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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14篇

时间:2022-12-14 17: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14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14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14篇

篇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乃至涉嫌犯法,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背;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钱肯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肯定(审计仍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背可能也是涉嫌犯法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归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锁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伙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和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利用,必需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前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领导,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成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领导、副总领导、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劳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劳性规范才致使无效,不然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乃至是刑事犯法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法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增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增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用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伙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欠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伙,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都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伙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需有法律意见书(内外都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更,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归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分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份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归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更;(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部份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份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归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别离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肯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劳: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记录、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利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钱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取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平,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通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欠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很多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式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伙合作。一次备案改成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

  本草案;拟定交易价钱;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都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不然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有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召募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何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派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股的便利);投资计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计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计划;投资平台计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股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股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单单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

  (1)谁不能做GP:

  《合股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不得成为普通合股人。”

  (2)GP无穷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时间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腕的封锁性是表现。

篇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篇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

  (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

  (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篇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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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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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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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3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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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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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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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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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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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

  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

  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

  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篇六: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

  (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篇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贵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

  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

  之

  法律意见书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五月

  致:DR有限公司

  自:山东RY律师事务所

  题:关于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5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

  山东RY律师事务所惠承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相应法律正当性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我们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及与贵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沟通内容,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公司参考。

  贵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如下材料:

  1、xx有限公司六公司的《公司章程》;

  2、xx有限公司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3、《xx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书》《xx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计划书》;

  据此,基于上述资料,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就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事宜,围绕贵公司征询的问题,出具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具有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的法律正当性。

  二、法律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2

  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1、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并非国有独资公司

  (1)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不符合法律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的认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该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国资监管部门直接出资设立的公司。根据贵公司提交的《DR有限公司章程》等六份公司章程显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的出资单位分别为:xx、xx,该两单位均非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不符合公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

  (2)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注册类型亦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贵公司提交的《DR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六份营业执照文件显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的注册企业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而非“国有独资”。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字〔2011〕99号】的企业登记类型显示:“国有独资”和“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是两类不同的登记类型(见下表),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的登记类型属于后者,显然不应被认定为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机构)类型代码表(工商总局)

  1000内资公司

  1100111011201121112211231130114011501151115211531190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也非国有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2011年9月30日下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该通知附件中《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指的是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显示: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经济组织,不符合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故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也非国有企业。

  3、在贵公司拟发起和成立的基金运作模式下,贵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4

  理人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1)贵公司及子公司后续拟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制基金均不负债,则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只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无债务,无无限连带责任”。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两份基金合伙协议显示:两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收购地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且禁止合伙企业对外举债。另外根据同贵公司相关人员沟通,贵公司后续基金的操作模式为:先行募集处置不良项目所需的足够资金,再进行项目运作。在该种模式下,基金运营过程中无额外举债的必要。

  根据上述分析,从基金组建架构上和投资人合意看,禁止基金对外举债;从基金的运作模式看,也无举债的必要。所以,贵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

  (2)贵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实现了风险隔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分析,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目的是实现风险隔离,避免国有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主体而言,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层面国有主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已经可以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再苛求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已失去实际意义。所以,贵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已经实现了风险隔离,已经最大化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以上为我们针对贵公司及贵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事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系根据贵公司提供之相关文件及向我们所作出的相关事实陈述,以及我们能够公开检索到的为本法律意见书所适用并涉及之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司法解释所拟就。如贵公司向我们提供之相关文件及所作出之事实陈述发生变更,以及本法律意见所5

  引述之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变更或修订,我们将及时告知贵公司,并向贵公司补充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山东RY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八年五月一十二日

篇八: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

  【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

  【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

  【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

  【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

  【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

  【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21年,___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

  【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

  【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

  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

  【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

  【20__5】162号;202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__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__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

  (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__5)12号令: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__-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

  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

  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

  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

  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

  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

  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

  【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篇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word资料

  .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word资料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word资料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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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word资料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word资料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word资料

  .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word资料

篇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

  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

  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篇十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篇十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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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RR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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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RR】162号;20RR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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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RR)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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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优质参考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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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

  (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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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

  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

  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

  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

  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篇十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意见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

  (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

  (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

  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三重一大)

  (三)评估:

  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

  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

  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

  《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

  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

  1、投资项目请示;

  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

  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

  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

  备案后还需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后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年度投资计划备案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无论何种项目均需要备案。

  (七)中间报告及后评价备案、报告

  六、关于私募基金

  1、什么是基金

  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则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为什么设立基金

  各方资源的对接需要、利益分配特殊性需要(如公司制的局限、外商投资合伙的便利);投资规划的需要:投资主体规划(谁可以做主体、哪一级管控)、投资分类(产业分类、控股与参股分类)规划;投资平台规划。

  国有属性的改变:募资通道;国有退出的简易性:退伙不是产权转让。

  3、设立什么基金:种类及分类价值

  (1)法定分类:私募证券基金(公开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非公开交易市场),特定商品的私募基金(红酒、艺术品等),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定位和监管程度不同。

  (2)业务分类:

  业务方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引导基金,创投基金,双创基金等,【光大新产业基金、郑州市产业引导基金】

  业务阶段:天使,种子,初创,发展,PRE-IPO。

  (3)组织形态分类:公司制(局限性),有限合伙制(不是法人),契约制(信托、资管计划等,不是企业)。

  身份不同,权利属性(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不同,控制力不同,杠杆程度不同。

  3、有限合伙PE的1:99意味着什么

  (1)有才人找有财人:能找到钱(区别于一般经营主体),不仅仅有钱(募、投、管、退,区别于金融机构)。

  (2)杠杆功能:募是起点,没有募资的基金不是真基金。

  (3)资本放大功能:管是核心,管不好钱的基金不是好基金

  4、国有单位做不做GP(1)谁不能做GP: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GP无限责任的“伪”命题

  (3)做GP的股东:2+20%的分享,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共享,现金流与浮盈的共荣。【某市的某基金,某投资平台的双创基金,个人建议的架构】

  5、私募的合法合规性:对象特定化是根本是第一圈,对象的合格化是限制是第二圈,手段的封闭性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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