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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5篇)

时间:2022-12-17 10:15:07  来源:网友投稿

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5篇)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  税收执法监察报告  篇一:税务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刍议税务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5篇),供大家参考。

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5篇)

篇一: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

  税收执法监察报告

  篇一:税务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刍议税务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作为税务行政监察重要组成局部的税务执法监察已成为各级税务监察机关的一项根本职能和主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西安市地税局立足实际,不断强化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着重加强对税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检查,将税务执法监察贯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取得了较为可喜的成绩,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对执法监察的重要性认识缺乏。税务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重要组成局部,是行政监察在税务工作中的一种具体监督活动,是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学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纠正执法偏差。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防止和纠正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随意性,推动税收工作的健康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税务执法监察的重要性认识缺乏,因而在实际税务执法监察过程中存在领导不够重视,被检查单位对上级执法监察敷衍应付、对本级的执法监察流于形式的情况,执法监察工作“雷声大、雨点小〞,前查后犯、边查边犯的问题还比拟突出,执法监察工作实际效果不明显,表达不出力度。甚

  /14至有误区,认为税务执法监察可有可无,可轻可重,因而在工作中只片面强调中心工作,无视了税务执法监察。就拿我局今年执法监察立项工程“文书送达环节〞及“执行环节〞工作来说,虽然局党组十分重视执法监察工作,并屡次开会就此项工作进行安排布署,但由于执法一线的检查科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缺乏,自查阶段工作存在应付、流于形式的情况,自查阶段结束后,各科上报的自查结果均为“根本无问题〞,但局执法监察人员调卷检查时却发现稽查案卷普遍存在送达人“未签名〞“代签名〞、“未填送达地址〞“漏填相关工程〞等文书填写不标准问题,问题率达59%。

  〔二〕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经常性不够。税务执法监察活动作为一项根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呈现出经常性和主动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对每一个税务执法行为都应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得到主动有效的监督,而不能把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工

  作。但由于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每年仅限于几个立项上,而每个立项的执法监察工作也是在特定的阶段进行,经常、主动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不够。再就是坐等举报上门,坐等上级部门指定、本级领导指示对某一监察对象开展执法监察,不能主动地对税务监察对象开展执法监察。另外目前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主要是市局立项和分局立项,一年的立项大多在2至3个工程〔今年我局的执法监察立项为“文书送达〞及执行环节〕,而在实际工作中,稽查人员的执法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包括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这个过程是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因此,要了解掌握税务监察对象执行的情况,需要经常地、连续不断地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仅靠2至3个立项是远远不够的。

  /14〔三〕税务执法监察队伍不精,具备胜任职责的人员缺乏。监察是渗透到税收业务工作中的一项专门的监督检查活动,需要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监控,这就要求执法监察人员不但要精通税务执法监察业务,更要精通税收征管、稽查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长期形成的观念,税务系统复合形人才多数分布在稽查、征管、信息等业务部门,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税务纪检监察人员,具备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精通法律法规和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纪检监察干部少之又少,特别是基层很多纪检监察干部多属于“老政工型〞,年龄偏大,税收专业知识不精,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差,难以胜任目前复杂的执法监察工作,从而导致执法监察的整体水平不高。我局监察室人员现状为:主任1人,科员2人。主任为原政工科长交流担任〔从事政工工作近十年〕,科员一名为军转干部,一名为学生身份,均无稽查一线实际经验,稽查专业知识急待提高,胜任税务执法监察条件的复合形专业人才急缺。

  〔四〕考核机制欠缺,没有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由于税务执法监察的文书不标准,立项工程不统一,考核标准的不一致,导致了不同单位、不同时间开展的执法监察,因检查人员或个别领导的认识不同,造成处理结果和责任追究轻重不一,影响了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也造成了执法监察具体操作的不标准,执法监察工作效果得不到保证。近年来,西安市地税局未出台执法监察相关责任制的要求,在责任追究方面虽有所强调,但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责任追究的力度还不够大。究其成因,一是监察对象怕问题过大影响单位名誉,“捂着〞、“盖着〞,配合检查不积极。二是上下级之间怕力大伤情,执法监察人员甚至领导在具体执法监察过程中不愿动真、不敢动真;三是同级监察力度不大,工作开展上

  /14有一定难度。认为彼此都是同级,同级监察过程只是走过场,就是查出个别问题也不怕,本局领导也会“藏着〞、“掖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是怕执法监察责任追

  究后果严重,执法监察人员只就检查的小问题进行汇报,存在着心慈手软的现象,对查出的问题只限于限期改正、批评教育,使责任追究成为空洞的口号。

  二、对策及思考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是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约束税务人员自律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创新税务执法监察手段,提升税务执法监察效能,既是税收工作开展的需要,更是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针对以上问题,税务机关应当从强化领导、健全机制、创新方法等方面入手,促进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使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真正起到既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又保护税务干部,既标准税务执法、又维护税法尊严的目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执法监察营造良好气氛。税务执法监察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税务纪检监察机构的一项根本职能,开展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具体表达,是其他部门不可取代的,税务执法监察在整个税务纪检监察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起着重要的作用。

  全体地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观念,深刻理解和正确面对税收执法监督,变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愿接受监督为重视监督、敢于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同时,我们要加大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强有力的宣传是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力保证,宣传到位可以使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要采取多种教育形式,要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新

  /14闻媒体、互联网等,大力宣传《行政监察法》,宣传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成果,积极营造有助于执法监察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形成尊重、信任、理解、支持执法监察人员履职的良好气氛。

  〔二〕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工作主动性。税务执法监察是税务纪检监察机构主动对监察对象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其主动性表现为:一是可以及时主动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受有无群众举报的限制;二是在监督检查后,根据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分析,主动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人员提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改良或完善。税务执法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根本职能,是实现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发现问题、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我们要进一步确立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地位,不断增强执法监察工作的主动性。一要主动领导。要确保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不流于形式,发挥应有作用,必须加强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要及时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党组其他成员为副组长的税务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本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执法监察中遇到

  的问题,形成“一把手〞负责抓、分管领导亲自抓、监察干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要把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执法监察工作同税收中心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努力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定期召开执法监察工作专题会议,对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讲评、讨论,对开展有特色、有成效的工程,进行总结、完善,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二要主动履职。执法监察工作要做到多请示、多汇报,积极主动争取各级领导、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加强税务执法监察人员自觉履职、主动履职教育,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意识,增强工作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把事业心强、/14原那么性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选配到执法监察岗位上来,为主动履职提供人员保障。三要主动配合。结合执法监察立项,主动寻求相关职能科室的配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注重解决税务人员以权谋私问题的同时,将着力点转向对税务人员的工作效能、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执行职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事前预防、过程监控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使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三〕加强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硬件、软件建设。要加强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硬件、软件建设,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一是努力改善税务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工作条件,在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要给予倾斜,为税务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影像设备、计算机等。二是增设税务执法监察岗,不断完善税务执法监察组织机构。挑选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坚持原那么的干部充实纪检监察岗位,保证制度和组织上的坚强有力。三是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良执法监察干部的思想作风,增强税务执法监察干部的政治坚决性,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为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证。四是建立税务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的长效机制。通过定期举办税务执法监察培训班和专题业务讲座,通过走出去学习兄弟省、市税务执法监察经验等,为执法监察人员掌握新业务、新知识、新技能提供时机,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执法水平、创新能力,为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打牢根底。五是赋予执法监察岗一定的权力,一旦发现问题有权对相关科室及相关人员进行干预,并及时催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直接向本局主管领导或市局监察室反映,。

  /14〔四〕严格考核,进一步发挥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作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税务执法监察立项、考核、奖惩方法,使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目标明确,有章可循。要把税务执法监察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量情扣分,对拒不改正问题或屡

  查屡犯的,应加大扣分标准,这样才能做到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责任到人。

  1、建章立制,完善制度。要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制度,制订统一的执法监察实施方法和意见。2、科学谋划,重点突出。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责任追究〞的原那么,以信息化软件为依托,建立税收执法监察子系统,包括监察立项、组织实施、审核处理、立卷归档、统计查询等模块。重点围绕征管薄弱环节、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稽查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标准等方面,科学设置执法监察工程,对症下药,科学治理。实践证明,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约,实施执法行为全程跟踪,解决税务干部责任性不强、制度落实不严、内部监控不力、促进效能建设等方面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五〕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经过复查发现的执法过错,要认真区分责任,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对过错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促使稽查人员依法稽查,标准执法,进一步发挥税务执法监察小组的监督制约作用。

  〔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稽查政务公开制度,认真落实稽查执法公告制度,公开稽查执法程序、稽查执法纪律和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增加税务稽查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通过制作廉政公约和稽查廉政监督卡等多种方式来加强被查对象的监督,构建起全方位的税务稽查执法外部监督体系。一是

  /14在纳税企业中聘请廉政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二是实行廉政公示制度,在检查企业张贴公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企业监督。三是增加税务稽查的办案透明度,实行案件公告,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四是在稽查各个环节都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查执法置于全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外部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通过内部与外部的标准监督,促进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标准,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环境。

  篇二: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

  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根据总局、省局、市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执法督察工作重点,现将2022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一〕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二〕明确督察内容。细化2022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工程和常规督察工程的督察内容,逐项确定督察重点、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保证督察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安排进度。按照全面自查、抽查复查、重点督察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开展此次税收执法督察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及时对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和考核,并催促被督察对象落实整改。

  二、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督察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工作的监管,不断标准税收工作,我局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检查卓有成效。

  /14〔一〕明确重点。根据市局的要求,结合国税总局督查工作要求,深入检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了税收督察工作方案,对涉税文件、行政审批、税收政策执行及征收管理、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逐项的检查和清理,将出口退税、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税款核定、税务行政审批及许可、涉税文书使用、发票管理等易出问题的执法行为列为工作重点;

  〔二〕严格程序。按照科室自查、分局复查的程序进行,各职能科室对实体和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税收优惠政策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分局对执法检查质量进行抽查和考评,务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检查质量;

  〔三〕分类处理。对于税收执法程序不合法、政策适用错误、文书不标准等过错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行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处理;

  〔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学习税收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相结合、与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相结合。

  三、详化督察内容,深入开展自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那么》〔国税发〔2022〕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方法〔试行〕》〔国税党字〔2022〕33号〕的要求,充分运用税收征收管理软件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

  相关数据资料,认真开展关于2022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一〕税收标准性文件的清查。我局按照税收标准性文件制定管理方法要求,对本局制定的文件以及收到的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进行了检查和清理,所制定的税收标准性文件都能严格按照《税收标准性文件制定管理方法〔试行〕》执行文件的会

  /14签、备查备案制度,建立了《税收标准性文件审核台帐》。没有发现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没有发现擅自越权减免税和擅自解释或违规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也没有发现有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地方性文件。

  〔二〕普通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税收收入的征缴情况。一是重点检查了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以及票证库房管理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税收票证管理方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税收票证现金汇缴做到了“日清月结〞,建立健全了各类税收票证登记台帐和结报手册,对税收票证的领、用、存、销情况按时记录;同时每月对税收票证填开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二是重点检查了普通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征收情况以及税款的预算级次及入库情况。通过检查,都能够按照《发票管理方法》严格管理发票;对税收征管范围能依率计征、依法征缴,对税款入库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没有发现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一是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税收优惠执行和管理上,能够严格实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事项

  上符合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严格执行报损审批制度,无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四〕在重点行业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方面,严格执行了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对外来施工企业实行报验登记,同时对重点企业实行税源监控,建立登记管理台帐,按要求对其进行纳税检查。

  /14〔五〕对税务稽查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本局稽查科在此次改革之前属局内设科室,暂时没有稽查案件。

  四、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局部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减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

  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外表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总结一年来我局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对下一步做好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二是切实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履行检查职责,保证问题查深、查透和整改到位;三是强化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四

  11/14是统筹兼顾,与当前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

  篇三: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内审自查工作的总结工作总结

  根据《北碚区国家税务局2022年度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以及《北碚区国家

  税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执法监察内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歇马税务所积极主动出击,切实

  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强化监督,抓好征收管理和队伍建设,不断加法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开

  展执法监察内审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认

  识

  今年是是区局提出的税收标准管理年,歇马税务所作为“窗口〞单位,年初便积极行动,明确规定了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固定的执法监察学习时间,并认真学习和讨论了新《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税收法制根本知识》以及《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税收标准化管理制度》

  等内容,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了广阔干部职工的执法监察意识。二、具体自查内容1、经费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精批细算、统筹安排、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那么,合理安排

  12/14使用各项经费。无论何种渠道取得的收入均全部纳入账务核算,并严格执行报批手续,无随

  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现象。2、税收票证方面:能严格按照区局的“税收票

  证管理方法〞的规定,作到领用手续齐全,无丢票、盗票等现象的发生,在票证的填开方面,认真作到填开内容详细、字迹清楚、计算正确、章戳齐全、装订标准,并严格税票的错票审

  批手续,使税票的错票率严格控制在1%以内。3、税收会计方面:严格作到所征收的税款

  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税款划解每月不少于四次,并确保每次电子数据与划解数据完全一致,无压占税款、无公款私用的现象发生。4、税款征收方面: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款做到应收尽收,无擅自减免税款,多征或少征税款,标准执法,依法采取税

  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全所无欠税发生,确保了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发票管理方面:在发票的领、用、存、保管、填开、出售等方面都能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

  法》的各项规定执行。所设立的发票销售明细账、分户明细账、总账等清晰、准确、完整、13/14无误。

  虽然我所在执法监察内审自查工作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现象,但离上级的标准管理

  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坚持以深化执法监察和督察为重点,以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为根底,本着以人为本、以事为源、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狠抓落实,稳固成果、加大力度,步步深入的工作要求,强化教育、落实责任、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为依法治税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确保我所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关于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内审自查工作的总结

  14/14

篇二: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

  新常态下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

  新常态下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聚焦改革纪律要求,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改革平稳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但是,在新常态、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探讨如下:

  一、当前税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监察战线业务培训系统性不够、人员少,能力不足,制约着税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高效运行

  从现阶段来看,影响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工作高效运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纪检监察人员政策法规、税收业务不熟。纪检监察队伍薄弱,日常工作除了疲惫应付各种上报材料和上班纪律督察外,没有深入细致地学习研究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税收执法知识和熟知税务部门各个岗位权力事项的工作操作流程,因而在监察工作上就不能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各个岗位权力事项风险点的违法违纪行为。

  2、纪检监察业务的系统性教育培训不够。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的范围和深度都有了较大的改变,但纪检监察系统的、全面的业务培训却没有跟上进度,影响了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技能水平。

  (二)廉政风险防控和内控机制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督察力度

  1、三个监督环节不完全发挥作用。当前,纪检监察没有突出抓好“税收业务部门作为首要监督层次,充分调动其他内外监督主体力量作为中间督层次,纪检监察、督察内审、巡视、绩效等部门作为专门监督部门”这一条监督工作主线,造成监督三个环节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税收业务部门监督不到位。例如,基层税收管理员受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于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足,仅审核纳税人所报送的申请减免税纸质资料,没有深入实地开展核查工作,就确认符合减免条件,并上报上级相关业务科室审核,负责层级审核的各相关科室也未深入调查核实,就给予同意减免的决定。二是内外监督主体力量不到位。三是作为专门监督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2、岗位权力事项、岗位风险监控机制不完善,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对重点监督的内容认识肤浅,不深刻。例如,领导权力事项监督方面,应如何采取哪些措施、流程科学有效地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权力事项行为?又如,“两权”重点环节的监督方面,如何有效监督检查,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又比如,基层税收管理重点岗位方面,如何预防权力事项风险出在哪个环节?

  3、规范防范风险措施和机制运行流程尚须完善。目前,纪检监察基本上通过巡视、举报、税收执法督察等途径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而没有在当事人执法环节有效监督,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二、做好税务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

  (一)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足配强纪检监察干部,抓好岗位权力事项易发腐败行为的风险领域的业务培训,增强纪检监察人员排查腐败行为的能力。

  做好现阶段监察教育培训计划,主要以岗位权力事项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和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法规、监察教程培训作为培训内容,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素质。

  (二)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1、科学设置内部监督部门。建立一条监督工作主线,即税收业务部门是首要监督层次,充分调动其他内外监督主体力量作为中间监督层次,税务机关专门监督部门是最后监督防线,并对三个监督层次制定考核办

  法,发挥各个监督环节的作用。

  2、编印权力事项风险防控手册,规范执法和督查工作。建议市局从当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等重点环节,基层税收管理重点岗位等三个重点环节方面,按“综合事项、风险点、风险等级、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等类别统一制定权力事项风险防控手册,指导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三)纪检监察强化督察督办力度,不断提升干部职工执行力。

  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好纪检监督责任,不仅要狠抓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作风纪律的监督检查,也要抓好“庸政懒政”的监督检查,严格绩效考核,促使税务干部真正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

  可以考虑推行工作落实督办制度。一是采取信息发送方式加强党风廉政风险防范意识。在各重要节点向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发送信息传达中纪委相关严明党的纪律等等文件给予预防提醒;

  向职工转达学习各级党委、政府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扭紧党风廉政思想这根弦。二是抓好廉政建设工作台账,做到工作清,情况明。三是开展廉政建设检查工作,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在工作执行力督办方面。可以考虑建立联合督办工作组。由监察室、各业务部门、绩效人员组成,按月考评全局干部职工工作执行力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期限作为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期限整改,按月通报,记入年终个人绩效考核。

  (四)严格思想教育,筑牢纪律“底线

  1、要抓好案件通报常态化,思想上警钟常鸣。通过案件通报,让深刻的教训触及职工内心深处,经常反思,引导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筑牢拒腐防线。

  2、抓好警示教育,以案明纪。通过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材料、上预防职务犯罪廉政党课、廉政文化教育基地、廉政革命传统教育基地、观摩监狱犯人现身说法等形式多样活动的开展,使干部职工知晓纪律的底线,强化纪律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心中有戒尺,令行禁止,筑牢纪律“底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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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2010]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

  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调研工作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规定在述职述廉中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15%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被评为“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二)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

  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问责。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组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责令改正。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二)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开会议前1—2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组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每年1月31目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目前向纪检监察部门

  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

  (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长或同级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四)上级党组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领导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15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组成员发言提

  纲、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三)党组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四条

  信访监督

  (一)各级党组、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第五章

  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严格程序,依法审批,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严格实行报告、督办、通报和“一案双查”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纪检组组长应担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地区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五)实行拟任人选票决制。各级党组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有举报的拟任人选,根据职责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等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施监督。

  (八)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

  (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确定应当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十)对在人员录用、调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原则上不得在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对批准执行的预算,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不得违规分配拨付各项补助经费。

  (二)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向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或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超过额度。

  (三)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立项审批须经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严禁擅自突破基建规模、先开工后审批、边报批边施工,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基建项目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和批复工作,转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每年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变动情况予以公布。固定资产的转让、置换须依法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局长办公会确认,以拍卖、招投标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五)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建立职责清晰、责任明确、运行有效的政府采购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不得违规分拆标的金额、对号入座设置指标条件、以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六)严格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管理。重大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一律不得立项,禁止先上项目,后补手续。严格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每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有关规定开展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基建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巡视检查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六条

  完善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内容科学、有效管用、配套完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监督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监督管理科技水平,加强预警分析。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信息交换制度,拓宽监督渠道。

  第三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徇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是指县(区)以上税务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指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地(市)、县(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

  各级税务机关直属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发布的《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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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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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3.02.25?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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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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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已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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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9号)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2013年2月25日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

  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督察。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

  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以外

  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执法督察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执法督察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察。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执法督察组组长应当对执法督察的总体质量负责。当执法督察组组长对被督察单位有关税收执法事项的意见与其他组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执法督察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督察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限。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称和出处,以及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等,由被督察单位盖章或者由有关人员签字。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通过复印、照相、摄像、扫描、录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原件由单位保存的,还应当由该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者确定。

  第三十六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七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制作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

  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督察工作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执法督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级税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存在重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执法督察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相关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同时废止。

篇五:税务内部纪检监督事由形式

  浅谈新形势下税务稽查纪检监察工作

  近年来,党中央对基层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开展提供了明晰的路线图和基本遵循,围绕省税务局稽查局党委“六个必须”、省税务局稽查局纪检组“431”工作主线,市税务局稽查战线纪检监察工作要在以下5个方面狠下功夫。

  讲大局。一方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另一方面全面把握从党中央到上级主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信号、导向、脉络和要求,提升政治站位。同时要把握格局、服务大局,根据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业态,及时理顺工作机制、校正工作方向、优化工作思路,在此基础上认真践行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

  勇担责。税务稽查工作性质特殊、执法风险点多、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任务繁重,市税务局稽查局不仅要抓好本身的纪检监察工作,而且要统筹负责各个跨区域稽查局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大,担子更重。要坚持从严从实,坚守职责定位,强化责任担当,聚焦主责主业,不回避,不推诿,敢较真,能碰硬,扛稳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上积极作为。

  善监督。机构改革后不断加大的廉政风险、日益繁重的监督任务,迫切需要提高纪检监察履职能力和执纪水平。要始终把监督执纪挺在前面,敢于触及问题,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节点、关键问题开展监督,以高质量的监督执纪问责为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市税务局稽查局拟积极推行“1234”工作法,即围绕一个目标:全面从严治党;把握两个层面:市税务稽查局本身和跨区域稽查局;突出三个

  抓手:纪律作风、一案双查、廉政回访;实现四局联动,有效构建稽查系列“大监督”工作格局。

  有情怀。作为新形势下“税收卫士”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锤炼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培育秉公执纪的职业操守,练就独当一面的过硬本领,树立清廉自守的作风形象。站在改革后税收事业继续扬帆远航的新起点上,税务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始终秉承初心和使命,在组织面前要做到靠得住、信得过、用得上,在群众面前要带头知敬畏、守纪律、懂规矩,以爱岗敬业、无私无畏的奉献情怀和身正形端、奋发向上的正能量倡廉守廉,以新角色、新形象、新作为为税收事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再做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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