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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6篇

时间:2022-12-07 18:3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6篇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6篇,供大家参考。

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6篇

篇一: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 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 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 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 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 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

 依法独立行使调查、 报告、 监督的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 广播、 电视、 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 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 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按时拨付, 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 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 尾数逢 0 的年份为普查年度,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 11 月 1 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 , 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 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 国籍、 受教育程度、 行业、 职业、 迁移流动、 社会保障、 婚姻、 生育、 死亡、 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 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 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

 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 负责安排、 指导、 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身体健康, 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借调, 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

 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 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 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 普查员入户登记时, 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 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 拒绝、 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 篡改普查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 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 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 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 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 开发和应用, 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 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 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 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

 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

 对本地方、 本部门、 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

 伪造、 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

 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

 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 灭失的;

  (六)

 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 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或者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 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 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 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政发[2010]106 号

  关于请求解决人口普查经费的报告

 县财政局 新集乡辖 19 个行政村、115 个村民小组全乡农业人口8120 户、3.6 万人是全县农业人口最多的乡镇。

 我乡把第六次人口普查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全乡共划分普查小区 120 个抽调普查员 120 个成立人口普果工作指导组 19 个向各村选派指导员 19 名驻各村作好业务指导。乡政府成立人口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固定7 名业务骨干进行专门业务培训、表册审核、电子绘图、信息录入等基础性工作。共组织全乡普查员、指导员、业务骨干 146 人进行业务培训 3 次印发宣传培训资料 1 万份刷写永久性固定标语 6 条悬挂横幅 23 条目前共花销培训费、资料费 7512 元需解决普查员、指导员及业务人员工作补助 4.38 万元共需解决人口普查工作经费 51312 元。

 特此报告

 附人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明细表。

  二 0 一 0 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人口普查

 经费

 报告

 抄

 送:县人普办统计局张局长乡党委各成员

  新集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9 日印发

 附件 新集乡人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明细表

 一、普查员、指导员、业务人员工作补助费共 4.38 万元 1、普查员 120 名×300 元=3.6 万元 2、指导员 19 名×300 元=5700 元 3、乡人口普查办公室业务人员 7 名×300 元=2100 元。

 二、横幅标语费用共 7512 元 1、横幅 23 条×160 元=3680 元 2、固定标语 6 条×312 元=1872 元 3、印制宣传资料 1 万份×0.1 元=1000 元 4、复印培训资料、花名册等 1200 份×0.8 元=960 元。

 以上两项共需经费 51312 元。

篇三: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拨付人口普查专项经费的请示

 镇政府:

 经初步统计,我镇参加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登记的人口在 12 万以上,其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为了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仙人普办(2010)3 号文件“镇级人口普查工作经费按本行政区人口人均 1.5 元纳入预算” 的精神,特向镇政府申请,要求按政策拨付人普专项工作经费,以便我们尽快按市的安排落实工作。具体预算明细如下:

 业务费 30000 元

  主要解决准备阶段 (2010 年 4 月—9月)

 的办公费,培训费,调查摸底,地图绘制,编码,表格资料,差旅费和各种活动组织开支等。

 普查费 20000 元

  主要解决普查前后阶段 (2010 年 10月—12 月)

 的普查试点,正式普查,审核,修正,复查,上报等各种开支。

 档案整理10000元

 主要解决后期阶段 (2011年1月---12月)

 的资料汇总、录入、刻盘、建册、装订等各种开支。

 不可预见性开支

  由政府直接控制支付。主要包括:材料打印定点在镇打印部;会务招待(接待费)定点在招待所;宣传月活动由电视台负责;以及未作预算的其他开支。

  特此申请 望批复!

 人口普查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 日

篇四: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县第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收支情况自 查报告

 为认真贯彻国家、 省、 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纪检[2012] 9 号)、( 鄂统计文[2012] 24 号)

 文件的精神及要求,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专门召开党组会, 成立了 以副局长宛三林同志为组长, 纪检组长纪德文、 总统计师桂成斌、 股长虞翠萍、 副股长晏志勇等同志为成员 的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部署安排全面落实第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筹集、 使用情况自 查工作。

 现将自 查过程和结果汇报如下:

 一、 第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第六次人口 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我县人口 普查工作从 2009 年以来历时三年多时间, 在省、 市人普办的统一部署与安排下,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通过全县广大普查工作人员 的辛勤劳动, 圆满完成了 各项工作任务,通过人口 普查获得了 全县人口 发展的最新基础数据, 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 客观科学依据。

 在人口 普查工作过程中, 我们始终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方案, 精心组织、 环环紧扣、 克难攻坚、 扎实推进, 确保了 人口 普查的高质量完成, 被湖北省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授予“全省人口 普查先进集体”。

 ( 一)

 全县人口 普查主要数据 1、 人口 总量:

 2010 年 11 月 1 日 零时, 全县户 籍人口 为 986631 人, 常住人口 为 825981 人。

 全县常住人口 共有家庭户 236991 户 , 家庭户 人口 为 770491 人,平均每个家庭户 的人口 为 3. 25 人。

  2、 性别构成:

 全县常住人口 中, 男 性为 430073 人, 占总人口 的 52. 07%;女性为 395908 人, 占总人口 的 47. 9%。

 3、

 年龄结构:

 全县常住人口 中, 0-14 岁的人口 为 147549 人, 占总人口 的17. 86%; 15-64 岁的人口 为 595306 人, 占总人口 的 72. 07%; 65 岁及以上的人口为 83126 人, 占总人口 的 10. 06%。

 4、 人口 受教育程度:

 全县常住人口 中, 具有大专以上程度的 32853 人; 具有高中程度的 97803 人; 具有初中程度的 311819 人; 具有小学程度的 269478人。

 ( 二)

 全县人口 普查主要作法 领导重视, 责任明确。

 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 印发梅政发[2009] 14 号《关于做好第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 成立了 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 县直33 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从统计、 公安、 计生等部门抽调素质高、 业务精、 协调能力强的同志到县人普办工作。

 全县 16 个乡 镇和 537 个村级普查机构相继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每个乡 镇抽调 3至 5 名 业务人员 到乡 镇人普办集中办公, 确保普查工作有人抓、 有人做。

 县人普领导小组出台了 成员 单位职责文件, 明确分工, 各负其责。

 县政府与各乡 镇和县直成员 单位签订了 《黄梅县第六次全国人口 普查责任状》, 将人口 普查工作纳入全县各乡 镇年度“五干” 责任目 标, 进行重点考核。

 精心组织, 选聘两员 。

 按照每个普查区不少于 1 名 普查指导员 、 每个普查小区不少于 1 名 普查员 的标准, 全县共选聘 633 名 普查指导员 、 4700 名 普查员 。其中借调普查指导员 106 人、 普查员 256 人; 聘用普查指导员 56 人、 普查员 82

  5 人。

 在选聘“两员 ” 过程中, 注重素质把关, 组成了 一支素质好、 责任心强、有群众工作经验、 熟悉人口 普查业务的普查业务骨干队伍。

 落实经费, 保障物资。

 县政府将人口 普查经费 380 万元纳入财政预算, 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分期拨付; 各乡 镇普查经费实报实销, 村级采取以奖代补, 各级人普经费得到较好落实。

 普查“两员 ” 补助采取财政预算一部分、 转移支付反还、乡 镇和单位补助形式予以兑现。

 县乡 普查办配齐办公设施, 县政府专门增加一间办公室给统计局用于人口 普查, 人普办安装电话、 宽带网, 置办电脑, 印制普查指导员 培训手册 1000 套, 普查草表 30 万份, 户 主姓名 底册 25000 份, 快速汇总表 10000 份。

 县普查办统一制作了 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 证件, 配备购置了 中性笔、写字板、 资料袋等普查用品, 及时发放普查员 手中, 确保人口 普查物资充沛。

 制定方案, 引 导宣传。

 宣传工作是开展人口 普查工作的基础, 也是确保全员 参与普查的重要环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集中力量精心筹划。

 根据省、 市人普办的要求, 我们制定了 全县人口 普查总体宣传方案和“宣传月 ” 活动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人口 普查“十二个一” 宣传活动, 印发了 专门文件, 召开了 专门会议。

 为确保人口 普查宣传工作深入到全县的边边角角, 全面提升人口 普查知晓度, 我县采取分片负责, 随机抽查, 强化督办, 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

 强化培训, 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本次普查面临的环境和方法制度都不同于以往人口 普查, 具有专业性强和复杂度高的特点, 因此我县积极组织人员 参省、 市办举办的培训会。

 我县分期对全体普查人员 进行了 全面培训, 重点学习 《全国人口 普查条例》、《全国普查方案》 等业务知识, 县级人普培训 9 期, 共培训“两员 :

 3000 人次,

  乡 镇培训 80 余期, 共培训 4000 人次。

 通过学习和培训, 普查人员 明确了 具体任务, 较好地掌握了 普查工作的各项业务技能。

 鉴于人口 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 操作难度高, 为确保我县人口 普查工作高质高效, 对入户 登记、 光电录入、 数据改错等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二次培训。

 统筹安排, 推进中心工作。

 将公安户 籍资料、 计生全员 信息录入资料、 人口出生死亡资料进行了 全面收集和整理, 及时分解到各普查区, 为准确摸底提供了详细比对资料。

 对照卫星遥感地图, 将全县地图分割到乡 镇, 再实地勘界到普查区, 普查区再勘界到普查小区。

 较完成全县 587 个普查区、 4225 个普查小区的边界界定和地图绘制工作, 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 为正式登记和制作高标准电子地理人口 信息奠定了 基础。

 为确保正式入户 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我县人普办高度重视清查摸底工作, 精心部署安排。

 为确保全体普查员 进村入户 , 严格按照人口 普查地域原则, 根据小区图组织普查员 入户 调查, 扎实摸清我县常住人口 、 外出人口 、 暂住人口 、 出生和死亡人口 等第一手资料, 对各种普查对象总量情况做到准确把握, 编制好户 主姓名 底册。

 2000 年 11 月 1 日 进入了 正式入户 登记阶段, 全县举行了 隆重的人口 普查正式登记启动仪式。

 入户 调查的时间总共十多天, 时间紧、 任务重、 工作繁, 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入户 登记, 全县普查员 打破常规作息时间, 认真收集每家每户人口 资料, 做到入户 登记不漏户 、 不漏人。

 为做好流动人口 登记, 一方面, 要求各地通过平时掌握、 走访入户 、 群众反映等多种渠道了 解社区外来人口 的基本情况; 另 一方面, 要求普查员 通过其家人、 朋友、 亲属、 同事、 同学等途径与本人

  取得联系, 收集人口 的各种信息。

 在登记结束后认真落实自 查、 互查、 议查和人普督查“四查” 措施, 在全县范围内对所有普查小区范围内的房屋、 建筑物是否有重漏, 普查表中每个项目 的填写是否有错误, 集体户 、 外来人口 有无漏登, 常居人口 时间点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再核实, 认真核对住户 数、 常驻人数、 出生人数、 死亡人数以及各类数据, 对普查员 的填写表格进行了 认真仔细的审核, 完成了 入户 登记工作。

 加强督导, 认真评估。

 一是加强摸底数据审查。

 县人普办先后三次召开乡 镇人普办主任紧急会议, 对各乡 镇摸底数据质量进行评估、 比对、 审查。

 二是开展了 两次乡 镇全面督查, 统一设置检查项目 并根据各乡 镇实际完成情况计分, 依据最终得分进行排名 , 奖优罚劣, 对排名 靠后的三个乡 镇进行通报批评。

 三是按省市人普办文件要求, 县人普办对全县各乡 镇摸底的户 籍人口 数、 常住人口 数、 出生率、 死亡率与公安、 计生、 民政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 查找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反馈给各乡 镇, 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缺补差, 确保数据质量。

 验收汇总, 及时发布。

 一是搞好普查表验收。

 根据人口 普查质量验收工作要求, 县人普办组织专班, 对全县人口 普查表进行全面质量验收, 及时查缺补漏,严把质量。

 国家人口 普查事后质量抽查组来我县小池镇实地抽查了 两个普查小区, 对我县人口 普查登记填表质量给予了 高度评价。

 二是及时汇总。

 2010 年 12月 份, 根据全市统一安排, 我县人口 普查表集中集中完成了 人口 普查长、 短表光电录入工作, 把质量控制意识贯穿于数据处理全过程。

 三是及时进行人普主要数据公报发布。

 县人普办按照严肃性、 程序性、 统一性的要求, 及时发布全县第六次人口 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顺利完成了 人口 普查的主体工作。

 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 我县较好地完成了 第六次口 普查工作任务, 在普

  查过程中也深切感受到在新形势下开展人口 普查工作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人口 流动性大, 锁定调查对象难度增大; 二是群众配合程度还不高, 导致入户登记难; 三是户 口 整顿不彻底, 服务普查的作用不强。

 这些因素影响了 人口 普查工作的优质高效。

 为此, 对开展今后人口 普查工作,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强化依法普查, 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度; 二是整合部门资源, 形成普查合力; 三是强化人口 管理, 增强普查工作基础; 四是优化普查方案, 增强实施普查的科学性。

 二、 经费筹集、 支出和管理情况 ( 一)

 人口 普查经费管理情况。

 任何管理的前提是有章可循, 任何制度的效应是严格执行。

 因此, 要做好第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 就必须认真制订完善管理制度这一“第一要件”。

 本着“勤俭节约、 干好工作” 的原则, 我们专门制定了《黄梅县第六次人口普查经费开支管理办法》。

 人口 普查经费的日 常收支管理归口 县统计局。

 县统计局在县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对经费的申请和安排实行统一归口 管理, 统一建帐核算, 专款专用, 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购置、 报表印刷、 其他物资购置等, 一律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 对零星或急需的设备购置经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自 行购置; 对未经批准自 行购置的设备物资, 不予列支。

 人口 普查经费的开支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根据人口 普查工作安排、 有关开支标准等情况, 本着实事求是、 厉行节约、 勤俭办事的精神和原则, 合理安排支出, 编制月 度经费使用预算, 并按程序审批原则执行。

 加大对人口 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力度, 确保了 人口 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 二)

 人口 普查经费分年度筹集、 使用情况。

 根据国家、 省、 市县通知要求,我局及时根据文件方案、 报表、 帐簿、 凭证进行自 查, 认真填制有关表格, 确保

  经费筹集、 使用情况数据的真实性。

 自 查结果如下:

 黄梅县第六次人口 普查累计收入 274. 4 万元( 实际到帐)。

 其中市级经费 9. 4 万元、 县级经费 265 万元。

 按年度计算, 2009 年市级经费 2 万元合计 2 万元; 2010 年市级经费 7. 4 万元、 县级经费 200 万元, 合计 207. 4 万元; 2011 年县级经费 65 万元, 合计 65 万元。人口 普查累计支出 265 万元。

 其中印刷费 40. 5 万元; 试点费 5. 9 万元; 补助费14. 5 万元; 培训费 19. 5 万元; 数据处理费 3. 4 万元; 资料邮运保管费 8. 6 万元;公务费 157. 8 万元; 其他费用 14. 5 万元( 含购计算机 6. 8 万元、 其他设备 1. 7万元)

 ( 三)

 第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中, 上级调拨和经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在第六次人口 普查过程中, 上级没有调拨固定资产到我县, 通过县级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采购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三、 经费筹集、 支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第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筹集、 使用情况的自 查表明, 我县第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筹集、 使用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 的补助标准严重偏低。

 整个人口 普查做下来, 一个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 从学习人口 普查相关文件、 参加培训、 入户 登记、 质量验收、 资料回收全程工作时间最少 20 个工作日以上, 也就是一个月 。

 对参加人口 普查的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 的素质有特定的要求, 300 元的补助标准离普查员 的要求( 即使政治觉悟高)

 还有很大的差距, 难以调动广大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 的工作积极性, 普查数据质量难以保障。

 二是专项经费和正常经费的使用界线还不是很清楚。

 在今后工作中, 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 完善财务制度, 专项经费一定做到专款专用, 继续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四、 接受相关审计或检查情况 今年是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的最好一年, 也是工作的收尾年, 任务繁重。

 我县将全面部署落实各项工作。

 到目 前为止, 还没有接受相关专项审计和检查, 今年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全面完成后, 我县将组织审计、 财政等部门对第六次人口 普查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这也是我县今年六次人口 普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 进一步完善人口 普查经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 普查工作经费必须得到保证。

 第六次人口 普查工作量大、 组织工作难度也大, 必须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地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要积极督促普查机构尽快编制人口 普查经费预算, 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 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按时足额拨付, 确保到位。

 根据工作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按照最低限度测算我市区县级人口 普查所需经费:

 人口 普查工作经费主城区以登记人口 按每人不少于人均 5 元的标准计算, 其余区县以登记人口 按每人不少于 3 元的标准计算。

 二、 聘用普查指导员 、 普查员 的劳动报酬必须得到保证。

 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 、 普查员 的劳动报酬由县财政负担。

 财政部门要将承担的“两员 ” 补贴纳入人普专项经费预算中, 保证“两员 ” 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2 倍。

篇五: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统计局 人口普查经费用于普查员培训和补贴

 2010-11-01 020645 来源新京报(北京)跟贴 57 条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11 月 1 日零时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正式开始登记。中央和地方政府将为此投入超过 80 亿的资金。国家统计局表示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员的补贴、培训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冯乃林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司长。

 新京报 11 月 1 日报道中国到底有多少人口?人口的构成是什么样的?从第五次人口普查至今的十年间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这一系列的问题将有待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后得出答案。

 11 月 1 日零时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11 月 1 日到 11 月 10日人口普查将正式开始登记。

 虽然已经进行过五次普查但是人口普查查什么?人口普查会不会造成公民数据隐私的外泄?在采访中很多公众提出了自己的疑惑。

 日前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司长冯乃林回答了本报的提问他说根据《人口普查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数据。他也呼吁公众认真回答普查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每一位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

 普查 80 亿预算怎么花? 不少普查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11 月 1 日零时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就像是给全国人口在11 月 1 日零时照了一张相片人口普查就是要查明这张相片上的人口数量。

 新京报中国这么大在你心里面哪些地区的普查遇到的困难可能会最多?是"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还是西南、西北部的偏远地区? 冯乃林其实各地情况不同面临的普查难点也不同。大城市的难点主要是查准流动人口难普查员也会面临入户难。而在偏远地区主要还是普查经费紧张交通不便等。

 新京报这次人口普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安排超过 80 亿左右的预算资金请问这 80 亿元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冯乃林这次人口普查全国将借调和招聘 600 多万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处于人口普查工作的第一线。经费主要用于"两员"补贴、"两员"培训、普查宣传、印制普查表、配置普查员用品等。

 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一般会给"两员"配备书写笔、垫板、手电筒、入户用鞋套、背包等。不少地方为普查员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新京报是不是人口越多的地方普查起来会越难普查支出的费用就会越高? 冯乃林基本上是这样。但也要看到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人口密度较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为查准几个人普查员往往要跋山涉水几十甚至上百公里普查需要支出的单位人工成本和交通成本也很高。

 名人有没有"特权"? 人口普查名人没有特殊待遇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表示第六次人口普查存在着不少新的挑战包括流动人口多和人户分离。面对这一情况此次普查将采取在居住地登记原则即"见人登记"无论户口是否在当地。

 新京报实行"见人登记"的原则比如来北京短期旅游的人是不是也需要登记?流浪乞讨人员如何保证登记普查呢?

 冯乃林确实属于短期外出旅游的人一般是在他们的通常居住地登记不在普查时旅游的停留地登记。比如说普查员对在酒店中长期包房的客人要进行登记但不会对其他大量的短期游客登记。

 对居无定所人员也会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登记。

 新京报如果普查的这段时间住户家里一直没有人怎么办?比如出国了要半年后才能回来。

 冯乃林如果确实全家外出可以参考户籍信息进行登记。

 新京报那对一些名人、演员甚至是政府高官在普查中有没有特殊的待遇? 冯乃林人口普查是没有特殊待遇的。

 新京报面对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现象如何避免统计信息的重复呢? 冯乃林当前流动人口多、人户分离普遍为了保证查准总人口普查按现住地进行登记。

 但是最后我们会通过对普查表中填写的每个人普查时居住地点、户口登记地和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等项目进行汇总这样可以剔除重复。

 新京报这次也会将境外人员纳入普查工作上有哪些不同? 冯乃林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行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中国前五次人口普查都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

 各地对负责境外人员登记的普查人员进行包括外语在内的专门培训还有比如风俗习惯、个人禁忌等。登记方式上除了入户登记外一些地方也在尝试根据境外普查对象的意愿采取普查员登门送表、普查对象自行填报后普查员回收等其他非入户登记方式。

 "超生"会不会被追责? 普查资料不会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此次人口普查将分为"短表"和"长表"两项短表中只有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 18 项简单信息。有随机抽取的 10%的住户要填"长表"共 40 多项。另外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登记的表格则更短只有 8 项。

 新京报数据保密大家非常关心如何确保普查来的信息不泄露? 冯乃林《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人口普查资料的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二是人口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新京报那么是不是说普查出"超生"问题真的不追究责任? 冯乃林其实上面已经说过按照《条例》规定"人口普查资料严格限定用于人口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新京报如果发生泄密怎么办? 冯乃林普查机构如果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普查数据有什么用? 电影院银行建在哪普查数据做参考

 第六次人口普查可划分为三个大阶段2010 年 11 月 1 日之前都属于准备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入户调查和复查阶段。从 2010 年 12 月起将进入人口普查的第三阶段进行数据汇总和资料的开发利用。数据汇总以后在 2011 年 4月底这次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比如总人口就会通过公报的形式对社会公布。

 新京报普查办公室如何判断普查数据是否真实?最终普查数据的误差率被设定为多少? 冯乃林普查之后人口普查办公室将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对普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普查登记的误差率。

 新京报如果总结一下人口普查的结果到底可以为政府、公众带来什么帮助呢? 冯乃林普查的主要的目的就是查清近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人口普查是国家制定社会、经济、科教等各项政策的基础。人口普查获取的各类信息最终还会使每个参与普查的人受益。比如分小区域分年龄的人口数可以告诉我们在一个地区有多少孩子需要上学有多少老人需要照顾政府可以根据这些数据规划学校和老年人服务设施可以告诉我们哪一类人群就业有困难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

 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会划拨大量资金用于修建学校、医院、图书馆和其他公共设施。另外完善公共交通系统确定警察和消防部门的地点决定在哪里建造购物中心、电影院、银行和办公室都需要人口普查数据作为参考。

 当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人口普查信息可以帮助确定需要救助的人员和物资数量。

 新京报最后请给公众提一些建议作为一位普通的住户有普查员到家里来普查应该做些什么?

 冯乃林作为普通住户应该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因为全家只需要一个人申报最好能全家商量后提前准备好普查需要了解的相关信息普查员入户登记时能热情接待认真回答普查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每一位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

篇六:人口普查普查员经费

人口普查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科学、 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 普查, 保障人口 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 普查的目 的是全面掌握我国人口 的基本情况,

 为研究制定人口 发展战略、 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 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口 普查对象有义务提供普查所需的信息。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本条例的规定, 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人口 普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以下简称普查机构)

 和人口 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 、 普查指导员 、 普查员( 以下统称普查人员 )

 依法独立行使调查、 报告、 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人员 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

 依法提供的人口 普查资料不得自 行修改, 不得强令、 授意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和普查对象篡改人口 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 不得对拒绝、 抵制篡改人口 普查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 打击报复。

  第六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 , 对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 必须严格保密。

  人口 普查的汇总数据, 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 广播、 电视、 互联网和户 外广告等媒体, 采取多种形式, 认真做好人口 普查的宣传动员 工作。

 第八条

 人口 普查所需经费, 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 担, 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按时拨付, 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 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 从严控制支出。

 第九条 人口 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 尾数逢 0 的年份为普查年度, 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 11 月 1 日 零时。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 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人口 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 然人。

 第十一条 人口 普查基本内容包括人口 的以下特征:

 ( 一)

 地域和迁移特征;

 ( 二)

 年龄、 性别和社会特征;

 ( 三)

 住户 和家庭特征;

 ( 四)

 生育和死亡状况;

 ( 五)

 教育特征;

 ( 六)

 经济特征;

 ( 七)

 住房状况。

 每次人口 普查的具体内容, 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人口 普查采用全面登记的方法, 以户 为单位进行登记, 每户 可确定 1 人为申报人。

 对特定内容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三条 人口 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 人口 普查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普查方案执行。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负 责组织和领导全国人口 普查工作, 研究决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有关部门人员 组成, 设在国家统计局, 负 责制定人口 普查方案,组织协调人口 普查的日 常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

 公室, 按照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 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村民委员 会和社区居民委员 会设立人口 普查小组, 负责本区域内人口 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负 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人口 普查任务。

 第十八条 人口 普查登记前应当做好户 口 整顿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 进行户 口 整顿, 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

 第十九条 人口 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域。

 普查区以社区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 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

 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二十条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 普查员 , 负 责普查登记等工作。

 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 普查指导员 , 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 的工作, 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 和普查员 执行人口 普查任务时, 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 证或者普查员 证。

 第二十一条

 普查指导员 和普查员 主要从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村民委员 会或社区居民委员 会选任或借调, 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

 选任、 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普查指导员 和普查员 应当具有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身心健康, 责任感强。

 第二十二条

 选任或借调人员 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 位。

 聘用人员 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人口 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普查指导员 、 普查员 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三条 地方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 和普查员 进行业务培训, 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 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 证。

 第二十四条 人口 普查登记以前, 普查员 、 普查指导员 应当对普查小区人口 状况进行摸底工作。

 明确普查登记的职责范围、 绘制普查小区地图、 编制普查小区各户 户 主姓名 底册。

 第二十五条

 普查人员 在入户 登记时, 应当对普查的目 的、法律依据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说明。

 普查人员 有权就与 人口 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 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普查所需的真实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不得拒绝或妨碍普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普查登记完成后, 应当由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报人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 应当对其负 责登记、 审核、 录入的普查资料与 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机构应当对其加工、 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普查人员 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拒绝、 抵制人口 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 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 不得伪造、 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 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人口 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统一规定建立人口 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 位责任制, 并对人口 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登记、 复查工作完成后, 统一组织人口 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数据处理、 发布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数据处理, 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三十二条

 普查人员 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 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人口 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人口 普查汇总资料, 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

 应当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口 普查数据和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的主要人口 普查数据, 由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

 地方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 应当报经上一级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做好人口 普查资料的管理、 开发和应用, 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 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

 人口 普查数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地方、 部门、 单位的领导人员 自 行修改人口 普查资料, 强令、 授意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或者普查对象篡改人口 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对拒绝、 抵制篡改人口 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 打击报复的, 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 不执行普查方案, 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强令、 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以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 1 千元以下罚款:

 ( 一)

 拒绝提供普查信息的;

 ( 二)

 提供不真实的普查信息的;

 ( 三)

 未按时提供, 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普查信息的;

 ( 四)

 提供不完整的普查信息的。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一)

 阻挠或者妨碍普查机构、 普查人员 依法进行调查的;

 ( 二)

 毁弃、 隐匿普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三)

 阻挠或者拒绝人口 普查执法检查的。

 单位和个人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 ( 三)

 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普查机构、 普查工作人员 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在执行普查任务中获得的普查对象单项资料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 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 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 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境外人员 的普查登记内容和普查方法, 由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四十四条 特殊地区和特殊人员 的普查登记内容、 时间和普查方法, 由国务院人口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 数,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 数, 按台湾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 发展变化情况, 在两次人口 普查之间, 进行一次全国 1%人口 抽样调查, 调查的组织实施参照人口 普查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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