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律师名片规范4篇

时间:2022-12-04 17:55:05  来源:网友投稿

律师名片规范4篇律师名片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名片规范4篇,供大家参考。

律师名片规范4篇

篇一:律师名片规范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 年 11 月 26 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 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 努力钻研业务, 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同业互助, 公平竞争,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挪用、 私分、 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 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 尊重法官、 仲裁员, 按时提交法律文件、 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 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使用侮辱、 谩骂或诽谤性

 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 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 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也不得以许诺、 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 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 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 提供虚假证词, 不得暗示、 诱导、 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 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 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 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如需特别授权,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 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 丧失客观、 公正的立场, 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 公平竞争, 自觉维护执业秩序, 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相互学习, 相互帮助,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不应诋毁、 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 可以通过文字作品、 研讨会、 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 提倡、 鼓励律师、 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 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 招揽业务;

 2. 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 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 学历、 非律师业职称、 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 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 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 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律师名片规范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001 年 11 月 26 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

 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 努力钻研业务, 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 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同业互助, 公平竞争,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 挪用、私分、 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 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 尊重法官、 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 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 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 与本案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 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也不得以许诺、 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 不得伪造证据, 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 提供虚假证词, 不得暗示、 诱导、 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 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 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 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 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 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 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如需特别授权,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 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 丧失客观、 公正的立场, 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第六章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 公平竞争, 自觉维护执业秩序, 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 相互学习, 相互帮助, 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不应诋毁、 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第四十三条律师、 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 可以通过文字作品、 研讨会、 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 提倡、 鼓励律师、 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 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 招揽业务;

 2. 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 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 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 学历、 非律师业职称、 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 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 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 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 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准则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律师名片规范

新贡献

 当好排头兵——在市直所主任、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施国强(2009 年2 月 27日)各位主任、各位书记: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直所主任、书记会议,总结2008 年工作,部署 2009 年任务。刚才,程银云处长传达了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省律师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程学顺书记对“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作了阶段性总结,并就如何当好党支部书记提出了要求;金道所的王全明书记和五联所的童松青主任分别就党建工作和百分考核工作在会上介绍了经验;协会方绍清书记作了题为《围绕两大主题活动,深化律师党建工作》的重要讲话,讲得都很好。希望大家深刻领会,抓好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作。下面,我代表市局,讲两个方面问题。1、 肯定成绩,正确评价 2008年律师工作对 2008 年的律师工作,我主要讲两层意思:一是总体评价;二是算两笔账:一笔管理账,一笔业务账。全市律师事务所数量达到 164家,1

 比 2007 年增长 22%。专兼职社会律师人数达到 1669 人,比2007 年增长 15%。律所规模结构不断优化,31-50 人的律所达到 8家,比2007 年增长100%。

 全年律师共办理案件37116件,比2007年增长 17%。

 业务收入达 5.8亿元,比 2007年增长 38.2%。收费超 1000 万的律所有 12 家,比 2007 年增加 3家。

 天册所成为全省首家亿元所。

 律师缴纳税费达到 8200万元,缴税超过100万元的律所达到 13家。天册所黄廉熙等律师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 5.8亿元资金的企业债务危机,京衡所、国浩所积极介入南望集团的破产重组。

 吴清旺等律师在市区、 萧山、 余杭等地举办“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企业危机”巡回讲座全市律师集体向 3500 余家企业法律顾问单位发出风险提示信。全市律师共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1508 件,比 2007 年增长29%。组织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 90余万元。

 郭朝武等10位律师被评为“杭州市十大公益律师”。全年,市直所律师随市领导下访 14 次,参与信访值班 210人。一年来,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宋光宝,省司法厅厅长赵光君、副厅长吴强军、葛炳瑶,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戌标等先后考察、 调研我市律师业。

 天册所、 京衡所、 凯麦所、 星韬所、 南方2

 中辰所、湘湖所先后被评为全国或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律师、 何黎明、 任旭荣、 陈晓峰等律师先后荣获全国、 全省、全市荣誉称号,胡祥甫、陆幼江、余月海等律师被省人大聘为新一届地方立法专家委员。胡祥甫、刘勇两位律师成功办理了信访案件或敏感案件,分别受到蔡奇市长、赵光君厅长叶明副书记和有关部门的肯定。扎实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及“创品质律所”、“做品位律师”主题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律师执业理念得到增强。进一步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力度,合理安排市政府律师人才培训专项经费。先后组织律师英语人才培训、企业重整重组业务培训等,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全市律师中,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178名,研究生以上学历 310名,分别占 71 %和19%。总之,2008 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是杭州律师业取得巨大成就的一年。全市广大律师特别是市直所律师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成绩骄人。这与全体市直所的贡献密切相关,与在座的各位市直所主任、书记的努力密切相关。在此,我代表市局党委、代表市司法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百分考核是去年市局和市律协组织实施的一项新制度。3

 实施百分考核,主要是为了落实《律师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律师事务所各方面建设,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实现我市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从对40家市直所考核情况和对13 个区、 县(市)抽查情况看,基本实现了考核的目的。事务所认为规范管理有样板了,区县(市)司法局认为律管工作有抓手了,市律协领导认为律所的家底摸清了,市局认为与各市直所的关系近了。

 百分考核制度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今年,市局、 市律协将在修订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将这项制度坚持下去。从市直所考核情况看,主要呈现出五个特点:积极代理农民工讨薪等法律援助案件,参加捐资助学、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完成了随市领导下访和信访值班任务。天册所和浙杭所制定了详细的青年培训和奖励制度,落实培训经费,对获奖论文作者予以表彰,对律师境内外培训予以补贴,大大提高了青年律师的业务水平。大多数律所内部管理各项制度较为健全,统一收案收费、 收结案审批登记、 公章公函管理、 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落实较好。能够及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年度考核等有关材料。劳动用工规范。4

 继续教育培训执行较好,人均调研文章基本达到要求。

 大部分所人均办公面积达到15 平方米以上拥有接待室、会议室等设施。英普所将知识产权业务作为拓展重心,举办“英普讲坛”;光彩所注重制度建设,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多数市直所有所徽、 网站、 所刊,加强了对外宣传,提升了文化软实力。但是,考核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律所党支部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联合党支部作用发挥不明显;未建立党支部的律所对政治学习不重视。部分律所教育培训计划形同虚设,无措施无经费。大多数律所仍沿袭由经验丰富的律师对青年律师传帮带的传统培训方式,青年律师培养需要加强。重大、 敏感、 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有情况不及时报告。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合伙人会议制度、收结案审批登记制度没有完全落实,部分所公章、公函管理混乱。档案管理较差,归档不及时、装订不规范和缺乏必要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所务公开内容不齐全,个人网上信息虚假等情况还有发现。律师信用档案没有建立或者没有及时更新,办案质量监督卡制度执行较差。律师名片印制不规范,将行政职务、社会职务等印制在名片中的现象较普遍。大多数律所制定业务培训制度不完善,自定学习主题和记录难以落实。

 少数律所人均办公面积达不到15 平方米,没有独5

 立的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场所。根据考核情况,市局、 市律协决定对 10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其中市直所有五联所、 京衡所、 金道所、 杭天信所、金杜杭州分所等 5家,表彰仪式已经在市律协六届三次理事会上进行;决定对 20 家律师事务所予以口头表扬,其中市直所有星韵所、 星韬所、 康城所、 国纲分所、 光彩所、 天册所、凯麦所、浙杭所、永鼎所等9 家。当然,由于有些所管理混乱,得分较低,市局、市律协决定对7家所下发 《整改通知书》 ,决定约请 1家所负责人进行谈话。希望这些所能够正确对待,认真整改,努力达到市局、市律协的要求。社会律师人数达到 1669人,比2007 年增加 217 人(其中兼职 3 人),增幅达到 15%。增加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省内其它地市和省直所转入,二是省外律师的转入,三是实习律师选择执业。

 2007年实习律师总数为 202 人,而 2008 年我市新增加律师 217 人,外地律师转入和实习律师选择执业的人数比我市实习律师总数还要多,说明我市律师业仍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状态,省城律师数量和业务收入的集聚效应日益显现。2008 年律所总数达到164个,比 2007年增加 22%。新设 30家所中,合伙所 17家,个人所6

 11 家,合作所 2 家。另外,7 家所转制为个人所,个人所总数达到18家。

 从律师业良性发展角度而言,合伙所和个人所都有各自的发展空间。从长期发展来看,当前设置个人所的高峰期过后,合伙所可能仍是律所的主要组织形式。律所规模方面,2008 年,律师 30 人以下所仍是我市律所的主流,占律所总数 94%,2007 年则占到 95%,变化不大,但是 31——50 人的律所为 8 家,比 2007 年的 4 家增加了一倍,51——100 人的律所仍为 2 家,保持不变。分所方面,2008 年外省(区市)分所数量达到 9 所,比 2007 年增加了4 家,说明我市乃至浙江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吸引了外地优秀律所的关注。分所派驻律师仍以浙江本地律师为主,外地派驻律师由于业务难以开展,派而不驻的现象依然存在。2008年法律顾问、 刑事诉讼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数量及案均收费比上年均略有增长,总收入增幅分别为16%、 28%和46%。

 行政诉讼案件数下降26%,但是案均收费有小幅增长,收费总量变化不大。在民事诉讼代理方面,合同纠纷、侵权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收费呈现小幅增长,涉及农民工案件数量基本稳定,收费有所降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是收费增幅达到 92%。2008年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的较大增长也体现了这一经济现象。律师担任各级政府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数量小幅上升,7

 平均收费则保持稳定,仍在 1.5 万元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收费达到 1.5 亿元,占 2008 年各项业务收入总和的26%(2007 年为 20%)。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数增长 7%,但是案均收费大幅增长 69%,因此业务总体收入比 2007 年增长 82%,知识产权业务、 房地产业务、 金融业务、 证券业务等收入增幅高达 214%——262%,公司业务收入增幅也达到27%。

 仲裁业务收费案均收费下降55%,但由于仲裁业务数量较少,因此对律师代理收入影响不大。2008年我市实习律师达到 363 人,估计其中 250人在杭州执业,再加上外地转入的律师,预计2009 年新增律师 300——350 人,律师总数将超过 2000 人(不包括省直所)。预计律所数量将达到 200 家左右,律所规模大致不变。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可能保持稳定,但考虑到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案均收费可能有所下降。民事诉讼代理方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可能仍呈现上升趋势,但是案均收费可能保持稳定甚至小幅下降 。2008 年非诉讼法律事务快速增长,这一现象在 2009 年很可能难以继续保持,房地产业务、金融业务、证券业务在2009年可能都会有所萎缩,尤其是房地产业务和证券业务,受到的冲击尤其明显。2、 认清形势,努力完成 2009年各项工作任务8

 2009年,是建国 60 周年、西藏民主改革50 周年、律师制度恢复 30周年、“六四”事件20周年、取缔法轮功10周年、 澳门回归10 周年。

 总体上看,将是经济发展遇到严峻挑战的一年,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的一年,社会治安压力增大的一年,敌对势力联合发难的一年。面对今年的新形势律师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就律师工作而言,今年总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律师制度恢复 30 周年这一主线,抓住有利契机,努力做好各项律师工作。要组织形式多样、参与面广、影响面大的纪念活动,使今年成为律师制度的宣传年。要完善百分考核、律师实习、常务理事述职等制度,推进中小所规范化管理,使今年成为律师执业的规范年。要组织金融危机对律师业务的影响、律师执业情况调查等研究,振奋精神、转危为机,使今年成为律师业务的发展年。要开展“大学习、 大讨论”、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创品质律所、做品位律师”等活动,深化律师党建工作,使今年成为律师地位的提升年。要组织好为政府、为企业、为农村的专项法律服务,在参与地方立法、企业法律体检、农村法律顾问制等方面取得突破,使今年成为律师作用的发挥年。9

 关于 2009 年的具体工作安排,会上已经印发了书面材料,我就不再重复。

 这里,我就落实 2009年工作任务,对市直所、对在座的各位提几点要求:对于律师工作的定性,有几句话是我们必须记住的。

 第一句话,“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句话,“律师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三句话“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

 这些说明,律师制度也好,律师也好,都有上层建筑的属性,有了上层建筑的属性也就有了政治属性。

 所以说,在律师行业开展“大学习、 大讨论”活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求律师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没有出处,是正当的,有理论根据的。

 对于这些论述,一定要加深理解和认识。

 要增强对司法行政的认同,增强对党和政府的认同,而且是理念的认同、 制度的认同、 工作的认同、 感情的认同。

 为了增强认同,司法行政也在作自己的努力,包括搭建平台、 营造环境、 维护权益等,也包括在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我们邀请律协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 秘书长等参加。

 我们在邀请律师“回10

 家”。

 上次在律协六届三次会议上,方书记也指出,现在对于律师工作,有收的趋势。

 说白了,就是逐步要从体制外管理转向体制内管理。

 律师要认清这个趋势,不能把自己定位于“自由职业者”,更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中介机构,而要认清自身的法律属性、 政治属性,自觉做到“三维护”、 “三至上”、 “三拥护”,自觉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的管理和指导。我市的律师业发展总体上是令人满意的。

 但是,不能固步自封,要看到和广州、 深圳等第一梯队的差距,要看到和党委政府要求、 社会需要的差距,努力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努力拓展社会作用发挥领域。

 省厅去年出台了一个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里面对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出了几点原则性意见我认为都很好。

 比如:以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等形式,发挥法律参谋作用,拓展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服务领域;通过“一村一法律顾问”等载体,积极向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土地延包、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 农村资源和项目开发等提供快速高效法律服务,11

 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积极介入证券、 金融、高科技、 知识产权保护、 房地产、 国际贸易、 反倾销等领域,参与企业经营、 决策、 专利和重组重整、 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拓展新兴行业法律服务领域;通过依法为民营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调解劳动纠纷,搞好经营...

篇四:律师名片规范

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2012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

 主要内容一、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二、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纪律)三、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规范应有的敬畏、 慎独、 信仰、 操守、 感恩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重要性与必要性• 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核心是诚实守信)(一)

 基本原则1 、 三维护:

 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③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重要性与必要性2、 三拥护①党的领导。

 ②社会主义制度。

 ③宪法的基本政治要求(四项基本原则)

 。3、 三至上①党的事业至上。

 ②人民利益至上。

 ③宪法法律至上。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重要性与必要性(二)

 基本要求1 、 做到五者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者③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④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⑤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2、 一是坚定信念二是诚信建设三是规范建设四是文化建设五是党的建设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一)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哪些?1 、 “律师法” 规定(2008年6月1 日实施)五项义务①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草拟、 审查法律文书, 代理参加诉讼、 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 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③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④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⑤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十项禁止条款①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 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③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的权益;④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⑤向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者指使、 诱导当事人行贿,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 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⑥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⑦煽动、 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⑧扰乱法庭、 仲裁庭秩序, 干扰诉讼、 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三大责任1、 行政处罚即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罚(一)

 警告, 5000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业三个月以下处罚:

 ①同时在两所执业; 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③同一案代理双方当事人, 代理本人及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④从法院检察院离任两年内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⑤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二)

 警告, 处一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订立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

 ①私自受托、收取费用, 或其他利益; 受托后, 无正当理由, 拒辩护或代理、 不按时出庭或诉讼及仲裁的;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三)

 停业六个月到一年, 五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执业证, 构成犯罪及依法追究刑责:

 ①违规会见检、 法、 仲及其他工作人员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 ②向法、 检、 仲及其他人员行贿、 介绍贿赂或指使、 诱导当事人行贿; ③向司法厅提供虚假材料来弄虚作假的; 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当事人利益;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务或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委托人利益; ⑥扰乱法庭、仲裁庭程序, 干扰法庭、 仲裁庭活动正常开展的; ⑦发表危害国家安全、 恶意诽谤他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⑧泄露国家秘密的。•注意:

 警告、 罚款、 没收由地、 市级, 吊销由省级。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2、 民事责任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所赔偿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主要几种:①不作为; ②超越代理权限; ③向当事人隐瞒或欺诈与第三人或对方串通; ④明知违法而代理; ⑤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 ⑥律师原因超越时效; ⑦玩忽职守、 草率; ⑧原件丢失。3、 刑事责任①行贿及介绍贿赂;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③毁坏证据, 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帮助伪造、 毁坏证件罪;④扰乱法庭秩序罪。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律师事务所责任1 、 行政责任警告, 停业整顿一到六个月, 可以处1 0万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①情节特别严重, 吊销律师执业证违规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②违反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名称、 负责人、 章程、 合法协议、 任解合伙人等重大事项;③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经营活动;④不正当承揽业务;⑤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⑥拒绝履行法援义务;⑦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弄虚作假;⑧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⑨对负责人予以警告或处2万元以下罚款。2、 民事责任①未及时上诉、 起诉、 超诉时效;②丢失或毁坏重要证据, 无法补救的;③超委托权限;④泄露当事人隐私;⑤无故拖延不履职;⑥其他人不尽职, 如:

 不按时出庭。⑦不能针对性发表意见, 未准备匆匆出庭。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2、 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规定八项基本准则①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 法律。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依照事实和法律, 维护委托人利益, 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③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 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 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 以影响、 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④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 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⑤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执业水平。⑥律师必须尊重同行, 公平竞争, 同业互助。⑦律师应当关注、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⑧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履行会员义务。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九项执业职责①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 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 不违背上述的规定。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 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 认真、 负责。③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 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④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 不仅应当考虑法律, 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 经济、 社会、 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⑤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 应当庄重、 耐心、 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 证人、 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⑥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 或者协助、 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

 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

 欺骗、 欺诈的行为; (三)

 妨碍国家司法、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

 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 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 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

 协助或怂恿司法、 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额外报酬、 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⑧ 曾任法官、 检察官的律师, 离任后未满两年,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⑨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七项基本要求1 、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⑴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⑵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 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⑶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办理委托事项。⑷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 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⑸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 保证其不遭灭失。⑹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 应当及时给予答复。⑺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如需特别授权, 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⑻律师事务所、 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隐私, 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⑼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⑽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 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⑾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 仍有保密义务。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2、 接受委托的权限⑴接受委托后, 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 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⑵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 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 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 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⑶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不明确的, 律师应主动提示。⑷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 受托的法律事务, 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 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⑸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 为其办理法律事务。⑹律师接受委托后,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 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3、 禁止虚假承诺⑴ 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⑵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⑶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 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 罪轻或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 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⑷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 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 分析性的结论意见, 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⑸律师依法辩护、 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 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 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⑹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4、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 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⑵ 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 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 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 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 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⑶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 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⑷ 非经委托人同意, 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5、 利益冲突和回避⑴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 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⑵ 在接受委托之前, 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⑶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应当予以回避, 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⑷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

 委托人提出异议的, 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为何要强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问题⑸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 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 协商不成的, 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⑹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 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 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 办理相同法律事务, 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⑺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 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除非经该前任委...

相关热词搜索: 律师名片规范 名片 规范 律师

版权所有:安华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安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安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粤ICP备091171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