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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7篇

时间:2022-11-24 10:3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7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7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7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经党中央批准,2021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分为 9 章,共 287 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在实践中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有三点,总的来说,就是三个强化。

 一、明确《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担当

 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对于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很有必要,其意义在于一个重要保障、一个重要举措、一个重大成果。《条例》的制定,对于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了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

 践行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种责任和担当,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第 5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使命责任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现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

 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二、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强化法治意识

 《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第 14 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份职责,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用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项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

 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加强监督和约束,强化思想淬炼

 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条例》进一步细化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相关规定,着力增强职责履行的实效性。一是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紧紧围绕行使公权力这一本质特征,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进一步解决实践中有的监察对象界定存在争议的问题。二是完善监察管辖制度,确保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依法查处。《条例》指出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划分了各级监委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范围,规定了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制度,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内涵,架构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分工协作的管辖机制,实现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的全覆盖,防止出现管辖真空。三是健全派驻监察制度,为实现有效覆盖提供法治保证。将监察法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化,在第二章中明确各级监委

 可以依法向所管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法向地区、盟、开发区等不设置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域以及街道、乡镇等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专员,推动监察向各类组织和基层延伸。在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中进一步构建派驻机构与地方监委协作机制,明确对工作单位在地方、管理权限在系统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管辖规则,完善组地联合调查、协商管辖、情况通报制度,推动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经党中央批准,2021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分为 9 章,共 287 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在实践中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有三点,总的来说,就是“三个强化”。

  一、明确《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担当

  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对于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很有必要,其意义在于“一个重要保障、一个重要举措、一个重大成果”。《条例》的制定,对于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了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一种责任和担当,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第 5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使命责任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现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二、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强化法治意识

  《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第 14 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份职责,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纪检监

 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项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加强监督和约束,强化思想淬炼

  《条例》第 251 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同时,也要接受各方对自己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从《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 278 条明确了 11 种行为,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同时,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思想淬炼,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政治素质,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条例》在第 2 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 10 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第 251 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要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持真理公理。善于斗争,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本领。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和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要有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新时期优秀的纪检干部。自查自纠主要问题,政治思想方面。一是政治意识弱化。注重具体业务工作,对党和国家政策、政治大局关注不够;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有时对一些不当言论,不敢当面反对,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在工作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待提高。二是理论学习虚化。对政治理论的学习重视程度不够,有要求就学,无要求就不学,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对一些法治理论学习只停留在表面理解层次,存在“实用主义”现象,学用脱节,学用结合、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不足。

 工作作风上有差距。一是认为自己是工作多年了,有时产生松口气、想歇歇的念头,致使工作有时不够主动,满足于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创

 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自身建设上有差距。虽然注重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各种场合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但有时还是有随大流的思想,认为自己已有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热忱,可以暂时应付一下目前的工作就可以了,没有一个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和提高自己工作能力的有力措施。

 整改措施,树立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奋学习,才能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判另是非的具体标准。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发展,做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的真正统一。

 树立开拓创新的精神,永葆工作中的蓬勃生机和活力。我们的事业是在不断开拓创新的过程中发展和前进的,这是保证我们在思想和工作中永远保持蓬勃生机和活力的法宝。这就要求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提出新思想、新方案,拿出新举措,才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树立无私奉献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党的事业第一,坚持人民的利益第一;要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党和人民的事业甘愿奉献毕生精力;保持思想道德的纯洁性。

 加强自我改造,提高综合素质。目前对我而言,还是要加强业务学习,同时要加强文化艺术修养,使自己更全面地发展.提高创造力和审美能力,培养想象力和创造力。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范。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干净干事的模范。坚定廉洁信念,牢记廉洁、文明执法是队伍的生命线,牢固确立人民授权为人民的观念,坚持做到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不以权、以岗谋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强化责任担当

  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对于我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很有必要,其意义在于“一个重要保障、一个重要举措、一个重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对于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了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一种责任和担当,用实际工作成效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5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深刻认识到,使命责任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我们一定要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现在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二、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强化法治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

 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规范了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权力边界,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和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加强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职责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要履行好这份职责,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坚持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项工作中。强化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责任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促进工作程序规范化,确保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加强监督和约束,强化思想淬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 251 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同时,也要接受各方对自己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和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 278 条明确了 11 种行为,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同时,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和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加强监督和约束,必须强化思想淬炼,只有提高了思想认识、政治素质,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和约束。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 2 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 10 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第 251 条“监

 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坚定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要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持真理公理。善于斗争,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本领。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和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要有不计个人得失、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新时期优秀的纪检干部。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5 5 篇

  心得体会 【1 1 】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 9 章 287 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

 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201 9 年 1 0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同时对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进行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先后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设立监察机关作出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各级纪委监委全面贯彻合署办公要求,依法行使监察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监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制定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

 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坚持系统集成,对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监察制度进行系统梳理、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相关规定,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

 条例牢牢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立规,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第七章专章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心得体会 【2 2 】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 9 章,共 287 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条例》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对监察法规定

 的六类监察对象逐项进行细化,以明文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 101 个职务犯罪罪名。这 101 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有利于教育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敬畏纪法、尊崇纪法,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条例》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推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紧盯监察措施使用中的关键点和风险点,对 15 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工作要求、文书手续以及告知义务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对监察证据种类、证据审查、证据规则等作了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依法正确采取措施。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 7 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同时,强调监察机关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处置执行等重要事项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采取监察措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心得体会 【3 3 】

 9 月 20 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 9 章,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

 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比如,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条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条例》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规范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

 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监察官法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规范;《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

 充分的法治保障。

 心得体会 【4 4 】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 9 章 287 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是对监察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方式

 等作了细化,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在“监察权限”一章中,条例在对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在“监察程序”一章中,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如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

 以对调查时限的规定为例,条例明确“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中华人民共与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经党中央批准,2021 年 9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与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条例》分为 9 章,共287 条,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责任、监察范围与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职责、附则等,和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这是国家监委按照《全国人民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责任的“指挥棒”,必须仔细学习贯彻,在实践中落实《条例》,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过学习,我的体会有三点,总的来说,就是“三个加强”。

  一、明确《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加强职责担当

 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对于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很有必要,其意义在于“一项重要保障、一项重要举措、一项重大成果”。《条例》的制定,对于增进监察工作常规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保障,保证了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强化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重要举措;《条例》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维,推动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

 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维为引领,仔细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安排,坚强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强化常规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想、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与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条例》的重大意义,为我们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指明了根本方向。我们在充分理解其意义的基础上,要把意义所蕴含的丰富内涵转化为一种职责与担当,用现实工作成效检验《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第 5 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坚持不懈惩治腐败,推进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思维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升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条例》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明白责任所在,使命所在,增强当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感与使命感。要深切认识到,使命职责召唤担当。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政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责任,我们一定要自觉确立强化责任感,一定要有担当。要把担当体如今协助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与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上。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职责,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二、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加强法治意识

 《条例》严格依据宪法与监察法立规,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

 制度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强化常规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重要遵循。一方面,《条例》规范了各种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与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根据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明确了监察机关履行责任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与权力边界,保证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第 14 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监督责任,对公职人员政治品行、行使公权力与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机关、单位强化对所属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监察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责任,要履行好这份责任,必须加强法治意识,确立法治观念,用习近平法治思维武装头脑,引领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想方式、精神信仰与价值追求。坚强用法治理念去思考与解决问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把法治思想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的各种工作中。加强法治意识就是要重程序、讲规矩。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与处置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开展工作,法治意识才能真正落地落实。具体来讲,就是要进一步明晰各岗位的权力清单、权力边界与职责清单、职责范围,严格履行形式审核、集体审议、审批反馈等程序,完善具体工作流程,增进工作程序常规化,保证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三、强化监督与约束,加强思维淬炼

 《条例》第 251 条规定,“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强党

 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依法接受本级人民谨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保证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与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别人,同时,也要接受各方对个人的监督,权力受到约束与监督,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力。从《条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与监督的要求。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 278 条明确了 11 种行为,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职责追究,保证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拓展,权限更丰富,社会关注度更高,同时,对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要在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格根据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保证监察权接受最严格的监督与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强化监督与约束,必须加强思维淬炼,只有提升了思维认识、政治素质,才能真正自觉接受监督与约束。

  一要坚强党的领导。《条例》在第 2 条中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与全过程”;第 10 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第 251 条“监察机关与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强党的领导”等内容都表明,坚强与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确保。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纪检监察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两个维护”的特别使命与重大职责,应当在讲政治上带好头作表率,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与坚定立场,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做党与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要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斗争就是要坚守党性原则、坚强真理公理。善于斗争,就是在面对隐蔽复杂的腐败时,能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斗争技能我们要在实践中锤炼“斗罢艰险再出发”的气魄与意志,在斗争中深化学习、破解难题、创新工作。要有壮士断腕、铁腕反腐的勇气,要有不计自己得失、勇于担当、敢于斗争的精神,把纪律与规矩挺在前面,做一名新期间优秀的纪检干部。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9 月 20 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近年来,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监察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同时,监察法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监察对象的界定不够明确,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还不够顺畅等等。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 9 章,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廓清公职人员外延,明确监察全覆盖的对象范围。

 《条例》共 9 章 287 条,与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在监察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内容。比如,对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范围逐项作出细化。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入监察对象,《条例》用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解决了部分监察对象界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条例》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管辖权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条例》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犯罪的界限,办理互涉案件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并不是由监察机关包办代替其他机关的侦查,各机关对互涉案件还是应当分别依职权立案,各司其职,依法履行管辖范围内的职责。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调查权限:留置措施。采取留置措施

  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社会关注。《条例》对留置措施执行、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等都作了细化规定,还细化了留置后依法通知被留置人员单位和家属的有关要求,强调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等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各级监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留置适用明确制度依据,规范留置措施使用,确保监察工作依法开展。

 《条例》对监察工作各环节的程序要求作出全面规定。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等。邹开红表示,《条例》紧紧围绕规范监察权的运行来构建监察程序。在各个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保证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并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条例》通篇都贯彻了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构建了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一是强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形式、程序和审议意见办理的要求。三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强调建立内设机构分工制约机制、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确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细化履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等,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

 监察法实施条例与监察法、监察官法都是国家反腐败立法和监察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法律法规。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监察官法

  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聚焦监察官制度作出规范;《条例》是根据监察法制定的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全面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骨干性法规。所以,三者的位阶、效力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互相支撑、互为补充,共同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

《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

 对于党风室的监督检查工作来说,《条例》中的许多内容既具有指导性意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感悟“思想之旗领航向”,认清正风反腐严峻形势。《条例》第一章“总则”强调“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立足监督职能,严肃执纪问责,长期秉持严的主基调,继续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做到正风肃纪不停歇。

 坚持“学思浅悟重在行”,立足职能开展深入监督。《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对监察机关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规定,细化监察监督内容、渠道和方式,将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规化,对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进行归纳体现,固定在法规中。这些规定都能给党风室开展工作时指明方向,要求我们深度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并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铭记“打铁必须自身硬”,锻造纪检监察铁军队伍。《条例》中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人员准入门槛、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等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上作出明确规定。这不仅强化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制约,更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行使权力时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作为纪检人,我们不仅要自觉受监

 督,更要时刻自律,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时要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进行,将廉洁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时刻存戒惧、知敬畏、守底线。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入学习实施《条例》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把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当中。

 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深刻意义。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治化、专业化,《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科学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

 深入学习《条例》,坚决贯彻执行。制度举措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切实落实《条例》,才能充分用好这把利剑,惩治腐败。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以致用,要以《条例》为准绳,准确理解监察机关调查范围、明确监察职责边界和措施使用规范、了解监察程序分解环节,把握自身职责定位,聚焦微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等重点任务,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执法不纠等突出问题,形成强有力的社会震慑效应。

 深入学习《条例》,严格自我要求。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监督责任的同时,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保持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廉洁性。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做到懂规矩、守纪律,心怀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形象。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3)

 近日,临河区纪委监委组织委机关全体干部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由案件审理室副主任赵瑞同志对《条例》进行领学,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章节进行深入解读。

 作为国家监委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制定的意义,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二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深入推进监察法贯彻实施,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四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条例》的主要亮点,首先,《条例》进一步理顺了监察领导体制。明确监察机关领导规则,国家监察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双重领导下工作。其次,《条例》细化了监察工作程序。明确权力行使范围和运行程序,吸收

 刑事诉讼制度中许多做法,有力保护了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监察权滥用。最后,丰富了监察赔偿的内容。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纪检干部们对监察法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且对法律条文的丰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思想建设,认真履职尽责,学法、执法、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赋予的职责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忠实履行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4)

 x 月 x 日至 x 日,我参加了委机关组织的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提高了政治认识、工作修养和执纪能力。

 深学悟透,强化责任担当。对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条例》是我们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宝”,是我们履行监察职责的“指挥棒”,必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认真学习就是要系统学,逐条逐字研读,必须学深悟透,绝不能有丝毫的偏差,绝不能一知半解。只有通过对原文原义的深学深悟才能把握《条例》的精髓和要义,才能提高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做到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加强规范化、

 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学习《条例》必须达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强化担当必须树立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

 坚定贯彻,做好执纪监督。打铁还需自身硬。《条例》中明确提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这就要求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行执纪监督职责的同时,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牢牢守住政治纪律底线,坚定执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在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依照《条例》要求,学以致用,为扎好制度的笼子贡献自己应尽的职责力量。

 通过《条例》的学习,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立足新起点,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监督精准覆盖到每一名监督对象,全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5)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专题培训班,对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是一场“及时雨”,《条例》发布后,我们纪工委也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自学,可是仍有不少疑惑需要权威解答,这次培训让我们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也能

 同步享受到了最高层次组织的“充电赋能’”,让我们对条例的内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切实避免了本领恐慌。

 培训会上对《条例》进行总体解读,并指出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国家监察工作具有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条例》严格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规定,针对监察法规定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

 《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同时,要求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对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领导们的精心授课,为我们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我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要义,忠于职责、敢于担当,紧紧抓住政治纪律这根红线,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做到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合规合纪合法。

 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范文(6)

 2021 年 x 月,x 县纪委监委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中央纪委监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制定《条例》,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的重要保证,是解决监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对监察机关监督制约的必然要求。

 《条例》坚持职责法定原则,严格依据宪法、监察法立规,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经手的考验也更加严峻。《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纪检监察干部要学深悟透《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更好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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