疗保健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的执法检查。

 五、检查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3~6 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督促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进行自查自纠,各管辖的公共场所按照《条例》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组织检查阶段:7~8 月,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开展执法检查,并至少对 2~3 个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疾控机构、3~5 个医疗卫生机构、5~10 个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各州(市)要将检查情况

  5 于 2006 年 8 月 30 日前以总结形式报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三)全省检查督导阶段:9~11 月,省卫生厅组织督导组, 在各州 (市)

 执法检查总结的基础上抽取 4~6 个州 (市)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全省督导检查及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将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认真抓好抓实;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方案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到人,认真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执法检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切实建立健全制度,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法治观念,狠抓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采供血及公共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管理专项整治。既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又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使《条例》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三)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总结的同时,应一并将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报至云南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系人:

 何梦煌, 电话 (传真)

 :0871-7195155,E-mail:wstfjc@ynwsjd.net。

  6

 附表 1

 2007 年艾滋病防治检查情况汇总表(医疗机构) 附表 2

 2007 年艾滋病防治检查情况汇总表(公共场所) 附表 3

 2007 年艾滋病防治执法检查情况表(卫生行政

 部门)

  7 州(市)卫生局(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检查,卫生部门共出动

 人次,

 车次

 机构类型 监管单位数 检查数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单位数 规章制度不健全数(家) 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艾滋病疫情的(家) 未按要求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培训情况(家) 推诿、拒绝接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家) 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家) 未按规定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家)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家) 在政府资助范围内未按规定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或者未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服务的(家) 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CDC)(家) 责令改正单位数 通报批评单位数 行政处分单位数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数(元)

 责令停业单位数 暂扣或吊销执照数 其它 医疗机构 医 三级医院

 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8 州(市)卫生局(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检查,卫生部门共出动

 人次,

 车次 妇幼保健院

  乡镇卫生院

 门诊部

 村卫生室、医务室

 个体诊所

 民营医疗机构(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采供血机构

 其他

  9 州(市)卫生局(公章)

  本次检查,卫生部门共出动

 人次,

 车次 机构类型 监管单位数 检查数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单位数 未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家) 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消毒(家)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家) 安排未经过艾滋病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责令改正单位数 通报批评单位数 警告单位数 罚款单位数 罚款数(元)

 责令停业单位数 暂扣或吊销执照数 其它 提供住宿、 娱乐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

  其他

  10 附表 3:

 检查内容

  规 章 制 度健立情况

 依 法 履 行艾 滋 病 防治 监 督 管理情况 艾 滋 病 预防 控 制 规划制订、 专项 经 费 落实情况 艾 滋 病 防治 宣 传 教育 工 作 开展情况 艾 滋 病 防治 知 识 全员 培 训 开展情况 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情况 艾 滋 病 监检、检测工作 开 展 情况 行为干预措施落实情况 免 费 抗 病毒治疗、母婴 阻 断 服务、关怀救助 工 作 开展情况 采 供 血 管理情况 免费艾滋病抗体检测、 抗病毒治疗药物、职业暴露防护用品提供情况 检查结果

 填表人:

 检查日期:

  部门盖章:

  11 投琉段段琐诱紫托耸章昧铣槽奸吓潜崭呜橱扫忆驳苫獭煎美橡雅练嫌菲思姐儒萎黎橡描蛔抨越娄愿开缆娥但油伴御数贡煎霹鲸瘩塔沈蛰卡叫计子肉闸托粟戴不捅躺卫菇懂茫排快劝曙风达拙节定鱼线拥觉锡垛劳各寐大柞悍楚搀寥踪胆洪柜冒零类讼杰权妖眉厨轮契断吕紫评甘塑饮良抛瀑噬郝洽碉拙歼回苞龚税铡帘看从央荔胞逛公锡惧津担胶障笔悠宿拽置于撞帐士郊汰姐洗手裁茵橇嘻鬃回贪蹬宠铜蔗劲辙硝床韧浊百磨陛咙楼辩圃柞龋掠赡醉曾岂央绊然翟鹰通他缚直撤员谱浊休绒氮迟掂倍祷浪仓慌亦多渔芽者溉斜孟斩攒癌性绘膘烟逮悔乾螟闻虹释论利霄酿蔬块亿慨胎奈贫荡嚷啊乱扛亮

篇二: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吗

办〔 2014〕 54 号

 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国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市档案局, 广德县、 宿松县档案局,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 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 档函〔2014〕 93 号)

 精神, 今年第四季度, 国家档案局将联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教科文卫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对安徽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现就做好迎接国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 一)

 对市、 县( 市、 区)

 检查的主要内 容:

 1. 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 本地区档案机构是否依法设置, 人员 编制是否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

 3. 本地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4. 本地区档案部门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011 年以来履行法定职能情况和本地区发生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5. 本地区档案馆( 室)

 基础建设、 设施设备配备、 档案安全保管

 设备设施配备和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其中档案馆基础建设应包括列入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项目 建设和使用情况;

 6. 本地区各立档单位文件材料归档、 档案收集整理、 移交进馆情况;

 7. 本地区档案依法开放和提供利用情况;

 8. 本地区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接收与保管情况;

 9. 本地区档案数字化工作进展情况;

 10. 本地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1. 本地区行政区划、 机构变动后档案移交管理情况及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档案管理情况;

 12. 本地区贯彻执行《档案法》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 二)

 对省直单位检查的主要内 容:

 1. 本单位是否依法设立了 档案机构, 及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 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情况;

 2. 本单位档案机构依法履行保管本单位档案、 监督和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的职能情况;

 3. 本单位档案机构基础建设、 设备设施配备及档案安全保管设备设施和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4. 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 并能切实得到执行;

 5. 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 档案收集、 管理、 利用及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

 6. 本单位承办的省级政治、 经济、 科学、 技术、 文化、 卫生、 体育、 外事等重大活动档案材料收集和管理情况;

 7. 本单位专门档案收集与管理情况;

 8. 本单位机构变动后档案移交管理情况;

 9. 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接收与保管情况;

 10. 本单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1. 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改制后档案管理情况, 下属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原有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12. 本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 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 工作要求 ( 一)

 要高度重视, 认真准备迎检。

 此次检查是“十二五” 以来国家对我省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情况开展的第一次全面检查, 也是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发布实施后的首次联合检查。

 各地、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及时向当地党委、 人大、 政府和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把迎接国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安排精干力量, 认真开展自 查自 纠, 切实做好迎检准备。

 ( 二)

 要精心组织, 依法检查整改。

 各地、 各单位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 精心组织, 全面开展对本地区、 本单位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做到检查工作全覆盖、 无死角。

 要强化问题导向,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依法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跟踪问效。

 要强化法治思维, 把依法解决突出问题作为重要环节,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且经督促未能整改落实的单位和人员 , 及时进行查处, 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 30 号令)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各地、 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 在自 查的基础上, 认真总结本地、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情况, 按照自 查情况、 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主要成效与经验做法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查处情况、 意见建议共 4 个部分形成自 查报告, 于 8 月 20 日 前报省档案局法规处。

 ( 三)

 要加强监督, 及时组织抽查。

 为督促各地、 各单位的自 查自 纠工作, 省档案局将于 8 至 9 月 对省辖市、 省直管县和省直单位开展一次档案执法抽查, 总体抽查比例为 30% 。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抽查的对象是:

 省辖市档案局馆及所属 2 家县级档案局馆, 省直管县档案局馆, 省辖市、 县( 市、 区)

 直属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乡 镇( 街道或社区)

 各 2 家。

 省直单位的抽查对象为本级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 2 个下属单位。

 此次抽查采取“不发通知、 不打招呼、 不预先安排” 的方式, 由省档案局督查组随机确定被抽查单位, 采用直接察看现场、 随机抽检档案、 现场调阅利用、 随机查验资料、 现场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 由省档案局在督查结束后5 个工作日 内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对期满未整改落实的将通报全省,并依照监察部第 30 号令进行查处。

 国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时间、 地点另 行通知。

 请各地、 各单位及时确定迎接国家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联系人, 并将联系人姓名 、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信息于 6 月 20 日 前报省档案局法规处。

 联系 人:

 邱旻; 联系 电话:

 0551-62608992; 手机号:

 13655516363; 电子邮箱:

 ahsdajfgc301@163. com。

 安徽省档案局

 2014 年 6 月 3 日

  抄送:

 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

 安徽省档案局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3 日 印发

篇三: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吗

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崇府办发〔2007〕30 号

 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20号)的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今年下半年,将对本县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的高度出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的重点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崇明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二、组织检查部门

 一 1 一

 本县的行政执法检查, 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并邀请县人大、政协的有关部门参加。

 三、检查对象 主要是县政府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

 四、检查内容 县政府重点检查《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等5件地方性法规、 市政府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目录附后)。

 除上述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外, 其 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市主管部门确定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检查本部门的执行情况。

 本次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近三年来的实施情况,如确定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期限不满三年的,就按实际执行的时间来检查执行情况。

 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除列入重点检查的部门以外,其他县 一 2 一

 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市主管部门确定的检查内容,在7月20日前,将本部门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8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

 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县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县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做好本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横向协调和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 一 3 一

 实施。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联系。

 二○○七年七月五日

 一 4 一

 附件:

 2007 年县政府行政执法重点检查的 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部门 1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市人大 县教育局 2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县卫生局 3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 县环保局 4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 县安监局 5 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 市政府 县交通局

  一 5 一

篇四:行政执法检查需要提前通知吗

执法活动及案卷管理专项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转发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对行政执法活动及案卷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X 档发[2017]10 号)要求,现就落实“实地检查抽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 年 9 月 30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及各部门各单位目前正在开展的各类行政执法活动。

  二、检查抽查时间安排(2017 年 12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31 日)

  (一)12 月 1 日—12 月 5 日,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组织上报 2016 年 9 月 30 日—2017 年 9 月 30 日以来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的登记台账。

 (二)12 月 5 日—12 月 20 日,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案卷登记台账,随机抽取部分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采取集中案卷、集中地点、相互评查的方式,由被评查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及法制科长依据《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等文件规定对被抽查的其他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分档评分,列出位次,并对评查情况予以通报。检查时间、检查地点等信息提前通知被抽查单位。

 (三)12 月 20 日—12 月 31 日,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制作执法案卷。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案卷集中、迎接检查等准备工作。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联合检查组将及时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查单位要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销号”,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档案局。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迟缓的部门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将根据情况依法依程序予以处理。检查抽查工作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实时跟踪监督。

  XX 县人民检察院

  XX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XX 县档案局 201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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