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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3篇

时间:2022-12-04 11: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3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3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3篇

篇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 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 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 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的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 事业发展计划、 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 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 提出预算建议数,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 下同)。

 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 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

 上级补助收入, 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 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计入事业收入。

 (四)

 经营收入, 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 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包括工资、补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 公务费、 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

 经营支出, 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 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 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 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 实行同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事业单位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有基金包括:

 (一)

 修购基金, 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 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 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

 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

 医疗基金, 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的事业单位, 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 并参照分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

 其他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贷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应收款项、 预付款项和存贷等。

 前款所称存贷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 燃料、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应当对存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贷盘盈、 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过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 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 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但是,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

 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 应付款项、 暂存款项、 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 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 应当在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单位的财产、 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资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 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 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

 撤销的事业单位, 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合并的事业单位, 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 有关附表以及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 结余及其分配、 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 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 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资产负债率等。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依照本规则执行; 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 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 不执行本规则:

 (一)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

 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 需要制定行业事业财务管理办法的,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89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 1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同时废止。

 1996 年 10 月 22 日

篇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5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三、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条

 预借款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借用现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

 2、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和外出期限提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限定在外出、参会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之内。除会务资料费外,省内出差,一般情况下每次每人借款不超过

 元;省外出差,每人每次不超过 元。集体出差的,一般每次借款不超过

 元。

 3、借用现金应在 1 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财务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结清借款的人员,由财务机构通知其所在科室(单位),限期办理报销手续;限期仍未及时报销结账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直至结清欠款。

 4、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六条 会议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本单位所属科室(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必须遵守有关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和会议审批等规定。

 2、会议培训费开支范围:会议培训费开支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夜餐费、医药费、会标桌签通行证制作费、旗帜鲜花租用费等。

 3、会议培训费开支标准。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各项费用按不高于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协议价执行。

 4、会议参加人员和开支标准要从严掌握,会前必须填报《承德市会议培训审批单》,细化开支预算,并按程序核批。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会议培训预算和举办地点安排,对超过预算标准的费用或在定点饭店以外场所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的,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5、会议培训费采取一会一结的办法,有关科室(单位)应于会议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单、正式发票或收据(票据上需开列房租费、场所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等分项数额)、会议费结算清单、会议培训人员签到表,并附会议通知原件和会议安排等资料。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出差任务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承德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3、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核领。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无接待单位的,凭出

  差地就餐发票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凭接待单位开具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标准内核领伙食补助;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发伙食补助。

 5、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人事教育机构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6、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因公出国(境)经费须列入年初部门预算,出访任务要与经费性质一致。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的计划外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经费来源,且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外事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8、需要预拨出国(境)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文件:组团单位出国任务通知书、国外邀请函、活动日程安排、费用预算明细、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交款通知和局领导批示件。以上手续齐全后,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预付款。不需预付款的,在报销时提供上述文件。回国后应凭正式票据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1、财务收支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额度各单位可以自定,但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事业性收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执行。

 3、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数额在

 元以内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的报分管财务的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4、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并签字—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开支(差旅费除外)>—财务报销。

 第九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

  析。

 2、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方法以对比分析法为主。

 4、财务分析要形成书面报告。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单位内各科室(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填制“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机构。

 2、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科室(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因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机构,金额在 500 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批,500 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是指单位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包括机关与各事业单位之间调拨),要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章,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机构一份,双方单位各存一份,据此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4、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对擅自处置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存量资产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资产出租、出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擅自出租、出借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有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固定资产的清查: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机构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清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理。

 8、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指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部门凡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

  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票据由财务机构负责到相应的财政部门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室(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

篇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乡镇最新财务管理制度

  乡 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开源节流, 堵住腐败源头, 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效益, 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发展, 依照党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镇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为体现政府职能, 我镇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 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三条

 镇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负责各单位收支预算、 决算的审查, 组织财务检查,听取财务汇报, 决定对单位和当事人的奖惩。

  第四条

 镇各口分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报帐员负责本单位收、 支预算、 决算的编制和执行。

  第五条

 镇财政部门会计岗位人员在相对固定的前提下, 做好轮换岗制度。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六条

 根据我镇目前的财政体制管理形式,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 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收支上缴和支出报帐及票据领发工作, 各单位的会 - 1 -

 计业务由欢口镇财政结算中心负责办理。

  第七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镇资源, 实行财政综合管理。

 各单位收入全额上缴镇财政, 支出按预算, 追加按批复, 分期拨付, 收支挂钩。

 凡完不成序时收入任务的, 经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镇财政部门按收入进度比例拨付经费, 年终完不成收入任务的, 将相应核减支出指标 。

  第八条

 加强单位帐户的管理, 严格实行镇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制度, 各单位不准再设立过渡帐户或公款私存。

 确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单位, 必须经镇财政部门审核提出申请意见报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 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 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 收支两条线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

 不准私设小金库, 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

 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报本年度预算, 年终编报决算, 财政结算中心综合平衡汇总, 报镇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人代会通过后, 由镇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计划管理:

  (一)

 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使用, 全部实行“一月一计划”和“申请拨款制”使用管理。每月的第一周由镇财政部门向党委、 政府成员会议汇报上月计划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汇报本月财务支出计划。

  - 2 -

 (二)

 汇报前首先由各分管副书记、 分管副镇长, 会同分管的业务和部门排出本月用款计划, 送镇财政部门汇总后, 报书记、 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研究后, 再提交党委、 政府成员会议研究确定。

  (三)

 本月中如遇特殊突发开支须由书记、 镇长和分管财税负责人的共同研究核定, 并下达增加月开支计划后执行。

  第十一条

 镇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严格按照 《丰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暂

 行)》 规定, 履行债务审批程序,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 制定偿还计划, 及时归还债务。

  第十二条

 镇财政部门在外开设的所有银行帐户, 都必须预留镇长及有关财务业务人员印签。

  第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每月向党委、 政府成员会议汇报镇财政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数字要准确, 所有资金开支均实行先申请, 后审批, 再执行。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要切实加强财务开支的管理:

  (一)

 镇财政支出由镇长负总责, 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协 - 3 -

 助管理, 在实际执行中, 最后审批实行镇长一支笔, 否则镇财政部门无权执行支出。

  (二)

 在具体执行中首先由开支的经手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镇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分管副书记或分管副镇长签字后, 最后经镇长把关签字, 镇财政部门方可执行。

  (三)

 如遇特殊情况镇长外出(一周以上), 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可暂由镇长授权分管财税的负责人审批, 镇财政部门先予办理, 待镇长补签凭证后, 方可记帐。

  (四)

 一般一次性支出 1000 元以下的由镇长审核批准, 支出在 1000 元--10000 元范围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 履行职责, 严把支出 - 4 -

 关, 认真审查批准手续和支出凭证, 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当面提出, 并予退回, 对无理要求的要及时向书记、 镇长反映汇报。

 同时, 财会人员要树立好服务意识,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第五章

 经费支出方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的经费要统筹安排, 分清主次, 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各级组织的参观、 学习、 培训, 参加人员要事先写出书面报告, 讲清目的、 意义、 作用, 按上级文件核定费用, 按管理权限批准执行,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自行参加的费用一律自理。

 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镇财政部门借款, 需要预支款项的, 无论数额多少,要经镇长报书记同意审批后, 镇财政部门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召开各种会议, 其费用由主办人编制会议用款计划, 经分管领导和镇长批准后执行。

 除党代会、 人代会外, 一般不安排会议用餐。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镇党委、 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

 镇财政部门负责财务纪律的监督工作, 定期组织财务会审, 业务人员培训, 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镇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向镇党委、 政府提供客观、 公正、 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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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纪律、 财务制度, 做出显著成绩的领导和财会人员, 镇党委、 政府结合评先工作给予精神上、 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 给予追回违纪资金或罚款的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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