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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4篇

时间:2022-11-03 09:20:03  来源:网友投稿

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4篇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 今天是二○○九年元月十五日,也是农历腊月二十,可以说是一个辞旧迎新的好日子。不同寻常的是,今天更是我们浙江法官的盛大节日。我们在这里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4篇,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4篇

篇一: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

是二○○九年元月十五日, 也是农历腊月二十, 可以说是一个辞旧迎新的好日子。不同寻常的是, 今天更是我们浙江法官的盛大节日。我们在这里以庄严、 隆重、 热烈的司法礼仪,举行了我省法院历史上的首次法官授职典礼, 共同见证了省高院 25 名高级法官、 21 名审判员、 5 名助理审判员的授职。我们对这 51 位同志荣获的法官职位和崇高使命, 表示衷心的祝贺, 也为省高院法官队伍增添了新生力量, 感到无比欣慰。我们能否计算一下:

 要读多少年书, 看多少本案卷, 做多少当事人的工作, 有多少岁月的默默奉献和坚守, 有家人多少天的深切理解和支持, 才换来了今天, 站在这庄严舞台上的尊严和荣耀?一分耕耘, 一分收获, 来之不易呵!请大家再一次把掌声送给今天的受职法官和他们的家属!自满清末年以来, 中国的宪政努力, 已经整整经历了百余年的历程, 一步一个坎, 步履维艰。多少志士仁人, 或以改革或以革命, 在这条道路上艰难跋涉。30 年来, 是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伟业, 使中国人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善, 国家的立法、 司法也发生了长足的进步。在精神层面上, 我们从崇拜青天走向崇尚法治; 在制度层面上, 我们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不断充实完善; 在形象层面上,我们换下了蓝军装, 穿起了法袍, 敲响了法槌; 在治国方略上, 建设法治国家终于成为我们共和国的新目标。然而, 毋庸讳言, 要实现这个新目标,至今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体国人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一代又一代的法官薪火相传, 矢志不渝的奋斗。不能忘记, 当我们刚跨进法学院的校门, 当我们刚走上司法的岗位, 我们都曾满怀激情和理想,矢志惩恶扬善, 弘扬正义, 刚正不阿, 秉公办案。可是几年、 十几年、 几十年过去了, 有的法官的职业良知, 却在个人私欲的膨胀中渐渐湮灭。他们变成了双重人格, 暗底里玩弄法律, 权钱交易, 他们也惊恐也挣扎, 却一次次心存侥幸, 难以自拔,走上了渎职犯法的不归路。人性都有弱点, 可我们是职业法官,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人, 我们必须严格自律, 守望相约, 不改初衷。法官应当正直善良, 如同康德所言, 对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律, 要有永恒的敬畏, 从中领悟到司法公正的神圣庄严, 而不可欺; 法官应当具有知识分子的人文情怀, 对各方当事人平等相待, 对平民百姓、 弱小无助抱有深深的爱, 怀有以人为本的悲悯和关怀; 法官应当言行审慎, 谨慎交友, 杜绝不良嗜好, 避免自己在法庭内外可能引起困扰和尴尬, 避免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法官应当刚正不阿, 独立思考, 求真务实, 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对虚假、 不公正、 潜规则的压力、 腐败的诱惑要有与之相抗衡的勇气;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 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法官必须向家庭成员告知法官的行为守则,并督促他们不得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各位同仁,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清正廉洁、 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 是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我们要珍惜法官的荣誉,坚守法治的信仰。我们应当做到浙江法官的 “职业四要” :

 处事要严谨, 讲话要亲和, 办案要公正,为人要清廉。亲爱的 51 位受职法官, 亲爱的同仁们, 与其说法官是我们安身立命的职业, 我们更愿意把它当作是奉献追求的事业, 当作是舍我其谁的毕生使命。请你记住今天, 记住这个光荣的日子, 记住你的承诺, 也是我们共同的承诺!记住我们共同的承诺○齐奇1

 ① 记住我们共同的承诺……………………………齐 奇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齐 奇⑨ 明晰执行理念提升执行效益——宁波市北仑区法院院长邬凡敏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本刊记者??? 我国经济社会深度变革与能动司法——省高院咨询专家研讨会综述……………许宏波??? 保险法第十八条之解析与司法适用…………………………………………成文娟张大鹏???????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 医疗费用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之质疑 …项延永?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否承担无证……郑日知驾驶的保险责任……………………余国英俞朝凤????? 新当事人主义论? 论 《物权法》 对 《海商法》 留置权制度的或然性影响……………………张晓华倪联辉——兼评 《物权法》 第230、 231、 232条对留置权的规定…………………………………………王胜东齐奇张启楣夏仲烈袁芳烈王幼璋魏新璋江勇洪柏江董国庆童兆洪高杰徐杰俞新尧钱建军林一华关祥许雁戚正坤陈锦根康金荣戴忠祥黄文斌赵年国饶林清陆永棣童志兴宓晓平丁卫强许惠春章恒筑周根才郑菊红蒋中东楼旭萌倪代化徐亚农方嘏风聂纵魏新璋王亚飞饶文军张京金齐刚金平强吴道富孟益舜

 ??? 财产多元化与执行创新性——物权理念下强制管理制度新视野………吴飞明??? 因房屋权属争议引发民、 行交叉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柯盛华??? 关于网络游戏侵权地域管辖的几点思考……………………………………………项芳鹤陈羽??? 从行政法视角浅析妨碍公务罪之公务及相关问题……………………………………………………钟伟苗??? 网上身份核查涉法问题浅议…………………沈鑫钰??? 误诊致患者治疗机会损失之赔偿……………………………………………………郭敬波??? 从实践理性看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钟黎丁莹??? 王伟交通肇事案……………………卢勇薛春宝??? 法院判决 “执行难” 现状、 原因及对策研究……………………………………………莫国繁黎静??? 浅谈陪审制与法治的关系…………………………………………戴晓瞵姜秀芳准印证:

 浙内刊准字第 O018 号编辑出版:

 《浙江审判》 编辑部外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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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马塍路5号邮编:

 310012印刷:

 杭州向阳印刷厂200921020092193

 浙江审判2009年第2期 总第193期??????????????????????????????????????????????????????????????????????????????????????????????????????????????????????????????????????????????????????????????????????????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09年1月2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齐奇院长所作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 同意报告提出的 2009 年主要任务, 决定批准这个报告。会议要求, 省高级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 全面履行审判职能, 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8 年, 全省法院在省委、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 监督和指导下, 在省政府、 省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建设“法治浙江” 、“平安浙江” 为目标, 以落实 “三项承诺”为抓手, 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 以关注涉案民生为重点, 服务 “创业富民、 创新强省” 总战略, 全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 671058 件, 办结 651256 件, 同比分别上升 23.83%、 20.36%, 解决诉讼标的金额 1170 亿元,上诉率为 6.9%, 二审改判发回率为 10.2%, 生效裁判息诉率为 99.06%。省法院新收各类案件 4697 件, 办结 4469 件, 同比分别上升 66.4%、 50.3%, 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全省法院按照中央、 省委的决策和部署, 自觉服务大局, 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 年以来,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金融、 涉企纠纷大幅度上升。省法院党组在第一季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于4 月 18 日向省委作出 《关于运用审判职能, 切实贯彻省委 “防止我省经济下滑” 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 , 受到国务院、 最高法院和省委领导的重视和肯定。省法院及时制定了涉及民间借贷、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金融纠纷等案件审理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典型案例, 支持企业经营和金融创新; 针对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突出的状况, 下发 《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 , 依法支持各地政府妥善化解风险, 先后指定相关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涉及台州的飞跃集团、 中汽雷克萨斯汽车销售公司, 绍兴的江龙控股、 纵横集团, 丽水的银泰集团等企业债务的重大案件; 为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会同省检察院、 公安厅联合下发 《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 注意防止因机械执法而扩大打击面。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 妥善、 慎重审理金融类、 涉企业债务类、 劳动争议类案件, 采用调解、 和解和司法重整等法律调节手段, 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9年1月18日在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齐奇4

 存, 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 尽可能支持优势企业以兼并、 重组、 控股等方式延伸产业链、 增加核心竞争力。审结金融类、 涉企业债务类案件 92892 件、 劳动争议类案件 23459 件, 同比分别上升 44.4%、 118.2%, 三类案件的一、 二审调解撤诉率分别达 47.3%、 30.9%。省法院还指导有关法院依法妥善化解金信信托投资公司破产风险, 使该公司持有的股权经依法拍卖获转让款 63.2 亿元, 为其司法重整创造条件; 稳妥执行中纬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列执行案件, 成功将资产整体拍卖, 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积极促成南望集团、 江龙控股通过司法重整或清算程序, 解决债务负担和经营困境等。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全省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694 件、 刑事案件 95 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和省委的部署,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省法院制定了 30 条具体举措, 并单独设置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 积极争取最高法院支持, 批准我省扩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范围, 现具有一审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已增加到 6 个, 具有商标、 著作权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增加到 13 个。为树立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的国际形象, 省法院在 4 月21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人民日报、 新华社、 法制日报及日本每日新闻社、 马来西亚星报等 40 余家境内外媒体记者参加,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对我省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了专门介绍。邀请境外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当场回应记者提问, 在我省省级机关尚属首例。11 月, 全省法院还开展了以 “司法保护、 激励创新” 为主题的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服务我省出口外向型经济和 “港航强省” 的建设目标, 省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审结涉外商事案件 858 件, 海事海商案件 989 件, 同比分别上升34.9%、 10.3%。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省法院牢记稳定是第一责任, 切实担负起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职责。一是在刑事审判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59506 件, 同比上升 4.52%, 判处罪犯 93425 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 12839 人。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审结危害国家安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故意杀人、 抢劫等案件 19976 件; 审结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金融诈骗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犯 罪 案 件1729 件; 审结贪污、 贿赂等案件 1225 件, 判处罪犯1300 人, 处级以上 82 人, 其中厅级 11 人。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教育改造并重, 对 19417 名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管制和单处附加刑; 对公诉案件中 8 名被告人、 自诉案件中 28 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依法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76 件; 为4945 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减刑43041人, 假释1819人,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7531人。二是在民事审判中落实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原则, 审结一审民事商事案件 356287 件, 同比上升26.8%, 调解撤诉率为 56.4%。多数法院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对一些事实清楚、 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进一步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委托人民调解案件 5894 件, 调解成功 3790 件, 调解成功率为64.3%。三是在行政审判中改进协调工作机制。审结一审行政案件 4056 件, 同比下降 23.2%, 其中撤销、 变更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无效的 11.34%;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的 47.14%; 经法院协调后和解、 撤诉的 34.59%; 终结及其他方式审结的 6.93%。市、 县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365 件, 占一审结案数的 9%, 同比上升了 1.56 个百分点。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省法院就 2002 年至 2007 年全省行政诉讼的总体情况、 案件特点、 存在问题及建议, 以行政审判 “白皮书” 的形式向省...

篇二: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

个人借款合同标准

 借款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货款银行: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路(村)____弄____号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_%(月利率_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

 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 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

 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___天计收万分之___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略) )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乙方:(私章) (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个人借款合同标准(二)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____),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 I I 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 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 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正规个人借款合同标准(三)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全称):__________ 担保人(全称):__________ 担保人(全称):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所有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借款

 1 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 2 2 、借款用途:__________ 3 3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4 4 、借款月利率:__________,利息按半年结算。

 5 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条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条记载为准,借条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6 、贷款人认为债权有风险时,可提前收回。

 7 7 、复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利率按年结算。

 二、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____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

 三、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半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分别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日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四、借款担保 1 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2 2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3 3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 4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5 5 、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6 6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7 7 、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任何账户中划收。

 8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诉讼方式执行。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执行。

 五、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借款人____份,贷款人____份,担保人____份,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担保人(签章)担保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正规个人借款合同标准(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____ 还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方式:现金/____支付。违约责任:

 1 1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__%.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2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人民法院。本合同自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个人借款合同标准(五)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____),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

 到借款的确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___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__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公司)的所有股份(占____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__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的确认书。

 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____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___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 I I 仲裁机构解决。

 六、本合...

篇三: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

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 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债权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担保人

  2014-10-21 蒋贤铮 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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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蒋贤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一、陈西拖欠黄东借款 50 万元。黄东持《借条》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陈西的一套房屋。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胡一、陈西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其利息 5万元。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双方在调解书约定还款期限前又达成和解协议,胡一、陈西于 2012 年 12 月 27日向黄东承诺:如果黄东申请法院解除对陈西房屋的查封,陈西将用该房出售所得款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55 万元,并由胡一的胞弟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黄东与胡一、陈西、胡二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签订后,黄东依约申请法院解除了对陈西房屋的查封措施。陈西则迅速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未依约用售房款偿还所欠黄东的债务。黄东几经催讨均被拒绝。于是,以《协议》为据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连带偿还 55 万元。

 在立案审查中,针对黄东的起诉是否应予受理,存在如

 下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业经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当债务人胡一、陈西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黄东只能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黄东就同一笔债务另行起诉,构成一案二诉,应裁定驳回黄东的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东据《借条》起诉胡一、陈西,与其据《协议》起诉胡

  一、陈西、胡二,虽指向的都是同一笔债务,但两案所涉合同的性质、主体、内容不同。在前诉民间借贷合同中,合同主体是出借人黄东与借款人胡一、陈西,双方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作了约定。在后诉《协议》即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中,除了债权人黄东和债务人胡一、陈西外,还有连带责任保证人胡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就原债务的履行期限作了调整,且对履行措施或方式、保证责任作了约定。两案相较,后诉在前诉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黄东据此另行起诉,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

 在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胡一、陈西与黄东达成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该协议,黄东应该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也可以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首先,执行前和解区别于执行和解。依照《执行规定》

 第 86 条、87 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经执行员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在法律效果上区别于执行前和解,其一,执行和解是在执行中达成的协议,既受程序法的调整,也受实体法的规范。而执行前和解只受实体法的约束。其二,执行和解属诉讼行为,经司法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和解协议即具有准司法文书的属性,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该协议将产生执行程序中止或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执行前和解协议纯属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私下达成的,除非起诉,不受司法审查,本质上是普通民事协议,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

  其次,执行前和解协议区别于原诉协议。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原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两份协议的联系在于都是针对同一笔债务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但是,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债权人让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对原诉协议的内容包括履行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履行主体所作的调整或变更。若是对原诉民事协议的内容或主体作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更,则构成合同的更新,从而使变更后的协议与变更前的协议在内容上失去了同一性和连续性,导致原合同关

 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发生。本案中,参与《协议》签订的当事人,除原诉民间借贷当事人外,还包括为借款债务人提供还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协议》的内容不是对原借条上所约定的还款期限的延长,而是对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履行

 期限的变更,同时增加了通过解除房屋的查封后,由债务人即房屋所有权人陈西出售房屋,并用变现款来偿还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这一履行方式或措施,以及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责任等内容。可以断定该《协议》并不仅限于对借条内容的非根本性变化,而是增加了履行主体、履行措施、保证责任等内容,构成协议的更新,在原借条和民事调解书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后,执行前和解协议区别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债务。生效法律文书是法官审理原诉协议后依法作出的裁判,而执行前和解协议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协议。债务人依执行前和解协议履行完约定的债务,应视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债权人无权再要求债务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该协议不应成为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障碍。

  结合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后,

 由借款人胡一、陈西向出借人黄东作出还款计划,并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胡一、陈西承诺以出售陈西被查封的房屋所得款提前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债务,并由胡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东依约履行了申请解除房屋查封的义务,但胡一、陈西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就此,应赋予黄东选择权,既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要求胡一、陈西履行该调解书规定的债务,也可以另行起诉胡一、陈西、胡二连带承担《协议》约定债务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

  作者:唐汇锦、许东

 发布时间:2010-01-216:28:25

  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不主张权利,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证人权益如何保护成为争议。审判实务界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前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只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有权直接起诉债务人。

  郑冰同志曾在 2009 年 12 月 25 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文章,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与债务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

 合民诉法第 108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诉讼,享有诉权。第一种观点混淆了诉权与胜诉权的关系。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第二种意见也无法律依据。另外,虽然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才会行使追偿权,但若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财产不履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具体处理案件的时候,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第三种意见和理由,笔者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债务到期后,保证人不必然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有抗辩事由和债权人放弃保证人保证责任以及出现其它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

 下,保证人均有可能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若允许保证人起诉债务人,显属多余之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保证人要减少保证风险,维护自身权益仍可通过其它途径达到目的。

  一、保证人直接起诉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件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按郑冰同志的观点,若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保证人,被告是债务人,债权人由保证人列明为第三人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那么,这样列明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可行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的或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以他对诉讼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担保人依担保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违约的事实已经发生,但在债权人没有要

 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保证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前,保证人的权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或必然受到侵害,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也不存争议。此时,保证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要件并不成就。

 从请求权的角度分析,保证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应该是要求被告对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是请求被告对第三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为保证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使的应是基于债权请求权而行使的诉权,属于给付之诉。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行为。保证人起诉债务人,不要求债务人对自己为一定行为,而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偿付债务,不符合原告应有的诉求。

  因此,保证人作原告将债务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并不成就。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 89 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说,保证人只有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才可代

 替原债权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以何种方式,也不论保证人履行的程序,保证人均可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只有在特别情况下,保证人才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 3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这是因为债务人已破产,行将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可减少自己因承担保证责任的损失。2、因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有过错的,丧失追偿权。如保证人不正确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不及时通知债务人,造成债务人善意重复履行债务等。

  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而使债务人归于免债的情况下,就允许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既于法无据,也可能导致保证人诉权的滥用。

  三、保证人可以提起免责之诉或以债权人名义起诉债务人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在主债务已到期,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直接起诉债务人,先行行使追偿权。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若保证人没有合理的途径和办法保护自己,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此时债务人已没有履行能力,保证人的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法律应该给保证人合法的保护途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至少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保证人的保证之忧:

  一是保证人书面通知债权人行使债权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以债权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

 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还有其它保证人免责的情况。但现有法律并没有将债权人怠于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作为免责事由。笔者认为,在

 保证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敦促债权人行使债权。在债权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有可能因债务人时过境迁丧失履...

篇四: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

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 8. 13 法(民)

 [1991]21 号 (1991 年 7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2 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应按照自愿、 互利、 公平、 合法的原则,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高利率。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 现提出以下意见, 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 .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 . 因借贷外币、 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 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 . 对于借贷关系明确,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 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 .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 0 8 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的, 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5 . 债权人起诉时,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 债务人仍不应诉, 借贷关系明确的, 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 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 下落不明, 借贷关系明确的, 可以缺席判决; 事实难以查清的, 裁定中止诉讼。

 6 .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 .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 只返还本金。

 8 .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 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本意见第6 条规定计息。

 9 .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 0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 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 除返还本金外, 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 1 .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 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 3 4 条第3 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

 第1 6 3 条、 第1 6 4 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 2 . 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 台币发生纠纷, 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

 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 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

 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 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 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 3 . 在借贷关系中, 仅起联系、 介绍作用的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 应认定为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1 4 .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 借款人不承认, 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 5 . 合伙经营期间, 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 用于合伙经营的, 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 由借款人偿还。

 1 6 .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 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债务人无能力清偿、 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 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 债务人未偿还欠款, 借、 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 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 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 按照《意见》(试行)

 第1 0 8 条、 1 0 9 条、 1 10 条的规定处理。

 1 7 . 审理借贷案件时, 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 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 9 条第2 项以及《意见》(试行)

 第1 1 2条、 1 1 3 条、 1 1 4 条、 1 1 5 条、 1 1 6 条的规定处理。

 1 8 . 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 变卖、 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 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 尽可能减少对生产、 生活的影响, 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 9 . 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 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 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 0 . 执行程序中, 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 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应予准许, 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 1 .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 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

 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 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 要求以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应予准许; 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 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 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 2 . 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 变卖、 隐匿被执行财产的, 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第二百二十七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 年 12 月 16 日法释〔2008〕 18号), 调整为“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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