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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3篇)

时间:2022-12-17 10:10:06  来源:网友投稿

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3篇)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陈银凤  2016020502法律史  法学院2016—2017学  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  业  法律史  考试科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3篇),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3篇)

篇一: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陈银凤

  2016020502法律史

  法学院2016—2017学

  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

  业

  法律史

  考试科目

  法理学

  授课教师

  于群

  网络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法院庭审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播放,使得庭审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可视化。庭审直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从而促进司法判例制度的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如庭审公开的范围界限,对于当事人隐私如何保护,对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等。本文将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如何规范运用网络直播庭审,降低负面影响,使其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关键词:互联网+庭审直播

  司法公开

  一、网络庭审直播的定义和作用

  网络庭审直播就是将审理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参与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平台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播放,是一种便于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庭审现状的双向互动直播模式。

  不同于新闻媒介碎片化的报导,庭审直播呈现的完整视频图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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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公开性、生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能实现案件审判的可视化,同时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能使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进程,让程序正义更加透明化.

  二、英美法系对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性的国家,在互联网发展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却表现出了一种“保守、浅尝即止”的态度。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1981年颁布的《藐视法庭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即“缄口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直到2011年,颁布的网络直播《正式指导意见》中才放宽对微博庭审直播主题的限制,规定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文字报道,而普通民众则需要提出申请才能使用。

  在1978年,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上,便对法庭电子报道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与限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指出“禁止庭审拍照和直播”。

  西方国家是现代法律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发源地,西方国家一直对“新闻自由”及其重视,可是对庭审消息的传播渠道严格把控,对庭审网络直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想必是考虑到了网络庭审直播带来的弊端。

  三、我国法律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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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审判需公开化。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第一次对于庭审直播的具体范围与形式做详细的规范,也是目前唯一的规范,是办不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以及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并对于庭审直播的地位进行了肯定,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录播的案件范围、报批程序、播放限制等。对于庭审直播领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2002年,“中国法院网”的创办使得其成为了直播模式的先驱者。2013年,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通过微博进行了直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了152条微博、近十六万字的图文。2016年,“快播案”通过视频进行了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创办于2013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用户现已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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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2016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表明我国的司法公开程度不断加深,很好的契合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四、网络庭审直播的价值意义

  1.落实审判公开,实现舆论监督

  公民有知情权,我国对审判公开的宽限性与包容性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庭审的网络直播借助快速发展的网络科技和传播通讯将庭审公开变得更为迅速快捷。庭审的陈设、人员、程序、结果都无一例外的展现在众人面前,让人有直观真实的感受,从而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庭审直播区别于传统的录播、转播,在于它无法对庭审现场出现的任何状况进行修改和掩饰,能最大程度且真实的记录庭审现场,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与时俱进。

  2.维护程序正义,提高庭审水平

  法律的正义,始自程序。事实上,程序公正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快播案”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无数网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看似简单的微博直播,却远胜过无数次说教式普法教育。司法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最好手段,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可以激发广大网民对司法公开的参与热情,让广大网民真正成为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形成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倒逼机制,提高庭审水平。

  3.普及法律教育,促进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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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于文字和书面以及口语化的的普法教育,一次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胜过了1万次的普法教育。法庭再大,容纳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而在网上直播,能够亲眼目睹审判过程的人数就是无限的。网上直播,使得人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在电脑、手机等网络客户端上实时观看庭审现场,节约了赶往法庭的时间和费用,去掉了地域上的限制,客观上使得能够看到庭审现场情况的公众数量大大增加。在网上直播,更加便于公众在网上评论。网友们在评论地过程中既可以上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也可以互相激发、互相学习。公众有机会对判决结果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4.弥补媒体报道盲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有一部分媒体为了新闻获得高的关注度,往往会在报道时成为“标题党”、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庭审直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有效途径,如果老百姓只在新闻中听到司法改革的口号,但是很少有机会看到司法的实际运行状况,更难以各抒己见、广泛参与,那么对于司法改革的了解就少了,就更有可能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漠不关心。

  五、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1.一审案件直播多,二审案件直播少

  我国的第一审案件普遍遵循的是以一律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方式。而案件的二审方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在事实清楚,诉讼双方同意等条件下可以经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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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有一定的判断决定权。因此二审开庭审判并不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直播的条件。

  2.缺乏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后续进展。这不仅是因为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造成了直播的断点,也有当前我国对于要案、重案采取的是审后审判委员讨论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量刑作出考量的影响因素。

  3.缺乏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

  对于网络庭审直播案件应该如何挑选,挑选什么样的案件,这是在确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案件是百姓切身利益的关注点,应该作为主要庭审直播案件来源,而对刑事案件的直播选择范围应受到限制,因为它涉及到原被告双方更多的个人隐私,一旦原被告被公开,将不利于他们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再次回归社会,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舆论的偏激导向对原被告的家人也是一种伤害,侵蚀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

  4.缺乏评论导向的引导

  快播案庭审控辩方激烈的法庭讨论,使得舆论偏向于被告,道德标准和法律性评论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公众往往用常识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走向,而无法理性的运用法律去进行解读。网络庭审直播使民众有了更多的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也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我们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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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以民意代替司法裁判。

  六、我国网络庭审直播潜在的危险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网络庭审直播显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网络这无边无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展示,这些都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民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权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不能将某一种权利极端化。

  2.言论自由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网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一个窗口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至是谩骂、攻击的管道。舆论如果绑架司法,审判独立将会备受压力。

  3.审判程序异化,背离司法改革目标

  过度追求网络庭审直播的社会效果会使法庭审判滑向形式主义司法的深渊,使得网络直播庭审沦为作秀和剧场,偏离司法改革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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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规范化建议

  1.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直播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来掌握一项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进行直播。从新闻角度而言,要想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要充分考虑:一、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二、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三、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五、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均衡,避免案件雷同,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

  2.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对法庭审判过程只作实况同步播报,并且反映庭审进程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原汁原味、不带倾向性。

  3.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

  庭审涉及到的三个主体:原被告、家属、证人。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首先要以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为基础;其次,要树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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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应对预案

  提高法官庭审驾驭、预测、筹划、协调和应变能力。组建专业庭审直播工作人员,对于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新闻知识,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直播前准备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从而提升直播效果。

  八、结语

  网络庭审直播应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新常态,“互联网+”庭审的技术让庭审变为法治的课堂,让围观的广大网民成为个案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网络庭审直播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只有将庭审网络直播从法律、制度、专业人员、技术程序等方面逐一完善,趋利避害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宣扬法治,公正审判的目的。无论如何,网络技术应当被善意的应用,法律公正应当被强烈的信仰,二者的结合更应当为整个司法文明而服务。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个尽量满足各方权益、避免各种消极影响的庭审网络直播规范,实现司法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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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银凤

  2016020502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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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一飞:《从录音庭审直播到微博庭审直播》,《新闻与律》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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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李毅:《庭审直播节目的生存现状及对策》,《电视研究》,2007年

  7.方斌:《论刑事庭审网络直播的规范化》,《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

  8.叶培培:《新形势下微博庭审直播的问题和完善》,《公民与法》,2014年

  9.刘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政法论坛》,2008年

  10.谭世贵:《论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

  11.申唯佳;《我国庭审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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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

  13.王海光:《庭审网络直播缘何“遇冷”--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视角

  》,《山东审判》,2015年

  14.刘小鹏

  :《庭审网络直播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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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502法律史

  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

  15.李宗彦:《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检察风云》,2013年

  16.王瑞奇\王四新:《“快播”案直播传播效果分析》,《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

  17.佘大伟年

  ,11,2016:《“微博直播”庭审的法理》《经营管理者》

篇二: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互联网庭审助力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自今年春节恢复上班至3月底XX法院一共180件开庭案件中,运用互联网庭审案件占比低。经调查分析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诉讼参与人积极性不高。当事人对运用互联网进行庭审有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工作启动难。据统计,XX法院30余起案件在联系当事人时,超四成案件当事人直接拒绝,10余起案件当事人在阅读学习操作手册后,感觉复杂中途放弃,甚至有1案当事人在开庭时临时变卦直接关机导致无法庭审。年轻法官们思想踊跃,积极开启互联网庭审,但部分年龄偏大的法官认为自己不懂网络存在畏难情绪。

  二是学习培训不到位。在该院互联网庭审工作的前期准备中,有未对诉讼参与人在法律规范、科技应用、技术操作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的情况,以致于出现庭审时手机来电造成庭审中断,或因对平台、软件使用不当导致画面信息延误,影响审判节奏及庭审效率。当事人对基本法律规则认识不清,对庭审

  录音录像,不注重法庭纪律和司法礼仪,出现不修边幅,随意走动的情况。

  三是可供选择的案件面窄。互联网庭审的案件,无法面对面核实证据原件而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当庭作出有效判断,刑事案件提审需要公安、检察院等多方的配合。该院互联网庭审的第1起刑事案件,在为看守所提供专门的笔记本等电子设备后,经过三方的多次联调才成功开庭。另有1起制造销售假口罩案的成功开庭也协商准备较长时间。目前,该院互联网庭审成功案件均属案情简单、参与人数少、耗时较短的案件。

  四是平台适配性低、专业技术指导缺乏。XX共有10个科技法庭,但平台与科技法庭的兼容性适配性低,能顺利完成互联网庭审的科技法庭少。且庭审时因网络连接等技术性原因出现画面不够清晰、音效不好情况时,即使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诉讼参与人也会比较无措,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予以及时指导。目前XX虽有专门合作的网络信息公司,但专职技术人员只有1名,对庭审过程中出现故障问题无法及时到位进行处理。

篇三: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困境与纾解

  浙江

  临海31700摘要: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与互联网的发展相契合,回应人们对信息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开辟了司法实践的新形势,拓宽了多元解纷新格局,以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随着涉网案件呈现出各种新形态、新模式,互联网法院在原有的立法框架内遇到了一些瓶颈和障碍,管辖规则中的11类案件显然已无法包含所有涉网纠纷,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很大的管辖权争议。因此,分析互联网法院现有管辖规则的不足,厘清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的关系,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努力把互联网法院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这对维护国家网络利益、构建网络司法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困境;纾解

  引言

  在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融合,互联网背景下的平台和新兴产业层出不穷,互联网、新型、错综复杂的争论也层出不穷。网络空间的争议解决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做出有效的应对。但是互联网的区域间、集中、在线系统的固有特点,给现行的诉讼规则和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互联网法院的价值分析

  1.1构建网络治理新格局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信息网络已经全面影响到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涉网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这意味着法治建设正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活动区域

  和活动方式,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方式需要相应做出调整。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与国家的安全格局与经济格局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领域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司法机关为了应对信息化时代中出现的各种变革、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积极应对时代挑战、勇于担负司法责任的结果[2],这与当下互联网时代的诉讼特点相适应,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平。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新时代司法机制探索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系统面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错综复杂的网络空间治理环境的一大考验。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各类网络侵权行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等。互联网法院的存在能够有效确保网络安全,整顿网络领域出现的不法行为,建立起良好的网络秩序,为全体用户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实现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

  1.2实现司法审判能力现代化

  社会形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司法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实现司法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传统的线下诉讼过程中,办理案件受到时间、地点、人员几个要素的限制,不仅时间花费长,而且整个诉讼程序较为烦琐,案件审理的进展也比较缓慢,整体来说案件办理的效率不高。而互联网法院采用在线操作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由线上法庭申请诉讼,并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审理,实现了诉讼全流程的网络化与电子化,简化了诉讼程序,使得诉讼过程各环节的衔接工作更加顺畅,大大提高了审判速度和结案效率。其次,传统诉讼全过程的很多流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参与处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互联网法院有信息网络数据作为技术支撑,诉讼程序中的很多工作都能够在线完成,不但能够依赖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快速精准的及时反馈,而且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推送一些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等,便于法官针对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这一系列的智能化操作降低了对于人力和物力的需求,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2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困境分析

  2.1互联网法院定位不明

  虽然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在互联网法院设置方案中没有明确表达,但从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设置方案中对专业法院的定位有明确的认识,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仍然不确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网络法院不应成为专门法院的一部分。一个是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2管辖规则不明确

  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等级设置仍然是基层法院分别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一审涉网纠纷。但是,根据《规定》可知,互联网法院对11类涉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实践中此种管辖已经跨越了地区的限制,这必然会造成与地域管辖之间的冲突。例如,传统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于存在涉网因素,此时当事人会产生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申请还是向互联网法院提出申请的选择困惑,这也正是管辖制度方面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所存在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何种庭审程序,但是如果严格执行互联网法院对11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显然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庭审选择权,同样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规则相矛盾。

  3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纾解路径

  3.1互联网案件管辖连结点的限缩适用

  处理互联网案件时,目前需要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限制控制联系。对于实际发生的地理控制问题,您可以使用“接收”连接点,或者指定设置控制点的任何点,或者返回传统的法律原则。连接节点的设置是一个时间稳定性、“方便性”和法院之间处理工作负载平等待遇的问题。可以根据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推导出案例。例如,在网上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指出,"收购地作为合同的基础,是以有助于确定和执行合同的原则为基础的,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平衡保护。判例法适用的地址必须准确无误,无论法律是否确实存在。"关于原告,他未能提供订立销售合同的地址,也未能证明收货地址是原告的实际住所或住所,因为当地法院的交货方式不足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根据解决管辖权异议的基本管辖权原则解释有关规定。

  3.2完善案件管辖规则

  相对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机制而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并不是简单地在网络空间中“复制”同一套诉讼流程,而是一种改革和创新,因此,完善现行管辖规则使其与发展现状相适应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分析互联网法院的职能与定位,发现法院作为涉网案件管辖规则的探索者,不仅能够适用这种自上而下制定的具有创新性的管辖规则,而且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在不断积累司法经验,之后再运用这些经验来为规则的完善提供帮助。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互联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即在涉网案件交至互联网法院之后,其他的法院就不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通过确立这一专门管辖规则,法院对当事人立案申请的审查步骤将会大大简化。法院在立案后重点需要确认该受理的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法院的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时也就可以确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这样能够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有着不同处理方式的现象出现。同时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审判职能,推动构建新时代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结束语

  作为司法部门积极适应互联网发展大局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司法改革开辟了新的方向,旨在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意味着我们必须容忍和鼓励的尝试和突破。同时,与法治的领导和规范改革将是自身能力建设改革的结果和要求。

  参考文献

  [1]房云凤.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状况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2]温馨.中国互联网法院管辖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3]张旭.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问题与对策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赵志睿.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1[5]郭笑男.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探析[D].华中科技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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