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3篇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中央关于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3篇,供大家参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落实中央关于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有关精神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具体措施的通知》要求,树立“学习苦干实干者、奖励创造业绩者、重用兴企有为者、治理庸懒散软者”的理念,调动激发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教育引导广大干部为建设世界一流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不懈奋斗,现制订如下措施。
一、筑牢担当作为的思想根基 1. 强化政治担当。持续抓好政治学习和理论武装,进一步规范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实施“一把手”政治能力提升计划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开展集中轮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学真信真用,学懂弄通做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把对党忠诚的坚定信念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实际行动。
2. 增强使命意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寄予的殷切希望,深入开展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再学习再教育再实践,充分发挥文化特色资源优势,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四合格
四诠释”岗位实践,不断强化企业核心价值理念教育,切实增强对企业战略目标、责任使命的思想认同、理念认同、行动认同,自觉扛起推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历史重任。
3. 发挥表率作用。充分发挥三代“铁人”等先进典型的积极示范作用,健全和落实领导人员联系基层、领导班子调查研究、机关部门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引导领导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制度意识,自觉做示范当表率,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攻坚克难,以担当带动担当,以有为促进有为。
二、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用人导向 4. 精准发现担当作为干部。抓实日常考察、探索专项考察、做细重点考察,吸收运用巡视巡察、纪检、审计、专项检查调研等工作成果,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识别干部,多渠道了解掌握干部履职表现,建立担当作为优秀干部名单,重点关注在生产经营一线、困难艰苦地区、扭亏脱困企业真抓实干的干部,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面对困难和压力勇挑重担、不讲条件、善作善成的干部。
5. 畅通担当作为干部成长渠道。把担当作为情况作为识别评判干部政治忠诚的重要因素,在酝酿初始人选时,优先从担当作为优秀干部名单中考虑;客观分析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结果,公正对待因个性鲜明、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怕得罪人而得票不高的干部,避免简单以票取人;破除隐性台阶、论资排辈、平
衡照顾,大胆使用担当作为的优秀干部,对于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直接提拔担任上一级正职;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根据具体情节,该调整的调整、该降职的降职。实施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工程,建立优秀年轻干部日常发现机制,健全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着力抓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
6. 推进交流激发干事创业活力。结合班子调整,制定年度干部交流计划,确定必须交流的干部名单。根据岗位需求和个人能力特长、履职表现等,有计划地推进企业之间、机关与企业之间的干部交流,对在同一个岗位任职满九年、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刚性交流;对无特殊原因不服从交流安排的,调整到下一级岗位工作。集团公司两级机关重要职能部门正职,一般应具有所属企业同级正职岗位工作经历。
三、发挥干部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7. 实施精准化差异化考核。围绕考实考准担当作为表现,坚持定性与定量、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探索建立“绩效考核+履职测评+日常考核”三位一体的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指标设置,将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担当作为情况列入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实施担当作为情况单独排序、专项分析。抓实日常考核,跟踪关注领导人员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刻的担当作为表现,了解掌握分管领导、上级部门及员工群众的评价意见,为动态考核领导人员提供准确依据。客观分析测评数据,将测评结果
与组织掌握情况进行多维度对比,对于明显有失偏颇、恶意评价的测评票,经慎重研判后予以剔除,消除干部敢于担当作为的思想顾虑。
8. 强化考核结果刚性应用。推行考核测评结果强制分布,考核为“优秀”领导人员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总数的 25%,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要占一定比例。坚持考用结合,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领导人员,给予通报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重用;对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领导人员,予以降职或免职。实行任期制的单位,领导人员任届期满考核为“优秀”的,给予任期专项奖励,直接进入下一任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通过竞争决定是否续任,考核为“不称职”的安排到下一级岗位。通过严考核硬兑现,实现奖优罚劣,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四、提升干部担当作为的素质能力 9. 突出专业化培训导向。通过征询意见、抽样测试、问卷调查、培训回访等方式,对领导人员思维素质、知识技能等专业要素进行分析,对标业务发展和岗位履职需求,厘清领导人员不会为、不善为的短板弱项。树立按需培训理念,坚持干什么学什么,以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为重点,完善培训需求识别制度,突出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了解掌握领导人员能力提升的愿望和需求,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
10. 开展务实管用的专业化培训。实施“干部专业化能力提升计划”,依托企业内部培训资源,采取订单式、研讨式、小班化等方式,分级分类开展精准培训。着眼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改革发展重大任务,设置专题,举办专业化能力提升培训班;立足解决工学矛盾,定期开展集中调训;针对轮岗交流、能力欠缺、职务晋升等干部,组织开展素质提升培训;对于履职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干部,每年选送一批赴国外知名企业访问研修或参加知名高校培训。通过靶向施策、精准培训,促进领导人员提升担当作为能力素质。
11. 增强实践锻炼的实效性。将实践锻炼作为培养培训的重要手段和丰富干部阅历的重要渠道,坚持在生产经营一线和条件艰苦地区磨练干部,在关键吃劲岗位考验干部,在重点建设项目和改革攻坚任务中锻炼干部,着力优化领导人员成长路径。每年选择一部分优秀年轻干部到困难艰苦地区、重大项目、难点工作中进行挂职锻炼;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总部部门与所属企业、上游与下游、国内与国外、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干部的双向挂职锻炼,积极推荐干部到国家部委和地方挂职。
五、落实关心关爱干部的政策措施 12.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实施“五必谈”,即对有发展潜力、需要重点培养的优秀干部必谈,对承担任务重、精神压力大、思想有波动的干部必谈,对业绩下滑明显、考核排名靠后的干部必谈,对应容错或受到诬告应予澄清保护的干部必谈,对受
处分问责的干部必谈。结合民主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每年班子正职要与副职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或部门正职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通过谈心谈话倾听诉求、沟通思想、解疑释惑、加油鼓劲,帮助干部缓解压力,最大程度地激发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热情。将领导人员谈心谈话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履行党建责任考核重要内容。
13. 关心干部身心健康。建立领导人员健康档案,掌握领导人员健康状况,督促领导人员定期体检、及时诊疗。推进落实休假和体检制度,班子主要领导带头执行。科学配置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减少干部节假日加班,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当期安排年休假的,要适时安排补休。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休假和体检情况每年向集团公司报备制度。关注领导人员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家庭确有困难或遭受重大变故的,加大帮扶力度,及时给予组织关怀。要建立患病干部关怀慰问制度,明确慰问金标准和费用列支渠道。
14. 健全薪酬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改革要求相适应,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经营效益相挂钩的薪酬激励体系,加快完善薪酬制度设计和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管理办法,适当拉开内部收入分配差距,配套建立任期激励、突出贡献奖励等正向激励政策,推动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坚持按岗定薪、按绩取酬,体现按劳分配,遵循市场规律,凸显竞争优势,逐步实现薪酬水平与市场价位接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的获得感。
六、妥善精准处理信访举报问题 15. 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和问题线索研判机制。对线索类检举控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分析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线索本身的可查性,在深入了解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等总体情况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被反映人党风廉政情况,综合考虑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干部的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分类确定处置方式。对仅列出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名称而无实质内容、反映问题笼统的检举控告,按标准和程序直接予以了结。积极稳妥处理与被反映人没有关联或仅提及姓名、职务的“挂牌”信访举报,尽量减少不实信访举报对干部造成的负面影响。妥善处理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的信访举报,公示期间向组织人事部门反映问题一般需要实名。慎重精准实施函询,对经函询予以采信了结的,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体现组织信任,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16. 坚决抵制诬告陷害等不良风气。对为达到个人不正当目的,故意采取捏造事实、虚构情节、伪造材料等方式的诬告陷害,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置。对核查认定失实的检举控告,可以采取会议通报、班子内部通报或向本人发函等方式,及时予以澄清,引导干部消除顾虑,减轻干事创业的思想负担。探索研究惩戒诬告陷害行为的具体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界定、处理等进行指导和规范。对干部因改革创新、坚持原则引发的散布谣言、制造负面舆论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依规
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加强舆论引导,坚决激浊扬清、弘扬正气。
七、推进容错纠错机制落实见效 17. 细化容错纠错标准。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四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损失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等因素,细化容错纠错情形,制定容错清单,形成可对照、好判断、能执行的减免责标准。注重容错纠错案例收集,分门别类建立案例资料库,发挥典型案例的参照作用。
18. 规范容错纠错认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把握关键环节,各级党组织、纪检机构在追责问责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容错证据,对符合容错情形的要提出容错建议。有关单位党组织和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平时掌握情况,就是否予以容错提出意见建议。干部本人可向党组织书面提交容错申请,有关党组织不得因干部提交容错申请而认定其认错态度不好。
19. 敢于担当大胆容错。各级党组织、纪检机构要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对所犯失误错误性质后果较轻、损失及影响较小的,酌情予以免责;所犯失误错误性质后果严重、损失及影响较大,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挽回的,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责;所犯失误错误性质后果严重、损失及影响巨大,经积极整改纠正有效减轻的,酌情予以减责。正确对待被问责和受到处分的干部,对受处分较轻、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
合有关条件的,该使用的要大胆使用。
八、强化担当作为正向激励 20. 大力选树表彰先进典型。落实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完善企业荣誉表彰和专项奖励办法,加大对敢担当善作为先进典型的评选表彰力度,结合对干部担当作为情况的掌握了解,集团公司有计划地开展优秀企业领导班子、优秀企业领导人员评选表彰活动,重点表彰在改革创新、增储上产、开拓市场、扭亏解困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优先推荐参评中央和地方的各类先进,优先安排参加培训研修,对一贯表现突出的及时提拔使用,对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重大先进典型可破格任用,增强先进人物的荣誉感、自豪感。
21. 积极营造奋勇争先良好氛围。深入总结挖掘担当作为典型的先进事迹,丰富拓展新时代担当作为的实践内涵,通过媒体报道、事迹报告、巡回宣讲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结合企业实际,适时组织业绩评比、创效竞赛等活动,通过现场观摩、举办讲坛等方式交流工作经验、相互学习借鉴,搭建担当作为、展示形象的广阔平台,旗帜鲜明树立以实绩论英雄的导向,营造比学赶超、勇站排头的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干部不懈进取的精气神。
九、建立为担当者担当的保障机制 22.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构应当带头担当,对干部负责,强化党组织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
任、组织人事部门监管责任,以及纪检机构监督责任的落实,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勇于斗争、善于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支持和鼓励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大胆地闯、大胆地试,教育和引导干部在攻坚克难中真抓实干,推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融入日常工作,形成长效机制。
23.狠抓措施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各项措施,与年度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跟踪推动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内容,每半年专题分析干部担当作为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持续为干部担当作为提供有力保障。
24. 坚定不移为基层减负。积极推进“总部机关化”整改,优化组织体系,厘清职责权限,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授权放权。严格落实党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十三条措施》,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减督查考核频次,改进调查研究工作,不安排频繁密集到同一地区或企业调研并减少层层陪同,让干部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上。
经市委同意,现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8 日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正确对待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条 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事业为上。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客观公正作出处理,推动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依纪依法。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确保容错纠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四)坚持容纠并举。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帮助干部总结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容错纠错工作。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的容错纠错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以下统称责任追究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处理:
(一)在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落实市委重要工作部署、推进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及其他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开拓进取、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的;
(二)在推进本市重要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作为、主动揽责涉险,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
(四)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攻坚克难、勇于破除障碍,因情况特殊复杂,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
(五)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工作中,为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出现一定程序瑕疵的;
(六)其他失误错误,但工作效果总体上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第九条 对干部的失误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
(一)考察动机态度。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为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改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
(二)考察客观条件。是情况特殊复杂、探索性的改革攻坚还是执行常规工作任务;是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还是无视客观规律、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三)考察程序方法。是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履职还是无视纪律和规矩、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重点考察是否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属于情况紧急临机决断。
(四)考察性质程度。是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属于轻微或者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错误。
(五)考察后果影响。是促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未造成损失影响、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
(六)考察挽回损失情况。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四)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
第十一条 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责任追究机关在开展问责追责工作中,应当主动考察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备容错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步启动容错认定程序。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党组织认为拟被问责追责行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当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对象认为自己符合容错条件的,也有权利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在问责追责调查期间,应当对发现或者受理的符合容错的情形同步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责任追究对象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注重了解有关社会方面、利害相关方意见,全面查明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以及是否符合容错条件等情况。
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追究对象的失误错误问题提出问责追责意见,并对其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提出容错意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同步综合处理:
(一)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或者免予问责追责,可以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二)确需问责追责但符合容错减责条件的,予以从轻、减轻问责追责;
(三)确需问责追责且不符合容错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权限,处理、处分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容错意见并入责任追究机关的问责追责相关文书中,不再单独制作。
容错理由和容错依据应当单独形成书面材料,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归入问责追责案卷,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宣布、送达问责追责处理决定,并向被问责追责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说明容错情况。问责追责处理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归入被问责追责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被问责追责干部对责任追究机关不予容错、容错减责等问责追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予以容错免责的,在干部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岗位评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干部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本人、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纠错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容错纠错机制精准落地。
(一)预防提醒制度。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从源头上加强防范。
(二)协作配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工作沟通,推动干部监督管理信息互通、结果共享,将容错结论运用于问题线索处置、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等各个方面,同时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发挥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三)回访教育制度。对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开展跟踪回访,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指导,从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加强关心爱护,帮助干部放下包袱、改进提高,同时督促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综合研判制度。对容错免责以及处理、处分期满的干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综合研判其问题性质、主观动机、轻重程度、容错情形以及一贯表现,特别是被处理、处分后的工作状态,全面、历史、辩证地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该使用的应当及时合理使用,表现突出的可以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防止把被容错或者被问责追责的干部“标签化”。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综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监督检查考核等手段推动纠错整改到位,同时严肃查处在容错纠错工作中徇私舞弊、以容错为借口故意包庇应当受到处理的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搞纪律“松绑”。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对符合容错条件的干部及时容错,注重了解掌握干部被容错后的表现和状态,正确对待
被容错以及其他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做到考核考察客观评价、选拔任用公正合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报道容错纠错典型案例,积极营造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纪委市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条措施 担当 十条 激励版权所有:安华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安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安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粤ICP备091171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