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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10篇

时间:2022-11-24 15: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10篇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起施行。 A、 1998年1月1日 B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10篇,供大家参考。

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10篇

篇一: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

 起施行。

 A、

 1998 年 1 月 1 日

 B、

 2007 年 10 月 28 日

  C、 2008 年 4 月 1 日

  2、 新修订的《节能法》 有几章几条( )

 A、 7 章 81 条

 B、 7 章 87 条

  C、 7 章 86 条 3、 《节能法》 所称能源, 是指( )

 和电力、 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 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A、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生物质能

  B、

 太阳能、 风能

  C、

 煤炭、 水电、 核能

  4、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 )

 的能源发展战略。

 A、

 开发为主, 合理利用

  B、

  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约放在首位

  C、

 开发与节约并举, 把开发放在首位

 5、《节能法》 所指节约能源,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 采取技术上可行、( )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从能源 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 降低消耗、 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 有效、 合理地利用能源。

 A、

 经济上合理

  B、

 理论上正确

  C、

 经济上有利

  6、 国家实行 ( ),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A、

 节能目标责任制

  B、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C、 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7、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 ( ), 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A、

 鼓励发展重化工业

 B、

 鼓励发展第三产业 C、 限制发展高耗能、 高污染行业 8、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推动企业( ), 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 转换、 输送、 储存和供应,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B、

  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 C、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9、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 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 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提倡 ( )

 的消费方式。

 A、

 环保型 B、

 循环型 C、

 节约型 10、 国务院( )

 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A、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B、

 国家环境保护部 C、

 工业信息化部 11、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A、

 用能审查 B、

 用能核准 C、

 节能评估和审查 12、 国家对( )

 实行淘汰制度。

  A、

 落后的耗能过高地用能产品 B、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 C、

 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设备和生产技术 13、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 应当执行( )。

 A、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B、

 能源之星标准

 C、

 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14、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 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 实行( )

 。

 A、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B、

 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 C、

 能源之星认证 15、 生产者和进口 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 )

 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A、

 生产 B、

 运输 C、

 销售 16、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 可以根据( ), 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A、

 强制原则 B、

 自愿原则 C、

 限制原则 17、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 )

 , 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 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 完整。

 A、 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 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 B、

 实行单位产品耗能限额标准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C、

 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8、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 支持( )

 开展节能咨询、 设计、 评估、 检测、 审计、 认证等服务。

 A、

 节能服务机构 B、

 节能设备制造商 C、

 节能监察中心 19、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 )

 的原则, 加强节能管理,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

 A、

 合理用能 B、

  目标管理 C、

 技术上可行

 20、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 )

 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 完整。

 A、

 能源消费统计

  B、

 节能考核

  C、

  能源供应 21、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 )

 , 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 个人给予奖励。

 A、

 目标考核制 B、

 节能目标责任制

  C、

 节能领导小组 22、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 )

 的能源计量器具。

 A、 经依法检定合格

 B、

 检定合格 C、

 经检定合格

 23、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 )。

 A、

 限制

  B、

 配额制

  C、

 包费制

  24、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推进有利于节能的( )

 调整, 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A、

 生产方式

  B、

 用能方式

 C、

 行业结构

 25、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 节能的电动机、 锅炉、 窑炉、 风机、 泵类等设备, 采用( )、 余热余压利用、 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A、

 热电联产 B、

 煤矸石发电 C、 电机系统改造 2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 )

 节能改造计划。

 A、

 工业建筑

 B、

 既有建筑

 C、

 民用建筑

 27、 建筑工程的( )

 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A、

 建设、 设计、 施工和监理单位 B、

 建设单位 C、

 设计单位 28、 使用空调采暖、 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 )

 制度。

 A、

 温度控制

 B、

 夏季不得低于 26℃ C、

 冬季不得高于 20℃, 夏季不得低于 26℃ 29、 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应当按照规定安装( )、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A、

 用热计量装置

  B、

 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

 C、

 太阳能热水装置

 30、 国务院有关( )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A、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B、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3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 ( )

 ,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 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A、

 轨道交通

 B、

 公共交通

 C、

 环保汽车

 32、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 带头使用( ),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A、

 节能产品、 设备

  B、

 最新产品、 设备

 C、

 经济合理的产品、 设备 33、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

 , 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

 措施。

 A、

 能源审计

  B、

 能源计量

  C、

 节能检查

  34、 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

 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A、

 一万吨

  B、

 两万吨 C、 一万五千吨

  35、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

  , 其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情况、 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 节能措施等。

 A、

  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B、

 节能监督状况报告

  C、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6、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实际经验以及( )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

 初级 B、

 中级

 C、

 高级

 37、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 )

 , 指导节能技术研究、 开发和推广应用。

 A、

 节能技术规范 B、

 节能产品目录

  C、

 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38、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 节能产品的( )

 , 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 节能产品。

 A、

 强制规范

  B、

 推广目录

  C、

 采购清单

 39、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 节能示范项目、( )。

 A、

 重点节能工程

  B、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

 C、

 千家企业节能改造

 40、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 鼓励( )

 的进口, 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 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A、

 低价节能产品

  B、

 成熟节能技术

  C、

 先进节能技术、 设备

 4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 )

 的产品、 设备。

 A、

 专利证书

  B、

 质量认证

  C、

 认证证书

  42、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 )

 。

 A、

 全额补助

  B、

 风险投资

  C、

 优惠贷款

  43、 国家运用财税、 价格等政策, 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 )、 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A、

 合同能源管理

  B、

 能源需求管理

  C、

 节能服务机构

  44、 国家对钢铁、 有色金属、 建材、 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 分淘汰、 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 )

 电价政策。

 A、

 统一

  B、

 差别

  C、

 优惠

 45、 对违反有关规定, 批准或者核准不符合( )

 的项目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

 强制性节能标准

  B、

 设备能效标准

  C、

 设备经济运行标准

  4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 )

  ,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A、

 限期销毁

  B、

 停止使用

  C、

 限期改造

  47、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处( )

 罚款。

 A、

 一万元以下

  B、

 二十万元以上

  C、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48、 瞒报、 伪造、 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 依照( )

 的规定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9、 从事节能咨询、 设计、 评估、 检测、 审计、 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

 以下罚款。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50、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

 以下罚款。

 A、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

  C、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篇二: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人民共和国宪法 蝎躁脯晦埭睛痛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蝎躁脯晦埭睛痛 目

 录 蝎躁脯晦埭睛痛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蝎躁脯晦埭睛痛

 序

 言 蝎躁脯晦埭睛痛

 一八四〇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 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 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废除了封建帝制, 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 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 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 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的侵略、 破坏和武装挑衅, 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独立的、 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 科学、 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

 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 主要是大汉族主义, 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的交流; 坚持反对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 殖民主义, 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 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蝎躁脯晦埭睛痛 第一章 总

 纲 蝎躁脯晦埭睛痛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

 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 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 供销、 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 自留山、 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兼顾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在发展生产的基

 础上, 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发展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 扫除文盲, 对工人、 农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的教育, 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 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 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 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 新闻广播电视事业、 出版发行事业、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 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 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 创造条件, 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 道德教育、 文化教育、 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

篇三: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单位 “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专项活动 方案(范本)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农场纪委决定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专项督导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示重要意义 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基本国情,我国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农业法第三十六条中也规定,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总书记重要指示表明了党中央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有力推动制止餐饮浪费立法和有效监管,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二、立足监督职责从严督促管理 各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立足监督职责,以严的监管督促“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蔚然成风。

 ( 一) 切实加强用餐管理 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节约文明餐饮消费,倡导文明节俭的消费意识。鼓励日常生活节约用餐,提倡光盘行动和膳食平衡,培养良好的文明节俭的消费方式,各部门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到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弘扬节俭之风。

 ( 二) 切实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集团公务接待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接待标准和报销规范,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 三) 切实加强 企业节俭用餐 督促单位食堂用餐精细化管理。规范食堂节约用餐管理,细化食堂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制度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浪费。

 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 一) 健全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监督工作,强化组织保障,细化专项监督活动方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二) 加强学习宣传工作

 要督促各部门组织加强党员干部对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论述和批示的学习,利用“三会一课”等学习形式开展教育培训,营造学习氛围。

 要督促各部门加大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报道,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充分利用微视频、漫画等表现形式进行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提高党员干部勤俭节约的意识和自觉性。

 四、强化监督检查 分公司纪委、农场纪委将采用抽查暗访的方式对各部门党员干部“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进行督导检查。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督促到位,提醒到人,坚决不允许有反面典型出现,一旦有此类问题发生,纪委将对其严肃处理。

  XXXXD单位

 2020年 8月 20日

篇四: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知识复习题

 一、填空题(每题 2 分,共 10 题)

 1.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 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6.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7.在我国,享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和发布权的是国务院。

 8.现行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 至 1 倍。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议事原则是民主协商。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10 题)

 1、我国现行宪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于( D )年通过的。

  A、1954

 B、1975

 C、1978

 D、1982 2、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 D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A、主权

  B、领土

 C、主权和领空

  D、主权和领土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 C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的。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4、在我国,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 5、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B )。

 A、宪法序言

 B、宪法第三十一条 C、中英联合声明

 D、香港基本法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 )

 A、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工人阶级领导

  C、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D、少数服从多数

 7、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C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年。

 A、5

 B、4

  C、3

 D、2 9、宪法是以(B )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A、序言

  B、法律

  C、文件

  D、决议 10、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C )多数通过。

 A、五分之三以上

  B、五分之四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

  D、三分之一以上

 三、多项选择(多选或少选为错误。每题 2 分,共 10 题)

 三、多项选择(多选或少选为错误。每题 2 分,共 10 题)

 1、下列内容在我国宪法上有规定的是( ABCD )。

 A、 国旗 B、 国歌 C、 国徽 D、 首都 2、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 ( AB)。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

 害(ABCD )。

 A、 国家的利益

 B、 集体的利益 C、 社会的利益

 D、 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4、现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BC ) 的保障。

 A、国家机关

  B、社会

  C、国家

  D、原单位 5、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 ABCD )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A、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C、拥护国家统一的爱国者

 D、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有( ABCD )。

 A、保卫国家、抵抗侵略

 B、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依照法律纳税 7、依照我国宪法规定,( ABD )属于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A、森林、草原

 B、荒地、滩涂

 C、矿藏

 D、山岭 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 )。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 B、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 9、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 ABCD )。

 A、国家事务 B、经济事业

 C、文化事业 D、社会事务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ABD),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A、分工负责

 B、互相配合

  C、互相沟通

 D、互相制约

 四、判断题(判断对错,正确的打 O,错误的打 P。每题 2分,共 10 题。)

 四、判断题(判断对错,正确的打 O,错误的打 P。每题 2分,共 10 题。)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 O )

 2、中央军委实行集体负责制。

 ( P )

 3、宪法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 O )

 4、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O )

 5、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的基层政权组织。

 ( P ) 6、根据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O )

 7、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O )

 8、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 O )

 9、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 O )

 10、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 O)

 五、简答题(每题 4 分,共 5 题)

 五、简答题(每题 4 分,共 5 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答:我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最根本的 最主要的问题.诸如 国体 政体 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宪机构。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

 2、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有哪些? 答:(1)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

 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3、我国对选民资格如何规定的?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答: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公民的义务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以下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篇五: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 ,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

 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 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

 第十九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修改为: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

 ” 修改为: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 储蓄、 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 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二十三条 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第二十四条 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第二十六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戒严” 修改为“(二十)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 自治区、 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

 第二十七条 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 发布戒严令, 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 任免国务院总理、 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发布特赦令,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

 第二十八条 宪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

 第二十九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

 决定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修改为“(十六)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第三十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 直辖市、 县、 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 民族乡 、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第三十一条 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 国徽、 首都” 修改为“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 。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本〕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3 年 3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1999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 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 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废除了封建帝制, 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 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 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 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的侵略、 破坏和武装挑衅, 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独立的、 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 科学、 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 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 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的交流; 坚持反对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 殖民主义, 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 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 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

篇六: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全文 2016-12-29 浏览:分享人:熊胜静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几大部分组成。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16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

 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

 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

 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

 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

 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

 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

篇七: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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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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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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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涯 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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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涯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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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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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涯 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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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

篇八: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人民共和国宪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

 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

 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提示]: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

 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示]:此处无“神圣”二字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

 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

 人民服务。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提示]:1111、中国是三级行政区域划分。2222、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庇护三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选举权三要件]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提示]: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宪法权利,也是宪法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物质帮助权产生的三种情况]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

篇九: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4-3-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4 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 0 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国家。

 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 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废除了封建帝制, 创立了中华民国。

 但是, 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 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 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 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 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 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 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得到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的侵略、 破坏和武装挑衅, 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增强了国防。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独立的、 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农业生产显著提高。

 教育、 科学、 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改革开放, 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 逐步实现工业、 农业、 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 推动物质文明、 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 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 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 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 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 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平等、 团结、 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 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 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 文化的交流; 坚持反对帝国主义、 霸权主义、 殖民主义, 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 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 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 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 由,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 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 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 供销、 信用、 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 自 留山、 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 工业、 建筑业、 运输业、 商业、 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 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等自然资源, 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 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 改进劳动组织, 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 兼顾国家、 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 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 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 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 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发展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 扫除文盲, 对工人、 农民、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 文化、 科学、 技术、 业务的教育, 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 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 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 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 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 图书馆博物...

篇十:宪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以及释义 2016-12-14 浏览:分享人:江健绍手机版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 1949 年 9 月 29 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6 年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6 全文

 序

 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 gcd 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

 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 gcd 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 gcd 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 gcd 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 gcd 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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