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贫困认定办法6篇小学贫困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贫困认定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坚持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的奖励、资助,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诚实守信。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XX省奖助学金为主导,校级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为辅助,“奖、贷、助、勤、补、减"六位一体,教育与资助相结合的助学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学校每年从当年度学费收入提取侦%,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本校“奖、助、勤、补、减”等学生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类受资助名单在确定前在一定范围予以公示。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资助申请、评定审核、资金发放等相关档案资料分年度建档管理。
第二章资助对象认定
第七条资助对象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XX 学院全日制在读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具体认定程序按照《XX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第三章学校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 35%的经费,用于建立本级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表彰、奖励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本级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申请条件、奖励比例等按照《XX 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四章学校助学金
第十三条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 45%的经费,用于建立本级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本级助学金的评定条件和程序等按照《XX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五章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安排 10%的经费,作为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勤工助学学生,以保证学校勤工助学活动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学校每学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由校内用工部门提出,分管校领导审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的,不予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向全校学生公布。有需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具体管理按照《XX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
规定》执行。
第六章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九条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5%的经费用于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入学、在读期间,本人或家庭因遭遇不幸导致生活特殊困难的,可提出临时困难补助或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第二十条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条件、补助标准、审核等办理程序按照《XX 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与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学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调查核实,酌情实行学费减免。学校从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安排 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
第二十二条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减免额度等按照 XX 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应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感恩知礼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挫折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长观。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
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各二级学院应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九章资助管理工作的体制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各类资助的评议评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资助的组织开展,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资助资金的发放。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稳定的资助工作教师队伍。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教育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第三至第七章所规定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使用比例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XXXX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文件)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定边籍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学生家庭困难情况,真正做好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
核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组长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 30%。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㈠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㈡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㈢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㈣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㈤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㈥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㈦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㈠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㈡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㈢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㈣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㈤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㈠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㈡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㈣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㈤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㈥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㈦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级各类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由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级各类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布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区认定工作组负责人要
布置好所管辖的基层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如师生、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每年 4 月份,各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区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基层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于 4 月 30日前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2)和电子汇总表(附件 3)。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通过有效途径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各种有效信息途径资助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且本人已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定边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定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学生姓名
性
别
近期照片 是否孤儿
出生年月
监护人姓名
与学生关系
所在学校
年
级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家庭年人均收入
家庭成员 及关系
家庭情况 详
述
附件 2: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近期 照片 家庭人口
家庭人均纯收入
主要经济来源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班级
家 庭 成 员 称 呼 姓 名 身体 情况 工作单位 工作性质
家庭经济状况
初步认定小组意见
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定边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 姓名 性别 是否孤儿 出生年月 监护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所在学校 年级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年人均收(元)
贫困类别
备注:1、贫困类别(分一般贫困生和特困生);2、特困生放在前面汇总。
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 2-3 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贫困学生名单,报政教处。3、幼儿园审核对各班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出 “拟推荐贫困生 ”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后上报校长室; 同时要将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书面一并报上。4、领导小组审批对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查, 最终确定学校需救助的贫困生名单。三、工作要求1、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会有变化或好转,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由学生处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 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 如要继续保留,必须第二年重新提出书面申请。2、学生申请内容要详尽真实。3、各班级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提高效率,按时完成。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各处室主任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助学生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资助认定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上级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资助条件、操作程序、评选结果及举报受理方式。
三、要将认定的资助对象在公示栏等醒目地方公示一周以上,一周内如师生、家长及其他人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一周后无异议,方可上报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资助领导小组对上报的的资助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后,在醒目地方公示,设公示举报电话,设立接待办公室。公示五日内无异议后,方可向上级部门报送需受助的学生信息。
五、对在操作过程中违规的责任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资助对象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社区小学
2021 年 9 月 1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校的在校小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 以学校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 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 (二)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 (三)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 (四)军烈属困难的家庭; (五)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 (六)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 (七)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 (八)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第十一条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第十二条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组将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申报的初
. 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组提请复核,张寨社区小学学生资助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各班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由学校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材料不齐全、 不合格的不参加不评定)
评定小组• 组长:
辅导员• 组员:
班长、 团支部书记、 生活委员、 纪检委员、 及学生代表认定标准设置1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 家庭经济困难3, 特别困难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
,已落实再就业, 家庭经济尚困难的;• (二)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一个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
, 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400元/月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一般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
父母均下岗(要提供相关证明)
, 靠打散工维持家庭开销;• (二)
家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就读生)
, 且家庭经济较困难的;• (三)
单亲家庭, 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付学费的;• (四)
家庭提供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300元/月的;• (五)
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 且被当地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的(要提供相关证明)
;• (六)
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
烈士子女、 孤儿, 且旁系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二)
家庭直系成员中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
单亲家庭, 且抚养亲属无固定收入, 家庭基本生活费无法保障的;• (四)
学生本人在校月生活消费低于200元/月的;• (五)
父母亲中有一方常年卧病或长期住院治疗• (五)
父母亲中有方常年卧病或长期住院治疗, 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六)
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 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费的;• (七)
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西部省份或偏远贫困山区, 且被当地乡 镇(街道)
民政部门列为五保户或特困户的;• (八)
家庭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九)
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 有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视为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在全部学生数的5%之内• 有家庭经济问题的学生不应超过学生总数的20%的20%评定小组填写《贫困生认定名单汇总表》评定完成:
国家助学金申请申请助学金的同学需提供:1 ,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 国家助学金个人申请书,2,国家助学金个人申请书(说明家庭及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
• 1 . 此表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必备表格, 所有申请资助的学生都必须用黑色碳素笔认真填写, 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2. 申请人必须出具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须复印)
, 若父母或监护人无身份证, 须出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3. 申请人必须如实出具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若是下岗职工的子女, 须出示家长有效的下岗证明复印件, 并注明下岗时间,子女, 须出示家长有效的下岗证明复印件, 并注明下岗时间,是否已再就业; 若是残疾人士, 须出示有效的残疾证复印件;若享受低保, 也须出示低保证复印件等。• 4. 单位、 村委会(居委会)
及乡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意见空白, 且负责人没有签字, 无单位联系电话及盖单位公章,此表无效。
各单位必须对学生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 此表一式两份(学校和有关单位各一份)
。• 6. 此表为正反双面打印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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