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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7篇

时间:2022-12-20 10:0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7篇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学  中层干部选拔聘用方案  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群众认可、结构合理的中层干  ××部队伍,根据《县中小学幼儿园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7篇,供大家参考。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7篇

篇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学

  中层干部选拔聘用方案

  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群众认可、结构合理的中层干

  ××部队伍,根据《县中小学幼儿园中层干部选拔聘用管理办法》(教

  工委〔2015〕5号)文件精神,经校党总支研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层干部选拔应遵循的原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选用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师德表现优异,教学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后备人才;要拓宽视野,任人唯贤。(二)民主集中、注重实绩的原则。把考察中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情况和平时的工作表现作为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考察工作实绩,用公开选拔、差额竞聘、择优选用的方法选拔实干、出众的人才。(三)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从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性别、政治面貌等因素,将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一线年轻教师充实到中层干部中来。(四)相对稳定、合理交流的原则。在保持中层干部相对稳定和充分考虑工作连续性的同时,积极贯彻干部交流政策。二、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具有较高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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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历条件:懂业务,所教学科教学成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3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学历条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0岁以下。三、中层干部职数设中层管理机构5个,分别为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和后勤处,各配备1~2名中层干部。其他科室由学校直接发文聘任。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一)申报拟聘职位.按照原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学校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班子职数配备标准,向县教育局提交关于拟聘相关职位中层干部的申请.(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根据拟聘职位申请经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竞聘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推荐职位、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支部)讨论制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教育局人力资源股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确定后,在校内公布.

  (三)民主推荐。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组织。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应达到全体教职工(在编在职)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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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察。综合民主推荐结果和现实表现,由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由学校领导、廉勤委等组成。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在考察中,要特别注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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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候选人的师德表现与工作实绩。考察时要与教职工、社区人员等代表座谈,座谈人数不得少于本校教职工人数的60%,谈话对象由考察组随机抽人。谈话时,同意率应不低于谈话人数的80%,否则被考察人不得提拔聘用.民主测评的对像是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测评的人不能少于应参评的三分之二,对测评对象的满意率不能低于80%。

  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五)讨论研究。根据考察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或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六)公示。对拟任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七)教育局审批。学校在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聘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县教育局,经研究后发文聘任。五、中层干部的管理(一)实行中层干部聘用任期制。中层干部的聘用任期为3年。聘用期满后,重新参与中层干部选拔。(二)实行中层干部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通过工作检查、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进行,学校应做好记载;定期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内容、程序和结果评定参照当年学校目标责任书的相关内容执行。在群众考核中,满意率低于70%的中层干部,应予以调整。(三)建立中层干部奖惩制。对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中层干部,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奖励,优先提拔任用;对管理水平差、不履行职责、考核满意率低的,应予调整;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管理不善,给学校造成重大事故,或因个人原因给学校和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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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学校党政班子书面提出对免职中层干部进行调整的建议。

  (五)中层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严格按照《广元市中小学常规管理五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履行听课评课等职责。

  (六)学校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注重对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的选拔聘用.要做好后备干部梯队建设,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年轻后备干部,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七)中层干部的奖惩、辞职、离岗和申诉控告等,执行国家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总支书记、校长副组长:党总支副书记成员:副校长、党总支委员〉274676B4B歋395239A63驣3371883B6莶a256816451摑234495B99宙O

  副校长、党总支委员副校长、党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委员总务处主任、党总支委员廉勤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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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聘用工作流程

  学校申报拟聘职位学校制定职教位竞核聘方案

  育准局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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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痂X275526BA0殠v学校组织座谈考察

  学校组织竞职演讲、民意测评

  公示

  上报

  教育局发文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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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直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和直属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工作程序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直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和直属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工作程序,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企业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省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条例》、《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企业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企业中层机构设置和干部职数配备实行定编报批制

  度,在编制范围内,实行缺员提任或调配补充。各企业不得突破编制提任干部。第三条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四条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选拔任用企业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

  任用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直属企业。

  第二章管理权限划分第六条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其助理;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总工程师及协助负责单位全面技术工作的副总工程师;矿务局(公司)机关中层干部;向企业委派的财务科长(财务负责人)。第七条公司党委委托各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各单位下井带

  班的副总工程师、组织科长、监察室主任、供应科长、销售科长、办公室主任;企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负责人。第八条各单位党组织直接管理任免的干部:在局核定的编制范

  围内,各单位除公司党委委托管理外的其它中层正、副职及中层助理的提任和平调。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有较丰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3、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企业,善于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4、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5、谦虚谨慎,努力学习,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7、具有下一级领导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第十条提任企业主要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当具有相应资格(资历)或副职领导岗位2年以上工作的经历,并同时具备党务工作和经济工作能力。;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上岗任职要求。第十一条选拔企业中层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胜任本职工作的专业业务能力;2、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在下一级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4、身体健康。第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要从整体上注意优化年龄和知识结构,增强整体功能,注重选拔年轻干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四章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工作程序:1、缺员预报。各单位在核定的中层干部定编范围内,因干部退职、辞职、处分或其它原因造成干部职位缺员需补充干部的,必须报公司党委批准,公司党委可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干部调配或由原单位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就地进行选拔。未经公司党委批准不得提任干部。2、确定考察对象。对公司党委已同意缺员就地提任干部后,应在党组织推荐或局(矿)长推荐、群众推荐(选拔矿级领导干部召开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大会民主推荐,选拔企业中层干部召开相应部门班组长以上干部推荐或部门职工大会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的基础上,由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广泛听取企业员工的意见,结合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3、考察。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4、讨论决定。第一、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第三、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拟提拔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没有经过考察的,不得讨论。第四、组织讨论时,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出现原则分歧无法协调时,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第五、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时一律实行票决制,到会成员一律以无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5、任前公示。第一、对已研究确定拟任用的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拟任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职称)、拟任职务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第二、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对群众无反映、所反映问题失实或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反映的问题经组织核实,影响公示对象任职的,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复议后不予任用;对所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且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由纪委和组织部门组织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党委一般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第十四条选拔任用任免程序:

  1、属于公司(局)党委直接管理的行政干部的任免,由矿务局局长提名、公司党委推荐或召开相应会议民主推荐,公司组织部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公司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经任前公示无异议后,由矿务局局长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任免文发至各单位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2、属于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公司党委负责

  同志提名或民主推荐,公司组织部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在听取行政领导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任前公示无异议后,由公司党委发文任免,任免文发至各单位党组织并报送市国资委党委备案。3、局、矿工会主席,由公司(矿)党委提名或民主推荐,公司组织部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经公司党委讨论原则同意后,征求市总工会的意见,按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4、属于公司党委委托各单位党委管理的行政中层正职(含带班副总)干部的任免,由各单位矿(所)长提名或民主推荐,各单位组织部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单位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报经公司党委同意后,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单位矿(所)长依法进行任免(聘任或解聘),任免结果报公司党委备案。5、属于公司党委委托各单位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正职党务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各单位组织部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在听取行政领导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各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经公司党委同意后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任免,任免结果报公司党委备案。6、各矿工会副主席、团组织负责人,由各单位党组织提名或民主推荐,各单位组织部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经各单位党组织讨论原则同意后,再征求上一级工会或团委意见,按各自的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任免结果报公司党委备

  案。7、属于各单位党委直接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相应的任免程序进行提名、讨论和任免,任免结果报公司党委备案。8、干部同级职务之间的调动,可免考察和公示程序。第十五条任免材料报批归档程序:1、由公司党委直接管理并确定任免的企业领导干部,由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拟办干部任免通知,《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并附干部考察材料报公司党政(党务工作干部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行政管理干部行政负责同志审批,下同)负责同志审批后,发文任免。2、由公司党委委托各单位党委管理并确定任免的干部,由企业党组织出具书面请示,填报《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干部考察材料(平职调动可免)上报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研究并在干部任免表上审批同意盖章后,由各单位发文任免,任免通知报公司党委备案。3、由各单位党委直接管理并确定任免的干部,由各单位组织部门拟办干部任免通知,《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报各单位党政负责同志审批后,发文任免,任免通知报公司党委备案。4、《干部任免呈报表》要逐项填写,考察材料内容要详实,并具考察人姓名,加盖单位党组织印章,一并报送干部挡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挡案。5、所有干部的任免,手续要完备,材料要齐全,归档要及时,装订要规范,保持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干部任免前的谈话和任免通知的宣布,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十七条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改革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任免方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拔任用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分别采用委任、聘任、选举、招标、考任等多种形式,不拘一格选拔任用人才。

  第五章交流、回避第十八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交流按扬矿局[2007]30号《干部轮岗交流实施意见(试行)》执行。第十九条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企业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销售、供应、办公室等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已在这些岗位工作的,要变换到其它岗位工作,因特殊情况难以回避或在本单位无法安排岗位回避的,可报经公司党委批准或由公司党委安排在局其它企业实行交流回避。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退职与退休

  第二十条实行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退休前提前离职制度。为有利于新老干部工作交接和有效发挥老同志的传帮带作用。企业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退休前一年退出领导岗位,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退休前三年退出领导岗位,班子成员中的女同志退休前一年退出领导岗位,局机关中层干部退休前一年退出岗位,由新同志接替工作。老同志提前退出岗位后,担任协管员,在原部门协助新同志工作或由企业安排到其它岗位协助工作。下属企业领导干部在退出领导岗位任协管员期间,按原岗位享受基本年薪,其绩效年薪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及奖励,根据协管工作年限逐年递减,一年享受原岗位标准的50%,第二年享受原岗位标准的40%,第三年享受原岗位标准的30%。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员工退职退休的相关规定,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到龄后一律退休。其中,矿级领导干部及矿中层干部,具有井下工龄(包括从事井下管理)或有毒有害工龄,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男一律55岁退休,女一律45岁退休,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男一律60岁退休,女一律50岁退休。局机关干部,男60岁退休,女55岁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相关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第二十二条为缓解矿井人才需求矛盾,发挥老专业技术人员

  的作用,对具有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且煤矿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公司党委研究同意,可返聘为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工作,一般不得再担任行政管理职

  务。返聘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三条退休干部在退休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律由

  原任免部门发文免去职务,通知退休,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根据退休通知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企业领导干部和中层管理人员,必须严格

  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有关纪律和有效的监督。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得改变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不准泄露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和法律规定的活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2、公司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对于公司党委及组织部门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市国资委党委检举和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企业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进行检举和申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附则1、本办法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3]17号文同时废止。

  

  

篇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目标、政策,成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裕生机与活力、有益于优异人材崭露头角的选人用人体制,推动干队伍伍的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拟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中层干部包含: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定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体制相联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知人善任、品学兼优、优化构造、着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然、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委任,谁管理,谁查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一定适应公司成立现代公司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着重选拔任用优异年青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执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2、拥有激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做事,清正清廉,言传身教,求真求实,艰辛朴实,亲密联系民众,坚持党的民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民众的责备和监察,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保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点,擅长收集正确建议,擅长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当中层干部职务的,应该具备以下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异的人材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公司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携,对特别优异、有突出贡献的人材,可破格提携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介绍和选拔第七条、踊跃探究适应现代公司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体制,把组织介绍观察和引入市场体制相联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观察人选主假如由民主介绍、组织介绍、公然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民主介绍的条件:1、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戴党的路线、目标、政策,拥有执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有关经历;

  3、能依法做事,清廉奉公,言传身教,亲密联系民众,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民众监察。

  第十条、民主介绍。公司会议定定进行民主介绍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行。民主介绍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依据工作需要宣告介绍职务,任职条件,介绍范围和其余条件。2、干部员工民主介绍。由公司观察组召开民主介绍大会,参会人员填写介绍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员工代表等。参加民主介绍会议的干部员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保证能够充足代表民心。3、确立观察对象。观察组对不一样职务、层次人员的介绍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立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观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后确立考察对象。干部员工民主介绍同意票一定达到参加介绍总人数的1/3以上,不然不列入观察人选。4、组织观察。对确立的观察对象,观察组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纳个别讲话、书面征采建议、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认识状况,观察讲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讲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认识实质状况。5、确立上会人选。

  观察工作结束后,观察组汇总观察结果,并征采公司领导建议后,形成全面客观正确的书面观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立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介绍方式工作程序:1、依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交流酝酿建议,以及民主介绍结果和后备干部培育查核状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介绍建议,并征采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赞同后确立观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行观察工作。2、组织观察、确立上会人选与民主介绍方式同样(第十条)3、依照民主介绍结果和年度查核结果确立组织介绍拟任人选的,民主介绍结果和年度查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然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许多时,应以公然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拟订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事后实施。2、宣告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察4、考试查核和组织观察5、会议研究和确立人选6、行文宣告。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行,一般应该经过以下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经过不一样方式宣告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经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察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许多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辩论,提出评论建议,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观察,并形成书面资料。6、领导小组议论提出建议人选后,依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任免(聘用)等手续。

  第四章撤职、离职、贬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该免除现职:1、在年度查核、干部观察中,民主评论、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查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可以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以下标准认定:1、在重要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仔细贯彻执行上司的决策、指示,有令不可以,有禁不只,对工作造成重要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久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频频发生重要不稳固问题或发生重要安全、设施、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要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一样建议,难以与部门其余人员合作共事,对员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5、工作中故弄玄虚,虚报夸诞,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机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由,难以执行现岗位职责。8、在生死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富安危时不可以自告奋勇,旁观退却。9、其余违犯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要损失。第十六条、推行干部离职制度。离职包含因公离职、自发离职、引咎离职和责令离职。1、因公离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发离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许其余原由,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发离职一定写出版面申请,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赞同,不得擅离职责。3、引咎离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渎职造成重要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许对重要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当现职,由自己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离职,是指人事部门依据中层干部任职时期的表现和查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合适担当现职,经过必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离职的,应该免除现职。第十七条、引咎离职、责令离职、贬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切合提携任用条件的,能够依照有关规定,重新担当或许提携担当干部职务。第十八条、推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一样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察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一定严格执行本方法各项规定,并恪守以下纪律:

  1、一定严格执行本方法民主集中、组织观察、会议定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介绍的不观察,未经组织观察和观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可是半的不任用。

  2、禁止以圈阅、个别碰头、暂时动议取代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禁止在机构改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时期,突击提携调整干部。4、禁止超职数装备中层干部。5、禁止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犯规定提升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听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听从组织调换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贬职使用。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观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方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民众的监督。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遏止、纠正违犯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办理建议或办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方法实行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说。第二十四条、本方法实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职务自动解除。中层干部不论是初任还是连任,都实行竞聘上岗。

  第二章学校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的设制第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的名称、数额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科学整合、优化组合、建设高效团队的原则,学校内设机构为:德育处、教务处、实训务、办公室、总务处、保卫务、教科室,群团组织为:工会、团委。中层干部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的“四化”方针。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教育事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2.具有中层职位所要求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35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廉洁勤政,严于律己,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按教育规律办事,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提拔担任学校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具有中层副职两年以上经历,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龄,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

  6.中层干部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且同一职级原则上至多可连任三届。

  7.任期届满的中层干部,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下一任期的资格;有获得优秀等次的,同等情况下,可优先任用。

  8.表现特别突出、工作急需,经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可缩短任职年限或越一级参加竞聘,但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荣获校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廉洁勤政好干部称号、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教学业务突出(获校级及以上学科或专业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之一、中级教师教师职称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位。

  第四章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和基本程序第五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聘、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学校党组织组织实施,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实行竞聘上岗。1.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意见,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查。实施意见内容包括竞聘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2.动员报名。召开竞聘上岗动员会,公开竞聘职位、竞聘资格条件和竞聘上岗程序、办法,进行思想发动,组织好报名工作。3.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名单。竞聘上岗人数与竞聘职位数一般不低于2:1的比例。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形成有效竞聘比例的,由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推荐合适人员担任。4.民主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一般不少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80%。5.竞职演说。6.确定考察对象。7.组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8.确定拟任人选。学校党组织成员集体听取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9.公示。对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10.任用。第五章中层干部的考核

  第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逐年考核制。考核内容分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市教育局党工委对校长年度考核之后。每学年对考核优秀的干部予以表彰。

  第八条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档案。每学年结束后,根据中层干部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两年任期届满,中层干部写出任期总结,学校党组织对中层干部写出考察意见。上述材料一并存入干部考核档案。

  第六章中层干部的待遇第九条中层干部津贴充分体现优劳优酬的原则。因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被解职的,或因个人原因辞去中层干部的,离岗后不享受中层待遇。

  第七章中层干部的培养第十条学校努力提供机会,搭建平台,促进中层干部个人成长。第十一条本着有利于全面提高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利于中层干部培养锻炼成长,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原则,学校有计划地对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定期进行内部轮岗交流。第十二条对特别优秀的中层干部,学校将作为后备干部第一梯队重点培养。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三条中层干部选拔管理工作必须自觉接受市教育局党工委及学校党总支、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每年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用党委考核、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与职代会考核相结合:党委考核占40%,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占30%,职代会考核占30%。中层干部实行考核末位淘汰制,综合考核成绩在末位者,当年给予警告;如第二年又在末位者,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连续三年在末二位者给予免职处理。职代会测评满意度低于65%(或65分)者,第一年予以诫勉,第二年予以警告,第三年予以免职或降职。

  第九章干部退出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中层干部在任期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降职或免职:1.不服从组织分工和调动。2.明显不能适应岗位工作,岗位工作业绩较差;3.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班子不团结;4.不走群众路线,造成群众反响较大,经教育诫勉不改的;5.工作作风不民主或简单粗暴,明显造成群众反感,信访在3次以上;6.群众反映有“两不”行为经查实的;7.有不廉洁和不检点行为的,一经发现与核实,本人应主动提出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应予以免职。8.中层干部正职男性任职年龄上限为52周岁,女性上限为49周岁;副职男性上限为50周岁,女性上限为47周岁。中层干部年龄超过上限,应主动提出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所任职务又没有特殊能力要求的,应予以免职。第十六条犯有政治、经济等方面错误必须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失职、渎职并给学校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应提出引咎辞职,同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不合格必须追究责任。第十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学校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任用范围新选拔任用的学校正副职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二、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三、选拔任用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3、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实践

  经验,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5、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

  顾全大局。四、选拔任用资格1、提拔中层干部正职的还应当具有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3)具有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提拔中层干部副职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三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具有教研组长、年级组长或相当于教研组长一级的两年以

  上工作经历。3、提拔含团队干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一年及其以上的教龄;(3)党员。4、提拔人事干部岗位的,还需教育局人事科审查同意为准。5、提拔总务主任岗位的,具有教师资格的按上述有关条文执行,

  非教师系列的必须具备五年以上工龄。6、身体健康。

  7、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破格任用。五、选拔任用办法1、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2、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在党支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3、考察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实行差额考察制,即确定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人选。六、选拔任用程序(一)中层正职选拔任用程序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听取群众意见。3、党支部对提名人选(中层副职)组织考察。4、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5、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副职选拔任用程序采用直接任命方法或公开竞聘方法。

  1、直接任命方法(1)民主推荐①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②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③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①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②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3)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组织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召开校务会议,确定考察对象。(4)党组织考察①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范围为学校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群众代表。③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5)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①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②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2、公开竞聘方法(1)由学校考评小组组成竞聘领导小组。(2)公布职位,宣布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3)公布一周内报名,审查通过竞聘人员名单。(4)组织竞聘演说,面试等。(5)听取群众意见,提出初步人选。(6)党支部对提名人选组织考察。(7)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支部考察讨论决定。(8)校长宣布正式任命。(二)中层干部正式聘任后,向教育局党委组织科备案。六、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3、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4、因本人身体不适应继续任职的。5、因本人工作能力不适应原岗位的。6、因本人其他原因提出辞职的。7、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2、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学校党支部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篇六: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

  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

  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

  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1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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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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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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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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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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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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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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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

  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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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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