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计划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9篇

时间:2022-12-12 13: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9篇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9篇,供大家参考。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9篇

篇一: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翔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紧扣人民群众需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扩建(含加层)、翻改建住宅需要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镇(街)、村庄规划区内申请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条 第三条 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2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二)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三)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优先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集中联建住宅等统建模式,争取创造条件通过保障性住房、提前安置等方式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合理需求。(四)选址确保安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不得涉及一级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林地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 3的地段。(五)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章 第二章 管理机制条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以“部省指导、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为指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镇(街)审批、区级监管”的法定程序进行规范管理。条 第五条 区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建立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制度,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 4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农村村民住宅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负责扩建(含加层),翻改建住宅的业务指导;所辖自然资源所作为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成员,配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承担集中统建的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指导镇(街)推进裸房整治等农房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推广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则和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用于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农村村民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审核和配租、配售管理;协查申请户成员是否享受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裸房整治行动;协查申请户成员是否存在违建行为。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属于文物类农村村民住宅保护和管理。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5条 第六条 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包括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负责根据镇(街)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审结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负责履行资源规划部门委托的新建、扩建和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相关工作;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负责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牵头建立执法联动巡查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负责宅基地调查摸底,建立宅基地档案;负责宅基地纠纷调处及其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条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负责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落实动态巡查管控。第三章 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第 八条 条 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要牵头建立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镇(街)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第 九条 条 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的农村村民住宅 6禁建、限建和适建村庄,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定期对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实施进行评估,并适时提出调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的意见和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研究。(一)禁建区指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入禁建的村庄范围。禁建区内不再审批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禁建区内经鉴定属于D 级危房,对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或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虽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但属于权属清晰的,实行提前安置;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且权属清晰的,对除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实行翻改建。需整村搬迁的,按照搬迁改造规划实施安置。禁建区内符合“一户一宅”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提前安置或引导符合条件的村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合理解决村民住房需求。对于禁建区内经鉴定属于 D 级危房,确无安置房源或无法解决其住房困难等特殊情况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二)限建区指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入限建的村庄范围。限建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允许利用旧宅基地翻改建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或通过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村民住房需求。无房户、住房困难户若符合保 7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需求。(三)适建区指厦门市村庄空间布局规划中除禁建和限建以外的其它区域。适建区内可申请新建农村村民住宅和旧房翻改建。适建区内利用村庄内部旧宅基地、零星空闲地新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受地形等特殊因素制约的山区村庄可以申请村民独立建房;新增成片农村村民住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分配”方式集中联合建设;城镇化水平较高、宅基地供需矛盾突出的村庄,鼓励集中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增加村民住宅有效供给;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村民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保障性住房。条 第十条 新增宅基地应避开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文物保护范围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第十 一条 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区政府受托实施。区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镇(街)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镇(街)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 8度方案,报区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在村集体内部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市资源规划局翔安分局要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协助区政府办理农转用手续。第四章 申请条件第十 二条 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必须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先规划、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对确需选址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组织论证,依法申请规划调整。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第十 三条 条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 9宅的;(二)登记结婚后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街)、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六)因改善住房条件,改造危旧房,需要在原址扩建(含加层)、翻改建,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行拆除旧宅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后异地新建的;(七)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长期在本村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原户口在本村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士官或义务兵复员回乡、大中专学生就学回乡的;(五)原户口在本村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乡的;(六)户口由外地迁入本村的其他情况(包括户口迁回时间界定)应由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确认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中,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企业工作人员(含离退休)的,均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属编外员工或辞职的除外)。申请户成员从业单位性质不清的,可要求申 10请户成员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社保缴交清单和个人声明等佐证材料。第十 四条 条 认定为“一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居)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人以上(含 2 人)家庭。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年满 18 周岁、已经确认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成员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每个申请户必须是包含户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人、赡养对象的村民家庭。(二)对“一户”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在一户内;2.未成年人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当与父母在一户内;3.其他特殊情况应经村(居)代表会议集体会审后决定。(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户口不在一起,属于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一是能提供结婚证、另一方身份证、户口簿,若另一方有工作单位必须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未享受过政府政策性住房的证明,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必须经所在地镇(街)审查未申请过宅基地;二是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未能提供失踪方身份证、户口簿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档案馆出具的有效的婚姻关系影印件,公安机关 11再协助出具相关身份证明。2.村(居)两委必须加强对离婚夫妇申请新宅基地的审核。已经申请过宅基地的离婚夫妇必须重新组建家庭后才可以申请新宅基地,且原来已经参与过宅基地申请的不纳入计算份额;离婚前未申请过宅基地的可以正常申请。3.申请户中的家庭成员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过...

篇二: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一、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加快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确方向,发挥村党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实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深入推进集体林权、水利设施产权等领域改革,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农村改革试验区等工作。

   二、 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把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分类有序退出超载的边际产能。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科学划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区域,健全水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和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力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继续开展退耕还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把所有天然林都纳入保护范围。扩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建立成果巩固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有效防范外来生物入侵。

   (二)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弃农膜回收、病虫害绿色防控。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扩大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范围。推进重金属污染耕地防控和修复,开 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加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力度。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县乡两级农村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农业功能区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在重点生态区位推行商品林赎买制度。健全地区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购买、森林碳汇等市场化补偿制度。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推行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工代赈做法,提供更多生态公益岗位。

   (四)增加农业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运用现代科技和管理手段,将乡村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生态经济的优势,提供更多更好的绿色生态产品和服务,促进生态和经济良性循环。加快发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冰雪海上运动、野生动物驯养观赏等产业,积极开发观光农业、游憩休闲、健康养生、生态教育等服务。创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示范村镇和精品线路,打造绿色生态环保的乡村生态旅游产业链。

   三、 提高农村民生保障水平,塑造美丽乡村新风貌 乡村振兴,生活富裕是根本。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要求,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把乡村建设成为幸福美丽新家园。

   (一)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高度重视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推动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农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加强职业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绝大多数农村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更多接受高等教育。把农村需要的人群纳入特殊教育体系。以市县为单位,推动优质学校辐射农村薄弱学校常态化。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并向乡村倾斜,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多渠道转移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序落户,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加强扶持引导服务,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 大力发展文化、科技、旅游、生态等乡村特色产业,振兴传统工艺。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鼓励在乡村地区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鼓励农民勤劳守法致富,增加农村低收入者收入,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保持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

   (三)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加快农村公路、供水、供气、环保、电网、物流、信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以示范县为载体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实施通村组硬化路建设。加大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力度。推进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制定农村通动力电规划,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做好整体规划设计,加快农村地区宽带网络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步伐,开发适应“三农”特点的信息技术、产品、应用和服务,推动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应用普及,弥合城乡数字鸿沟。提升气象为农服务能力。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紧研究提出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做好农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巩固城 乡居民医保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将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创新多元化照料服务模式。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

   (五)推进健康乡村建设。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大力推进农村地区精神卫生、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改善条件。加强乡村中医药服务。开展和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妇幼、老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倡导优生优育。深入开展乡村爱国卫生运动。

   (六)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种举措,稳步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坚持不懈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大力开展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粪污治理,加快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努力补齐影响农民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总结推广适用不同地区的农村污 水治理模式,加强技术支撑和指导。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北方地区农村散煤替代,有条件的地方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和新能源利用。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强化新建农房规划管控,加强“空心村”服务管理和改造。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开展田园建筑示范,培养乡村传统建筑名匠。实施乡村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持续推进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建设。

   四、 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把实现乡村振兴作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共同行动,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乡村全面振兴。准确把握乡村振兴的科学内涵,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注重协同性、关联性,整体部署,协调推进。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加快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和发展走势分化特征,做好顶层设计,注重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典型引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层层加码,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久久为功,扎实推进。

   五、 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5 年来,粮食生产能力跨上新台阶,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迈出新步伐,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农村民生全面改善,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显著加强,农民获得感显著提升,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三农”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良好基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最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农业供给质量亟待提高;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不足,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欠账较多,农村环境和生态问题比较突出,乡村发展整体水平亟待提升;国家支农体系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改革任务繁重,城乡之间要素合理流动机制亟待健全;农村基层党建存在薄弱环节,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待强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是一个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我们有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有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有亿万农民的创造精神,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有 历史悠久的农耕文明,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立足国情农情,顺势而为,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谱写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新篇章。

   六、 目标任务 到 2020 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

   到 2035 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 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宜居乡村基本实现。

   到 2050 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资料来源:《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篇三: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2022- - 2024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以规范宅基地使用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机制,走出一条“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为全县逐步建立依法公平取得、多种形式保障、权利权能清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改革试点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守底线,改革创新。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村宅基地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探索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路子,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

   政府引导,集体主导。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提供有效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使改革成果惠及广大农民。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积极探索,统筹推进。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先试先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坚持把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与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壮大集体经济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改革合力。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探索,全乡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基本摸清;全面完成 4 项基础性工作;7 项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进一步厘清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退出、使用、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四项基础性工作 1.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对全乡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开展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对一户 多宅、超占面积、闲置房屋、村内空地、附属设施、户籍信息等进行准确登记,掌握全乡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不断完善宅基地档案。

  2.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根据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农村居民转移规律,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科学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

  3.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妥善制定分类处置办法和措施化解处理。

  4.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乡(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乡乡“一窗综合受理”建设,让农民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切实保障妇女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对在确权登记中发生矛盾或提出异议的,应按有关确权程序进行化解或明晰。

  (二)开展“两完善、两健全、三探索”等七项试点任务 1.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组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作用,注重发挥 村民委员会综合协调功能。有序推进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推选理事会(村民理事会)成员,确立理事会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明确理事会权利义务及制度,有序推进“宅改”。完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程序,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坚持“一户一宅”合理分配和保障“户有所居”两手齐抓,不断健全宅基地管理审批制度,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管理宅基地的水平和能力,实现农村宅基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及有偿使用,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的运行机制。

  2.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审批机制,严格落实农户申请、组级把关、村级审核、乡级审批、县级备案指导的工作要求,完善“一户一宅”合理分配、村民理事会履职等一系列宅基地规范管理审批制度。乡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主责,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对照宅基地“一站式服务”要求,理顺审批职责,制定完善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坚持宅基地审批台账管理、宅基地审批月报、备案等报送制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落实县级备案、核查、联合巡查、“农转用”批准等制度。各村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明确 承担宅基地监管职责的专业规范管理机构,赋予村级协管责任,落实农村宅基地“三员”网格化监管队伍工作巡查制度。强化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相关执法职责。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建房中途巡查到场、建成检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加强农房质量和风貌管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监管制度。

  4.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优化宅基地收益分配,建立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强收益分配监管。坚持集体经济性质,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让土地增值收益在农民和集体间合理分配。一是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二是合理确定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择位竞价、使用权流转后集体合理取得的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三是鼓励宅基地收益分配形式多元化。不局限于货币补偿,坚持资产分配与资本分配相结合,鼓励将农民就业机会增加、集体福利提高等创新纳入收益分配内容。宅基地收益分配方案应由农村集体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有效形式确定,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 益,增加农民财产收入。四是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当收益的内容、金额、分配的方式、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对分配方案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需由半数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起并提交调整内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调整后的分配方案在本集体进行公示。

  5.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开展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明确集体成员的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一是科学界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以户籍关系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土地承包、生产生活、居住、集体义务履行及集体福利等情况,着力解决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无标准”的问题。二是坚持“一户一宅、户有所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完善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户的界定、分户条件,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公平合理分配,确保“户有所居”。三是积极探索保障农民居住需求的多种方式。结合城乡融合发展,出台优惠政策,引导自然资源禀赋差或边远山区符合建房条件且自愿放弃在原村建房的农民,向中心村庄或城乡集中,壮大集乡人口规模;对集乡规划范围内的农民建房需求,探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保障户有所居。坚持从实际出发,始终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大跃进、一刀切, 不强行推进村庄撤并,不强制农民搬迁上楼,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6.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一是制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相关制度及方案,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安置补助办法。对永久退出宅基地的,由集体给予合理补偿。二是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参考基准地价商定补偿费用。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相关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表决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产权人应签订相关协议。补偿费用可从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或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收益中列支。三是健全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盘活机制。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整治利用,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对盘活闲置、废弃的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结合新农村建设、厕所革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乡村建设行动,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大力推进“秀美乡村”建设。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首先用于本地农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要。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展闲置宅基地利用空间,彰显闲置宅基地价值。 创新“一村一品”理念,利用村庄“四荒”地、空闲地种植果树或花卉苗木,促进林果业及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产业发展。四是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城乡融合、产业融合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入市制度办法,优化入市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大力推进产业入乡进村,鼓励工商资本利用退出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建民宿、建车间、办作坊,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挖掘农村潜在劳力资源,实现村村有产业、人人有活干。暂不能利用的闲置农房闲置宅基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储。

  7.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摸清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建立有偿收益收缴和使用的管理制度,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实行一村一策,封闭运行。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强化措施,健全对超占多占宅基地收取有偿使用费的长效机制,保障有偿使用费收取到位。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部成员通过转让、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流转方式,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2 年 4 月)。成立琉璃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组织召开乡、村、组三级动员大会,统一思想,全面部署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二)培训宣传阶段(2022 年 4-5 月)。开展宅改工作业务培训,发动开展工作宣传,培养懂宅改政策的“明白人”,引进会调处宅改纠纷的“智慧人”、组建推宅改工作的“关键人”,参与宅改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人员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村到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三)启动试点阶段(2022 年 5-12 月)。结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四项基础性工作。按照“一乡一村、示范先行、统筹推进”的原则,完成试点村的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依法推选理事会,开展宅基地改革试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序开展宅基地资格权认定,选择若干村组审慎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集体主导作用,精心选择村民理事会战斗力强、积极性高、有代表性的自然村打造不同模式的改革示范样板点。

  (四)分批实施阶段(2023 年 1 月-2024 年 5 月)。不断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机制,开展中期评估,各村用一年半时间分批次稳步推进完成改革试点。坚持边推开边完善、边巩固边提升,逐步固化规范管理相关制 度性成果,探索建立可行、管用、易操作、管长远的长效管理机制。力争做到宅基地规范管理基本到位、宅基地使用和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基本到位,推动实现宅基地调查摸底和数据更新系统化、村庄规划编制可视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化、确权登记颁证凭证化。

  (五)完善提高阶段(2024 年 6 月-10 月)。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全面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六)总结上报阶段(2024 年 10-12 月)。根据省级考核评估办法,全面系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各项制度及暂行办法运行情况,迎接省、市、县级考核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纳入我乡重点改革任务,成立琉璃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任双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协调、监督、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农业农村办公室。各村均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宣传,统一思想。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和规范村民建房宣传,形成建房户自觉依法申请、村民自觉相互监督、监管队伍自 觉履职、违法建房从严查处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大力营造改革氛围,做到家喻户晓。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

  (三)强化考核,责任到人。乡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违规审批、监管缺位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村,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等处理;对新增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的村(场、社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将农民宅基地改革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乡宅基地改革领导小组进行评估排名。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村干部、党员干部等重要人员的带头作用,对工作落实好的村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篇四: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第19卷第5期2020年10月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Jiangnan 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V01.19 No.5Oct. 2020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与实践张勇1,周丽1,李银2(1.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2.滁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安徽滁州239001)[摘 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以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但如何推进“三权分置”已成为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进行梳理,对已有的实践样态进行比较,主要包括试点地区的“义乌模式”和非试点地区的“象山模式”和“旌德模式”.发现这三种模式实施目标及特征存在差异。鉴于此,文章提出创新行使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形式,探索和建立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认定获得与禁止对外交易机制,以及构建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机制等建议。[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梳理;实践样态[中图分类号]F301.1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6973(2020)05 0060 08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宅基地制度作为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乡村社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离土离乡”,从乡村到城市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虽然大量农村人口转移进城,但是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农民与宅基地之间的“脐带”关系却难以割断。[11当前,在加快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弊端开始凸显: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加上宅基地有偿退出与集体收回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进城后宅基地大量闲置且难以盘活,宅基地和农房低效利用现象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国家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与农民实现宅基地财产功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成为“沉睡的资产”。[2]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有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相继出台。[31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包括宅基地改革在内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随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15个县(市、区)拉开帷幕,其中浙江省义乌市作为试点地区于2015年4月在全国率先提出并探索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6年,义乌市出台具体文件对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容进行明确。Mo在上述有关背景下,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为破解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封闭流转限制及实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功能提供了新思路,[51同时,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也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目前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阐释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具体包括:(1)“三权分置”的内涵是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拓展宅基地产权权能,以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63(2)“三权分置”框架下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属于白物权,是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母权”。[73宅基地所有权权能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管理、监督,是政府治理职能的具体实现形式。[8](3)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与60[收稿日期]2020—07—20[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安徽省不同地域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模式-0机制创新研究”(AHSKQ2019D104)。[作者简介]张勇(1983 ),男,安徽滁州1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土地制度、土地利用与乡村发展等;周丽(1996一).女。安徽铜陵人,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土地制度与政策;李银(1980一),男,安徽滁州人,滁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协调科科长。万方数据 农地“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相似,是依附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身权,旨在保障农村居民“不失所”。E9](4)在“三权分置”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旨在实现市场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以实现土地财产价值,[1叩不仅可以摆脱使用宅基地的身份属性束缚,[1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成员利用宅基地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促进宅基地流转和增加农民收入。[121虽然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已经在一些地区陆续开展,但从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总体上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梳理以及实践样态比较分析的成果鲜有报道。鉴于此,在国家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乡村振兴背景下,本文试图在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各地探索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样态进行比较,进而提出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建议,以期裨益于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宅基地制度创新和实践指导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梳理(一)中央政策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有关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经历了如下过程:2018年1月,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我国将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并指出要从法理层面探索“三权分置”的实现方式,从而为宅基地制度顶层设计奠定理论基础;2018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中正式提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从中央已出台的政策可以看出,现阶段虽然中央已明确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方向,并使用了农户资格权、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等较为通俗的政策语言,但上述相关政策性表述并不等同于法律概念,It s]有关文件既没有对宅基地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涵及其实现形式加以明确,也没有对如何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加以明确。(二)地方政策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来看,义乌市于2015年在全国最早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2016年,义乌市在出台的《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④中正式确立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体系,系统构建了“1+7+9”的制度体系②,即“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九个细则”⑧,义乌市在这些政策框架下先行先试,取得了多项宅基地制度改革成果。2018年6月,湖州市德清县出台《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④,提出“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管理”,并对“三权”做了规定:一是宅基地所有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行使;二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以“户”为单位统一行使资格权,资格权人在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其退出资格权;三是鼓励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允许农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除了上述试点地区以外,2018年3月,河南省在出台的《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2018年4月,湖南省出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局面的意见》⑨,明确指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或下乡租用农村闲置房用于返乡养老或开展经营性活动”。2018年7月,山东省在出台的《关于①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www.yw.gov,.on/11330782002609848G/bmxxgk/11330782002609434C/02/xzfg/2018lO/t2018101 9—3042909—2.html。②李风.《“1+7+9”制度体系探索农村宅基地的“义乌智慧”》,http://www.yw.gov.cn/11330782002609848G/a/zwzt/xspzd/201708/t20170830—2873703—2.html。③ 义乌市发改委.《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9项细则正式实施》,www.yw.gov.cn/11330782002609848G/bmxxgk/113307826651856440/06/tzgg/201806/t2018063033536262.html。④德清县政府办.《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www.deqing.gov.cn/art/2018/8/2/art 1029 348224.html。⑤湖南日报.《湖南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局面的意见》,http://www.hnzy.gov,.cn/Info.aspx?Id一1713&.Modelld—l。6]万方数据 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中对集体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形式及保留、退出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放活后的具体用途等做了明确规定。2018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出台《嵊泗县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试行)》①.该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所有权人,要维护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调整、监督和回收等权能;宅基地资格权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确保户有所居、“一户一宅”和所有权性质不改变、成员资格不改变的前提下,其他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合法流转途径获得宅基地使用经营权。从地方已出台的政策情况来看,浙江省最早在全国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其中,义乌市作为33个试点地区之一,在全国率先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并成功写人中央一号文件,标志着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成果转化为顶层设计。作为试点地区的德清县也是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一系列政策,并对宅基地“三权”的权利设定和取得加以明确规定,例如:在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方面,规定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农户资格权方面,规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并允许自愿有偿退出。嵊泗县出台的政策中也对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权能、资格权主体及宅基地使用权放活条件等做了规定,并首次提出宅基地及住房使用经营权的概念.与中央政策中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创新性地使用了宅基地经营权的概念。山东省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主要是为了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不仅明确规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人的权能范围、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形式以及退出资格权的条件,还创新性地提出保留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条件和重获条件,同时明确了城乡居民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利用宅基地从事经营活动。河南省虽然也依据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路.且具体表述与中央一号文件都完全相同,但河南省出台的政策中既没有对如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及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内涵、认定主体与程序、确权方式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放活的主体、范围、用途、方式、年限等有关内容。湖南省则根据中央一号文件不仅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放活的主体、路径、用途等,同时还明确提出可以利用宅基地及农房开展经营性活动。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样态自2015年以来,全国部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和其他非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实践样态,如试点地区的浙江“义乌模式”、非试点地区的安徽“旌德模式”、浙江“象山模式”等。_140(一)试点地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为了破解城市发展用地日益紧张而农村存量土地资源亟待盘活利用的僵局,义乌市以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抓手。在借鉴其他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基础之上,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设计,首次提出“农户资格权”概念,经过三年多探索,取得了多项改革成果,系统破解了城乡发展中“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地该怎么盘活”等诸多现实问题,激活了农村“沉睡”的土地资产,保障了农民公平分享宅基地流转增值收益,[15]为其他地方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成功经验。浙江“义乌模式”的初衷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改变的基础上,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拓展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旨在坚守农村土地公有这一底线条件下,允许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户保留资格权,同时让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他社会主体都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宅基地权利体系重构及实现宅基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让村集体、农户、社会主体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让村集体和农户共享宅基地增值收益,实现农民家庭财产性收人增加。具体而言,浙江“义乌模式”主要做法如下:一是创新宅基地制度改革顶层设计,构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体系。2016年,义乌市先后出台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九个细则”,从宅基地取得、置换、权能扩展、有偿使用、自愿退出、入市流转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创新。2017年,义乌市在全国又率先建立覆盖全市所有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公布了《义乌市宅基地基准地价》④,分不同区域制定了宅基地基准地价,为宅基地人市流转及①嵊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嵊泗县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试行)的公告》,http://www.shengsi.gov.cn/art/2018/lO/29/art1354788 22497375.html。②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义乌市宅基地基准地价的通知》.http://www.yw.gov.on/11330782002609848G/a/04/01/201710/t20171010一3518182—2.html。62万方数据 价值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这些都为义乌市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奠...

篇五: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 X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X 发〔X〕1号)的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X 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X 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X 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X〕1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扎实推进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颁证,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X〕1 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X〕1 号)。

   (三)《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 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X〕119 号)。

  (五)《中共 X 省委 X 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X 发〔X〕1 号)。

  (六)《中共 X 省委 X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X 发〔X〕1 号)。

  (七)《中共 X 省委 X 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X 发〔X〕24 号)。

  (八)《X 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X 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X 不动产登记联席办发〔X〕1 号)。

  三、工作任务 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成果,稳步推进房屋所有权调查,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房屋)全部纳入本次调查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X年底前为所有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房屋所有权登记合规有效。

  (二)房地一体原则。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承接前期农村地籍调查结果和数据库,做到房地主体一致。房地权利主体不相符的,应当重新确认权利主体。权籍调查要覆盖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和死角。

  (三)试点先行原则。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开展此项工作要遵循“先易后难、试点先行”的原则,以点带面,逐步展开。

  (四)尊重历史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违法超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后再进行确权登记。同时,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统筹兼顾,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稳定连续原则。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X 年 1 月—4 月) 1.制定方案。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推进。

   2.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作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协调筹措资金,确保 X 年 6 月底前,各县(市、区)农村权籍调查技术单位全部确定到位。

  3.准备资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印制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所需的各种资料,整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包括影像资料、地籍调查资料、登记发证资料和数据库等。

  4.宣传动员。各县(市、区)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博、微信等媒体,向广大群众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法规,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5.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将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流程、表簿证填写、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作为重点,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切实提高成果质量。

  (二)试点推行阶段(X 年 2 月—6 月) 各县(市、区)要先行选择 1 个有代表性的行政村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试点。X 区作为我市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探索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方法途径。

  (三)全面展开阶段(X 年 6 月—X 年 11 月) 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全市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X 年 12 月底前,力争完成权籍调查总任务量的 70%,完成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任务总量的 50%,X 年 11 月底前全部完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X 年 12 月底前) 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 X 年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工作状态,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仍由原 X 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二)强化主体责任。由市、县两级政府主导,依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给予业务指导。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做好规划指引工作,由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具体负责对农村房屋建设现状进行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农村房屋的认定补办住建手续提出相关意见,并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市农业、林业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加强督导。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改革任务,市、县两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指导,全程跟踪,定期将工作推进情况向市、县两级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对于工作开展过程中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管理散漫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督查。

  (四)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落实本级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的经费。同时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确保成果质量。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内外业资料、成果以及数据库建设进行逐项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程序合法,外业测量精确无误、符合规程,数据库建设功能齐全、符合建库标准,最终确保所有成果合规有效。

  

篇六: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 1 - 余姚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乡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全力打造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 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和闲置农房激活利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甬农办〔2019〕3 号)、《中共余姚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打造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区的决定》(余党发〔2018〕1 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改革(以下简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步开展我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为主体,以“夯实宅基地保障功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坚决维 - 2 - 护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经验和模式,推动全市农村建立“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权利权能完整”的宅基地使用和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1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在守住“土地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前提下,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先行先试。

  2 2 .坚持规范运作、实事求是。严格规范运作,科学制定和实施规划,充分考虑我市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保证改革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

  3 3 .坚持利益共享、 多方共赢。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兼顾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资源和谐利用。

  4 4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注重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全域整治等工作相互衔接,盘活现有资源,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改革合力。

  三、具体目标 - 3 - 1 1 .建立可持续的宅基地分配和保障机制,维护农村村民宅基地基本权利,控制农村宅基地总量,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

  2.完善农房(宅基地)用益物权,规范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机制,丰富农房(宅基地)财产权益实现形式。

  3.探索农房(宅基地)激活利用有效途径,建成涵盖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的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增收。

  4.围绕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利用,扶持发展旅游度假、民宿经济、养生养老等乡村产业,推动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四、工作内容 1 1 .完善宅基地取得及权益保障制度。在充分调查现有宅基地存量及其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整治搬迁、农村住房困难户解决方案等各项政策,重新制定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宅基地取得的对象、方法和程序。以落实“一户一宅”为指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文化传承的美丽乡村,鼓励通过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统规分建等多种方式取得和腾退农村宅基地。(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2 2 .明晰农房(宅基地)产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43 号)要求,立足余姚市实际情况,坚持“尊重历史、于法有依、于事有据”,根据我市现有管理资料档案和历史沿革处理机制,区分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明确工作责任,妥善处理农房(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夯实农村住房的不动产权登记基础,将农村住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理顺登记职能,明确登记办法,规范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 3 3 .构建农房(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充分利用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成果,建立包含农户户籍、现有农房状态、农房关联情况、建房(购房)纪录、农房流转纪录等信息的农房(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建房资格的数字化审核。同时,广泛开展闲置农房调查排摸,结合农房水电用量监测等手段,搜集闲置农房信息数据,将闲置原因、时间、自然状况、盘活意愿等要素信息补充完善到基础信息数据库中。通过对闲置农房(宅基地)数据信息的动态分析,为统筹推进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指导。(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 4 4 .建立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制定农房(宅基地) - 5 - 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规范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的基础上,允许农房(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入股或其他合法方式盘活流转。各乡镇(街道)落实工作力量,规范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程序,开展使用权流转鉴证,在符合流转年限、规模、业态等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涉及需要抵押贷款的,转入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核发抵押登记证明。(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5 .建立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审批制度。制定农村流转农房(宅基地)改造暂行管理办法,规范改造审批流程,简化改造审批手续,提高闲置农房(宅基地)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允许闲置农房(宅基地)流入方根据流转合同约定和业态经营、规模化经营需要,依照审批规定对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适当改造,改造方式包括原拆原建、局部改扩建、房屋结构加固、外立面改造、内部装修升级、屋顶改造、阳台改造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 6 6 .建立农房(宅基地)盘活金融支持制度。支持商业银行深 - 6 - 化农民资产受托代管融资试点,引导银行机构开展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及抵押贷款,解决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中翻修、装修、经营等必要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经济、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还款履约保险、民宿综合保险。探索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缓释和补偿机制,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防范控制金融风险,着力提高支持农房(宅基地)盘活所需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可持续性。(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7 7 .探索农房(宅基地)有偿退出和有偿调剂制度。逐步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推进建设用地城乡统筹利用,自愿退出的宅基地,规划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寻机开发项目以实现建设用地入市;规划为农村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配;规划为农用地的,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过城乡增减挂钩,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使用。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地上农房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各乡镇(街道)自行制定,一般不低于宅基地基准地价。同步建立宅基地有偿调剂使用制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差别化的有偿调剂使用标准和缴费办法,探索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宅基地有偿调剂使用制度。禁止城镇户籍人员购买农房(宅基地),因依法继 - 7 - 承及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分区域分类分档收取有偿使用费,并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偿使用费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8 .建立宅基地民主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的民主管理办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制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确保收益分配公开透明、有章可循,让农民长期共享土地增值收益。(责任单位: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五、保障措施 1 1 .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宅基地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监督人员,全面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在农业农村局设立农房办,落实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闲置农房激活利用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改革任务高 - 8 - 效快速推进。

  2 2 .健全运行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风险评估等。建立工作考评和动态管理制度,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纳入重点考核内容,开展分项分阶段考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 3 .开展风险管控。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建立公开畅通渠道,及时做好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建立改革风险预警、评估、防范、处置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有效防范改革中的风险问题。

  4 4 .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加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实务培训,提高各级干部政策执行能力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落地。

  5 5 .实施容错免责。对积极推进改革工作,但由于改革的不可预见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出现问题、矛盾的,根据宁波市、我市有关容错免责文件精神,进行免责处理。

   附件:1.余姚市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办法 (试行) 2.余姚市金融支持农房(宅基地)盘活实施意见(试行) - 9 - 附件 1 余姚市农房(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农房(宅基地)流转市场,规范农村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行为,更好激活农村存量资本,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个人对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利用宅基地依法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人作为转出方,将农房(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流转给转入方使用,并由转入方向转出方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宅基地)流转使用权,是指农房(宅 - 10 - 基地)在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挂牌成交并经鉴证后,转入方取得一定期限内使用于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的权利。流转后取得一定期限的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的转入方,为农房(宅基地)流转使用权人。

  第二章 流转规则 第六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遵守“自愿、公开、有偿”原则。流转范围不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期限不超过 20年。

  第七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流转交易的农房(宅基地)权属无争议,且能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并具有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真实意愿; 第八条 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统一通过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出方为村集体的,按《余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流出方为个人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农房产权人可以通过“浙里办”发起农房使用权交易申请或者委托所在村提交申请。按实填报信息,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等。

  (二)村级初审:申请信息和相关材料由所在村进行初步审核, - 11 - 信息有误、材料不全的退回并通知当事人。初审通过的,推送给镇级审查。

  (三)镇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情况设定转入方资格条件。

  (四)发布信息:流转申请通过审查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相关流转信息,并对转入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五)签订合同:流转双方签订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见附件),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九条 流转交易成功后,需要在产权交易平台备案存档,除上传合同外,还包含以下存档信息: (一)农房(宅基地)基本信息:坐落位置、不动产权证号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间数、层数、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合同期限、交易价格及增长方式、付款方式等 (二)出让人及受让人基本信息: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法人组织代码、地址、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登记发证 第十条 流转双方可持流转合同、鉴证书、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在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到农业农村局办理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证书。农房(宅基地)流转使用权证书仅作为流转 - 12 - 凭证,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第十一条 允许转...

篇七: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坚持用地规划引领 充分发挥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作用,严格按照《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梳理当地村庄规划编制情况,明确各地应编尽编村庄规划名单和数量,并制定县级层面的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2021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 5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并完成县级层面无需编制规划的村庄建设管控规则制定,满足全域乡村建设需求;2022 年底前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总数的 80%(含原先已编制、经评估可继续使用的);2023 年底前全面完成应编尽编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实现村庄规 划管控全覆盖。已批复的村庄规划应抓紧完成规划数据库,并按规定在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正在编制及计划开展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同步建立规划数据库,报批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村民建房建设层数和建筑面积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 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 200 平方米左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区) 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规定办理。

  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规划确定的农村宅基地属村民承包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由村集体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内部调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优化审核批准环节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 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要求,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环节,规范乡(镇)审批工作,依托全省统一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强化部门信息共享互通,加强乡(镇)审批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鼓励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

  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村委会要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村民应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 号),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 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和风貌管控要求的宣传,督促指导乡镇落实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镇村干部培训要普及建筑立面图集和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知识,提升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能力。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各县(市、区)要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鼓励农民自建房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或县级立面图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图应符合“七要素”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各县(市、区)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 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执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

  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 6 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鼓励原址小片区翻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的前提下,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优化村庄院落布局,促进村庄有序更新。

  加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在经政府确定公布并拥有合法产权的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内居住,且无其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根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需要,在收回原宅基地,并将相应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房屋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由政府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允许其申请新宅基地和新建住宅。

  加强废旧宅基地复垦利用。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将闲置废弃、零星分散的农村宅基地按照符合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坡度要求复垦为耕地,加强新增耕地种植管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 号),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 号),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 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积极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强化乡(镇)的执法权限和执法力量。要充分利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科技手段,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移送的及时移送,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加快处置化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落实资金扶持政策 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列入省级村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小区设计费及按照试点设计方案建设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给予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地要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银行+村集体经济组...

篇八: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政策解读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2020 年6 6 月 23 日 基本概念宅基地管理宅基地改革1 12 24 4相关问题 3 3目 目 录 一、基本概念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法律依据关于土地按所有权分 国家所有土地  农用地耕地(含农户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林地、草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可利用类型为“四荒地”(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关于土地按土地用途分 关于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按所有权分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 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公益性设施用地,如教育、医疗、交通、文化娱乐等服务,主要为村中小学、卫生站、村委办公室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用、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使用用途分 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中农发 〔 2019 〕 11 号文)用地主体:农村村民用 途: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性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关于宅基地何为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不严谨、不科学)原自然资源部门解释(百度) 关于宅基地宅基地制度基本特征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 基本居住 权利。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现代化进程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疫情期间尤为明显。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 宅基地归生产队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首次 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 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分配制度,明确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的新体制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有保护 、 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关于宅基地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保障农民宅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宅基地何为“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部分地区的规定: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按粤农农规 〔 2020 〕3 3 号文规定,要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公安分户:以户口薄登记为准,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符合地方规定的分户审批条件的,未单独办理户口簿的也可认定为“户”。“ 房地一体 ” 确权登记分户: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一户。县级政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辖区宅基地供应情况,对分户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宅基地何为一 “户”?供参考江西余江分户条件:一个儿子随父母同住不再分户,两个儿子满22岁可分两户。浙江象山分户条件:已领取结婚证书或已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宅基地管理 出台背景• 2018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业农村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组建农业农村部 。 出台背景11号文件,要求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 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20199 月 月6号文件,明确两个部门在 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职责和程序,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紧 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201912月 月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规范审批管理流程,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乡镇政府 承担属地责任(包括县级政府) 健全机构,充实力量 承担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 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部门职责市县政府 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指导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主动入位,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 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村级组织 建立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 承担村级审核责任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机制 部门职责 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 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宅基地利用 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现状、需求调查 参与国土空间规划 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农业农村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 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依法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 不动产确权登记。部门职责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 规划许可(用途管制)部门协调机制自然资源部门 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分配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住房报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不动产统一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宅基地管理环节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农业农村部门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开展规范审批管理乡镇政府要依托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 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窗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用水用电其他相关部门水利林业联审联办 数字政府规范审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建房类型包括 原址翻建 、 改扩建和异址新建,均需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另,文件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翻建01改建 02扩建 03原址 异址新建建房类型 规范审批管理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 “ 一户一宅 ” ,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面积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 ,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 ,禁止未批先建 、 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 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限定标准 。《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分配原则 •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按 “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 户有所居。规范审批管理宅基地分配原则 宅基地审批管理全生命周期 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申请材料• 申请理由• 拟用地位置和面积• 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理签署意见 报送乡镇政府规范审批管理会议讨论 真实有效 村庄规划 相邻权利人意见村级审核一(宅基地所有权在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理• 申请理由• 拟用地位置和面积• 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签署意见 报送乡镇政府会议讨论 真实有效 村庄规划 相邻权利人意见如果 没有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村级审核二(宅基地所有权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审批管理 公布公示• 《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受理乡镇审批部门联审联办整合资源力量集中办公(推荐)鼓励各地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规范审批管理乡镇审批 规范审批管理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 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农业农村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是否满足用途管制要求;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林业、水利、电力等按部门职责审核相关内容。乡镇审核内容 规范审批管理• 丈量批放• 确定建房位置• 出具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 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丈量批放到场 建成后核查到场 不动产登记 动态巡查• 核发“房地一” 体” 农村不动产权证审批后管理申请审核到场• 审批前 规范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 五公开” 制度 规范审批管理 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 在乡镇审批原则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当地工作实际的审批管理制度。审批前 审批后 建立审批管理台账 ,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审批材料报备 , 于每月3 3 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乡镇审批工作内部管理 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 参照 农经发 〔 2019 〕6 6 号文通知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 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 2 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遵循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编号规则。• 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参照乡镇政府执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工作要求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批准书的编号规则: :•编号数字共16位;•1 1- -6 6 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 7- -9 9 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 10- - 13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14- - 16 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工作要求 “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断层” “断档”。 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协调指导,贯彻落实情况请于 2020 年6 6 月10 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严肃工作纪律 工作要求 一 套制度(审核、资格、退出、有偿使用) 一本台账(包含房、地、产权人、资格人) 一个村规民约 一 份明 白纸 一个 会议 一幅 宣传横幅 一 个机构(理事会或宅基地管理委员会) 一组 图挂 墙 一 名专员(宣传员、巡查员、网格员)管理 服务重心下沉 一个 窗口 两 个机构(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和综合执法机构) 三到场制度 五 公开 制度 动态 巡查(1、村级巡查专员;2、无人机、卫片、农村建筑工匠) 建立 部门间(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政数局、水、电、林业等部门)、县级部门与镇村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①管理环节衔接畅通(用地规模、指标、村庄规划落地);②信息共享互通(住房风貌管控、不动产统一登记)) 政策 顶层设计(管理、执法、改革、利用) 搭建 信息管理 系统 及时 总结和宣传县级部门 乡镇政府 村级组织 “宅基地违法建设” ≠ “农...

篇九: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XX 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全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强基础、严规范、分类推、建体系、促改革”的工作思路,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稳慎推进,夯实工作基础,理顺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路径和办法,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贡献 XX 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慎推进,“三权分置”。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积极稳慎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 形式。

  ——坚持党建引领,农民主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聚焦主要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坚持制度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分类探索多种方法路径,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以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乡村建设行动和乡村产业发展,提高改革系统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2022 年,我镇先选择石山村委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试点工作,重点推进我镇农村宅基地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查清分类、确权登记颁证等四项基础工作。到 2022 年底,全镇建立起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机制、管理机构队伍和镇综合执法体系,在示范村里形成一批宅改先行经验典型,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宅改工作打好样板基础。

  到 2023 年底,总结我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并探索出一套适合我镇现状,具有 XX 特色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制度,在全镇整体稳步推进,逐步固化试点工作成果。

   到 2024 年底,全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制度机制、管理机构队伍、镇综合执法体系全部健全,宅基地规范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探索出具有 XX 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和改革成果,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更加健全、权益更有保障、利用更加有效、管理更加规范,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先行”镇建设,做实农村宅基地基础工作,率先在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体系、摸清现状底数、推动盘活闲置宅基地等方面出典型、出经验。努力打造宅基地制度改革的“XX 样本”。

  二、试点主要内 容 (一)完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机制。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用,明确权利义务,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管理行为。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职责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重大事项程序,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二)探索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和登记工作,着力解决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无标准”的问题。按照一户一宅、限定面积原则,细化以农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探索通过分配宅基地之外 的其他方式实现宅基地资格权的多种路径。

  (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落实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农民自愿申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政策。建立健全退出宅基地价格评估和补偿机制,对退出的宅基地开展有序整治利用。确保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首先用于本地农民建房、乡村产业发展、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要。

  (四)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重点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超标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的有偿使用制度,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标准和方式。

  (五)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宅基地征收、退出、经营等收益主要由农民获得的保障机制。将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后集体取得收益部分,作为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有效形式,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认可、切实可行的宅基地收益分配实施办法,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宅基地增值收益。

  (六)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持村级初审、乡级审批、区级监管的原则。镇政府切实履行宅基地审批主责,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多审合一”要求,理顺审批职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联审联办制度,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 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镇政府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及林业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健全宅基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对集体宅基地管理情况的监督机制。整合资源,加快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明确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赋予村级协管责任,依托村级网格员组建村级宅基地协管员队伍。强化镇综合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相关执法职责。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加强农房质量和风貌管控,鼓励在农房建设中优先采用通用图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监管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建立审批报备、核查等制度,强化镇政府对宅基地管理。注重数字赋能,推动宅基地数字化审核审批。

  三、基础工作 (一)摸清农村宅基地底数。建立完善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在充分共享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成果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规程,运用遥感、航测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农村宅基地数量、布局、 权属、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健全包含宅基地权属、审批、使用等信息在内的农村宅基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完善。积极探索宅基地规范管理智慧平台建设。

  (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在农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下,按需有序保质保量做实“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3年时间完成应编类村庄规划修订完善工作。探索建立规划“留白”机制,指导和监督农民严格按规划开展农房建设。健全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和计划指标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建房用地需求。提升村庄村容村貌,加大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民居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保护力度,保留乡村景观风貌。涉及传统村落和不可移动历史文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三)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采用不同方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处置办法,细化相应的化解措施,结合相关工作妥善处理。

  (四)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库。探索乡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一窗综合受理”,让农民办 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探索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成果实时更新。强化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在农村管理中的应用。切实保障妇女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对在确权登记中发生矛盾或提出异议的,应按有关确权程序进行化解或明晰。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2 年 2-6 月)。镇、村两级明确承担宅基地管理职责的机构,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工作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研究制定宅基地审批和监管试行制度及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并根据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有关文件。

  (二)先行先试阶段(2022 年 7-12 月)。在做好调查摸底、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历史遗留问题查清分类、确权登记颁证等基础工作的同时,明确镇政府宅基地执法巡查机构及村级协管工作,强化执法手段,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党建引领,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民主调解的积极作用。按照上级制定工作流程(操作指南)、相关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指定我镇工作指导意见,我镇选择石山村委开展试点。

  (三)整体实施阶段(2023 年 1-2024 年 2 月)。以村委为单位,整体稳步推进。完善、巩固、提升,逐步固化规范管理制度 性成果,努力做到宅基地规范管理基本到位、宅基地使用和农民建房审批监管基本到位,推动实现宅基地调查摸底和数据更新系统化、村庄规划编制可视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化、确权登记颁证凭证化。

  (四)考核自评阶段(2024 年 2-6 月)。镇宅改办结合实际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对各村委进行考核评估,各村委2024年6月底前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报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 月底前,全面系统总结规范管理经验,进一步完善各类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巩固工作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镇成立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双组长的宅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农业办、自然资源所、规划、村建等部门密切协同、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机制。各村委成立支部书记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构建党委书记主抓推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镇、村二级书记共抓的责任机制。明确各自重点任务,将责任分工细化到部门和村、组,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宅基地审批、监管和执法全过程服务管理“清单”。

  (二)强化政策扶持。加强资金统筹,筹措专项资金,严格资金管理,支持保障工作推进,通过宅基地规划整治增加用地指标。加强制度建设,适时出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增量、盘活存 量、理顺机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三)强化舆情管控。加强改革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强化线上线下舆情监测管控,增强对潜在风险点的预测能力。加强正确舆论引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保持渠道畅通,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引导好、反映好农民合理诉求。建立线上线下联动的矛盾风险排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网络舆情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强化培训宣传。组织分级分类培训,强化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强化镇、村干部系统培训,强化村小组干部、农民群众培训。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全方位解读政策举措,多维度推介典型经验。加强动员引导,通过召开动员会等方式广泛动员;编印发放政策手册、问题解答等宣传资料,充分利用网络、短信、微信等载体,正确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积极支持和参与宅基地制度改革。

  (五)强化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调度、督查、通报、约谈、考核、奖惩。加强情况调度,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督查指导,督促村委抓好落实;加强政策咨询,做好指导工作;加强监督考核,把宅改工作纳入村委年终考核内容。

  

相关热词搜索: 宅基地改革实施方案 宅基地 实施方案 改革

版权所有:安华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安华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安华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粤ICP备091171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