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时间:2022-11-23 0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篇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目的: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上级公司规定,结合 xx 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2 诠释: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3 程序

 3.1 各车间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档案,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3.2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3.3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管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提示、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3.4 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3.5 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4 职责:

 4.1 各车间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4.2xx 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分级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4.3 各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区长、班组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各车间负责人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安全员对车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负责人,对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对本车间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班组长,

 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4.4 各车间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物资,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将物资及时到位。

 5 隐患分类: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人。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 A、B、C 三个等级。

 A 级:难度很大,xx 公司解决不了,须由公司或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 级:难度较大,车间解决不了,须由 xx 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 级:班组、车间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5.2 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安全生产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安全隐患分类:安全管理、特种设备、职业健康、消防、电气隐患。

 5.3 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车间、xx 公司、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流程图

 班组排查 车间排查 车间评审定级 安生科确认 A 级事故隐患上报公司 xx 公司排查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图

 5.4 各车间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依据 xx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5.5xx 公司每月排查二次安全隐患;各车间每周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各车间每日排查的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安环科备查。

 5.6 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5.7 任何车间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任有义务向 xx 公司相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5.8 各车间对每周、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xx 公司安环科。

 5.9 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整改消除,并在班后会记录的反违章和隐患治理一栏中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项车间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5.10 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C 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或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车间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车间安全管理员对排查的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11 安环科、生技科要经常了解各车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各车间按相事故隐患台账 的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 C 级 一般事故隐患中的 B 级 重大事故隐患中的 A 级 车间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车间组织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销号 进行整改落实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安生科/ 生技科对隐患整改复查 上报公司协调解决,或停止

 职能部室组织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关要求实行亲自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 级隐患上报公司,按公司要求整改; 5.12 各车间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车间管理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车间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5.13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xx 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

 5.14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施工生产、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 信息报告 6.1 对排查出的 A、B 级安全隐患,各车间应当及时向 xx 公司报告。

 A 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6.2 各车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A 级、B 级)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 C 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每周一上报 xx 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安环科、生技科);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A 级)xx 公司安环科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备;各车间上报的安全 A 隐患,于当日汇报至 xx 公司分管安全经理和安环科处。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日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6.3 每周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周一前安环科,由安环科分析并分别于送 xx 分管安全经理和经理签字。

 7 风险预控管理 7.1 各车间应依据 xx 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车间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各种风险点,明确风险可能产生的后果,对风险点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8 风险辨识与评估 8.1 各车间应组织员工对岗位风险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评估,并确保:

 8.1.1 风险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8.1.2 风险辨识范围覆盖所有作业活动及区域; 8.1.3 风险评估采用 LEC 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 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值), 确定 D 值即危险程度,D 值大于 320 为高级风险,责任监管为公司, D 值在 160~320 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监督为 xx 公司,D 值小于 70-160 为轻级风险,责任监管为车间,D 值小于 70 为低级风险,责任人班组。

 8.2 各车间针对各岗位工种的风险级别编制岗位风险防预告知牌,并在相关的岗位上悬挂,将风险防控告知牌以图片形式发至员工,保存至手机,便于员工作业前后的学习。

 8.3 各车间班组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8.4 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新材料时,必须要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8.5 各车间应组织相关专业,班组长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管控告知卡进行修订和完善。

 8.6 各车间对前期岗位发生轻微伤以上事故的等级应当进行提级管理。

 9 风险监测 各车间应采取措施对风险点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并确保:

 9.1 风险点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分级管控程序中予以明确; 9.2 风险点的监测设备(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9.3 风险点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台帐。

 10 风险预警 各车间应采取措施对岗位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各车间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0.1 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风险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10.2 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微信、QQ 群),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11 风险控制 各车间应执行公司文件要求及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1.1 对风险点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动、反映、警示的原则; 11.2 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安全生产的运行模式; 11.3 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临时施工作业方案》、《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1.4 在中级及以上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施工管控程序。

 12 信息与沟通 各车间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微信、QQ 群),单位应确保:

 12.1 员工参与风险分级管控和制定、评审; 12.2 员工参与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12.3 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12.4 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班前教育记录并签到)。

 13 评审 各车间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3.1 每年年底安环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车间辨识的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 13.2 每月各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的风险点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本单位的风险管控明细清单;

 13.3 班组每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辨识和风险评审。

 4 14 考核处理

 7.1 未按照相关以上相关要求作业的,每次考核 200-500 元。

 7.2 与公司制度有相同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篇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根据《**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陕安委[202**]10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通过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加强源头管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准确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前面、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 202**年底,实现区、镇(街道办)和企业多层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 1、评定风险等级。要全方位、全过程辨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

 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安全风险辨识要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原则上,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4 个等级,并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国省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科学管控风险。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类型,建立“一图、两清单”(“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点分布图、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实施风险公示和分级管控。

 3、完善基础数据。对已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企业,分行业建立风险点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台账,为安全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

 4、全面整治隐患。要建立健全以责任清单、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闭环管理和考核奖惩为核心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隐患,有效治理隐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系统化、程序化、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常态化。

 (二)责任分工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安

 监局负责。

 2、道路交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交通局负责。

 3、大型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民爆运输和使用等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消防、高层建筑、电气火灾等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消防队负责。

 5、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工贸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工信局负责。

 6、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住建局负责。

 7、市政设施、地下管廊、管线作业及城市运行等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执法分局负责。

 8、地质灾害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国土局负责。

 9、特种设备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质监分局负责。

 10、学校(幼儿园)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教育局负责。

 11、影剧院、网吧、印刷、娱乐场所、公园景区等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文体局负责。

 12、医院、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垃圾堆场等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卫计局负责。

 13、涉农企业、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分别由区农业局和区农业园区办负责。

 14、河道安全和水利设施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水务局负责。

 15、油气输送管道“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区发改局负责。

 16、其他领域方面:如敬(养)老院、寄递物流等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方法步骤 1、企业层面 (1)辨识安全风险。各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检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点及重要建构筑物、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

 (2)评定风险等级。各企业要对排查、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建立风险点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台账。确定风险类别(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坍塌、坠落等危险因素和高温、粉尘、有毒物质等有害因素,以及环境和安全影响)。按照风险点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根据各行业制定的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按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4 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等级,并绘制出“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

 (3)明确管控措施和责任。各企业要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

 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建立“两个清单”。一是管控责任清单,明确管控责任(企业、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二是管控措施清单,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含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等)、物理工程措施、管理措施(含应急管理)、教育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

 (4)风险公告警示。各企业要公示本单位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备设施和撤离通道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排查消除隐患。各企业要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班组班前会、车间安全生产调度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工作。严格落实岗位、班组每日自查,安全管理部门每周检查、领导班子每月带队抽查制度。每月向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办和企业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编制隐患排查与整改验收表,实行对表排查、整改验收。形成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

 程序化、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常态化。作业现场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6)加强应急管理。各企业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并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层面 (1)确定试点单位。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和分管行业领域特点,确定至少 1 家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生产经营企业作为 202**年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试点企业。

 (2)排查风险点。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重点排查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生产系统、设备设施、输送管线、操作行为、职业健康、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点及重要建构筑物、施工场所、城市垃圾堆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3)制定风险分级标准。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确定的试点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行论

 证、评估和完善。要根据区域、企业安全风险大小程度,按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4 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等级,绘制出“红橙黄蓝”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和安全监管网格图,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一企一策”和“一地一策”监管措施,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管,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厘清人员监管责任清单,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4)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确定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后,参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制定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督促行业内企业贯彻落实。

 (5)制定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参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标准,建立行业内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和台账,督促行业内企业贯彻落实。

 (6)加强风险公告警示。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风险进行公告警示,重点公布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设施设备存放地点,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同时,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各企业单位。

 (7)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对标排查、对标执法。并在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辖区、

 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各村(社区)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般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

 (8)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立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医疗救护等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工作,扩大覆盖范围,增强专业救援能力。

 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对接“三项”标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标准、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的判定情况,若省级部门已制定出台,要严格贯彻落实;若省级主管部门未出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先行制定判定标准并开展各项工作,待省级对口部门公布标准后再行修订。

 (二)时间安排 1、202**年 5 月 20 日前,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确定试点企业工作,并将试点企业名单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2、202**年 7 月底前,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试点企业风险点排查、评估工作,并建立风险点数据库。按行业、按镇(办)分别建立试点企业“一图、两清单”。

  3、202**年 9 月底前,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行业安全生

 产风险分级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并制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4、202**年 10 月底前,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区域、按行业建立全面的风险点基础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台账和重大隐患治理台账。

  5、202**年 11 月底前,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区域、按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全面建立“一图、两清单”。

  6、202**年 12 月底前,各镇办和各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区上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杨满卫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刘国栋、区安监局局长陈印科任副组长,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执法分局、区交通局、区发委局、区国土局、区质监分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局、区农林局、区水务局、区卫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导检查和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督查检查、试点经验推广等日常工作。各镇办和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

 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严密组织,加强督促指导。一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全员、全方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加强在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工作,有效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责任制和考核机制,逐级、逐岗签订责任书,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二要督促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创建、运行过程中...

篇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1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3-14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 347 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标

 题: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47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347 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22 年 2 月 15 日省政府第145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周乃翔 2022 年 3 月 14 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

  2 / 11

 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3 / 11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 / 11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5 / 11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九)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 (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 (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6 / 11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 / 11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保存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情况、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8 / 11

 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接到报告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企业破产后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挂牌督办:

  9 / 11

 (一)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信息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0 / 11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治理公共设施等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篇四: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 月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 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

 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 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 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 车间、 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

 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

 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 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 10 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把握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同志们:

 这次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总结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好地把握隐患治理、事故防范的主动权,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刚才北京市政府领导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北京市委、市政府一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在加强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完善政府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排查治理隐患和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次现场会在顺义区召开,也是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充分肯定。

 我们共同听取了北京市安监局和顺义区政府负责同志所作的经验介绍,感到深受启发。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年初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都对安全生产作出了重要论述和强调,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理念、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今年下半年以来,温家宝总理先后 3 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第 165 次常务会议决定采取包括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在内的六项坚决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第 167 次常务会议决定全面开展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第 17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8 月中旬在大连考察调研时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张德江副总理于 7 月 21 日和 10 月 8 日两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阶段性重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主持研究起草和讨论审议拟以国务院文件下发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若干意见》。此前印发的《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 号),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之中,设立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专题,作出了深刻阐述和全面部署,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为主线,以“三深化”、“三推进”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一是事故总量持续下降。1-9月份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 2%和 11.8%。二是重特大事故较大幅度下降。1-9 月份重特大事故同比减少25 起、488 人,分别下降 35.7%和 42.0%,其中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分别下降 77.8%和 74.4%;到 10 月 25 日,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周期延长至 374 天,为 1988 年以来的最好记录。三是工矿商贸和大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工商贸其他,以及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均在 15%以上。四是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好转。全国 32 个省级统计单位中事故死亡人数均控制在考核进度以内;北京等 16 个单

 位的工矿商贸企业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内蒙古等 8 个单位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严重涉险事故时有发生。7 月下旬以来,相继发生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段“7.22”卧铺客车燃烧、“7.23”甬温线铁路交通和“10.7”滨保高速天津境内客车追尾侧翻 3 起特别重大事故。同时还发生了一系列煤矿瓦斯爆炸和透水、建筑施工坍塌、冶金企业铁水外溢、渡船翻沉、火灾等重大事故,以及化工运输管道泄露燃烧、地铁列车追尾等严重涉险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蒙受惨痛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造成一个时期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既与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在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经济发展方式相对落后,产业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安全基础比较薄弱等客观因素有关;也与一些地方和企业思想重视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严格,治理整顿不得力,投入保障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主观因素有关。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量隐患和问题

 长期存在得不到有效治理,最终引发事故。迄今为止所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等重特大事故,无一不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管理不严、保障缺失等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恶性发作的结果。教训极其深刻。

 从各地上报数据和总局最近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调研督查情况来看,目前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尚未有效开展这项工作。全国企业法人单位近 500 万户,目前仅有 91.3 万户企业参加排查和上报,远少于实际企业户数。工矿企业平均每户仅查出隐患 1.6 项,交通运输企业平均每户查出不到 1项隐患,显然不符合实际。二是隐患整改率有待提高。1-9月份全国重大隐患整改率约为 80%,其中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现象。一些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不清晰,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对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四是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仍然相当猖獗。“三超”、“三违”、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现象在各个行业领域、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因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导致的事故

 不断发生。所有这些,都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自觉性、主动性。一是要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二是要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需要,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重特大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到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十七届六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都强调要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这也是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最紧要、最迫切的任务。重特大事故往往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发作的结果。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必须及时发现和认真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治小隐患防止其恶性发展、最终一发而不可收拾。三是要从贯彻实施“依法治安”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严重,是安全生产领域最突出的矛盾问题,是造成各类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目前亟待治理的严重隐患。坚持依法治安方略,必须坚决治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标准规程的行为和现象,加快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四是要从推动安全监管机构队伍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必然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转变职能和作风,要求我们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监管监察工作的重心真正放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要求我们深入实际、深入安全生产一线,督促指导企业和基层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在防范事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上见到切实成效。总之,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真正摆在应有的重要位置上,继续下功夫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水平

 全国大规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 号)。安监总局先后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 2007 年第 16 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 2005 年 133 号)等部门规章,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各地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排查制度、落实治理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

 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北京市顺义区,建立了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送标准为支撑,以检查考核为督促,以培训教育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各地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北京市顺义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做法,贯彻落实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与发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学习借鉴意义。实践表明:

 ------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地也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通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控,使隐患排查治理从以政府为主向以企业为主转变,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促使企业由被动接受监管变为主动排查治理隐患,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北京市顺义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明显提高,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率达到 93.3%,有效地防范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从顺义区的情况看,首先是进一步明晰了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都有自己特定的位置和明确的职责,解决了政府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管什么,怎么管,谁去管”一系列实际问题;其次是改善了监管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有了体系和信息平台,就可以随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等基本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统计,及时做出分析判断和督促指导,有效防止隐患恶化和事故发生。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助于综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是一项涉及广泛、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和治理违规违章、群众参与和监督、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借助于这个抓手,可以把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带动起来。顺义区所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包含了不同类型企业的隐患排查标准等内容,是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的现成教材。他们举办了近百期安全隐患知识培训班,对全区万余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以及近千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覆盖的培训,既保证了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的顺利推行,又推动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当抓住精髓和要点,在以下五个重点环节上付出努力:

 一是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要结合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尽快建立能够接收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实施政府动态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全过程记录、准确反映企业排查治理与政府安全监管的互动,形成安全隐患企业自查---上报---政府监督指导---企业整改---整改效果评价和反馈这样一个完整的闭环管理。

 二是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制定各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标准,使企业知道“查什么、怎么查”,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是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要进一步理顺和细化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落实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等责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办事程序,真正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四是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要摸清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

 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状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在隐患排查内容、治理标准、监督检查频次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监管,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

相关热词搜索: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排查 建立健全 治理

版权所有:安华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安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安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粤ICP备091171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