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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9篇

时间:2022-12-03 14:20:05  来源:网友投稿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9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条款代号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违法情节裁量幅度其他处罚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9篇,供大家参考。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9篇

篇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代号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违法情节裁量幅度其他处罚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相关法条】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十六条第二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NBF-1

 从重情节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节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处罚款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处罚款责令改正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第五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SNBF-2SNBF-3SNBF-4

 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从重情节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处罚款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条】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条】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SNBF-5SNBF-6

 从重情节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情节处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罚款从轻情节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法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前提】拒不改正的,处罚款说明: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SNBF-7

篇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34 卷第 11 期2

 0

 1

 8 年 1

 1 月00D&

 MACHINERYVol.34,No.llNov .2018DOI

 :

 10.1 3652

 /j.issn.1 003

 一

 5788.2018.11.043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

 研究及提升建议Research

 and

 suggestions

 on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large-scale

 edibleagricultural

 product

 in

 wholesale

 market李方圆 「

 毛婷 $LI

 Fang-yuan

 1

 MAO

 Tin^ 2( 1.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安徽合肥 230601

 ; 2.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 北京 100041 )

 ( 1.

 School ( )

 f

 Marxism

 ,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Hefei ,

 Anhui

 230601 ,

 China

 ;2.

 Beijing

 Munici

 pal

 Center

 for

 Food

 Safety

 Monitoring

 and

 Risk

 Assessment «

 Beijing

 100041,

 China

 )摘要 :

 在深入梳理国内外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现状

 和质量安全管理现状基础上 , 剖析中国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

 市场质量安全管理不足 , 并针对性指出提升建议 。关键词 :

 食用农产品 ; 批发市场 ; 质量安全Abstract :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status

 of

 large-scale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wholesale

 markets

 at

 home

 and

 abroad

 we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Focusing

 on

 the

 weak

 areas,

 puts

 forward

 targete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and

 provides

 references

 for

 strengthen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of large-scale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wholesale

 markets

 in

 China.

 Keywords :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

 wholesale

 market

 ;

 quality

 and

 safety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也关系到

 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 , 是食品安全国家战略的重要

 组成部分 。

 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规模化 、 集约化 、 区域化的特

 点 , 是中国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要载体⑴ 。

 本文拟对国内外

 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深入分析.

 指出不足 , 并提出针对性提升建议 , 为强化中国大型食用农

 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1 国内外大型食丿 II 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

 现状1.1 国外发展现状各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发展情况与其农产品作者简介 :

 李方圆 , 女•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

 生 , 硕士 。通信作者 :

 毛婷 ( 1980 — )

 , 女 ,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博士 。

 E-mail :

 frances228@

 126.com收稿日期 :

 2018-05-09

 流通模式亢接相关 。

 目前•国外主要有 3 种食用农产品流通

 模式 :

 一是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北美模式 , 实现生产与零售

 的直接对接 , 减少中间流通环节 , 提高流通效率 。

 美国 80%

 的农产品以产地直销模式到达消费者手中 , 仅有 20% 通过批

 发市场流通 2

 ; 二是以法国等国为代表的欧洲模式 , 批发市

 场与超市直销同步建设 、 错位发展 , 且批发市场交易的为标

 准化 、 规格化和包装化的食用农产品⑵ 。

 目前 , 法国汉吉斯

 农产品国际批发市场面积居世界首位 ; 三是以日本 、 韩国等

 国为代表的东亚模式 , 超过半数的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流

 通 , 部分品种流通比例达 80%[3 〕 。这吐国家的大型批发市场管理体系健全 , 并通过建立农

 产品的产地追溯制度 、 质量认证制度等制度 , 完善仓库 、 冷

 库 、 配送中心 、 加工设施 、 搬运机械等基础设施 , 开展快速检

 测与分析检测结合的-系列检测工作 , 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⑷ 。1.2 中国发展现状目前•中国 70% 以上的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市场流通 , 部

 分大中城市甚至超过 80%[2 】

 。

 近年来 , 中国食用农产品批

 发市场行业集中度日趋增强 , 大规模 、 跨区域 、 辐射范围广的

 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市场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

 就

 交易额而言 , 中国共有 4

 000 多家农产品批发市场 , 其中

 2

 013 年 “ 百强 ” 市场总交易额占行业整体交易额的比例为

 30.1% ⑸ , 2014 年增至 39.3% 〔 6 】

 ; 就区域分布而言 , 北京 、 广

 东 、 江苏 、 山东等省市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和规模

 处于全国前列 1

 ;就基础设施而言 , 这些大型市场的信息化

 建设 、 冷库总容量 、 废弃物处理 、 自检室建设等也相对较为

 完善 。北京 、 上海 、 山东等食用农产品输入大省和输出大省 , 均

 212

 市场分析 2018 年第 11 期把食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 , 近年来成

 效明显 。

 北京市约 90% 的食用农产品由外埠供应 , 其 70%

 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集散⑺ 。

 目前 , 北京市共有 10 个大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交易量占农产品批发市场总交易量

 70% 以上 , 有力保障了首都城市生活供应 , 并在中国北方地

 区农产品流通网络中发挥重要作用 。

 其中 , 北京新发地农副

 产品批发市场交易规模最大 , 其蔬菜水果供应量占到全市总

 需求量的 70% 以上⑻ 。

 近几年 , 北京市不断推动食用农产品

 市场升级改造 , 完善冷藏保鲜 、 检验检测 、 安全监控 、 加工配

 送 、 废弃物处理等市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 。

 十三五期间 ,

 将进一步优化和提升农产品流通体系 , 建设以新发地农产品

 批发市场和北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心为双核 , 以区级农产品

 批发市场为节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 支撑京津冀协同发

 展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两大战略⑷ 。截至 2012 年底 ,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消费总量的约 70%

 经批发市场交易 , 仅江桥等 3 个大型批发市场交易量就占外

 省市进沪食用农产品批发环节交易总量的近九成 , 确保了市

 场稳定供应 。

 上海市近年来不断推进建设和提升食用农产

 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检测设备 、 冷链物流 、 废弃

 物处理设施 , 提高市场安全 、 服务的现代化水平⑵ 。深圳市则以国资控股的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为

 核心 , 构建了全国性农产品流通网络 , 覆盖了全国 22 个城

 市⑵ 。

 深圳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覆盖区域和辐射范围

 囊括了整个珠江三角洲乃至港澳地区和东南亚一些国家 , 集

 散和交易功能非常突出 C10 ] 62 o山东省 70% 左右农产品交易由批发市场承担 , 拥有全国

 百强市场 12 家 , 并通过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 , 完善仓储

 物流等基础设施和检验检测系统 , 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

 发展

 E5 - 11 ] o在当前农产品大流通 、 大市场格局情况下 , 跨区域或区

 域性的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承载了当地农产品主要流

 通任务 , 辐射并带动了整个区域农产品流通 , 在食用农产品

 从生产领域流转到消费领域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也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环节 。2 国内外大型食川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

 全管理现状2.1 国内外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要求2.1.1 国外相关要求

 很多发达国家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

 场作为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和城市功能的组成部分,进行了

 严格的规划布局 , 同时针对市场管理和运作制订了相关配套

 政策法律体系 [ ⑵ 。

 日本制定了 《 批发市场法 》 《 日本蔬菜生

 产上市安定法 》 《 农业协同组织法 》 等法律法规 , 地方政府依

 据 《 批发市场法 》 , 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地方性法规 , 形成了系

 统 、 完善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对市场

 的类型 、 设立条件 、 规划 、 运营 、 监督进行明确的规定⑶ 。美国制定了相关法律 , 要求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相关

 的质量 、 规格 、 包装和运输标准•公平交易并强化行业自

 律 t , 0 ] 23 o 欧盟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行为严格符合法

 律规定 , 规定任何产品的质量都必须符合欧盟统一标准•包

 括包装规格和材质 、 运输方式 , 特别是卫生标准等 ■"

 !

 o 法

 国制订了 《 为了国家公益 , 建设有组织的批发市场网络 》 等相

 关法律以及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卫 ] 。

 韩国政府也先后颁布了

 《 中央批发市场法 》 《 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法 》 《 农水广:品流通及

 价格安定法 》 等法律法规 , 加强约束不法行为 , 并加大保障农

 产品市场交易的力度 心 。2.1.2 中国相关要求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质量

 安全 , 近几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匸作安

 排中均包括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

 管理责任 、 规范经营 , 确保 “ 菜篮子 ” 产品安全等内容 。

 2016

 年 , 中国从国家层面制定颁布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

 •促进进一步

 强化监管 。

 北京 、 上海 、 广东 、 山东 、 陕西 、 浙江等省市积极落

 实该办法 , 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系列法规措施细化辖

 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要求 , 同时也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创新

 举措 , 具体见表 1 。2.2 国内外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主要

 措施2.2.1 国外相关主要措施无论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是否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 , 国外发达国家均将对市场质量

 安全管理作为确保 ft 用农产品安全的重要内容 , 围绕食用农

 产品源头 、 流通 、 运输 、 储存全流程中重点环节和风险点 ・ 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 Z 叫( 1 )

 开展强制认证 。

 如日本施行 《 日本农业标准 》 ( JAS )

 强制认证和肯定列表制度 , 其国内生产和外国进 LI 的农产品

 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检测认证 , 并加盖相应标志后 , 才允许

 上市流通 [ ⑷ 25 。( 2 )

 建立可追溯体系 。

 欧盟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肉

 类食品必须能够进行追溯与跟踪 [ 1538

 „ 为实现食品可追溯 ,

 欧盟建立了统一的数据库 , 详细记载被监控对象生产销售全

 过程 。

 美国建立了涵盖了农业生产 、 包装加工 、 运输销售全

 过程完整链条的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 ; 日本的农产品质

 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对农产品进行 “ 身份证 ” 追踪 , 严格要求农

 户在生产时记录农产品名称 、 产地 、 产地环境 、 使用农药和化

 肥的品种 、 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 以确保对国内生产的农产

 品安全信息的全程追溯 CN126 o( 3 )

 优化冷链物流 。

 冷链物流技术是确保农产品保持

 新鲜 , 不产生微生物污染等食品安全风险的必要手段 。

 美

 国 、 日本等国均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了冷冻或冷藏库 , 冷

 链物流体系先进 。

 H 本冷链物流技术覆盖了超过 95% 的农

 产品 , 其技术 、 设备系统 、 运营管理等都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

 己经构建起了完备的从产地到终端消费地的冷链物流

 系统 〔 呗 。( 4 )

 重视检测体系 。

 H 本在全国设有 58 个负责农产品

 监测 、 鉴定和评估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 , 上述机构还负责政

 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⑴归 , 建立了完善的农产

 品质量安全检测监骨体系 。213

 第 34 卷第 11 期 李方圆等 :

 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及提升建议表 1 中国各省市关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或措施一览表Table

 1 List

 of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r

 measures

 for

 large-scale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wholesale

 market

 in

 various

 provinces

 in

 China省市名称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或措施全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包括六个部分 , 明确了各级监管

 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原则 、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 销售者义务 、 监督管理主要要求 , 以及法律责任等制定了 《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 ( 京食药安 [ 2016 ] 2 号 )

 等文件 , 细化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监管内容 , 制定北京 了

 12 项制度 , 覆盖供应商资质备案 、 进货查验 、 销售者管理档案 、 产品质量监测等关键环节 , 并将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 、 市

 场准入衔接 , 试点开展产销衔接 、 “ 场厂挂钩 ” 等作为工作重点 , 实现农产品全程监管 [ 叩制定了 《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 《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 ( 沪食药监食流上海〔 2017 )

 220 号 )

 、 《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 等 , 围绕卫生 、 安全等关键环节 , 明确批发市场责任 ,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

 溯体系 , 具体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人要求凶制定了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 ,细化市场准人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 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 、 人场销售广东 者主体责任 、 监督管理和监督抽检等方面要求 , 以有效落实监督管理办法 。

 同时 , 要求实施场厂挂钩 、 场地挂钩的市场开办

 者应当源头实地考察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山东以监督管理办法为基础 , 制定 《 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 进一步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

 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分类确定检测频率专门针对大型批发市场 , 制定 《 大型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 ( 试行 )

 》 , 除了明确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主陕西体责任 、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外 , 详细规定各类食用冬产品抽样检测项目 , 以促进检验工作的规...

篇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觃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刉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管原则】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劢产地准出不市场准入管理有敁衔接。

 第六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经营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觃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劢,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觃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戒者个人有权丼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条【建立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敀处置、投诉丼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収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场所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不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条件。鼓励批収市场开办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与业贪存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相关设施正常运转,经营环境清洁卫生,幵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进行登记,查验幵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戒者身份证号码,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戒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及进货渠道等信息,如实记录市场抽检和检查中収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

 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丌少亍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入市查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劢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幵留存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丌得

 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不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觃觃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丌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与职戒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其中,批収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与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培训管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入场销售者进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丌得少亍 2 年。经考核丌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丌得上岗。

 第十七条【检验责任】批収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戒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叏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觃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

 鼓励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戒者采叏国家觃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检验项目和结果处置】批収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对象应覆盖所有入场销售者及场内销售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项目应以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残留、禁用化合物残留、以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为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収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卲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觃定戒者不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殍,如实记录丌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殍方式等信息,留存丌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殍影像信息,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义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建立幵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自查等责任义务,按要求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公布相关信息。检查中収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觃定戒者不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

 议进行处理,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风险排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后,应当立卲对本市场涉及产品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场内自查,及时防范风险隐患,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诉丼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丼报处置制度,公开投诉丼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丼报及时处理幵反馈处理意见,投诉丼报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丌得少亍 2 年。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投诉丼报电话、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市场自查结果,丌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销售凭证】批収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戒电子凭证,幵督促入场销售者觃范使用。销售凭证应载明批収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戒来源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的,应当载明有关项目内容,符合批収市场对销售凭证的印制要求。批収市场印制戒者按照批収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贩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丌得少亍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追溯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戒者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収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的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改造升级,采用信息化手殌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贪运、交易、结算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五条【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具有不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销售和贪存场所,应当不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设施设备】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和贪存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具有不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戒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不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幵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禁止觃定】禁止采贩、销售下刊食用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戒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腐贤发质、霉发生虫、掺假掺杂戒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四)病死、毒死戒者死因丌明的禽、畜、兽、水产劢物肉类; (五)未按觃定进行检疫戒者检疫丌合格的肉类; (六)未按觃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戒者肉品品质检验丌合格的肉类; (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戒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一)标注虚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戒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讣证标志等信息的; (十二)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 (十三)有证据表明丌符合法律、法觃戒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散装销售的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贤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丌属亍第(三)项觃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入场销售者报告】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如实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其社会信用代码戒者身份证号码,销售者名称戒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及进货渠道等信息,幵配合查验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采贩要求】销售者采贩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下刊要求选择进货渠道幵查验相关凭证:

 (一)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贩者、屠宰厂(场)采贩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叏、留存贩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幵核对有关信息; (二)从批収市场采贩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叏、留存该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幵核对有关信息; (三)采贩按照觃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应当索叏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采贩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凭证等证明文件; (五)丌得采贩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倡导销售者不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签订稳定的供货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在签订供货协议的果蔬种植基地建设产地预冷设施,降低果蔬采摘后的过程损耗。

 第三十条【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幵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丌得少亍 6 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殌和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幵保存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丌得少亍 6 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収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贩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幵主劢向贩货者出具销售凭证。批収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应当使用批収市场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戒者符合批収市场管理要求的销售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丌得

 少亍 6 个月。

 第三十一条【贪存要求】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贪存食用农产品,在贪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戒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贤发质、霉发生虫戒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租赁仏库贪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贪存服务提供者,幵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贪存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戒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戒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贪存品种和贪存能力等信息。

 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有戒者租赁冷藏冷冻库的,应当按照《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觃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运输要求】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安全无害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幵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丌得将食用农产品不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承运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求】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敀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劢。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戒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

篇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cus on china"s paper industryNews of Projects1152016年第8期造纸信息

 Long Chen Paper 800,000 t/a Base Paper Project Began ConstructionThe project of 1,500,000 t/a high quality paper board and 100,000 kW cogeneration project in Hubei Long Chen Paper Co., Ltd.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Hubei Long Chen”) invested by Long Chen Paper (China) Co., Ltd. in Hubei Songzi began construct i on on June 6 th , 2015. The fi rst phase of the project will construct three paper making product i on lines, one 400,000 t/a liner board product i on line, one 350,000 t/a corrugat i ng medium paper product i on line and one 50,000 t/a paper tube base paper production line, the total capacity is 800,000 t/a. In addition, cogenerat i on project also began to construct at the same ti me, it included 2×220 t/h high temperature and high pressure coal fired boiler and 2×130 t/h high temperature and high pressure circulating fluidized bed boiler, with 2×35 MW extraction back pressure type and 1×35 MW extraction condensing type turbogenerator. At the same time, the first phase will also construct waste water cycling process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protect i on facilit i es.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is project had been completed, including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establishment, business registration, tax registration, papermaking project records, the first phase of forest land use approval and land supply, the approval of safety, capability, stability and thermal power plant chimney airspace control. Project land acquisition had been all completed, 33 house buildings had been all relocated. Ground leveling project starting from the end of October 2014 had been completed. According to the public information, the first phase project is expected to put into operation in June 2017, but the staff in Hubei Long Chen informed that it will put into operation six months ahead if the project is progressing well.

 Chenming Group 400,000 t/a Bleached Sulfate Chemical Wood Pulp Project Passed the Environmental JudgmentOn September 14 th , 2015,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 of Chenming Group 400,000 t/a bleached sulfate chemical wood pulp project was examined and rat i f i 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 i on Depart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The project is an expansion project with total investment of RMB 4,376,760,000, includ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ment of RMB 375,430,000. The project will eliminate the original 153,000 t/a old pulping production line in Shouguang urban district and construct 400,000 t/a bleached sulfate chemical wood pulp product i on line in Chenming industrial park with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transportation engineering, public engineering, etc., using the international most advanced and mature ECF+ ozone bleaching process, the black liquor recovery uses high-pressure alkali recovery boiler, by using MVR water-saving equipment mechanical pulping waste water realizes "zero discharge". By introducing advanced biomass gasification technology, bark and sawdust and other off scum produce methane and other combust i ble gases will take the place of heavy oil and achieve win-win economic benef i ts and social benef i ts.The project produces high-grade bleached pulp to replace deinked pulp and other low-grade pulps. The products were transferred and upgraded into high-grade and high value added products; it will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compet i t i veness of the enterprise.

篇五: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0 管理制度精选整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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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癿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庙。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讣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癿管理,挄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贪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癿检测检验力庙,确保销售癿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癿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癿讣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癿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彔和档案,建立完善癿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庙。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庙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庙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庙牌幵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庙、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庙、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庙、监测制庙、检测室管理制庙: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庙 1、制订实施年庙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庙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劢,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挄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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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 40 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丼办癿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庙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劣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彔。

 4、挃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庙;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庖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与柜经营、实名贩买等规定。

 5、协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庙 1、制订实施年庙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仸。

 2 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庖癿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癿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彔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癿巡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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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巡查収现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収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卲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幵积极协劣查处。

 4、建立监管巡查记彔,挄要求记彔巡查内容、収现癿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5、督促挃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使用农兽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推行绿色生产、清洁养殖,妥善处置农业庘弃物;协劣开展被污染耕地修复治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庙 1、制定实施年庙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到辖区内产出上市癿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

 2、严格挄照相关规程实施农产品抽样,妥善封存样品幵备样,挄照规定填写、留存抽样单。

 3、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监督检测,建立监测记彔幵附具检测原始单据;监测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幵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根据监测情况,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经检测丌合格、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抽检单位戒个人,要求同批次农产品暂停上市戒立卲下架封存,幵告知被抽检单位戒个人甲请复检癿权利。

 5、接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幵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委托人应当填写幵递交《入市农产品检测(委托/自检)甲请单》。

 6、协劣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测等工作。

 (六)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庙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幵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庙、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庙。

 1、抽样检测制庙 (1)挄照年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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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每次抽叏样品须由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挄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挄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幵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戒个人共同签字确讣。抽样单一式三仹、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幵在 24 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挄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彔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癿申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幵及时登记监测记彔。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店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収现丌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讣后 24 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戒个人,幵及时报告当地政店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叏样部分切碎至 1cm 左右,混匀(叶菜叏叶片,带皮菜叏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叏样品(叶菜称 2 克,非叶菜类叏 4 克) 加入 20ml 缓冲液,震荡 1-2 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亍比色皿中依次加入 50ul 酶、3ml 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癿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 37℃-38℃下恒温培养 30 分钟 挄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癿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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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ul 底物,摇匀后置亍仦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庙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仦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丌得存放不检测无关癿物品。

 无关人员丌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丌得在检测室从事不检测无关癿活劢。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与柜存放、与人保管。

 (5)仦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幵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申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仸制庙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仸,在适当场所悬挂公示幵依法落实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庙、生产记彔制庙、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庙、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庙、进货查验制庙、包装标识制庙、丌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庙。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庙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劢,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癿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庙,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叐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癿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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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彔,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戒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癿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丌得收贩、销售丌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戒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讣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讣证标识癿,须挄规定附具质量讣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癿劢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记彔制庙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彔,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癿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彔。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癿生产记彔本,挄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癿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癿日期、安全间隑期,劢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癿収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戒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彔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彔。

 4、自觉接叐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彔癿检查、监督。

 (三)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庙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贩买农业投入品,查验产品批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叏票据幵妥善保存;高毒农药必须实名贩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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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账,记载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投入品名称、批号、数量、出入库时间、领叏使用人姓名等内容。台账应保存两年。

 3、农业投入品实行与人保管,分类存放,幵在显要位置张贴戒标示国家禁限用高毒农兽药名彔。

 4、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隑期休药期癿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5、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农产品采收、保鲜、储运、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戒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

 6、农业投入品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包装材料等庘弃物,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

 7、贩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应自觉接叐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员癿检查监督,配合实施产品质量抽检。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庙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癿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戒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贩、销售癿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戒委托检测。

 2、检测人员挄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癿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彔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丌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丌合格癿应推迟上市戒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挃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置。

 4、加强检测室管理幵接叐主管部门业务挃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癿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癿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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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庙 1、农产品收贩、贪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癿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丌得经营丌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彔,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讣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癿,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彔,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幵保存相关凭证;记彔和凭证保存期限丌得少亍六个月。

 4、自觉接叐行政监管部门癿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庙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贩癿单位和个人应当挄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丌适合包装癿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

 2、农产品包装物戒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癿,还应挄规定标明添加剂癿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癿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叐到污染。

 4、严格挄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讣证标识;属亍农业转基因生物癿农产品,挄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癿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癿劢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叐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癿检查监督。

 (七)丌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庙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81300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癿丌合格农产品召回,幵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癿监督挃...

篇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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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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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 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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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4、建立监管巡查记录,按要求记录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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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使用农兽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推行绿色生产、清洁养殖,妥善处理农业废弃物;协助开展被污染耕地修复治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1、制定实施年度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到辖区内产出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

 2、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实施农产品抽样,妥善封存样品并备样,按照规定填写、留存抽样单。

 3、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监督检测,建立监测记录并附具检测原始单据;监测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根据监测情况,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应在 24小时内通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同批次农产品暂停上市或立即下架封存,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5、接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委托人应当填写并递交《入市农产品检测(委托/自检)申请单》。

 6、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测等工作。

 (六)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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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抽样检测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 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 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 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 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它样品直接切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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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取样品(叶菜称 2克,非叶菜类取 4克)

 加入 20ml缓冲液,震荡 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 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 37℃-38℃下恒温培养 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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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适当场所悬挂公示并依法落实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包装标识制度、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理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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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

 (三)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经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查验产品批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取票据并妥善保存;高毒农药必须实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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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立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账,记载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投入品名称、批号、数量、出入库时间、领取使用人姓名等内容。台账应保存两年。

 3、农业投入品实行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在显要位置张贴或标示国家禁限用高毒农兽药名录。

 4、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5、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农产品采收、保鲜、储运、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

 6、农业投入品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包装材料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

 7、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员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产品质量抽检。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它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它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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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理。

 4、加强检测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五)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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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适合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它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

 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

 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

 (七)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

篇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0 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6 年 1 月 5 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

 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

 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

 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

 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

篇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农产品生产与管理 刘兴泉 13868032309 浙江农林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负责人 社会合作处 副处长 1

 课程结构

 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背景  食品安全案例剖析  主要安全农产品

 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

  一、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背景

 (1) 大量使用化学农药

 有毒、有害物质 在空气、土壤与水体中 残留 ,严重 污染了环境 ,接着 污染了生物和食品 ,最终进入食物链的末端 损害人体健康 。

 3

 美国环境保护署曾对已注册的 360 种农药进行重新评审,其中 70 多种被认为有潜在的 致癌作用 。

 全世界对农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1987 年为 200 亿 KG ,到 2000 年增至 218 亿 KG 。

 4

 上个世纪,有 200 多种动物在地球上绝迹, 600 多种濒临灭绝,其中 3/4 是人类活动引起的,主要是乱用、滥用农药的结果。

 在农药对环境与人类的危害中,最最典型的是 DDT 、六六六 。

 从 20 世纪 40 年代使用 DDT 起,到 1987 年共生产 3150 万吨 ,到目前为止,有 2/3 的 DDT 仍残留在生态系统中。

 5

 Silent Spring( 寂静的春天) ) :

 全世界广泛遭受治虫药物的污染,化学药物已浸入万物赖以生存的水中,渗入土壤,而且在植物表面构成一种有害的薄膜,已对人类造成严重的损害。除此之外,还有可怕的后遗祸患几个世代都无法察觉

 。

 6

 (2 2 )

 片面依赖化学肥料增产

 忽视有机肥使用 , 土壤中 有机质减少 , 限制了微生物的活动 , 土壤 理化性质恶化 , 导致土壤 肥力下降 ,土地 生产能力萎缩 , 造成 环境与食品污染 。

 大量施用 氮肥 与 磷肥 易造成 硝酸盐污染 与 水体富营养化 。

 7

 硝酸盐污染

 人体内硝酸盐 70% %- - 80% % 来自被硝酸盐污染的 蔬菜 。硝酸盐 在动物体内外极易还原成 亚硝酸盐 , 可直接使动物 缺氧中毒 、 患 亚铁血红朊 症 , 严重可 致死 。

 亚硝酸盐可与胃中的含氮化合物在强酸性条件下结合形成强致癌 物质 亚硝胺 。

 少吃火腿肠、腌制食品!

 8

 水体富营养化

 水体中 氮、磷等元素含量过高 引起水体表层 蓝细菌和藻类过度生长繁殖 ,造成湖水中的“ 水华 ”或海水中的“ 赤潮 ”

 环境污染事件。对渔业、养殖业危害极大,并对海狮等海洋哺乳动物的生存构成严重威胁。

 9

 (3 3 )

 过分强调农业机械措施

 机械化加上不合理的耕作 , 易引起 水土流失 , 草原退化, , 沙漠化面积扩大 等后果 , 所以 现代农业又推崇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模式 。

 农业机械化

 草原退化

 沙漠化

 10

 (4 4 )

 对石油能源过度依赖与能源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

 农业生产中 大量使用化学物质造成了对石油能源的过度依赖 。

  如能以 新型农药( ( 如生物农药) )

 代替化学农药 将会使农业生产更加自由 。

 11

 (5 5 )

 过分推崇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可能对生态系统、物种和天然基因乃至人类健康与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

 12

  Global Area of GM Crops,1996 to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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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抗除草剂大豆 : 少耕密植,水土保持,平均增产 26% ,6 6 年农民增收 28 亿美元

 全球农民累计增加收入 519 亿美元( 1996- -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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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抗虫棉花:产量翻一番,农药减一半,6 6 年农民增收 51 亿美元

 全球转基因品种减少杀虫剂用量 3.56 亿公斤

 ( 1996- - 2008 )

 15

  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产品不断涌现

  抗旱玉米

 高产耐除

 草剂大豆

 富含Ω3不饱和脂肪酸的大豆

 氮肥高效利用的玉米

  抗多种害虫和耐多种除草剂的玉米

  16

 一种转基因作物中含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目标性状。

 发展趋势

 复合性状转基因作物

  抗虫和耐除草剂棉花:占 67% (美国)

 抗虫和耐除草剂玉米:占 78% (美国)

 含8 8 个目的基因的玉米 Smartstax, 2010 年

 美国批准上市,抗多种害虫和除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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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 2010 年,全国累计种植 2100 万公顷, 13 年应用,

 减少农药用量 80 多万吨,新增产值 440 亿元,农民

 增收 250 亿元

 华北

 (>95%)

 长江流域

 (>75% )

 新疆

 (>30%)

 转基因抗虫棉种植5000多万亩,效益显著

  18

 历经多年安全评审

 2009 年获安全证书

 转植酸酶基因玉米通过安全性评价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转植酸酶基因玉米“ BVLA430101”

 玉米种子生产植酸酶

 直接做饲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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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 10 余年安全评审, 2009 年获安全证书

 专一、高效控制二化螟等水稻鳞翅目害虫

 转基因抗虫水稻通过安全性评价

 转基因( Cry1A ) )

 对

 照

 华中农业大学

 华恢1 1 号

 Bt 汕优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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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水稻

 基 基 因 因 流 流 基因漂移距离:一般2 2- -5 5 米,最大 320 米

 基因漂移频率:0 0 – >50% ,不育系> > 野生稻> > 栽培稻

 主要影响因素:受体类型、风速、风向、雨水等

 高斯预测模型,预测水稻基因漂流频率和距离

 基因漂移是普遍自然现象,能预测

 可控制

 栽培稻、不育系、杂交稻

 普通野生稻

 稻田杂草 — 杂草稻,稗草

 总结漂流基本规律总结漂流基本规律

 建立基因漂流模型建立基因漂流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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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基因水稻杀虫蛋白在食物链中不积累

 转抗虫基因植物靶标害虫天敌非靶标害虫转抗虫基因植物靶标害虫天敌非靶标害虫转抗虫基因植物靶标害虫天敌非靶标害虫1. 3 ng/ 头稻纵卷叶螟拟水狼蛛5~23ng/ 头1.8~3.3 ng/ 头2000~2500ng/g 鲜重1~4.3 ng/ 头排泄排 泄1. 3 ng/ 头稻纵卷叶螟拟水狼蛛5~23ng/ 头1.8~3.3 ng/ 头2000~2500ng/g 鲜重1~4.3 ng/ 头排泄排 泄稻纵卷叶螟拟水狼蛛稻纵卷叶螟拟水狼蛛5~23ng/ 头1.8~3.3 ng/ 头2000~2500ng/g 鲜重1~4.3 ng/ 头排泄排 泄Cry1Ab- - Cry1Ac 杀虫蛋白在“转基因水稻- - 稻纵卷叶螟/ /褐飞虱- - 拟水狼蛛”食物链中能携带但不累积。拟水狼蛛和寄生蜂的生长发育与繁殖未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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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 水稻花粉对经济昆虫家蚕、蜜蜂存活和生长发育无不良影响

 1~2000粒/ cm 2 转 转cry1Ab 基因水稻花粉对家蚕存活和生长发育没有不良的影响 23

 三代毒理学试验

 BN 大鼠致敏模型

 关键营养成分

 抗营养因子

 非期望效应

 转基因抗虫水稻的食用安全性

  24

 转基因安全研究主要内容

   杂草性和入侵性

  基因飘移的环境后果

  对植物健康的影响,动物和人体偶然接触的影响

  对环境生物和食物网的影响

 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 对土壤功能的影响

  对农田管理的改变:耕作制度/ / 栽培措施

  关键是转基因生物的长期生态效应 25

 26

  二. . 主要食品安全事件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

 由于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的疾病有 50 多种,致癌因素中与饮食有关的占 35% 。

 食品污染 直接危害人类甚至下一代的健康, 食物中毒 事件频频向我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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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世界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

  疯牛病  二恶英  瘦肉精  非典  毒奶粉  苏丹红 28

 疯牛病

  1996 年,英国政府承认国内发生了严重的疯牛病( 牛海绵状脑病 ),可能传染给人。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发生过疯牛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恐慌。据估计,英国为此次灾难损失了300 亿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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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疯牛病

  牛吃了被疯牛病病原体( 朊病毒 )感染的动物肉或骨髓制成的饲料会得疯牛病。人吃了带有病原体的牛肉,也

 可能感染,人 脑组织将变成海绵状而失去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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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恶英

  1999 年,比利时发生了“二恶英”事件,二恶英是 多氯甲苯 和 多氯乙苯 类有机化合物的俗称, , 主要来自焚烧和化工生产,毒性很大,是砒霜的 900 倍,被称为“毒中之王”,还具有很强的致癌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将它列为头号致癌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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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恶英

  比利时9 9 家饲料公司使用了本国 Verkes 公司被高浓度二恶英污染的动物脂肪来生产饲料 , 这些饲料被养鸡场买去给鸡吃 , 结果出现鸡不生蛋 、 生长异常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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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瘦肉精

  2001 年 , 浙江省有 60 多人到医院就诊 , 症状为 心慌 、心跳加快 、 手颤 、 头晕 、 头痛 等 , 经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 , 发病原因是食用了含有 “ 瘦肉精 ”( 即 盐酸克伦特罗 )

 的猪肉 。

  2006 年 , 上海 、 广州 、 杭州 、 桐庐等地发现食用 有瘦肉精的猪肉及内脏 发生群体急性中毒事故8 8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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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

  2002 年底 广东 佛山发现第一起非典病例, 2003年2 2 月发病进入高峰。4 4月以后 北京 有较大疫情。在此期间 全国大部分省份 都出现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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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典

  2003 年4 4 月 16 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非典病毒已找到 , 正式命名为 SARS 病毒 。

  研究表明 , 非典可能是由于人类捕食携带 SARS 病毒的 果子狸 引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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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奶粉

  头大,嘴小,浮肿,低烧。

 罪魁祸首是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蛋白质含量仅 1% 、 2%

 。

  第一阶段(0 0- -6 6 月)婴儿奶粉,蛋白质应在 16% 以上,第二阶段(7 7- - 12 月)应在 12% 以上。

  36

 毒奶粉

  据统计 , “ 毒奶粉 ”造成 229 名婴儿营养不良 , 其中 12 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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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丹红事件

  2005 年2 2 月 18 日英国食品标准局公布:亨氏、联合利华等 30 家企业的产品中可能含有苏丹红一号。

  苏丹红一号是红色工业染料,可用于溶剂、蜡、汽油及鞋、地板等的增色,具有致癌性。中国和欧盟都禁止将其用于食品添加剂。

 38

  随后,一场声势浩大的查禁“苏丹红一号”的行动席卷全球, 10 多天后,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通报:广东 亨氏美味源辣椒酱 中含有“苏丹红一号”。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 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等 五种食品、长沙 坛香牌风味辣椒萝卜 、河南 豫香牌辣椒粉 等食品里也都相继发现了“苏丹红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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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问题

  “把俄罗斯和中国土豆放到一起,老鼠不吃中国土豆”。

 2005

 “全国食品安全与企业责任高层论坛”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如是说。

   武高汉透露,全国每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达 几百起 ,死亡 万人以上 。目前掌握的数据仅为 “ 冰山一角 ” 。

 40

  三. . 安全食品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后的必然选择

 (1) 数量消费型 —— 质量消费型

 (2) 高热量食品 —— 高蛋白食品 —— 营养、安全食品

 (3) 吃得饱 —— 吃得好 —— 吃得营养 —— 吃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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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食品

 1 、概述

  安全食品是一类 无污染食品 的统称。

  目前安全食品包括 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

  三种安全食品象一个金字塔,塔基是无公害食品、中间是绿色食品、塔尖是有机食品,越往上要求越高。

  42

 业

 43

 安全食品与农业模式

  模式

 可持续模式

 有机模式

 对应食品

 无公害食品

 AA 级绿色食品

 A A 级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无公害食品

  AA级绿色食品 A级绿色食品 有机食品 44

 2 2 、发展安全食品的意义

  国以民为本, , 民以食为天, , 食以安为先。

  近年来全球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 , 不断地向人们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

 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死存亡, , 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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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绿色食品

  定义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 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 , 经专门机构认定, , 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 生产目的

 (1 1 )通过生产绿色食品,保护 自然资源 和 生态环境 。

 (2 2 )通过绿色食品的消费,增进人们的 身体健康 。

 (3 3 )通过生产和消费绿色食品,促进 社会、经济、生态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

 46

  特点

 (1 1 )绿色食品出自 良好的生态环境

 从产品或原料产地的 生态环境 入手, , 通过环境 监测, , 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 环境条件资格 。

 47

  特点

 (2 2 )

 “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通过产前环节的 环境监测 和 原料检测 、产中环节的 生产资料使用准则 与 生产操作规程 的落实,以及产后环节 产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储藏、运输、销售控制 ,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

  48

  特点

 (3 3 )绿色食品标志受 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49

 (三)无公害食品

 1 、概念

 A A 、 依据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

 栽培技术

 造林

 施肥技术

 灌溉技术

 病虫害防治技术

 营林技术措施防治方法

 物理防治方法

 生物防治方法

 化学防治方法

 50

 1 、概念

 B B 、 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

 ...

篇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1经济与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解读顾永景

 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使食用农产品质量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食用农产品实际安全保障现状来看,仍存在一定不足。从法律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面临着质量安全标准、监管机制以及安全制度等方面的挑战。本文将从多方面论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以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保障构建。关键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法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2-000311-02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农业发展呈蓬勃态势,食用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有较大提升。但从其安全保障角度来看,仍存在各种问题,如食用农产品中毒事件、出口受阻事件等等。目前针对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且包括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安全制度、安全监管机制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下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目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困境为出发点,对造成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不够的原因进行探究,目的在于总结出有效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困境( 一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存在缺陷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才能对食用农产品起到有效保障。基于我国食用农产品监管主体多,造成责权不统一现象严重,不但给安全监管效能造成影响,同时给食用农产品直接带来安全风险。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会造成职能交叉,权责不清,致使监管混乱。《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种分段监管形式主要弊端在于监管缝隙的存在,在各部门执法监管缝隙中存在真空地带,直接给食品安全带来风险和威胁。( 二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缺乏针对性文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衡量安全和是否合格的基本尺度。通过新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要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针对食用农产品具体的安全信息公布与标准制定要参照该法内容。新的《食品安全法》具有一定的创新,为食用农产品提供了相对统一的标准,但基于这种法律标准的强制性较强,且是针对所有食品制定的,所以其质量安全法律性较低。( 三 ) 食用农产品包装缺乏规范管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要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装盒、包括、捆扎等,以保证食品食用安全。但就目前食用农产品市场中行为来看,存在较多不规范行为,如使用劣质包装袋、自行回收包装袋,也有部分销售者没有任何包装,直接销售。这种行为会给食用农产品带来病菌,直接影响食用健康。另外,包装规范管理还包括标识的规范。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对产品标识有着明确规定,要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实际质量和标准进行标识,如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但目前市场上食用农产品随意进行标识,直接给质量安全法律监管带来阻碍影响。二、我国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困境产生原因分析近些年,我国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增多,造成这种情况并非偶然,为此应当加强从法律、组织以及经济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监管与控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 法律体系建设存在缺陷我国在进行法律建设的过程中针对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内容将对匮乏,这种不完善的情况造成了在与国际之间接轨的过程中存在多种方面的冲突,更加表现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发生漏洞。我国尽管已经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但是这些法律之间并不能够协调共同解决问题。相关法律部门存在分散立法等情况,造成了一些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复以及漏洞。另外,就是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方面的建设存在问题,建设相对不足造成了我国往往会出现质量安全困境。制度缺乏造成消费者对自己的食用无法知道相关信息,这也是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最大问题。除此之外,就是我国在诉讼制度方面同样存在缺陷。针对消费者方面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利于消费者本身。我国当中形成的制度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当中,消费者对产品信息并不熟悉,因此使得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这也会进一步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终会造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处在一种法律困境当中。( 二 ) 监管主体相抵分散造成监测机构独立性不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当中内容以及相关规定,我国食用农产品方面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实际执法主体属于由多个执法部门共同组成的。这些执法部门之间彼此往往存在职能价差以及权责分散的情况。造成了多头执法以及各自为政的情况。这样一来,有关食用农产品监管系统力度不足。这种情况将会严重影响监管效率,也是造成我国监管费案例建设受到阻碍的重要原因。( 三 ) 基于经济技术角度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不强当前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将对较低,这是造成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处建设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力水平影响着我国立法水平,因此也会间接影响到食用农产品方面的水平,除此之外,生产力水平也会造成相关质量安全保护机制存在问题。最终会对食用农产品的包装等工艺产生影响。另外,就是相关科学基金项目: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视阈下农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践行研究”资助,项目批准号:14YJA710024。

 312现代经济信息建议机制并没有形成。因此,安全监管等职责也会缺少可操作性的指导。主次之外,造成我国食用农产品的整个经济行为的环节都相对缺少科学性引导。最总必然造成了科学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相关建议机制完善程度不足,造成了安全监测检验的流程水平低。除此之外,当前阶段生产力水平情况还会直接影响食用农产品等的生产环境、包装以及物流等环境,这也直接影响我国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 四 ) 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水平有限基于文化角度进行分析,我国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安全责任意识不签个,职业道德水平有限。生产者、经营者等在职业道德方面不强,或者表现出社会责任感的欠缺,另外就是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观念较差也是影响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境产生的又一原因。农民意识不强。这是造成生产环节当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农贸产品市场以及批发市场当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例如,农业对生产环节当中卫生质量要求相对不高,会造成质量问题从源头上表现出来。另外就是相关生产工艺当中存在包装不规范、无卫生情况。除此之外,生产者以及经营者在这个过程中唯利是图,在加工的过程中往往忽视关键性工艺流程。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解析《食品安全法》当中相关内容造成了新旧法律系统发生标准上的差异,除此之外,政出多门等的情况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标准问题较为分散,因此加强对其进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 一 ) 优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首先,应当充分统一安全质量标准。标准建立应当充分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司法解释。并解决与相关法律之间交叉与冲突的地方。除此之外,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在相关监管环节当中的执法合作,例如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农业行政部门等之间,应当形成较为统一的协作标准。其次,还应当在建设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的过程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国际接轨。针对我国当前阶段标准建设水平程度不高的实际情况,应当尽快与国际水平相结合,提升其技术含量。通过利用当前阶段的相关文献、资源,充分借鉴先进国家当中的标准体系与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我国标准更新进行充分把握。( 二 ) 完善食用农产品包装当前阶段,我国市场当中流通的食用农产品往往不经过人和包装,或者即使有包装也十分混乱。针对这样问题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提升农民对食用农产品等的包装意识。通过包装可以有效降低食物串味儿以及腐烂,有助于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对农民提供相关技术与智力支持。其次,提升针对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安全宣传。当然这个过程中并不应当将注意力完全放在包装上来,而对产品的质量造成了忽视。( 三 ) 监管机制建设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建设方面,其相对健全的环境能够尽可能避免发生多头监管或者是分散监管情况,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出现监管执法真空。更加能够有助于实现食用农产品方面的安全可行。为此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1. 充分建立健全多位一体监管法律机制基于对“多头监管”等相关监管问题的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我国应当设置一个专门性的监管部门,通过这个部门完成对相关执法部门的统一协调调配。除此之外,还应当形成较为系统的“多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并将其赋予到媒体、个人以及相关行业组织当中。令全民都能够介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2. 建立健全追溯机制加强质量安全保障追溯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与完善监管全过程。工商管理部门还需要对食用农产品的整个质量安全信息建设进行管理,通过登记以及形成档案的方式,将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信息存档,便于实时查询与监管。除此之外,还应当对质量安全追述相关机制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形成完整的安全过程监管。以此实现监管质量与水平提升。3. 形成具有独立性的检测检验部门针对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设置应当形成独立部门,这当中需要对资金独立。为此,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方面的专业机构其资金需要与行政机关单位之间分离,做专项预算款项的设置。同时,需要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标准,提升技术水平,以便于能够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以及相关环节当中提供较高水平的技术支持。四、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法律困境是来自多方面的,为有效提高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全方位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积极构建完善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在构建完善的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努力,包括政府相关部门、检测机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等,都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一定责任。同时,消费者也应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加强监督,积极反馈,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的、动态的安全保证体系,全面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参考文献:[1] 文建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 ,2012.[2] 徐振宇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困局及其改进——以蔬菜质量安全监管为例[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78-83.[3] 梅星星 , 喻春桂 . 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与监管期望研究 [J].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2014,03:55-59.[4] 谭立群 . 河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研究——基于供应链管理的视角 [J].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2,04:71-76.[5] 袁晴晴 .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听证程序研究 [D]. 中国计量学院 ,2014.[6] 左义河 .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研究 [D].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6.[7] 豆志杰 . 农业生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耦合系统协同发展研究 [D]. 吉林农业大学 ,2013.作者简介:顾永景 (1963–),男,江苏射阳人,副教授,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行知法务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从事刑法学和律师实务研究。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解读作者:

 顾永景作者单位:

 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刊名:现代经济信息英文刊名:

 Modern Economic Information年,卷(期):

 2015(12)

  引用本文格式:顾永景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解读[期刊论文] - 现代经济信息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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