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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申请调查令申请书

时间:2024-04-10 13: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4申请调查令申请书,供大家参考。

2024申请调查令申请书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申请调查令申请书【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___,男,汉族,住址:_省_市_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地址:陕西省西安市__区__路_号。
  请求事项:
  请求__区人民法院向西安__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__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男,19xx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xx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xx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请求事项:

  1、xx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李诉刘离婚一案被告李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存款的取款及签字记录。

  2、沿滩区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李在自贡市工商银行和自贡市农业银行的存款数额。

  3、本案原告李收入情况。

  事实和理由:

  贵院已经受理的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一案,现正在举证过程中。被告刘为精神残疾,其父亲刘x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因被告刘精神病发病期间,原告李私自将他们分别保管的存折(卡由刘保管)上的钱取走。现由于被告无法获取该取款及签字记录,特申请贵院依职权查询本案被告李在自贡市商业银行(卡号:xxxx)的存款的'取款及签字记录。

  被告刘与原告李共同生活期间,刘因自己有工作收入所以并不清楚李收入情况。由于刘住院并做完人流手术后李不仅对其不闻不问,也不接电话并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原告李在离婚诉状中未提及任何的共同财产,而事实上,二人正准备买房。且原告李从事建筑行业是施工,收入较高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和农业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规定,为维护刘在家庭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李存款情况。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

  委托代理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2000元/月。

  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男,19XX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XX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XX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___。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___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___管理。现___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___,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

  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南明区国税局关于XXXXXX号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

  事实和理由:

  (20xx年3月5日,申请人与李四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向申请人购买网吧用电脑50台,单价2600元。李四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xx年3月8日,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XXXXXX号增值税发票,李四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后据申请人了解,李四已经将该发票用于其它公司抵扣了增值税。)

  为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望予准许为荷。

  此致

  (南明区)人民法院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与张某某离婚一案,已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中涉及的被告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应该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北京市海淀区某某银行查询被告帐号的存、取款情况。

  被告帐号明细: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联系电话:(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X年月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此致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县壶镇z路1号。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781号。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电话:z,手机:z。

  原被申请人: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号。

  请求事项:要求变更“大连z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z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原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尔后,申请人依法起诉,z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1日立案,于20xx年9月9日公开审理,原被申请人未到庭。z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当天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于20xx年8月7日申请工商变更,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z轴某公司”。开庭时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请人在大连市z农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称正常使用账户。且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已通知执行情况下,仍然将账户款项划出,原被申请人显然在逃避、抗拒执行。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同时,基于原被申请人账户仍在使用的实际性,要求被申请人新、老名称均作为被执行主体,并互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

  z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浙江z锯床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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