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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7篇

时间:2022-12-12 08:20:07  来源:网友投稿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7篇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贯彻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1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7篇,供大家参考。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7篇

篇一: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贯彻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1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扭转把职业教育作为“层次教育”的思维,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地位。

  针对职业教育,国家多年来不断推出支持的政策,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共有职业学校 1.13 万所,在校生超过 3000 万人,但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还不到 30%,由此可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我国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最受关注的方面之一就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是把职业教育作为低于普通教育一个层次的教育。按“层次教育”思路发展职业教育,不管怎么“重视”,都因为教育“分层”而难以消除社会焦虑。如中考后的普职分流,家长就会担心孩子被分层到中职,而存在“分层焦虑”。

  这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分流”的提法,而是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取消中考后的普职分流,是不再按分流模式发展中职,而是要按类型 教育思维,以普职融通模式发展职业教育。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也就解决了中职学生的出路问题,不仅高职院校、职业本科可通过职教高考招收职校生,进行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以及综合性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也可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进一步推进了中职教育功能的转变,使其从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转为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准备。

  基于此,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还可探索普职全面融通方式。具体而言,高中阶段的学校可不再分普高和中职,而是推进多样化办学,建设新型的综合高中。所有综合高中,既开设高中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自主选择,并依此在高中毕业后选择参加普通高考还是职教高考。这样,更能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

  只有切实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平等的类型教育,职业教育才能真“热起来”、“香起来”。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2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 1996 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2019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职业教育要“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的定位,但要切实把职业教育建设成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还面临怎么推进从“普职分流”到“普职融通”,以及消除对职业教育的歧视等关键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之前的“分流”提法,明确“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其实,不提“分流”,不是说高中教育就发展普高,减少中职,而是要采取把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新方式,发展中职教育。

  从现实看,中考后的“普职分流”模式,由于职业教育存在“低人一等”的现实问题,导致“分流”变“分层”,部分家长 的“中职恐慌”由此而生。近年来一直有“扩大普高招生规模、取消中职、推迟普职分流”的呼声,但取消中职,不但不符合育人规律,而且也会导致人才培养结构进一步失衡,影响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

  既缓解家长的分流焦虑,又要发展中职教育,最适合的方式,就是推进“普职融通”。从全世界范围看,高中教育有两种模式:一是类似德国的“普职分流”模式。这种模式能行得通,是因为技能人才的薪酬待遇高,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地位一样。二是类似美国、加拿大、英国的综合高中模式。综合高中既开设普高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实行学分制教学,由学生自主选择课程,毕业后选择综合性大学、社区学院或者职业学院。

  中国高中教育如果继续实行分流模式,将难以缓解家长的分流焦虑。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中国 2021 年的普职比已经为6.5:3.5,可还是有不少家长认为普高录取率不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普职融合”,使得所有初中毕业生在通过中考后,都有机会进入综合高中,自主选择学术课程或技职课程。

  做好“普职融通”,需要进一步解决好三大问题: 其一,必须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去年,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了一组数据: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 3 倍左右。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 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到整个高等教育的 20%左右。要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打造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就必须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各地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远低于普通教育的问题。

  其二,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据统计,中国中职毕业生的升学比例已经达到 70%。但是,还是有很多职校学生缺乏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感,原因是他们能升学的学校,主要是高职院校和职业本科。与此同时,社会还存在“唯学历”“唯名校”的用人导向。为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意味着,未来部分综合性院校的专业,也会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可以提高职业教育、职业课程的吸引力。

  更重要的是,还要扭转社会的用人导向。《职业教育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对于消除社会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低人一等”的认识,至关重要。

   202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3 4 月 27 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 5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可谓亮点纷呈。其中最亮眼的,莫过于教育部将支持一批优质高职专科学校独立升格为职业本科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意味着,今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职业教育将全面迎来“专升本”,选择上职业教育院校必将成为炙手可热的“香饽饽”,助力广大青年走好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呼应改革鼓点,让职业教育“香起来”,打通人才成长的“断头路”。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亟待突破的瓶颈,正处于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双期叠加”的新阶段。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由 5 章40 条完善成 8 章 69 条,篇幅由原来的 3000 多字增加到 10000多字,重点突出“专升本”,充分发挥了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有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打通了职业教育发展受限、缺乏升学通道的“断头路”,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共同意愿,让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真正“香起来”。

   顺应时代潮流,让职业教育“热起来”,搭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目前,我国共有职业学校 1.13 万所,在校生超过 3000万人,具有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但尽管如此,我国高技能人才的比例距发达国家仍有差距。此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是适应时代发展潮流,全面总结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和实践成果,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为“专升本”提供了法律依据。新的职业教育法还明确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规定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职业学校学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从制度上搭建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从制度层面上促使了职业教育在全社会“热起来”。

  回应群众关切,让职业教育“火起来”,开辟人才成长的“快车道”。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职业院校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设了 1200 多个专业和 10 万个专业点,每年培养毕业生约 1000万人。但尽管如此,不愿意报考职业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不受待见”等问题依然存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拓宽了职业教育的本科层次专业设置,从法律层面禁止设置歧视政策,为“专升本”拓宽了平台,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开辟了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职业教育“快车道”,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高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让职业 教育在全社会真正“火起来”。

  

篇二: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贯彻落实 2022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研讨发言 6 篇 贯彻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1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扭转把职业教育作为“层次教育”的思维,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地位。

  针对职业教育,国家多年来不断推出支持的政策,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共有职业学校1.13 万所,在校生超过 3000 万人,但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还不到 30%,由此可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我国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最受关注的方面之一就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是把职业教育作为低于普通教育一个层次的教育。按“层次教育”思路发展职业教育,不管怎么“重视”,都因为教育“分层”而难以消除社会焦虑。如中考后的普职分流,家长就会担心孩子被分层到中职, 而存在“分层焦虑”。

  这次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分流”的提法,而是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取消中考后的普职分流,是不再按分流模式发展中职,而是要按类型教育思维,以普职融通模式发展职业教育。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这也就解决了中职学生的出路问题,不仅高职院校、职业本科可通过职教高考招收职校生,进行职业教育的普通高校,以及综合性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专业,也可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进一步推进了中职教育功能的转变,使其从培养中等职业技术人才,转为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做准备。

  基于此,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还可探索普职全面融通方式。具体而言,高中阶段的学校可不再分普高和中职,而是推进多样化办学,建设新型的综合高中。所有综合高中,既开设高中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自主选择,并依此在高中毕业后选择参加普通高考还是职教高考。这样,更能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

  只有切实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平等的类型教育,职业教育才能真“热起来”、“香起来”。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2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并将于今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 1996 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

  2019 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职业教育要“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的定位,但要切实把职业教育建设成与普通教育平等的类型教育,还面临怎么推进从“普职分流”到“普职融通”,以及消除对职业教育的歧视等关键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之前的“分流”提法,明确“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其实,不提“分流”,不是说高中教育就发展普高,减少中职,而是要采取把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新方式,发展中职教育。

  从现实看,中考后的“普职分流”模式,由于职业教育 存在“低人一等”的现实问题,导致“分流”变“分层”,部分家长的“中职恐慌”由此而生。近年来一直有“扩大普高招生规模、取消中职、推迟普职分流”的呼声,但取消中职,不但不符合育人规律,而且也会导致人才培养结构进一步失衡,影响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

  既缓解家长的分流焦虑,又要发展中职教育,最适合的方式,就是推进“普职融通”。从全世界范围看,高中教育有两种模式:一是类似德国的“普职分流”模式。这种模式能行得通,是因为技能人才的薪酬待遇高,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地位一样。二是类似美国、加拿大、英国的综合高中模式。综合高中既开设普高学术性课程,又开设技职课程,实行学分制教学,由学生自主选择课程,毕业后选择综合性大学、社区学院或者职业学院。

  中国高中教育如果继续实行分流模式,将难以缓解家长的分流焦虑。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中国 2021 年的普职比已经为 6.5:3.5,可还是有不少家长认为普高录取率不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普职融合”,使得所有初中毕业生在通过中考后,都有机会进入综合高中,自主选择学术课程或技职课程。

  做好“普职融通”,需要进一步解决好三大问题: 其一,必须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去年,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有关负责人透露了一组数据:根据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 3 倍左右。如今,高职的招生数占到高等教育的 55%以上,而高职所获得的财政直接投入只占到整个高等教育的 20%左右。要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打造高质量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就必须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各地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远低于普通教育的问题。

  其二,拓宽技能人才的发展空间。据统计,中国中职毕业生的升学比例已经达到 70%。但是,还是有很多职校学生缺乏对职业教育的认同感,原因是他们能升学的学校,主要是高职院校和职业本科。与此同时,社会还存在“唯学历”“唯名校”的用人导向。为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这意味着,未来部分综合性院校的专业,也会通过职教高考招生。这可以提高职业教育、职业课程的吸引力。

  更重要的是,还要扭转社会的用人导向。《职业教育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 要求。这对于消除社会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低人一等”的认识,至关重要。

   学习领悟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研讨发言 3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 5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该法实施 25 年来首次“大修”。引人关注的是,新《职业教育法》删掉了原法中关于普职“分流”的表述,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将普职“分流”更新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是保证教育公平、机会公平的必须,也是对“双减”政策的积极回应。

  教育是民生之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更多人生出彩的机会,是我国教育发展努力的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正是要充分正视每一个人自我提升的需要,让不同类型、不同禀赋的人都能展现人生的价值。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不仅要放在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更要放在人的全面发展、人才的多样性培养上来看。始终以人的发展需要为核心,尊重各地教育上的发展实际,才能让各地普职“协调发展”的实施细则更加科学合理。

  每朵花都能绽放不同的色彩。让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是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传递给人们的积极信号。“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 社会地位和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 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新《职业教育法》彰显了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也亟待在社会层面建立一个共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是层级不同,只是类型不同。

  职业教育发展迎来新契机,但办好职业教育依然任重道远。打破升学上的限制,破除就业上的歧视,纠正社会地位上的偏见,远非一时之功。只有从政策层面到执行层面,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质量保障、成长就业的机会保障、人才晋升的通道保障,才能让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真正协调发展。

   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 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增强适应性、推动高质量、健全新体系、夯实硬保障进行全方位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激发职业教育活力、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

  职业教育说到底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就业教育,需要适应社会需要。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要面向党和国家事业需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让学生学到养家糊口的硬功夫、练就安身立命的真本事,让参与的企业有效益、得实惠。为确保适应性,新法强调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再发力,在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寻求新突破,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符合职业教育自身特点的质量评价制度,走自己的路。

  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新法明确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加强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特别增设了“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专章,对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编制配备、岗位设置、专业发展、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等进行全面规范,鼓励更多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进校园,以高水平、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引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科学完善的体系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新法总结了近年来各地中高职衔接、本专科协同、职教本科的探索实践,一体化设计中职、高职、本科乃至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彻底打通了上升的“断头路”,实现职业教育各层次的纵向贯通。新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有利于搭建起职普融通的“立交桥”,实现与普通教育之间横向联通。

  新法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高强度的保障,这让职业教育发展更有底气。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新法明确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以及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人社等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二是加大政策供给、投入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手段,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减负、 增效。压实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增强经费保障的刚性。三是营造社会氛围、优化发展环境。弘扬工匠精神,提高职业教育及师生和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待遇保障,加大职业教育表彰、奖励力度,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四是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执行力。针对经费保障不力、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等长期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顽瘴痼疾,侵害学生实习实训等师生权益的常见违法行为,增加“法律责任”专章,以强制性、威慑力,为职业教育撑腰站台。

   202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解读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瞄准技术变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方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吸引更多青年接受职业技能教育,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现行职业教育法于 1996 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就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职业教育领...

篇三: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 2 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专题研讨发言材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专题研讨发言材料 2022 年 5 月 1 日新《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 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新法的颁布引发广泛关注,具有缓解群体性教育焦虑、推动教育结构优化调整等社会功能,为我国从职业教育大国发展为职业教育强国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正处在提质培优、增值赋能机遇期和改革攻坚、爬坡过坎关键期,在这个“双期叠加”新阶段,新《职业教育法》出台,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新《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新法着力把党的领导落实为制度规范。对公办学校,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民办学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强调同等重要。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 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三、加强统筹管理。

   职业教育类型多样、举办主体多元、涉及群体广泛。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并从三方面强化统筹管理。国务院层面,规定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门层面,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层面,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优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职责,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发展。

  四、推进体系贯通。

   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 验等。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五、明确企业主体。

   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突出鲜明导向,规定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丰富举办方式,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强化办学责任,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完善支持政策,规定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六、坚持多元办学。

   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多样,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

   七、深化产教融合。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新法推动全面融合,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鼓励深度融合,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八、突出就业导向。

   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教育规划上,规定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发展重点上,规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办学模式上,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应当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应当突出就业导向。

  九、强调德技并修。

   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新法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与 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对学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师,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规定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创新方式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对学生,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学生应当养成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等。

  十、完善保障机制。

   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保障。新法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资金统筹,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等经费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等。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强化企业责任,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从新《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职业教育的路径越来越清晰。可以预期,新《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使命感、 革故鼎新的勇气、坚韧不拔的定力,真抓实干、奋勇向前,在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中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奋力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专题研讨发言材料 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准确把握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根据 xx 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我校围绕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组织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召开了专题学习会议。

   一、正确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法的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调研视察职业学校,并多次就职业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后,国家出台《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党中央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就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地各部门和全国职业教育战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提质培优的行动不断深化,许多好的政策已经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迫切需要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以便更好的遵照和执行,以利于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落到实处,并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回顾历史,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1996 年 5 月 15 日通过、1996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旧法),虽然对职业教育的一些基本问题和主要规定作过法律界定,但时间跨度已经经历了 26年,26 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产业结构、技术水平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我国教育结构、教育规模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我国已经取得了脱贫攻坚的全面胜利,如期建成了小康社会,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形势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国家宪法和许多法律也都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包括《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而《职业教育法》虽然从 2008 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适时修改,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法难依的情况,在全社会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受到了严重挑战,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眼长远和未来,尤其是面向 2035 年推进教育现代化做出重要修改。

  也就是说,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现实情形和旧法存在的严重滞后及不适应性情况看,迫切需要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尤其要把习近平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加以吸收,上升为国家法律,以维护职业教育发展的合法性。

   二、正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核心要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几经 26 年实施,从 2008 年开始启动修法,修法工作超过了十年磨一剑,多数内容属于重写,修改的篇幅达到三分之二。按照 4 月 27 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邓传淮司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至少有十个方面的亮点,即加强党的领导,强调同等重要,加强统筹管理,推进体系贯通,明确企业主体,坚持多元办学,深化产教融合,突出就业导向,强调德技并修,完善保障机制。这十个方面的关键词,我们看起来都似曾相识,实际上也是这样,《职教法》修法的精神就是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把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成熟做法融入法律规范之中,不少已经在实践中。

  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先后两次对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在 2014 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同时指出,要树立正确人才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数以亿万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同时也强调,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 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还要求,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2021 年,经党中央批准,首次全国职业教育大会顺利召开,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做好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作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推动职普融通,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弘扬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人才和技能支撑。

  我们欣喜地看到,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重要指示,做为党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主张,其核心思想已经吸收在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之中,尤其是关于职业教育的定义、定位、地位、内容、目标以及办好职业教育必须确立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等等内容,都写在了《职业教育法》总则有关条款中,这就是党的主张法律化,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坚持党的领导与以法治国的高度统一。

  我们还欣喜地看到,新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职业教育的积极实践成果和整个战线共同期盼的问题大多已于吸收到职业教育法之中。...

篇四: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4 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1 通过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感受到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教育者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通过学习,对职业教育政策和理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通过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形成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让每一个人在不同的赛道上都能活出精彩的人生。多措并举,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我认为,人才培养质量是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的永恒主题。作为乡镇职业教育工作人员,要根据群众需求,创造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扩大学习内容,让职业教育真正发挥作用,真正让群众有所收获,能够提高农村百姓的生活品质和生产水平,为推动乡村振兴、为建设新时代新型农村贡献力量。

   总而言之,我坚信,《职业教育法》正式实施后,将会实质性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全方面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于今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又一个里程碑,也说明了国家高度认识到职业教育在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在认真阅读了这部八章六十九条新修订《职业教育法》后,感受颇深,启迪很大。特别是读了《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专业目录——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内容。

   作为中华职教社成员,这是给我们圈定了工作范围,落实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近期如何学习好、宣传好和落实好《职业教育法》,今后如何好发挥中华职教社作用,需要我们认真的研究和思考。

   我们逊克是个土地广袤肥沃,自然资源丰富的农业大县,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推进绿色优质农业发展,提高农民种、养、加等技术技能水平,是我县农业丰产丰收,乡村振兴,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逊克县中华职教社,借新的《职业教育法》出台实施之东风,认真开展《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落实,按着《职教教育法》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 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和职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全面抓好农业职教培训基地建设,参与、支持和指导好职教培训工作,为逊克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3 2022 年 4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 2022 年 5 月 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通过,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更好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意义。这次修法赋予了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法律义务和职责,包括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办学等。

   作为群众团体,中华职教社使命在身,责任在肩,风景区职教社将坚决把增强群团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与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工作有效结合,做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 一要发挥群众团体的政治作用,做好团结引领工作。一是加强与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团结联系,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旗帜鲜明传达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大政方针、反映社员合理诉求,推动他们全力投身新时代职业教育事业;二是做好职业教育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引领与 服务,引导他们切实遵守和维护《职业教育法》,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在职业教育战线不断巩固壮大新时代党的爱国统一战线。

   二要发挥职教团体的专业优势,做好各项业务工作。一是认真履行新版《职业教育法》赋予的义务、职责,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教育一线的工作协同,在职业教育有关标准制定、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与咨询、办学与指导办学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发挥多平台多渠道优势,做好《职业教育法》贯彻落实、职业教育重大政策制定与执行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与高质量建言献策;三是强化第三方机构职能,在职业教育的评估、先进典型评选和有关专业比赛方面拓宽局面,特别是进一步发挥好“黄炎培职业教育奖”的办学导向作用;四是努力传承职教社积极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大力协调、整合资源,发挥职业教育特殊优势,努力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服务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要发挥民间组织的灵活机制,做好宣传交流工作。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作为民间组织职教社既要充分发挥身份优势,做好世界地质公园中评估的有关工作,更有力有效在联合国有关平台和活动中讲好中国职教故事、传播中国发展声音;还要加强与各地职业教育交流,在“走出去”“引进来”中取得更好的成果,特别是提高风景区地域旅游的吸引力和实效性,认真履行职能,在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迈出更大步伐,取得更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经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 2022 年 5 月1 日起施行。根据黑龙江省和黑河职教社的通知精神,北安市职教社决定在全市职教组织中大力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活动。

   为了推动全市对《职业教育法》学习活动的深入,北安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和黑龙江省职教社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的文件和有关资料转发到市职教社微信群。并下发了“在全市职教组织中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各级职教组织,要把学习《职业教育法》活动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把市社下发的《通知》、《职业教育法》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在各自微信群里进行层层转发,组织好大家进行学习。强调各级职教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图满分片,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法,开展《职业教育法》的宣传,解读《职业教育法》的多项重大改变,为广大学子提供更加广阔的学习、升学、就业的空间。《职业教育法》将惠及千万学子,让社会感受到职业教育的春天来了。要求各级职教组织的领导要带头学好《职业教育法》,做到通读原文,突出重点,掌握要领,写出学习心得体会,在市社群里进行交流。同时要指导好本职教组织和所在地干部群众的学习,配合职教学校和培训机构抓好对《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北安市各级职教组织积极响应学习《职业教育法》的号召,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就把市社下发的《通知》、《职业教育法》等文件和相关资料在各自微信群里进行了转发。组织线上学习讨论,进行交流互动。市社的领导们和基层社都带头学习,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截止当日已有多篇学习心得在市社群发表。我们相信,通过这次学习活动,必将推进我市职教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五: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汇报人:一声叹息 汇报时间:2022.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一、修订的背景1三、修订的主要内容23二、修订的总体思路目 目 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职业教育法 一、修订的背景PART 1 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就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背 景 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PART 2 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1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依法治理;2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3总体思路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PART 3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二)(三)(四)(五)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多元办学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一)(六) 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共8章69条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一)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二)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一、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二、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三、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三)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推动多元办学一、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二、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三、支持社会力量办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四)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一、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二、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定: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进行学徒培训;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三、健全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五) 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一、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二、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三、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六) 学习结束 谢谢聆听学 习 贯 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汇报人:一声叹息 汇报时间:2022.4

篇六: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学习解读 2 202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 》 (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瞄准技术变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方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吸引更多青年接受职业技能教育,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现行职业教育法于 1996 年公布施行,对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就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 2020 年 8 月28 日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召开了职业院校、专家代表座谈会,赴贵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教育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1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28 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第二部分:《职业教育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职业教育法》的修改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转化为法律规范,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是聚焦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进依法治理; 三是结合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为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供法律基础。

   第三部分:《职业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 8 章 58 条,主要对现行职业教育法作了以下修改: (一)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精神,增加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二)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十条) (三)完善职业教育体系。一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内涵。规定: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和实施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实施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第三条、第四条)三是明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建立完善国家资历框架,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四)推动多元办学。一是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职责。增加规定: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可以参与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主体作用。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办 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五)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一是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规定:职业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第三十四条)二是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规定: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进行学徒培训;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是健全职业教育社会评价机制。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参与评价,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第三十六条) (六)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技术技能水平;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专职或兼职担任专业教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二是健全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三是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 5 月第 2 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九条)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职业教育法》的全文学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4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 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 5 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

篇七: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心得 2 2 篇范文 近一段时间,全体成员通过多种形式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法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职业教育法修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突出了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这十个关键词。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规定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职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强调同等重要。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第三,加强统筹管理。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四,推进体系贯通。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第五,明确企业主体。新法多措并举推进企业办学,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突出鲜明导向,规定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第六,坚持多元办学。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第七,深化产教融合。新法推动全面融合,促进行业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教师培养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全过程。

   第八,突出就业导向。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九,强调德技并修。新法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

   第十,完善保障机制。高质量的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保障。新法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引领职业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作为职教人,我们备受激励和鼓舞,一定会更加努力,做好当下,放眼未来,为学校和区域职业教育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新《职业教育法》 个人心得 通过学习新《职业教育法》,如何做好新时代班主任,我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强化政治意识,坚持理想信念教育 新时代是什么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论断,而作为新时代的班主任,要始终牢记党领导一切,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引导学生坚定政治方向、牢固树立跟党走的信念。在新《职业教育法》第四条中就明确了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二、强化专业学习意识,坚持科学教育 新时代的职业教育需要新时代的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国家把中职班主任列为一向专业技术工种,班主任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引领面对生命、职业、社会一片迷惘的青春期孩子,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比如如何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比如如何引导学生走出专业不敢兴趣的困惑?如果班主任永远陷入繁杂的琐碎事务当中,放弃学习专业知识,我们永远不会成长,也不能有效的引领学生,最终无法达到职业教育的目标。

   三、强化职业教育意识,坚持类型教育 新《职业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因为职业教育被确定为是类型教育,而不是分层教育,所以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功能、活动特征、教学标准、培养模式、评价制度、课程体系,建班育人的理念和方式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在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始终要去探寻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模式,比如 1+X证书的培训、比如活页式教材的开发和运用、比如富有职业特色的建班育人策略。

   新《职业教育法》意味着职业教育迎来又一个春天,我们职业学校的教师也迎来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黄金时期,如何抓住机会响应国家号召,按照国家需要去建班育人是我们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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