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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8篇

时间:2022-12-10 10:0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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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8篇

篇一: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 -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 2 -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

  - 3 - 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 4 -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学校经济责任制》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 30 万元,由校长审定;30 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

  - 5 - 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 6 -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 5 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 2 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 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

  - 7 - 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学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 29 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学校委员会 学校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

  - 8 - 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学校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废止。

篇二: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xx 市卫生健康局“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党的建设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完备民主集中制制度,强化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矩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则,接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现就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定如下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完备领导方式,健全民主集中,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接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各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乱用。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问题。

 3.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维稳、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卫生健康系统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定编及调整的方案。

 5.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下属单位的重大决策。

 6.异常情况、突发性事件的处治决策,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7.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事项和有关责任分解的落实。

 8.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囊括下属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重要问题。

 3.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机关中层、下属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干部的推荐、提名、考核、任免和重要岗位的人员的选配。

 4.县级以上先进单位及个人的推荐;股室(站)负责人和下属事业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处分。

 5.职权范围内干部培养、选拔、交流、教育和违规违纪的查处。

 6.机关人员晋职晋级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医疗卫生单位 5 万元以上医疗设备、设施、器械的采购及维持保养; 2.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 5 万元以上基础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修缮; 3.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 5 万元以上购置办公设备及服装类等易耗品(药品及卫生材料除外)的采购; 4.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 5 万元以上委托第三方实施服务的采购; 5.局机关以及下属单位其它 5 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局机关(囊括计划生育协会、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红十字会、卫协会)重大项目资金拨付; 2.其他 10 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正常人员经费、办公经费除外)。

 (五)重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罚罚金 10 万以上的。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各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集体决策进程应囊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准备 1.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关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关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扩大基层和群众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或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则执行,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3.县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确定,股室负责人、下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奖励、违纪行为的查处,均须经规则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需由承办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项目办审核,待项目办审核经过后交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需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

 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经党组会议经过的重大项目安排,其支出原则上不再反复在大额资金使用程序上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5.决策前,领导班子可经过适当形式关于有关议题进行各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6. 提请局领导班子审议的事项议题由局办公室按规则程序提出,制作议题清单,经主要领导审査同意后,方能提交会议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确保相关人员有充足的时间了解情况。

 (二)集体决策 1. 决策重大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要关于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 见,关于拟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示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2. 决策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则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关于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再作决策。决策结果,应以适当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3. 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在会议记录本记录清楚,即时印发会议 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进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保管。

 4.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决策相关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 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若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关于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个人关于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在执行进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变更原集体决策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策的,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决策制度落到实处,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关于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则,根据分工和职责敦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即时向局党组或行政办公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局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査决策的落实情况,并且向党组会报告,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

 (三)把贯彻执行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四)局党组应敦促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关于下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则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策的应保密的事项。

 (三)因错报、漏报、瞒报等影响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且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其他事项 本制度从印发即日起执行。

篇三: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xx 中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xx 区教育局党委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教育局党委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坚持校长负责制,坚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学校班子成员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班子领导和管理水平,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决策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

 校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和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保证领导班子的高效运转,又保证实行有效监督。

 2. 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论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3. 规范程序原则

 校务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确保决策的规范化

 科学化。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形成初步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

 三、决策内容

 1.

  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部门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方案,须向学校理事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要点)及起草工作报告,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和废除。

 3)

  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

 学校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师资引进和招聘、骨干教师培养等工作。

 5)

 学校收费、招生计划与工作、学生评优推荐名单确定工作。

 6)

 教职工聘用合同签订、福利、医疗、休养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

 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8)

 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2.

  重要项目安排

 1)

 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

 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添置大型设备。

 3)

 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3.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

 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奖惩。

 2)

 学校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3)

 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

 学校干部担任区教育系统各类代表的推荐。

 5)

 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4.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

 2)

 学校人员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额度设定和调整。

 3)

 未列入预算、大额度的特殊支出。

 4)

 校务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四、决策程序

 1.

  确定议题

  “ 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学校党总支、行政会、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或书记可直接提出议题)。议题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征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评估和论证。

 校长室提前 1—2 天将相关材料送达各校务会议成员以及其他规定的列席人员(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2.

  会议表决

 校务会议成员由正副校长、书记、工会主席组成,根据议题需要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等可列席参加,校长室负责会议记录。

 研究讨论议题时,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要认真、全面、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要逐项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校务会议成员应表明意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表决。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遇有特别紧急情况,经请示校长或书记后可当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按规定召开有关会议。

 校务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表决有效。

 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策事项,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通过。

 讨论本人与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3.

  决策执行

 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学校理事会反映,但在学校理事会或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

 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前次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校务会议认为需要向学校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交给学校理事会。若未获得学校理事会批准,则需要再由校务会议讨论,重新作出决定。获得批准后再由学校党政领导和分管职能处室领导组织落实执行。校务会议决定需要越级上报的事项,必须先经学校理事会同意。

 4.

  决策监督

 学校党总支和工会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学校校务会议、总支委员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长室负责向未参加会议的校务会议成员通报、传达会议内容和决策情况。

 5.

  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五、其他事项

 1.

 校务会议安排参照《学校校务会议制度》执行。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及区教育党工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及规范上报备案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决策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程序。

 2. 科学和依法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论证。凡涉及重要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3. 规范程序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议事程序规范进行,议题上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并进行充分酝酿,相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需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报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发展规划的制订和修改,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3.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等;

 4.学校招生工作,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5.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急特难事件及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

 3.校级以上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推荐申报;

 4.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大修项目;

 2.学校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设备采购项目;

 3.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 ( 四) )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情况;

 2.单项支出数额在 3 万元及以上、基建项目单项支出数额在 5 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3.未列入预算、数额在 1 万元及以上的特殊支出;

 4.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

 1.“三重一大”事项一般由党政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经校长与党支部书记商议确定后,列入校务会议议题(视工作需要,校长可直接提出议题)。

 2.会议议题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决定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3.学校党政负责人要对议题充分酝酿、达成共识,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

 会议表决

 1. 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和逐一表决,并将讨论表决情况作详细记录。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校务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时,必须确保与会人员出席率达 2/3 以上。

 3.在讨论与本人或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三)

 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过讨论决定后,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2. 如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在上级或学校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3.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情况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须有 1 人动议并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

 4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四、决策监督

 1.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学校党组织要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提出纠正意见。校纪检干部列席校务会议。

 2.学校每学期要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情及执行情况,以适当形式在学校内予以通报。

篇五: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xx 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㈠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符合教育体育工作实际,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㈡坚持民主决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㈢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坚持效率原则,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㈠重大决策方面: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意见; 2.确定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学校工作计划,教代会工作报告等; 3.党建工作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行风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计划或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 4.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及调整; 5.党风廉政建设、廉政风险防范、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管理以及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6.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操作程序等的制定。

 7.涉及学校全局的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8.确定以学校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安排,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其他重大决策。

 ㈡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方面:

 1.学校中层干部的酝酿提名。

  2.按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的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设置、教师交流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㈢重大项目安排方面:

 1.讨论决定学校 3000 元以上和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物资设备的采购和维修项目审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 5%的调整事项,不动产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大额资金安排及其他资金支出方案; 2.其他重要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㈣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

 1.学期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2.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和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不动产购置、国有资产的处置等大额资金安排及其他资金支出方案; 3.其他相关需提交集体研究的事项。

 三、主要程序

 ㈠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申报制度,相关部门需提前填报《集体决策事项上会议题申报表》。申报表经校长、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列出会议议题。会议议题提前书面通知校务办公会成员。

 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并邀请兼职监察员全程参加。会议召集人应提前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通知校务办公会所有成员。校务办公会成员因故缺席时,应在会前将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交给会议召集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要有应到会校务办公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才能召开。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㈢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和校长最后表态制。议事决策时,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要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简要说明,然后校务办会会成员逐个充分发表意见并表明态度,校长最后表态,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校长宣布决策意见。缺席人员的书面意见不作为会场的计票数。

 ㈣召开涉及民生问题、可能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时,应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以及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㈤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策。

 ㈥对于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研究决定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妥善处理,事后必须及时向校长室集体通报情况,作出说明。

 ㈦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全面准确记录在案。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部门。集体决策可根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召集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㈧“三重一大”事项经办公会决策后,由校务办公会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校长室明确一名校务办公会成员牵头。

 ㈨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意见。

 ㈩大额经费使用的预算和使用实行分步审批。预算由申请部门申报并上会集体研究决策,须具体说明预算事项、预算金额、执行标准以及政策依据等,经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报支由总务处统一申报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突破。

 四、备案管理 办公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备案,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由申请部门填写,经全体参会成员签字确认后,按照下列情形,报区镇监委会、镇教管办备案:

 ㈠经学校决策后即可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备案; ㈡经学校决策形成初步意见,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后 7 个工作日内备案。

 五、监督检查 ㈠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㈡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要在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责任追究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校务办公会成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㈠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因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未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的; ㈡虽经集体研究,但形成的决策意见有悖于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严重违反上级要求的; ㈢事先未做调研论证,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㈣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程序及时备案的; 一年内有一次决策事项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提醒谈话;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决策事项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条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 医院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编制科室:

  知丁

  日期:

 年

  月

 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医院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l)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3)

 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国内开展决策活动。

  2、“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与内容

 (1)

 重大决策的范围

 ① 医院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方案、医院规划及年度计划、预算。

 ② 基本建设、重大和较大技术引进或改造项目及方案。

 ③ 医院职权范围内的机构设置及劳动组织调整方案。

 ④ 重要规章制度、办法、细则、措施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2)重要干部任免研究范围

  ① 科室主任、护士长等中层以上干部的提拔、聘任、解

 聘。

  ② 医院团委、工会班子人选。

  (3)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

 ① 年度计划外基建工程 300 万元以上。

 ② 设备采购年度计划或计划外单件每台 300 万元以上。

 ③ 服务项目 50 万元以上。

  ④ 年度财务预算。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与规则

  (1)决策程序

 ① 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三重一大”工作内容和决策分工,对“三重一大”事项经充分论证后,提出议题。

 ② 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确定议题,提出会议研究。

 ③ 通知开会:由党办或院办负责通知班子成员或列席会议人员。

 ④ 议题研究:按照规定的议事原则进行。

 ⑤ 所有“三重一大”项目实施前需经职代会通过。

 ⑥ 讨论通过的项目均按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示。

 (2)

 决策规则

 ① 认真贯彻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委书记或院长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②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党委委员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职能科室主任参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责任人。

 ④ 实行回避制,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⑤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特别是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外传,出现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三重一大”事项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1)党委会和院长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实施的职能部门及时反 馈执行情况。

 (2)医院纪委、内审小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3)按照院务公开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对确需提交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未按规定提交会议进行讨论造成损失,或未及时

 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追究党政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执行决策事项不力或产生重大偏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分工追究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部门员责人的责任。

 (3)按程序集体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分别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

 知丁

篇七: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dquo;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目的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质监系统实际,制订我局领导班子贯彻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2.适用范围 2.1 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2 研究决定质监事业发展规划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2.3 研究决定市局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4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管理使用、重要项目的安排等重大事项。

 2.5 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3.工作职责

 3.1 领导班子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3.2 领导班子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该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3.3 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职权被滥用。

 4.工作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4.1 酝酿决策。

 4.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4.1.3 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定方式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

 4.2 集体决策。

 4.2.1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4.2.2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但尚未调查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2.3 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4.2.4 领导班子可根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内容,邀请相关科室部门(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3 执行决策。

 4.3.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4.3.2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4.3.3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就变更事项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尚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5.监督检查 5.1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并对所属事业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5.2 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标准、运作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工作档案。

 5.3 领导班子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

 论、研究、酝酿、决定干部,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领导干部要求讨论决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5.4 提倡勤俭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年度预决算以及群众关心的基本建设工程、办公设施购置、招待、会议、车辆维修等大额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款项支出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单位各项财务开支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开支 5 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开支 10 万元之内的,由使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开支 10 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5 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群众监督。

 5.6 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实施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

 5.7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党组提出建议和意见或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纪检部门报告。

 6.责任追究 6.1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系统、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1.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6.1.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6.1.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6.1.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纠正的;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1.5 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6.2 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规的,应在查明实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建议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6.3 进行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6.4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5 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篇八:小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小学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更好地促进我校办学质量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县《关于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一)重大问题决策

 1、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需要向县教育局、区社会事业局、区教育管理办公室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政策和制度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3、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的制订及调整。

 4、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5、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6、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 部人事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干部管理办法,研究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学校行政领导成员的调整和任免。

 3、讨论决定镇以上(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及推荐申报镇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4、学校行政领导成员的工作分工。

 5、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

 (三)重大项目安排

 1、讨论决定学校 3 千元以上(含本数)的基建项目,单件在 600 元以上和一次性购物总价在 3 千元以上的设施、设备、物资的采购审批及局资金补助方案。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采购等。

 3、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2、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 0.3 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除上级规定的之外)。

 3、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原则和方式

 (一)决策原则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统一认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2、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除紧急和特殊情况外,应由党支部成员、校级领导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3、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的,可以特事特办,但事后要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并记录在案。

 (二)决策方式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的方式有:党支部会议、校务会等。以上会议校级领导要同时参与讨论和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票决方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拟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两

 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决策方案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对重要干部的选拔任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部门的意见。决策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凡虽属集体讨论议决范围但未经调查、论证或准备不足的方案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二)确定议题。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校长和副校长提出。

 (三)准备材料。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有规范齐全的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 2-3天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会议。干部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通知上列明。根据实际情况,附送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

 (五)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分管行政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在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六)进行表决。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在民主讨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对发生意见重大分歧的事项和问题,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后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校长当场宣布。

 (七)作出决定。会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定。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经会议表决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进行调整和变更。

 (八)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以及每位成员的意见和看法如实记录在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发给领导成员、有关单位、处室和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及上级分管领导。

 四、决策的实施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

 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要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不听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发挥监督组织的作用。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节。

 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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