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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7篇

时间:2022-12-06 0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7篇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省政府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 — 1)高质量发展指示批示精神,咬定目标、脚踏 实地、埋头苦干、久久为功,努力实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7篇,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7篇

篇一: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2022

 —

 1 )高质量发展指示批示精神 , 咬定目标 、 脚踏

 实地 、 埋头苦干 、 久久为功 , 努力实现 “ 两

 个确保 ” 奋斗目标 , 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

 彩的绚丽篇章 。附件 :

 2021 年黄河秋汛防御工作突出贡献

 单位名单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 年 12 月 16 日附件2021 年黄河秋汛防御工作突出贡献单位名单河南黄河河务局 、 省应急厅 、 水利厅 、 气

 象局 、 公安厅 、 交通运输厅 、 通信管理局 、 电

 力公司 、 消防救援总队 、 郑州市防汛抗旱指挥

 部 、 开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洛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焦作市防汛

 抗旱指挥部 、 濮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三门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济源示范区防汛抗旱指

 挥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

 发展规划的通知豫政 〔 2021 〕 36 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 《 河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21 年 12 月 16 日河南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

 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

 重要指示 , 落实省委 、 省政府决策部署 , 加快

 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 进一步保障

 残疾人基本民生 、 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 《 河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办法 》 、 《 国务

 院关于印发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的通知 》 ( 国发 〔 2021 〕 10 号 )

 和 《 河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

 通知 》 ( 豫政 〔 2021 〕 13 号 )

 , 制定本规划 。— 、 发展基础省委 、 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 ,

 格外关心 、 关注残疾人 。

 “ 十三五 ” 时期 , 全省

 各地 、 各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坚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大局 , 紧

 紧围绕 “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残疾人一个也不

 能少 ” 的目标 , “ 十三五 ” 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

 6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2022

 —

 1 )

 省政府文件成 , 全省残疾人事业迈上新台阶 。

 残疾人兜底

 保障水平大幅提升 。

 全省 72 万农村建档立卡贫

 困残疾人脱贫 ; 97 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困难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 ; H9 万重度残疾人

 领取护理补贴 ; 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

 危房改造 2.1 万户 , 改造率 1 00% ; 完成 22.

 4

 万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

 残疾人

 康复服务水平持续提高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覆盖率达到 94%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

 95% ;

 9.4 万人 ( 次 )

 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 ,

 基本实现应救尽救 。

 残疾人教育工作稳步推进 。

 182 所普通幼儿园开展学前融合教育试点 ,

 7161 名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 &

 4 万适龄残

 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入学率达到 96% 。

 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改善 。

 累计培训残疾人

 41.1 万人 , 实现就业创业 32.

 1 万人 ; 为 3.5

 万名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 。

 宣传文化体育活动更加活跃 。

 160 个公共图书

 馆开设视障阅览区 , 建立 598 个残疾人自强康

 复健身示范点 , 在国内外重大赛事中共获得奖

 牌 527 枚 。

 残疾人权益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

 制

 定出台 《 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

 法 》 ( 省政府令第 193 号 )

 、 《 河南省无障碍环境

 建设管理办法 》 ( 省政府令第 184 号 )

 , 设立残

 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 160 个 , 为 10 万余人次残

 疾人提供法律咨询 , 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2.

 2 万件 。

 残疾人事业投入持续加大 。

 中央和 省级财政下达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 20.

 7 亿元 。

 建设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中心项目 53 个 , 累计投

 入&

 81 亿元 , 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持续增强 。专栏 1 我省 “ 十三五 ” 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主要指标实现情况指

 标“ 十三五 ”

 规划目标值2020

 年完成数1. 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 >6.

 5% >&5%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95% 100%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 >95% 100%4.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91%5.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 98%6.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脱贫率 100% 100%7.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 100% 100%&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80% 94%9.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80% 95%10. 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 95% 96%我省有 715 万残疾人 , 占常住人口的

 7.2%, 其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

 284 万 。

 残疾人人数众多 、 特性突出 , 特别需

 要关心帮助 。

 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 :

 一是残疾

 人返贫致贫风险高 , 相当数量的低收入残疾人

 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 。

 二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水

 平和就业质量还不高 , 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

 三是残疾

 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 、 分布不均衡 、 质量效益

 不高 、 可及性不强 , 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差距 ,

 残疾人多样性需求没有得到很好满足 。

 农村残

 疾人工作仍相对薄弱 。

 四是残疾人平等权利还

 没有充分实现 , 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有

 发生 。7

 省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2022

 —

 1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 , 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

 标志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 残疾人事业一定要

 继续推动 ” , 要 “ 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

 裕 ” 。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

 中 , 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 。

 “ 十四五 ” 时期 , 全

 省上下要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

 务 , 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 , 增进残疾人民生福

 祉 , 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 , 团结带领残疾

 人和全省人民一道 , 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

 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 , 共建共享更加幸福

 美好的生活 。二 、 总体要求( - )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 ,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

 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

 重要指示 , 落实省委 、 省政府决策部署 , 立足

 新发展阶段 , 贯彻新发展理念 , 构建新发展格

 局.坚持弱有所扶 , 把残疾人事业纳入我省经

 济社会发展大局 , 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

 展为主题 , 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 、

 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 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 、

 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 , 以不

 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 , 让残

 疾人的获得感成色更足 、 幸福感更可持续 、 安

 全感更有保障 。( 二 )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

 健全党委领导 、 政府

 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 推动残疾人事业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为残疾人保障和

 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

 心 、 格外关注 , 解决残疾人最关心 、 最直接 、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

 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创造性 , 满足残疾人多层次 、 多样性的

 发展需要 。坚持普惠特惠相结合 。

 着力完善残疾人社

 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 堵漏洞 、 补短板 、

 强弱项 , 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 , 促

 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 、 提质量 。

 深化残疾人服务供

 给侧改革 , 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 、 科技应

 用 、 信息化 、 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 , 推动残

 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 、 形成合力 。

 发挥政府主导

 作用和社会力量 、 市场主体协同作用 , 发挥地

 方优势和基层首创精神 , 集成政策 、 整合资源 、

 优化服务 , 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 推动城乡 、 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 三 )

 主要目标到 2025 年 , 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

 展 , 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 ,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

 平 。

 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

 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 , 重度残疾人得

 到更好照护 。

 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

 本形成 , 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 。

 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

 残疾人思想道德素质 、 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

 康水平明显提高 。

 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 , 残疾

 人在政治 、 经济 、 文化 、 社会 、 家庭生活等各

 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

 残疾人事业基础

 保障条件明显改善 , 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到 2035 年 , 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

 展 , 与我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 。

 残疾

 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 , 精神生活更为丰富 , 与

 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 。

 平等包容的社

 会氛围更加浓厚 , 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 、

 公平发展的权利 , 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

 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专栏 2 我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指

 标 目

 标 属

 性1. 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 ( % )与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

 基本同步预期性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2022

 —

 1 )

 省政府文件续表专栏 2 我省 “ 十四五 ”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主要指标指

 标 目

 标 属

 性2. 城乡残疾人培训人数 ( 人 )

 15 万 预期性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

 例 ( % )100 约束性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 )

 100 约束性5.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 )

 100 约束性6.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 )

 >90 预期性7.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 )

 >95 预期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 )

 97 预期性9.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 )

 >85 约束性10.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 % )

 >85 约束性11.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 ( 户 )77370

 • 约束性12. 无障碍环境建设覆盖面省辖市 、 济源示范区 、 县

 ( 市 、 区 )

 全域启动无障

 碍环境建设预期性三 、 重点任务( - )

 健全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

 着力提高残疾人民生保障水平1. 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 。

 做好易

 返贫致贫残疾人跟踪监测和帮扶工作 , 落实

 “ 早发现 、 早干预 、 早帮扶 ” 要求 , 将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我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

 做到精准监测 , 确保应纳尽纳 。

 持续落实残疾

 人 “ 两不愁三保障 ” 政策措施 , 做好农村低收

 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工作 。

 对脱贫人口中有劳动

 能力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 , 加强智志双扶 , 加

 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 帮助提高内生发展能力 ,

 实现就业增收 。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

 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残疾人,

 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范围 , 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 、

 临时救助等 , 做到应保尽保 、 应兜尽兜 。

 依

 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宅基

 地使用权 、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

 在深化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

 体经济发展成果 。

 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

 富民产业提升行动 , 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 、 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协

 会作用 , 组织协调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

 关心关爱 。2. 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 。

 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或最低生活保障 。

 落实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

 参照 “ 单人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政策 。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 老

 9

 省政府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 2022 — 1 )年残疾人等困难群众 , 通过增加金额或拉大补

 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

 完善社会救

 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 按时

 足额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

 残疾人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

 加强残疾人就业促

 进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 , 纳入最低生活

 保障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可按规定在核算其家

 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 并在其家庭成

 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给予

 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

 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

 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 、 大病保险的互

 补衔接 , 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

 对符

 合条件的残疾人子女 、 残疾儿童 , 在学前教育 、

 义务教育 、 高中教育 ( 含中等职业教育 )

 和普

 通高等教育 ( 含高职 、 大专 )

 阶段全部纳入教

 育救助范围 , 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给予减免费

 用 、 发放助学金 、 安排勤工俭学岗位等多样化

 的教育救助 。

 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救

 助安置和寻亲服务 。

 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

 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工作 。3.

 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 。

 积极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 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

 护服务 。

 着力增强县级特困救助供养服务机构

 对残疾人特困对象的照护服务能力 。

 研究制定低

 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政策 , 为符合条件 、有

 长期照护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

 日间照料 、 居家服务 、 邻里互...

篇二: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工资、 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即在机关、 团体、 学校、 部队、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 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 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一)

  工资、 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的前提是个人因任职、 受雇取得的应税所得。

 工资、 薪金所得的内容:

 1、 基本工资、 工龄(司龄、 军龄)

 工资、 职务工资等;

 2、 各种补贴、 津贴;

 3、 奖金、 数月奖金、 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等;

 4、 与任职受雇相关的其他所得。

  (二)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的劳动合同, 没有稳定的、 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 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从事设计、 装潢、 安装、 制图、 化验、 测试、 医疗、 法律、 会计、 咨询、 讲学、 新闻、广播、 翻译、 审稿、 书画、 雕刻、 影视、 录音、 录像、 演出、 表演、 广告、 展览、技术服务、 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 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具体内容

  1. 设计。

 指按照客户的要求, 代为制订工程、 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 装潢。

 指接受委托, 对物体进行装饰、 修饰, 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 安装。

 指导按照客户要求, 对各种机器、 设备的装配、 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配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 防腐、 保温、 油漆等工程作业。

 4. 制图。

 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 依体积、 面积、 距离等, 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 立体图、 透视图等的业务。

 5. 化验。

 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 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 测试。

 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户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 医疗。

 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 治疗等医护业务。

 8. 法律。

 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 法律顾问, 撰写辩护词、 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 会计。

 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 咨询。

 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 经济、 科技、 法律、 会计、 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说明的业务。

  2 11. 讲学。

 指应邀(聘)

 进行讲课、 作报告、 介绍情况等业务。

  12. 新闻。

 指提供新闻信息、 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 广播。

 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 翻译。

 指受托从事出中、 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

 的业务。

 15. 审搞。

 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 核对的业务。

  16. 书画。

 指按客户要求, 或自行从事书法、 绘画、 题词等业务。

  17. 雕刻。

 指代客户镌刻图章、 牌匾、 碑、 玉器、 雕塑等业务。

  18. 影视。

 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 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 音响、 化妆、 道具、 制作、 摄影等与拍摄影、 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 录音。

 指用录音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 或者应邀演讲、 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 录像。

 指用录像器械代客户录制各种图像、 节目的业务, 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 演出。

 指参加戏剧、 音乐、 舞蹈、 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 表演。

 指从事杂技、 体育、 武术、 健美、 时装、 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 广告。

 指利用图书、 报纸、 杂志、 广播、 电视、 电影、 招贴、 路牌、 橱窗、霓虹灯、 灯箱、 墙面及其他载体, 为介绍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 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 所作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 展览。

 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 影展、 盆景展、 邮展、 个人收藏品展、 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 技术服务。

 指利用一技之长, 而进行技术指导、 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 介绍服务。

 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 或者介绍产品、 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 经纪服务。

 指纪纪人通过居间介绍, 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 代办服务。

 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 其他劳务。

 指上述列举 28 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及免税范围是:

  1、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 教育、 技术、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其中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 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指个人持有的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所得。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 指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 津贴。

 4、 福利费、 抚恤金、 救济金, 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3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 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 下同)、 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 农业税、 牧业税得,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伙食补贴、 搬迁费、 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 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个人举报、 协查各种违法、 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 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 对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 但确因工作需要, 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学者, 以及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院士。),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 视同退休工资、 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 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 奖金、 津贴、 补贴等收入, 视同离休、 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 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 讲课费、 顾问费、 稿酬等各种收入,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 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 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

  (9)、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a、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b、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 薪

  4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 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见义勇为者获得的乡 、 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及县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 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 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 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 万元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1 万元的, 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国有企业职工, 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宣告破产, 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 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 号) 的有关规定,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 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 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 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 对其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报酬所得,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 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第 1 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符合条件的, 可继续免征 1 至 2 年。

  对学生个人参与“长江小小科学家” 活动并获得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有关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研机构、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

 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 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

 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 的奖金, 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

  6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 文化方面的奖金,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 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稿酬所得, 按 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 30%;

  4、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 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残疾人、 孤老人员、 烈属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四大群体可以享受个税减征优惠政策。

 a 残疾人,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 并取得民政部门、 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b 烈属, 是指烈士的父母、 配偶及不满 18 周岁的子女。

 c 孤老, 是指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5 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d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上述四类人群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 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 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一次所得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下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一次所得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含 50 万元)

 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20%; 一次所得超过 50 万元以上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 10%。

 其中, 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 再按本条规定减征。

 办理减税时, 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民政部门、 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和街道、 乡 、 镇或区、 县民政部门出...

篇三: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实施情况的自查报告

  市局法规科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和总结工作的通知》 文件精神 我局从 2010年 10 月份起抽调专人对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自接到市局通知后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 迅速召开党组会议成立了惠及残疾人税收政策实施情况自查专班 从县局内部和各管理科抽调税收政策业务骨干组成工作组专门开展此项工作 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有力的保障。工作组成员通过税务登记岗了解残疾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采取上门与纳税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专班。

 二、惠及残疾人各项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一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优惠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6 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

 3.5 万元。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支付给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 2 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并对单位安置残疾人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重申了以下鼓励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个人”均指自然人并对所有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残疾人”标准统一规定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三惠及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2006 年我县共对 10 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1.365 万元2007 年我县共对 11 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 1.873 万元2008 年我县共对 13 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 2.095 万元2009 年我县共对 13 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 3.206 万元2010 年我县共对 14 户残疾人进行了政策性减免减免税额 4.448 万元。通过这些政策

 性减免极大的促进了我县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

 三、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7 年 7 月 1 日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 相关政策衔接上存在问题。按照企业职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两个条件 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我国现行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 60 岁女 50 岁以男性为例这样原在福利企业就业多年现在已超过 45 周岁的残疾职工就不能达到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条件 以前多数福利企业没有按政策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样一来残疾人以后就不能真正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

 二新政策使一部分原退税额高的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政策调整后利润低的福利企业基本上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而一些高利润的福利企业反映比较强烈。

 新政策对增值税实行由原来的全额退税改为限额退税,原政策下一些行业的福利企业需要的职工人数本来就不多而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就更少而享受的退税额度却是很大。新政策调整后其退税额度较以前大幅度减少所以有的企业就干脆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这样使得在这些企业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存在着失业和再就业。

 全市有 2 户原煤与洗煤的生产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

 三新政策使个别原退税额高的企业“虚养残疾人”。新政策没有规定残疾人必须在生产岗位就职那么在行政管理、门

 卫、食堂、保安、及其他一些做杂事的岗位上上班也应认可这样可能导制纳税人为套取税收优惠政策而“虚养残疾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所得远远超过“虚养残疾人”的费用支出。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非生产岗位上安排大量的冗余残疾人员。

 四 新政策规定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 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不符合退税条件月份的税款是否以后月份可以结算退税如果可以结算退税则当月残疾人比例要达到 25%的规定就失去意义如果不可以结算退税则要提防纳税人人为控制当月无税款实现等残疾人比例达到 25%的月份实现。

 四、下一步落实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落实残疾人新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工作 还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建议建立由地税、国税、民政、劳动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定期就残疾人安置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残疾职工比例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衔接、 沟通、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严格标准把好福利企业入口关。新政策对于福利企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了容易出现“福利热”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资格认定和管理把好入口关。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民政部门要审核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税务部门要坚持没有残联、民政、社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文书不退税的原则 注意预防企业采取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或一个残疾人在

 多个企业挂名等方式骗取福利企业资格和国家税收的情况发生。

  三改进退税减税办法。建议按平均月税款计算剔除不符合规定月份的税款具体方法如下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除以 12 个月剔除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 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除以 12 个月剔除。

 四严格退税条件加强退免税管理。加强退免税管理是福利企业管理的重点 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退免税款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国家把好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退免税优惠。

篇四: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讲解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2022年4月22日

 目录01综合所得汇缴政策简介02日常预扣预缴政策简介03 申报提醒 0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一

 综合所得构成 01ABC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D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综合所得收入额和减除项目 02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所有收入额AB减除费用 • 年60000元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专项附加扣除 03扣除范围: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小学至博士)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扣除方式:按照 100%扣除,或者按照 50%扣除子女不限个数扣除范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标准:每月400元;取得证书的当年3600元《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扣除范围: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每月不超过1000元扣除方式:非独生子女,指定分摊、均摊或约定分摊子女教育1继续教育2赡养老人3

 专项附加扣除 03扣除范围: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1500 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的,1100 元/月;不超过 100 万的, 800 元/月扣除方式: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选择一方扣除;不同的,各自扣除。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享受住房租金及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4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方式:选择一方扣除若婚前双方分别首套住房贷款,婚后扣除办法:由一方扣1000或者双方各扣500住房贷款利息5

 专项附加扣除 03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扣除时间: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对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6

 专项附加扣除 03

 日常预扣预缴政策简介二

 01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7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181920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累计预扣

 劳务报酬所得按次超额累进预扣 02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额=预扣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预扣 03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期”计税★ 04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3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4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7 超过80000的部分 45% 151601、年终奖除以12个月:66000÷12=5500元2、以得数套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税率、210元速算扣除数3、年终奖应纳税额=66000×10%-210=6390元例:单位2021年1月28日发放工资及奖金,其中张某年终奖66000元

 预扣预缴调整 0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①对 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如新入职的大学生)② 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③《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业或者实习的纳税人,如存在多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9 号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综合所得汇缴政策简介三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概念 01ABC汇总收入额汇总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和扣除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 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D减去已预缴税额减去2021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01综合所得类型 收入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 全部工资薪金税前收入劳务报酬所得 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稿酬所得 全部稿酬税前收入×(1-20%)×70%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2520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16920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31920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52920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35 859207 超过960000元的 45 1819202021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 60000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捐赠)× 税率-速算扣除数]-2021年已预缴税额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概念(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

 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但因政策规定免除其办理义务的纳税人。①2021年度需要补税但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②2021年度应补缴税额低于400元。(二)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便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或者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取得 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则不适用豁免政策。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2纳税人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找扣缴单位查自己查通过预填服务查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电脑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开始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APP、网页端),根据一定规则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情形一 :当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01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 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02 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03 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 6 万元、“ 三险一金 ” 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 健康保险、 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04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情形一 :当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05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06 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07 有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情形一 :当年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03情形二 :当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01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 元/ 月)02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 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办理时间 05一般规定 年度汇算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此期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08申报信息一般情况下,仅申报纳税申报表。如需变更个人信息,需填报或修改基础信息;如需新增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资料留存年度汇算申报表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税收优惠等有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留存5年(2022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 09基本原则:方便就近情形一:

 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①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②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情形二:

 由扣缴义务人办理的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10需注意事项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对于202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简易方式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提前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 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一般情形便捷退税退 税

 10 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账户建议填报银行柜面开立的银行卡,以及Ⅰ类卡...

篇五: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新规 残疾人享有减免个税等一系列优惠(图)《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4月25日下午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图为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刘保聚主持新闻发布会。罗燕/摄《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颁布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4月25日下午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图为省法制办副巡视员陈利先生介绍相关情况。罗燕/摄山东发布新规 残疾人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优惠《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4月25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规定实施后,山东省残疾人将享有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聋人)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等其它一系列优惠措施。《规定》的内容共有30条,分别从残疾人的组织和机构、扶贫、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文化生活、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残疾人的各项基本权益和优待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责任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图为省残联纪检组长郭旭光先生回答记者提问。罗燕/摄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其中,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据《规定》第八条规定,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二)参加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另据该《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图为发布会现场。罗燕/摄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省残疾人口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15岁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有284. 9万人,文盲率达51. 7% ;残疾人家庭收入低,人均年收入为2667元,不足全省人均水平的一半;全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平均就业率为79. 9% ;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能够得到有效康复服务的比例不足23. 3% .山东省法制办副巡视员陈利表示,残疾人在文化生活、无障碍环境和参与社会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障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未杜绝。因残疾人自身功能障碍及社会偏见的影响,社会上歧视、虐待、伤害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加上经济条件的制约,残疾人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依然面临诉讼难、鉴定难、索赔难等司法救助问题。全省残疾人事业经费不足,制约了残疾人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陈利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将更加有力地向社会表明,我们山东作为一个经济大省,不但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人权、健全残疾人法制建设等方面我们也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六: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创业税收与创业————促进自主创业相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创业相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刘千书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刘千书

 一、 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一是完善税制, 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的税收环境。二是采取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 个体经济的发展。三是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

 二、 优惠政策的具体条目(一)

 自主创业职工退役职工、 退役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 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 下岗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军人、 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军人

 (二)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 广告业、 房屋中介、 桑拿、 按摩、 网吧、 氧吧外), 自2006年1 月1 日起至2008年1 2 月31 日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2008年1 2 月31 日, 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 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 可继续享受至3 年期满为止。持

 (三)

 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四)

 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五)

 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事个体经营, 其雇工7 人(含7 人)

 以下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军队转业干部从

   (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号)

 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号)

 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号)

 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号)

 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批时限从20082008年年1212月 月31 31日延长到年年1212月 月31 31日。

 其他优惠具体条款表述日。

 其他优惠具体条款表述未变。

 )未变。

 )(财税【 【20092009】

 】

 2323日延长到20092009

 (六)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雇工7人(含7人)

 以下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七)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除建筑业、 娱乐业以及广告业、 桑拿、 按摩、 网吧、氧吧外)

 的, 其雇工7 人(含7 人)

 以下的,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农业机耕、 排灌、 病虫害防治、 植保、 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 免征营业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其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八)

 残疾人创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 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 经营所得, 符合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 经本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九)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

 (十)

 企业安置就业广告业、 房屋中介、 典当、 桑拿、 按摩、 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 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2006年1 月1 日起至2008 年1 2 月31

 日,按实际招用人数, 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除

 (十一)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

 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十二)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三)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 桑拿、 按摩、 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 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十四)

 社会力量开办的按摩机构按照其安排盲人的比例减免营业税。

 (十五)

 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员实际工资的1 00%加计扣除。对单位因安置残疾人员而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六)

 社会服务(十六)

 社会服务疾 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免征营业税; 对婚姻介绍服务以及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托儿所托儿所、 幼儿园、 养老院、 残幼儿园养老院残

 (十七)(十七)

 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少年活动场所( (其中包括新建其中包括新建) )的捐赠,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十八)(十八)

 举办文化活动举办文化活动文化馆、 美术馆、 展览馆、 书画院、 图书文化馆、 美术馆、 展览馆、 书画院、 图书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的第馆、 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免征营业税。一道门票收入, 免征营业税。个人通过非个人通过非的捐赠, 在纪念馆、 博物馆、纪念馆、 博物馆、

 (十九)(十九)

 动漫研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 娱乐业外)

 , 暂减按(除广告业、 娱乐业外)

 , 暂减按3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研发动漫企业自主开发、动漫企业自主开发、(二十)

 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二十)

 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二十一)(二十一)

 勤工俭学勤工俭学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学生勤工俭学提供

 ( (二十二)二十二)

 学生实习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 并由学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由学校出资自办、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业税暂行条例“ “服务业服务业” ” 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 桑拿、 按摩、 氧吧等除外)项目(广告业、 桑拿、 按摩、 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二十三)(二十三)

 社会助学社会助学(二十三)(二十三)

 社会助学社会助学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 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产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 所立的书据, 免征印花税。印花税。学生实习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税目规定的服务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所立的书据, 免征

 (二十四)

 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二十四)

 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 向师生提供餐饮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 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收营业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收营业税。(二十五)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二十五)

 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 免征房产税。寓, 免征房产税。(二十六)(二十六)

 进修培训进修培训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进修班、 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进修班、 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免征营业税。归学校所有的, 免征营业税。政府举办的高等、政府举办的高等、

 (二十七)(二十七)

 科学普及物馆、 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 台)物馆、 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 台)和气象台(站)

 、 地震台(站)

 、 高校和气象台(站)

 、 地震台(站)

 、 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票收入, 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票收入, 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 旗等)

 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区、 旗等)

 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科学普及科技馆、 自然博科技馆、 自然博

 (二十八)(二十八)

 教学用地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机关、用耕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 科研的, 免征契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 科研的, 免征契税税税。税。(二十九)(二十九)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土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教学用地对学校、 幼儿园占对学校、 幼儿园占非营利性非营利性

 (三十)(三十)

 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构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构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其自用的房产、 土地、车船,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车船,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3年内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营利性医疗机营利性医疗机年土地土地年内

 (三十一)(三十一)

 个人出租房屋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减按的所得减按10人出租、 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免征印人出租、 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免征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 在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 在3 3% %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按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按4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率征收房产税,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十二)(三十二)

 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减按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减按4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产税。(三十三)(三十三)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 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契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个人出租住房取得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的税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税率征收房个人购买个人购买

 (三十四)(三十四)

 农机服务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提供生产服务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 (包括耕耘、 种植、 收割、 脱粒、 植保等括耕耘、 种植、 收割、 脱粒、 植保等) )取得的收入, 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得的收入, 以及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农机服务为农业、 林业、 牧业为农业、 林业、 牧业包取

 (三十五)(三十五)

 农技服务推广组织、 农村企业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推广组织、 农村企业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及其他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农业及其他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三十六)(三十六)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农技服务农业科研单位、 农技农业科研单位、 农技为种植业、 养殖业、为种植业、 养殖业、

 (三十七)(三十七)

 病虫害及疾病防治病虫害及疾病防治林业、 牧业、 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林业、 牧业、 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以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及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的业务其取得的收入的业务, 其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业务, 其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从事农业、; 从事家禽、从事家禽、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

 (三十八)(三十八)

 农村育养服务...

篇七:残疾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6〕947号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 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 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二、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肤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 、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2 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 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五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六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的正式批准减税跨年度长期有效。

  七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

  1.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五、其它事项

  一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北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四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 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表 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2000]7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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