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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8篇

时间:2022-12-15 11:55:06  来源:网友投稿

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8篇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  .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陈晓晓  (XX大学XX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8篇,供大家参考。

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8篇

篇一: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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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陈晓晓

  (XX大学XX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

  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

  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X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

  "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

  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XX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XX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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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XX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XX的程序,XX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1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

  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2

  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共同体,而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是这个共同体为实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的目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认为建立并且可以加以更变的一个机构(如果国家或政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人们就可以推翻原有的政府而重新建立新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由此而得到了明确区分。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比较系统的(而不是像斯宾诺莎和洛克那样提到而已)把社会同政府-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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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说是国家区分开的人。他把社会当做天使,国家当做魔鬼,因而歌颂前者,贬抑后者。"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是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3

  鲍桑葵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在他那里,国家和社会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用的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论据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

  荣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现引用如下:"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结构(state);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而一定的‘主权国家’(sovereignty)或‘民族国家’(nation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X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可见,马克思主要-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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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4

  笔者同意荣剑教授概括出的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要区别: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

  (三)国家

  西方政治学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研究者不同角度和价值取向引起的"国家”(英文:state;拉丁文:status)概念不统一问题。人们希望为政治学找到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并能为较多人接受的一般的国家定义。但这一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完成。思想家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国家。

  韦伯把暴力作为国家最根本的特征。他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5他还说:"国家恰如历史上在他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6

  文森特则认为,国家是居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上,为政体提供秩序和连续性的"公共权力”。7这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超越阶级、集团、派别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的特征。

  奥本海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国家一旦形成,一旦在地球上到处出现,就具有了相同的本质。"从本质上看,‘国家’到处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国家是一种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任何地方,国家的形式都是统治:剥削是以‘法律’的形式,是以‘宪法’的形式而强加于人的,并且还要严格地、必要时要采取残暴手段来加以维护并使之实施。”8

  狄骥在谈到国家概念时,涉及了社会分化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特点,可以说比奥本海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国家就是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国家不因掌握的人数多寡和掌握的方式而改变其为强制权力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是强制权力,所以国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就是强制权力的起源问题。"在现代术语中,国家一词是专用以指政治分化达到某种发-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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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和复杂程度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吧。马克思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9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特性。

  国家的定义形形色色,但是任何定义都承认国家是一个权力实体。因此,本文在使用"国家”概念时,从国体角度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义;而从国家形式上的特征看,则基本上是指国家的权力。

  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

  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XX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的循环决定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解脱。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思辨中肯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但同时又把个人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国家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到了费尔巴哈,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人本学的基点上获得了唯物主义性质,但他谈的人只是男人和女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只看作是一种生物学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学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派别。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个人却是虚的。唯名论却把社会看作是代-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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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许多人的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在几千年人类思想的发展历史中,无数思想成果,给我们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予启迪。10

  (一)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宏观上概览和透视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这样,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各种流派和学说,虽然在静态上千差万别,有时甚至是迥然相异,但在动态发展中却是相互补充、前后相续,显示出严密有序的内在逻辑。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个人重社会。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压抑和剥夺个性,把个体无条件地纳入社会框架,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消弥个体的自由发展。这种倾向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及人类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而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人类在这时期已经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和组织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必然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的、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势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慑,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人们头脑中属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表,正是利用和夸大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把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社会结构合理化、永恒化。特别是把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道德化和神秘化为社会整体利益的象征与化身,使社会或国家对个人的剥夺构成一种完满的、合乎正义的秩序。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社会、重个人。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推崇和弘扬个体,尽可能地限制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扰与束缚。个人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动力和内容。个人组合成社会为的是使自身得以生存和发展。-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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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进化和人的理性不会容忍个人始终处于个性被剥夺的境地,而是强烈呼唤着重视个性和个体发展的人文精神。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思想家试图从人的角度解释社会的起源和功能,认为人应该构成评价社会的尺度,即使是在封建中世纪,也有思想家在不否认超越一切的神圣等级秩序存在的同时,承认世俗社会的价值和保障人的世俗幸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这些认识在当时并不居于主导地位,有时还往往被视为异端。只是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文艺复兴运动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洗礼,个人和人的自由问题才成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基本命题。这种倾向同样是由社会历史进程和人类认识规律所决定的。近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的早期发展阶段,旧的自然经济形态和直接的社会共同体瓦解了,代之而起的是全新的商品经济形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联系形式就由人的依赖关系发展为物的依赖关系。在物的依赖关系中,社会联系是由个体的能力以及个体劳动的相互依赖性建立起来的,是人们自己的创造。这时,人们虽还不能驾驭总的社会联系:控制社会生产过程和生活过程,但却摆脱了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关系,并在商品经济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格,发展了自我意识。所以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其第二阶段的基本思想在实质上都是限定和制约社会或国家权力,努力为个人开拓出一块独立的专有的地盘。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企求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框架中,塞进某种集体主义的原则,以尽可能地在不违背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论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达到社会的稳定。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在第二阶段的特征,是以社会经济、政治的较高发展和人自身文明素质的提高为基础的。随着资本主义在经济上、政治上的节节胜利,个人主义已上升为一种牢不可破的政治信条和道德原则,无限地追求自我利益、幸福和自由是社会的时尚,并被理解为人的一切活动的主要根源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或国家的权力被缩小到最小限度,社会或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被视为一种邪恶,而凡能满足个人利益和私欲,使个人自由不受羁绊地发展的社会政治体制,便构成符合人的本性的真正的善。社会或国家的价值取决于组成社会或国家的个人的价值。但是,社会或国家的存在毕竟是种经验的事实,社会或国家的稳定,也是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个人无限制的自由,无论在理论中和现实社会中均不可能。对社会或国家权力的过份-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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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贬损,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崩溃和混乱。在这种情形下,资产阶级需要确立一种能够更好地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政治思想,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完善即建立一种更适合资本意志和利益的社会政治体制和道德原则提供理论论证。由此,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必然逻辑地走上自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冀求按照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和新的文化,重新塑造资产阶级个人形象,寻求个人与社会的内在联结点,确立一种自由的国家原则。即追求确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新的生活规X,建构一种更能保护资产阶级权益的社会政治—文化模式。

  (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三种类型

  如前所述,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大体上是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相适应的,因而它的性质、方向乃至研究内容、形式、X围,也必然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文化状况决定的。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虽然纷繁复杂学派林立,相互诘难又相互补充,呈现出色彩斑斓五光十色的图景。但是,它们又都不能回避现代资本主义所面临的深刻的经济、政治、道德危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冲突。因此,舍弃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各流派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外在差异性,便可以透视到沉隐于这些学派深层的普遍本质,即都极为关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力求对个人与社会的各自地位作出明晰的回答,现实地、妥善地寻找个人自由与社会限定的结合点。其根本目的乃是为着巩固和重塑处于崩溃中的西方政治观念和道德原则,寻找一种更有效的社会机制把个人利益与行为和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协调起来,维持和延缓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与此同时,现代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作为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三阶段,又逻辑地吸取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积累着人类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合理认识,因而大多注意防止绝对的偏执,即把个人与社会任意地、简单地分裂和对立起来。从认识论角度来考评,这是西方伦理、政治思想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分析现代西方伦理、政治学说必须留意的一个总的背景。在这个总的背景下,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由于注入了各种流派和各个思想家的特殊社会经历、个人意志、情感和思维方式的主体性,因而又具有不同的形态。粗略地归纳一下,大体表现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主X从社会出发来规定个人。这种倾向实质上是黑格尔国家主义的延续,在理论和实-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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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践上反对个人主义和相对主义,强调绝对价值和统一意志。在这种类型中,国家、社会游离于个人之外,凌驾于个人之上,成为某种最高理性和共同善的化身,成为抑止个人冲动协调个人行为的最高力量。而个人只是作为社会、国家或最高理性与共同善的部分或承担者。个人的自我实现只能消极地服从社会和国家的各种外部条件。而社会、国家对个人的经济和个人对社会、国家的服从都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这种类型对于社会和国家的推崇,并不是完全否认个人的存在和地位,而只是力图阻止不顺从的个人对社会、国家整体的背离和损伤,使个人走上法定的道德轨迹。这种类型虽然由于其师承黑格尔,甚至带有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因而在情感上受到西方社会的冷落与抵制,后来又遭到现代浪漫主义的挑战而一撅不振。但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它作为认识、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方案,其作用有两重性。从积极方面看,它反映了个人对社会、国家具有依赖关系的方面,有利于克服个人的任性。因而体现着人的理性的机巧,不失为个人保存和实现自已的一种选择。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容易模糊个人意志自由的X畴,从而导致对个人否定,使个人失去独立性。

  第二种类型,主X从个人出发来定义社会。这种类型具有明显个人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色彩,它经由尼采、柏格森,到当代存在主义发展到极致。其主旨是对理性的批判,对社会的抗议。这种类型过分强化了个人的主观性,把人视为脱离周围世界的、孤立的个人,看作是与社会及诸客观要素无缘甚至对立的"自我”或因素。因此,这种类型虽然也因其反映着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失望、怀疑的心态,可以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某种渲泄和满足,甚至被利用来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反叛者的口号和纲领。但是,这种类型在实质上是反理性的,是与科学和人的正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无法直面的问题。为摆脱自身的因境,反映这种倾向的个人主义或非理性主义流派,大多走向自我批判,并程度不同地意识到人是不能完全离开社会而生存的,个人作为一种非理性的存在物,也不可能真正组成社会,而只能作为社会与文明的反叛者,沦落为社会的"例外”,仿徨、无聊,直至从死亡中寻求最后的解脱。因而,这种类型虽然从未成为西方意识形态的主流,但在认识论意义上仍具有重要价值。从积极方面看,它显示了个人对于社会、国家的主导性、能动性,反映了人企求超越社会限定,追求自我实现和个人自由所作出的艰难探索。而从消极方面看,它忽视了社会是个人发展的条件,掩盖着个人的任性,-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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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对社会、国家不负责任的情绪和冲动。

  第三种类型,尝试实现上述两种类型的综合。这种类型以结构主义、实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等流派为代表,它企求从个人的肉体、精神需要论证社会存在的必要。认为倾向于社会乃是个性的本质,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人之间的相互补充。社会是为每个人而存在的,并且从属于人。人作为个体或部分,又必须从属于、服务于整体即社会,具有明显的反个人主义倾向。这样,就在外在形式上消除了个人与社会的两极对立,达到了个人与社会的一种沟通和融合。因此,较能适应资产阶级维持现存统治秩序的政治需要,上升为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是,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决仍是虚假的,即建诸于某种形而上学的假设与推定的基础之上。这是因为,它离开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根本出发点,从人的自然本性和抽象个人的精神需求出发去寻求社会的起源和本性。联结个人的不是现实的物质社会关系,而是抽象的、先验的"社会正义”或公正。个人与社会的联系与统一缺乏真实的基础。人们仍然把自己的希望与理想寄托于某种外在的力量,甚至从上帝的理性或意志中去寻找个人行为的依据。这样,第三种类型,虽然貌似全面和公允,但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理论上解决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危机和道德危机。这就迫使西方思想家们必须继续进行艰难的探索。

  (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及其不同的倾向或流派,本质上都是时代的产物;是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统治阶级及其内部各种集团,依据自身需要、利益和智慧,对于时代提出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理性把握。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西方思想家参照前人的研究成果,依据自身的经验与理性,从不同侧面对于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进行了审视和探讨,作出了多种答卷,从而丰富了人类关于这一问题的真理性认识,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

  但是,现代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在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它不可能超越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基本规定,即只能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框架下提出调节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赖以安身立命的根基,又是资本主义社会重重危机和个人与社会全面冲突的总根源。因此,只要还存在资本主义制度,就不具备达到个人与社会统一的社会条件。西-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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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思想家以维持资本主义统治秩序为前提和目的来设计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虽然也可能在微观上、具体认识和操作上有所深化和发展,但却不能实现根本性的实破,上升为科学的意识形态,盲目推崇和神化西方伦理、政治思想,乃至不加分析地生搬硬套,作为治国的救世良药或人生价值选择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只有马克思主义,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考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对个人与社会的内在统一性作出辩证的历史的说明。马克思主义认为,西方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虽然流派繁杂,相互矛盾和冲突,但在实质上却存在和贯穿着几个共同的弊病,根本的失误是:

  第一,西方思想家在思想方法上都直接或间接、明了或曲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与社会割裂开来,成为没有内在共同点的相互隔离乃至互不相容的两个方面。这样,就必然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陷入二律背反、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正是由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来不存在自我与社会本体的绝对对立,不能运用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对个人与社会各自地位及相互关系作出简单化的机械理解,更不能企求设计出某种无个人的社会和天马行空的自在之我,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作出某种绝然的、单一的选择。

  第二,西方思想家都离开物质生产来谈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无法说明个人与社会的相互生成和相互转化,无法寻找到个人与社会内在统一的现实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的本性,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也是人类一切社会关系"由此产生”的源泉。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不仅是个人与社会相互生成、相互分化的物质根源,而且又是把个人与社会协调起来、统一起来的现实基础。社会历史和人自身的发展,是个人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在物质生产实践中不断产生、不断解决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人类实践活动不断拓展、深入的过程。

  第三,西方思想家离开物质生产实践,抽象地论断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企求规定一种适合一切社会结构的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显然是根本不可能的,完全不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把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引入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就必然使其从逻辑走向历史。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此蜕去了神秘的、思辨的色彩,有规律、有阶段地表现为与物质生产实践相适应的历史演进过程。要真正克服个人与社会的隔离与疏远,不仅需要确立一系列正确的前提,而且需要通过现实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这就是消灭私-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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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制这一导致社会自我分裂和个人相互对抗的经济根源,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这种社会并不否定个人活动所必须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从而避免个人活动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又不排除个人活动的特殊性、复杂性和自主性,而只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保证个人活动与他人和社会的祥和、协调,达到个人本质力量充分显示与社会整体进化的全面一致。显然,这种社会,只能是马克思所科学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

  当代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与社会新型关系的物质基础和思想观念还在建设之中,全面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创造。要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可能产生的冲突,避免各种片面化倾向并相应确立一些具体的原则和操作机制,最终使个人与社会相互选择、相互承担责任和互从对方中享受权益,以确保个人的全面发展,也还需要一个认识探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和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为指导,其中也应包括合理评价和科学对待西方的政治、社会思想。11

  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与权力的关系)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近代开始以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无数贤者孜孜以求,无非是想在国家与个人关系中找到平衡点,或者说个人与国家之间权力的分配问题,既要发挥个人的积极能动性,也要发挥国家的作用。在权力与自由之间,国家与个人自由之间一直存在着历史意义上的和哲学意义上的冲突。从最早的政治开始,如何平衡权力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困难的选择,这种困难使得政府的设计者们和颂扬自由的诗人都感到无奈。我们的历史上从未有哪一个时期很好的调整好了自由与权力或者说权力与自由的关系。因此在今天的美国,宪法制定者们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足以维持联邦的但不会危及公民自由的政府。”12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演化,其实主要是为了找到权力与自由之间令人满意的平衡支点。

  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浅层次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具体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深层次上,它是一个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归根到底,它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一般说来,有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派认为个人是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另-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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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派认为国家是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一)个人是国家的目的,国家是个人的手段

  1、从自然权利角度进行的论证

  个人为什么应该是国家的目的呢?换言之,它凭什么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呢?它之所以是目的是以什么为基础呢?西方思想家们的第一答案是,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思想家们认为,一个人生下来就有作为人所应具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以及信仰、言论、结社、著述、出版的自由,还有居住、迁徙、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权利是神圣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没有这些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这些权利并不应该随着国家的建立而消失。这也就是现代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人权。它们与人的贫富、权力、种族、性别、知识、职业、国籍无关,所有人都平等享有。13

  这些观念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在古希腊和罗马,一些人强调生命的价值、个人尊严的价值。比如,公元前5世纪,雅典著名的XX活动家伯里克利就说:"我们所应当悲伤的,不是房屋和土地的丧失,而14是人民生命的丧失。人是第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人的劳动成果。”斯多噶学派从共同的人性论出发,认为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份子都具有一种别人不得不尊重的价值,他可以提出一个固有权力的要求,这就是使自己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力。而且,即使事先估计到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别,也要以维护人的尊严作为起码的原则。

  产生于古希腊时代的"自然法”一词,在罗马法中,成为极其重要的概念。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总论》宣称,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罗马时代的一位法学家就明确提出:"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15此外,罗马人创造的万民法的概念和原则,承认保护外邦人的权利,因此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人类共同权利概念,也就是普遍权利概念。

  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著名政治理论家在论及人类的政治原则的时候,也总要以人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强调人的"自然权利”。我们有时翻译成"天赋权利”,实际上是"自然权利(Naturalright)”。举例来说,洛克的国家理论是沿着这样一个逻辑形成的:个人——自然权利——自然状态——安全与财-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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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国家。这个逻辑出发点是个人,而个人的价值或者目的性,又是由他所具有的自然权利所决定的。

  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基础之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于建立政府。政府的目的是保证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服务,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要保持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对于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命题,伟大的思想家康德有着最为经典的论述。比如,"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强制的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16

  把人是他自己的目的这一理论运用到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自然就会得出国家只是个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这一结论来。现代西方许多理论家、学者们不但继承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启蒙思想家们有关自然权利或者天赋人权的思想,关于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思想,而且,把国家作为手段来实现个人这个目的——也就是捍卫个人权利——的功能具体化。

  2、从国家起源角度进行的论证

  西方思想家有一个传统,就是倾向于从人类社会、政治权力、政治共同体或者国家最远古的状态中,去寻找某些"事实”,来为他们有关权利、法律、社会、国家等重大问题的理论辩护。关于国家是个人的手段,个人是国家的目的的理论,思想家们也从历史学的角度,当然主要是凭借他们的历史想象力和理性推理,在人类历史上的国家起源问题中,去寻找"史实”的证据。

  霍布斯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自愿的契约。他从性恶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X、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7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又都有渴望享有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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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18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作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19出于此,为了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不受威胁,人们便订立契约,把个人除了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之外的两种权利交给政府:一是在自然X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以"社会契约”理论和平等理论彪炳于思想史册的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认为,国家的起源方式表明它是个人的手段。国家是一个集体的强大的力量——"大我”,目的是保障每个公民——"小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及自由平等。

  著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者斯宾塞,受生物进化论的深刻影响,认为国家和生物体一样都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进化过程。最初,人类是游牧散居的,没有固定的居住地。后来由于战争的缘故,氏族联合为部落,部落发展为国家。国家产生以后,又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军事形态国家”,这是国家的低级形态。"在早期的政府统治下,对个性的压制是最大的,当我们向前进时,压制就变得较小。”20这时国家发展到第二个阶段,即"产业形态国家”。这是一种个人自由结合的国家。国家的治理采取放任主义原则,国家制度一般是XX立宪制度。在这里,个人成为目的,国家只为个人而存在。

  个人作为目的,一定要体现在个人的利益上,否则,目的就是空的。在许多思想家那里,这些利益表现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在格林(Green)那里,则表现为道德的至善。他认为国家是人们在追求"至善”的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是个人实现共同善的必要条件,在这一意义上,国家是手段,个-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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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是目的。

  (二)国家是个人的目的,个人是国家的手段

  1、专制主义理论

  有一些人认为,就政治思想而言,一般地说来,西方传统的是XX思想,而东方传统的是专制主义思想。而实际上,事情决非如此简单。在西方,传统上,除了有着赤裸裸的为君主专制辩护的言论之外,甚至还有近代XX的坚定捍卫者们,也走向了专制主义的歧途。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特征,就是把国家当做个人的目的,个人当做国家的手段。而国家,既可以是君主的代名词,也可以是人民中的多数的代名词。

  以国家为目的,个人为手段的理论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对国家、主权以及它们同个人之间的关系的错误或者模糊理解,比如认为主权是超越一切的,主权是私权、优越权,主权一旦确立,就与个人无关,全体高于部分,多数高于少数,忽视保护少数和个人。另一种则纯粹是为现实中的专制主义辩护。

  早在国家主权思想产生之前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一些思想家,就把城邦比作有机的整体,个人比作其组成部分。认为个人的价值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个人就无法完善自身。"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不是一个鄙夫,就是一个超人。”21这里,实际上已经包含着国家(城邦)高于个人(公民)的思想。

  被许多思想家公认为欧洲君主专制主义理论的典型人物的博丹,更是有着对国家是目的的荒谬但是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发展而来的。在家庭里,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妻子要服从丈夫,子女要服从父亲,父权是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照此推理,在国家中,为了维持正常的秩序,也需要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人之上的权力,那就是主权。如果说父权管理着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是每个家庭成员必须服从的,那么主权也是管理着每个家庭和每个个人,是所有公民必须服从的。因此,他对主权所下的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主权是处理国民与庶民的无上权力,不受法律限制,主权且不能分割。”

  霍布斯也是典型的专制主义论者,他认为,个人一旦把权力委托给作为国家象征的君主,他事实上-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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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同这种权力脱离了关系。因此,国家权力不是来源于个人之见的契约,而是来源于君主的个人意志。他不仅认为主权无所不包,至高无上,而且认为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如果将国民军交出去,保留司法权就没有用了,因为法律将没法执行;要是他把征税权让出去,保留国民军也就是空话;要是把统治学理的权力让出去,人们会由于恐惧幽灵鬼怪而发生叛乱。”22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这种分割是"国将不国”的分割。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主X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个人对其他人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认为,人和最初的动物一样,没有组织,没有国家。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的最基本的欲望,权力和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欲望却是没有尽头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争斗、残杀。为了防止人与人之间的残杀和毁灭,人们便自愿结合起来,从中选举最有力、最勇敢的人担任领袖,颁布约束邪恶的法律和刑罚,于是就产生了国家。我们看到,这位领袖,实际上就有可能变成君主了。

  在黑格尔那里,立宪是辅助的,只有君主才是根本的。君主的权力不仅是至高无上的,而且是无限的。那么,它的最后依据是什么呢?黑格尔这位伟大的逻辑学家居然说出了如此违背形式逻辑常识的"依据”:"我要这样。”他说,君主"作为至上者扬弃了简单自我的一切特殊性,制止了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争论,而以‘我要这样’来做结束,使一切行动和现实都从此开始”。23

  2、主权至上理论

  本文前面介绍了一些主X个人的自然权利,主X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的启蒙思想家。应该说,他们的这些主X,是就个人与国家的根本关系而言的,是就国家的性质而言的。而到了具体的国家形式、国家运行、国家统治的时候,他们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国家对个人利益的代表性,因此,往往又走向了自己理论的反面,成为国家目的论者,或者至少是国家高于个人论者。格老秀斯、斯宾诺莎,尤其是卢梭,都属于这一类型。

  格老秀斯不是君主专制主义的辩护人,他是主XXX的。但是,他的国家理论却体现出国家目的论,而这又来自他的主权理论。他明确地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因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他说:"为了维-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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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公XX平和良好秩序,国家有权制止彼此间无限制地运用那种权利。毫无疑问,国家是这样做了,因为如果允许滥用抵抗的权利,国家将无法存在,而变成一个散沙式的人群。”24

  斯宾诺莎也认为国家或最高掌权者的权力是巨大的。国家高于个人,全体高于部分。他认为,个人的天赋之权只是为这个人的力量所限,当个人或是出于自愿,或是出于强迫,把这个力量转移于另一个人之手时,他必然地也把一部分权利让出来了。不但如此,统治一切人的权力是属于有最大威权的那个人。用这种威权,他可以用武力驱使人,或用大家都害怕的死亡的惩罚以禁止、制止人们做某些事情。他说:"每个公民并非处于自己的权利之下,而是处于国家的权利之下,负有执行国家一切指令的义务;而且,每个公民没有权利决定何者为公正,何者为不公正,何者为道德,何者为不道德。反之,既然国家的实体必须宛若在一个头脑指挥下,结果,国家的意志被当做全体公民的意志,而国家确定为公正与善良的东西,应当被视为犹如每个公民都是这样确定的一样。所以,即使国民认为国家的法令是不公正的,他也有加以贯彻执行的义务。”25

  卢梭是著名的XX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他的原则是坚决赞成个人的目的论的。但由于他过多地强调多数认为XX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忽视保护少数——因为国家是多数的代表,因此也部分地具有国家目的论的倾向。他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个人自由,国家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且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我们的政论家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仅仅把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26

  黑格尔的思想极其复杂,一方面,他对个人自由是非常珍视的,自由的发展,是他对人类文明历史认识的一条主线;另一方面,由于他与普鲁士君主的庸俗而密切的关系,他又陷入了自我否定,走向了专制论。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因此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黑格尔明确认为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高于社会和个人。国家是一种独立的力量,是一个有机体。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人只是一些环节。因此,国家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力,而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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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抬高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他甚至认为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也就是说,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实现其人格、自由和权利,才有生命和存在的价值。这也是个人必须从属于国家和服从国家的根本原因。

  笔者认为,格老秀斯、卢梭、黑格尔的错误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代表每个人的利益。而在现实中,这只不过是彻头彻尾的空谈。不过,他们的思想也包含着可取的因素:个人的基本自由必须依赖国家才能实现;个人自由是以其他个人的自由为边界的。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和XX制度环境下,一个社会最重要、最根本、最深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疑存在于或者体现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之中。而对这两对关系的看法则不仅会影响到国家政体和统治原则的选择,更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生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这一基本认识下,西方政治思想中在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所作出的探索,无论是正确的认识,还是片面的认识,都可以为我们提供各种有益的借鉴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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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书,第732页。

  转引自X惕安、俞可平主编,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XX人民,1994年版,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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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9页、第50页。

  17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5页。

  18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出版说明第5页。

  1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7-78页。

  20

  【英】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4页。

  21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9页。

  22

  【英】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7-139页。

  2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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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转引自【英】汉黙顿编,西方名著提要(哲学社会科学部分),中国青年,1957年版,第113页。

  25

  【荷】斯宾诺莎,政治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6页。

  2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5-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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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11秋行政管理

  1191230037殷欣

  第三次讨论

  公民与公共政策关系。

  答:公共政策过程的基轴是公共权力与公民的关系。政府的政策须以公民为服务对象并对全体公民负责。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中,公民既是公共权力的本源,也是被统治、被管理的对象。

  (一)作为政策客体的公民

  一般而言,公民总是作为消极、被动的政策遵从者而存在的。因而,公共政策反映只能是精英集团的价值观,而非公民的利益,整个决策过程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范围内政治民主化进程大大增强,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空前提高。但即使在高度发达的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中,公民通过政治参与等方式影响公共政策的程度仍然非常有限。哪些认为公民更多地应作为政策客体而存在的理由是:

  第一,公民的真正意愿很难确定。作为个体的公民一般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兴趣和经济实力去关注政策问题,即使拥有这些的公民,也未必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政策问题。因此,他们对政策问题很少有自己的独立的见解,故而很难确立公民的意愿。

  第二,公民的意见多属短视。普通公民急功近利,目光短浅,只求眼前利益而忽略社会全局性的发展,因此,他们做出的政策选择未必符合自身的根本利益,误判时还会对损害自身丽丽的政策投赞成票。

  第三,公民参与成本过高,效率低下。公民决策耗时费力,不仅超出了政策的承受能力,而且使政府部门的专业、行政人才难以发挥其知识经验之长,从而无法应付瞬息变化的社会形势。

  第四,公民参与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公民的政治期望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而不断膨胀,常常会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而当这些要求没有能够被满足时,其内心会滋生不满,对政府产生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二)

  作为政策主体的公民

  公民有权让自己的意见被政府官员听到,政府官员则有责任听取公民的意见。现代民主社会的政策过程不仅强调公民参与,甚至将其视为公共政策的基石。其原因是:

  第一,整个政策运行过程都已公民为基础。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公民,政策执行需要施政者与公民之间的密切合作,而政策效果也只有回到民间才能得到检验。

  第二,公民参与政策过程,不但可以加深对其政策意义的理解,而且会使他们知道政策何以如此,从而增加他们配合政策运行的自觉性,提高了政策的效力。另一方面,公共政策的直接主体只有在充分考虑到公民的利益诉求,才能够制定出最符合社会需要、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政策。

  第三,政策过程的民主化、法制化要求公民参与。随着公民权的不断扩展和深化,公民再也不满足与被动地认可政府政策,而是强烈要求向政策系统表达的意愿。在此过程中,公民会产生强烈的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在遵守政府政策、维护政策权威的同时,要求在法律上明确自己的政策主体地位,通过各种方式维护政策权威的同时,要求在法律上明确自己的政策主体地位,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大众传媒的发展,以及政策科学知识的普及,政策信息的获取将变得十分便捷。同时,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咨询的发达,公民的素质不断提高,消除了公民参与政策过程所遇到的障碍,提高了公民参与的效率。

  公民参与并影响公共政策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

  是以国家主权身份,对一些重大问题,采取通过公民投拍哦方式,直接进行决定。

  二

  是用间接的方式即公民自己选出代表,或制定、或修改、或执行公共政策。

  三

  是使用各种威胁和抗拒的方式反对某些政策,迫使政府修订或废止这一政策;或表达制订新政策的要求,迫使政府将问题提上议程。

  四

  通过参加利益集团借助团体力量去影响政策;或通过制定舆论或游说的方式去影响政策。

  五

  对政策通过并实施的政策采取合作或不合作的态度,以影响政策结果。

  六

  采取消极抵抗或不合作的态度,使政策过程扭曲,以此影响政策结果。

  七

  以个人的知识活动为政策制定提供实证依据或理论指导;

  或以个人的社会活动对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篇三: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论析公民社会、公民文化与善治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公民文化;政府;善治

  论文摘要: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物的理想模式,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不会有善治。而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正在崛起,这种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使中国的治理模式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重要变化之一是推动善治在中国的发展。善治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更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我们甚至可以说,善治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化。本文试图借助公民社会理论,探讨公民社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及其对善治的影响。

  一善治

  所谓善治(goodgovernance),是指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公共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善治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2)透明性(3)责任性(4)法治(5)回应性(6)有效性(7)参与。善治是人类社会管理公共事务的理想政治模式,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市场政府和分权政府是善治的主要条件,这些要件构成了善治的制度平台。善治必须建立在国家和市场的基础上,是对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善治不是政府利用权威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的过程,而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组织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善治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管理者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同。善治要求各种政治信息公开、透明,以便公民能够及时了解和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善治还要求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没有善治。总之,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对社会权利的尊重,有利于社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达到社会发展的目的;善治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公民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善治的形成既可以避免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某些“政府失效”现象,也可以避免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存在的某些“市场失灵”现象。

  二善治是政府与社会的最佳配合

  公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它遵循的是自由交往和平等讨论,以达成相互理解和协调行动为目的,以实现物质利益和公民权利的、相对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其构成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组成。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独立于政府。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

  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表现在,保护公民权力。公民社会是独立的个人的联合体,它为个人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空间。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社会里的公民都享有政治国家无权侵犯和剥夺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有影响国家政策过程的参与权。公民社会的预期目标是民主社会,通过各民间组织和志愿性社团,可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运作,鼓励公民参与政治,争取公众知情权。参与其中的公民应相互尊重,平等对话,通过参政议政改革现成的民主制度和程序。公民社会发展壮大后,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它们或是独自承担起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或是与政府机构一道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的根本职能在于防御和组织,其中组织又是根本的,而社会

  则是国家组织的对象。国家通过非强制的规范体系(道德)和强制的规范体系(法律)来组织生产和交往,为社会提供生活资料和秩序保证。国家的整合功能和批判功能应是统一的,整合的目的旨在使社会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以实现效率和自由的最大化;批判的目的旨在更加完善和发展社会规范体系,以便为生产和交往提供更大的可能性空间。

  基于以上认识,和谐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组合。有能力的国家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意味着国家的必要权威不能降低、国家应负的公共责任无可推卸,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和合作是指关系的双方转变各自的偏好去接近对方的偏好,相互赋权(mutualempowerment)建立伙伴关系。通过相互赋权国家可以有效地集聚政策资源、开发社会资本,公民社会可以使各项权利得到发展并最终获得确认。相互赋权宣告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构:光有政府即便是服务型政府也是不够的,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参与不可或缺。相互赋权在国家一方意味着政府和政策的合法性并非一次获得就一劳永逸,需要公民持续的同意;相互赋权在公民社会一方意味着社会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不能简单兑换,需要国家持续的认证。相互赋权需要在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的相互交往和理性论辩机制。善治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它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克服了国家干预的失效和公民社会的不自足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获取自由与平等、公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立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会基础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前提。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因而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

  公民社会生活,以民主,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在这里,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组织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用来造福于人民。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最低限度的干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并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建立协商民主机制。使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形成了相互协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中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善治是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

  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这就提倡再度复兴的、更为积极的、更多参与的公民性。公民性,一方面指在法律体系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性被视为一种合法身份。另一方面,公民性涉及的是公民个体影响政治系统的能力,它意味着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增进公民社会及公民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扯,所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主导模式实际上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思想观念基础之上,即: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保证公民能够做出符合其自身利益的选择,政府的作用就是确保公民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这种观点与善治的理念是一致的。同时,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会更为积极的参与治理,公民会超越自身利益去关注更大的公共利益,进而会采取一种更加广阔且更具长期性的视野,去了解公共事务、有归属感、关心整体并与社会达成一种道德契约,这种公共精神是善治的“粘合剂”,它包含着爱也包含着责任。“公民性概念常常会包括:关心共同利益,社区整体的利益,一个人所拥有的尊重他人权利的意愿,对不同宗教信仰、政治信仰和社会信仰的容忍,承认社区的决策重于一个人的私人偏好,以及承认一个人有责任保护公众和为公众服务。”

  公民社会的目标,是培养共同的价值观和一种关于公共利益的集体意识,如维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维护管理过程、以及促进民主

  和防御外敌等,同时,政府也应该努力培养和开发人们的这种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能力依赖于信任。信任和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这两者是相互强化的—当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行动时,公民的信任度也会随之增强。反之,当公民的信任度增强时,公民也可以体验到他们认识共同利益和根据共同利益行事的能力在增强。政府对于帮助公民明确地表达公共利益具有一种极为重要的作用,反过来,公民利益也应该指导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政府必须努力保证公民在治理的每一个阶段获得发言权。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即:政府政策关注的焦点是公共利益。

  追求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决策将会以某种方式制定出所有公民都会同意的政策。公共利益最好被视为公民社会对话和参与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既可以使人们了解政策定的情况,又可以培育公民意识。因为在民主参与过程中,公民不仅仅只是考虑到自己狭隘的利益,而是考虑到更广泛的共同利益,并且有助于人们认识治理过程的复杂性。在一个民主政体中,位于公民性核心的正是这种超越狭隘利益并且认识到共同利益的能力。政府及行政官员负有一种帮助教育公民的责任。政府要创造使公民能够相互学习、相互对话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机会及环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合作界定为信息、协商和积极参与三个层次。信息,包括政府传播信息的“积极”办法,又包括公民获取信息的“被动”渠道;协商,指政府指定问题并且对过程进行管理,而与此同时,公民则应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积极的参与,指公民积极地从事对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制定内容的界定。它承认公民在议程的建立、政策选择的拟订以及政策对话的形成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尽管最终决策或政策阐述的职责归于政府。

  通过公民教育,培养公民意识,能够激发公民自豪感和公民责任感。随着民主参与和与政府良好合作的深人,公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将会在许多层次上发展成为更为强烈的参与愿望。但是,无论是在政策形成的过程中,还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府都必须是开放的并且是可以接近的,否则公民将无法参与也不愿意参与;政府在设计项目和

  提供服务方面必须是具有回应性的,否则公民将无法参与也不愿意参与;政府存在的理由就是满足公民的需要,否则公民也不愿意参与。这样做的最佳途径是在实现公共利益中为参与和合作创造机会。于是其目标就是要确保政府是开放的和可以接近的,确保政府具有回应性,以及确保政府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公民服务以及在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为公民权的行使创造机会。

  作为公民的我们,应该认识到,使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需要我们与政府的良好合作,需要我们的积极参与。我们的政府是属于我们的并且是我们的责任。尽管我们能够并且应该对政府具有较高期望,但是,政府要有效地运转,达至善治,则需要积极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是国家与社会保持良性关系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实现善治的关键所在。

  四善治是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

  “善治”理论不仅意味着治理主体和治理范围的扩大、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它也表明一种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或者说治理理念上的变化。作为一种扩展性概念,“善治”理论还蕴涵着独特的民主理念、为当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更宽泛的空间和更理想的前景。如今,“善治”既作为一种民主的政治与社会制度成为社会理想,也被视为一种民主的政治文化而备受关注。

  善治本身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善治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积极而有成效的合作,这种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参与政治管理的权力。……这样,善治与民主便有机地结合起来。”善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在此意义上说,善治提供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现代化的民主化价值要求,即打破封建宗法社会秩序,粉碎僵化的政治结构和独断的权力结构,从臣民的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政治文化,从民本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从主’德、人治的政治文化走向以法为本、德法兼治的政治文化。

  公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体,具有主体意识是公民进人政治过程的前提条件。善治强调公民社会的培育、要求强化公民的政治主体意识,调动公民的政治积极性,提升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和参政意识。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于民主制度的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要素是普通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充满活力的群众性基层活动。”为此,从善治角度权衡,在推进传统政治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以实现人的现代化为核心任务,使个体成为充满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公民,努力塑造独立自主、自由平等、个性凸现、具有公共人格的新型公民文化。

  “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当治理把自身的价值取向和逻辑目标指向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塑造反对专权、强权,维护法律的至上地位,实现人人平等、人人依法办事的公民文化时,才能达到在推动我国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自我完善的变革目的。

篇四: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作者:卜正民

  来源:《财经》2014年第16期

  公民社会的概念18世纪后才产生,当时人们习惯于将政治领域的“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社会”区分开来。这样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根据,来源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人们将其解释为下层社会力量积极限制上层国家权力的过程。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认为是西方社会稳定的来源;而第三世界的威权主义政权则视这种关系为动荡的乱源。在民主政治遭到失败的地方,一般都归咎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沟通不畅或关系失衡,而所提出的解决方法,也是将国家或社会轮番视为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提高政权稳定性的主要动力源——或者是需要扫除的障碍。在西方观察家当中,务实派就第三世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倾向于接受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事实;干涉派则力主加强社会的力量,以便与国家相对抗。

  将中国的权力结构视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体现,对之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了解权力如何分配,及其运作又如何忽而公之于众,忽而秘而不宣,从而制造出一种不安定性,而这种不安定性又对权力的有效运用至关重要。

  然而,中国情况十分特殊,很难清楚地划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与西方不同,中国国家在道德规范的形成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而西方于社会代表制之要求强烈,不但在政府内部有自身代表,还应该有代表在政府之外与其抗衡。有些人将社会与国家两相对立,实际是将社会看作较国家更大且在道德上更具合法性的实体。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中国,社会是从事合法公共活动的中心这一观念,在道德上很难站得住脚,而这一点得不到国家承认。

  中国社会存在明显的虚弱性,可能反映了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迷茫,无法认识到屈从于国家权力最大应该是什么程度。只有站在局外进行分析,才可能发现这种迷茫。

  另一方面,认为中国社会“虚弱”的观点,也许暗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普适性模式的假设并不可靠,这种普适性的模式恰恰不适用于中国政治文化,它诱使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地方有什么”就意味着“一个地方应该有但没有”。两种观点都是误解,但都影响了思考中国的方式。

  中国历代政权都成功建立起一整套意识形态的条条框框,简单地说,就是使人们相信具有支配地位的国家很有必要存在,而且十分仁慈温和。这也使得根据中国人的世界观,不太可能从内部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在分析过程中不考虑这一点,就可能完全不理解中国人如何处理权力问题。

篇五: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第五讲

  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本讲对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理论进行一个简要的梳理,然后结合理论对教材上的案例2和3进行分析以理解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

  三、案例分析

  本讲的重点是一、二部分的内容。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

  (一)古希腊到近代的市民社会概念

  公民社会,又被称作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用希腊文koinoniapolitike表示,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因为公民在城邦外不可能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公元前1世纪时,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将其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societas,“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态”,在保留“政治社会”含义的同时,更多的带有“文明社会”的含义。此后,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在内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近代的市民社会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政治社会状态。17—18世纪期间,适应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思想。他们认为,人类最初是生活在无政府的自然状态之中的,但这种自然社会由于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过权利让渡并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过渡到公民社会。于是,“公民社会”获得了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含义,与“政治国家”是同义语,指的是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洛克、卢梭等的古典公民社会概念,与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相同一,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纪的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并未分离或者并未完全分离。

  (二)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是第一个将市民社会和国家区分开来的第一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在黑格尔的基础上,马克思把公民社会主要理解为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他们应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分法来分析社会的总体结构,把市场经济当作公民社会的核心部分,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

  (三)当代的公民社会理论

  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公民社会观念是自由竞争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公民社会观念也进入新的

  发展时期。30年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通过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领导权”的思想,赋予了公民社会新鲜的文化生命,开创了从社会文化意义上研究公民社会的理论传统,启动了公民社会观念的当代转向。经过帕森斯的“社会共同体”、前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和后期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科亨和阿拉托,通过对20世纪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发展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会”的理论主张,认为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组织和民间公共领域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并系统提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分的社会生活划分模式,从而完成了将公民社会指向社会文化领域的当代转型。

  那么我们今天讲的公民社会是有一种自主多元开放的非政府组织组成的公共领域。这是在一个私人领域、市场与国家以外,由一个多元的、自主的和开放的中间组织(intermediateorganizations)构成的公共场域(publicsphere)。这些中间组织包括各种志愿组织、非盈利性组织以及独立部门中间性质的机构。公民社会为人民自发组织或参加的非政府、非盈利团体或活动,比如教育机构、工会、媒体、慈善机构、文化组织、体育组织、社会服务、人权组织、互助委员会、同乡会、同学会、教会、商会等等。

  (四)公民社会的含义分析

  首先是自主。公民社会的组成很多时候是非政府组织,就是说它们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他是离开政府的。他可以和政府的许多部门打交道,但肯定不是政府的一部分。所以它是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对于)非政府组织,第一点非常重要。是自主的,参加的人完全是自愿的,他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这个是第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他是完全自愿的,不是禁止,也不是谁强迫他参加的。自主主要是指它的内部管理的架构,它们的理事会都是选举出来的,都没有官员坐在那里。这个部分是很重要的。管制架构是自主的,可是它们很多时候资源是国家的,很多国家,西方国家里的公民社会团体,通过国家,来做义工这个工作。当然它也要向政府交待的,可是那个组织它不会给政府坐在它们的理事会里头。它们是完全自主的。它不是政府的一个部分。这样来讨论的时候,很多时候谈公民社会,把这类团体叫做公民社会。你们在座的各位都是公民社会的成员。这类团体连在一起叫做公民社会。

  其次是多元开放。对于开放来说,跟刚才是一样的,他可以自由来和去。就是说它很多是现代社会的含义,非传统的民间组织,也不是家族的组织。家族组织是不可以不参加的。而且很多时候他们的观点、价值观念是单一的。公民社会里的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多元的,他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他们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就是说在一个社会里头不会说一个单一的组织是公民社会。很多时候,我们谈到公民社会,一定是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组织存在的。可能它们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利益也可能有冲突的。这个是多元开放的。

  但我们所说公民社会领域,在这个领域里头,他们关注的问题不是私人问题,他们关注的是公共问题。当然公共问题有时候可以分为大的公共问题和小的公共问题。可能是谈国家,可能是谈安徽,可能是谈一群的弱势群体。可是总不是谈私人的利益。跟公司不同,(跟)企业不同。企业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地方,公民社会都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地方,不管是大的公众还是小的公众。我们把这类团体连在一起,归成一个领域的时候,很多时候在西方来讲,在港澳台也好,很多时候谈这些社会公共团体,工会、教会等等,这类的团体共同组成的这个领域,我们就叫这个领域为公民社会。

  那么是不是具备了这三点就是公民社会呢?有人觉得以前中国传统社会也有这种

  民间组织,它也不是政府来控制的,它也是一个自主地社会团体。比如家族组织啊等等,很多这类组织在民间存在。那个是不是公民社会呢?在学术界里头,讨论公民社会的时候,还有一个角度:文化也很重要。它是一个民间社会,在有了相应的文化之后,加上我刚才谈到的自主、多元开放的,它就是一个公民社会。文化方面,一般来讲三个方面是最重要的,或者是将需要三个方面的美德。

  首先是宽容。我们很多时候讲公民社会的美德。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美德是什么呢?是宽容。我们认为宽容是公民社会里最重要的一个美德。因为公民社会里头,刚才谈过了公民社会里便可以有不同的团体,对事情的看法不同;它们每个组织关注的利益不同,中间可能有冲突的利益。在公民社会里头,首先要学会的就要宽容。宽容怎么能够表达?什么是政治上的宽容?用一句话表达: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坚决保护你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力。

  我可以和你的观点不同,我不认同你的观点,可是你发言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用所有方式来保护你。不单单是说你可以说话,反正是你说话的权利受到侵害,我会来保护你。不是为了我同意你的意见,我完全不同意你的意见,可是我还是会站在你旁边,维护你说话的权利。这是宽容最高的一个表现。公民社会里头,很难避免对事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要把对方看成我们这个公民社会里的人,一家人。所以首先就是联合在一起保护每个团体的权利,它追求它的梦想权利,维护它的利益的权利,说话的权利。我们可以不同意见,我们可以坐在一起,找出共同点。可是,你不可以说,我不同意你的意见的时候,我会侵害你的权利。包括,看着人家作为公民社会团体,被其它人(政府也好)侵害他的权利,我站在旁边不说话,那个也不是公民社会美德。公民社会就是说一定要互相宽容,互相保护,互相维护说话的权利。这是最高的美德。

  其次是权利。第二个(美德)就是权利(right)。这个是,主要来讲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所强调的一个。自由主义非常强调人的权利、人的自由、人的价值。虽然我们知道,我们不可能没有国家,不可能没有社会。自由主义的想法,他们要问:为什么我们要有国家?为什么我们要有集体?最后还不是为了人的幸福吗?所以,他们要强调的是,我们所有做的事情,我们有国家,有社会,最后还是为了人的幸福。我们做什么事情,还是为了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幸福,为了人的价值。那个是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在公民社会里所有的。

  那么与公民社会有什么关系?人是自己没办法保护自己的,通过一个人的努力不一定能保护自己利益。你自己有一种价值,一种概念,有一种信念不能够体现出来,很多时候要通过一个集体,通过一个公民社会的环境来保护你的自由不受侵犯,你的权益能够受到保护,你的梦想也能够实现,他还是要利用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它是为了人的幸福。比较来讲,传统的民间社会不一定会有这个概念,他们会觉得,以前古代来讲,他有一个空间,他觉得皇帝给我的,如果皇帝,官方要进来拿走这个空间,他们也觉得完全可以,他不觉得有自己的权利。现在的公民社会很多时候觉得他们有这个权利要求法律保护。不光是我,其他人,其他团体(包括政府)的地位,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谁都不可以随便侵犯他人自由,他人的权利。这个传统非常强调,权利这个概念非常重要,而且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在法律面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受到保护,这是非常强的一个传统。这个传统在我们国家里不一定有,我们有民间社会,不一定有公民社会,而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概念也不一定有。

  再次是参与。第三个概念在文化中是非常重要的,是共和主义和传统,跟自由主义不一样的。共和主义强调的是要参与。参与是一种美德,参与是一种责任。跟自由主义一样的,觉得当然人是很重要的,但没有国,没有家,哪里有人?所以如果我们

  不付出时间、能力来参与到社会里边,贡献自己的,把社会把国家建起来,就没办法真正保证自己的自由。这个传统不是要反对自由主义,它是要对自由主义补充。它是要强调如果我不参与,人是没办法发展自己的,强调参与是一种美德。而且他觉得人,要发展,变成一个完整的人,要把人的潜能发挥出来,过一个有意义的人生,其实一定要有一个公众领域来参与才行。人有很多美德,我们讲有良心等等,一定是要通过和其他人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一个人是一个孤岛,根本没有什么道理可讲的。你的良心有意义,是因为有人需要你帮助,你的良心才有意义。所以,那个共和主义是非常强调人是有责任来参与这个社会。公民社会如果没有人参与的话,你们就会像想的到是什么样子,他就会崩溃。

  这三个都是非常重要的文化传统。宽容、权利、参与。只有那些表现出宽容,在表现了我们对人权利、价值的尊重,强调我们看重参与的团体组成的领域里,再加上前面谈的自主、多元、开放这几种属性,这样的民间社会才是公民社会。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模式

  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公民社会的作用来反观。

  (一)监督政府

  公民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监督政府。没有一个政府是完美的。政府也会犯错误。公民社会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监督政府。讲话来监督政府,政府在什么地方做得不好等等。这类批评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政府有时候信息不是很流畅的,它也不知道什么地方做得好,什么地方做得不好。通过这个监督来发现,什么地方做得不好。所以这个对政府是非常重要的。

  (二)表达价值和利益要求

  你要监督政府,你要批评政府的话,首先你要有自己一套的想法。就是说每个团体保存它自己的一个传统,保存它自己的传统文化,保存他自己的价值观念,第二个就是通过对话,然后形成一个整体的社会价值观念。公民社会各个社团界定不同的利益,通过不同的传统,把社会的价值观念保存起来,发扬起来。基督教的传统、基督教的价值观念,通过教会组织,保持这类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团体,工会,通过这类组织,提倡对劳工、群众的尊重、关注,通过这样来发挥这样的一个价值表达的作用。

  第二个是通过一个对话的过程,不同的团体走到一起,形成一个集体的信念,整个社会有一个他们自己的整体的价值观念。这个价值观念不是政府加给你的,不是外部加给你的,不是外国的基金会加给你的,是本土的,是我们自己的信念,我们通过沟通的过程,所慢慢形成的我们自己本土的信念。这种信念才是适合国情民情的信念。有了这样的信念才能监督政府。如果没有自己的看法的话,永远跟着政府走呀,那谁来监督政府?要监督政府首先要有自己的一套。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自我保卫。就是说当政府做的事情违反了社会的价值观念的时候,侵害了人的利益的时候,公民社会发挥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自我保护。自我保护,看你是什么团体了。有些团体自我保护的方式可能不算好,罢工罢课,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等等。他是一种自己我保护。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表达不满,然后不让政府侵害我们的利益,这是一个过程。公民社会的自我保护是自由主义非常强调的一个传统。

  基于公民社会这样一种自我保护的功能,我们就可以看出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一种对抗关系。它强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和政府对于公民社会来讲是一种必要的“恶”,创立国家是为了人们获得更好的利益和幸福,因此,公民社会对国家和政府实施控制和监督是必要的。人们也把这种关系模式成为洛克式路径。这也是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思想。

  但是,同学们想想公民社会是不是总与国家对抗呢?

  那么,我们在谈到公民社会的功能的时候,也不单单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也有另外一个传统,就是共和主义的传统。共和主义的传统就觉得自由主义的传统太过把公民社会和国家对立起来,这个对立起来也不一定完全是公民社会要发挥的作用。公民社会很多时候其实强调要参与,要做服务,而且很多时候要通过合作和政府合作打交道。也可以和政府建立一个非常好的关系。所以单是强调自由主义的传统也是不对的。共和主义就提出,不应该单方面看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它是合作的共同体,但这种合作不单单是公民社会内部的合作,也包括公民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三)提供社会资本

  公民社会怎样与政府合作?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社会资本的问题。

  社会资本表达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有一堆社会关系,其实也能提高生产力的。在中国,很多人都讲关系。你做事的过程里头有关系,跟官方有关系也好,跟谁有关系也好,其实也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所以关系也是社会资本的其中的一种。可是这里谈的社会资本,不是谈一般的关系,我们讲参与ngo,参与社团,会为这个社会带来的关系网络。这个关系网络其实会提高这个社会的生产能力,使政府施政过程里,更有效地施政。所以我们谈的社会资本,主要是谈这类关系网络,通过社团发展起来的关系网络。

  那么社会资本包括什么呢?

  第一,网络。通过参与社团,你认识很多人,有这个网络在里边;你参与这个ngo,认识民间社会的其他人,并且交流了解,然后保持联系,将来自己能够有很多方面的交流,建立一个网络。

  第二,另外一种是信任。信任也是很重要的。通过在这个社团里面的相互交流,人与人之间慢慢建立一种互信,互信出来以后,做事情就容易了。

  第三,是平等地互惠。我们这里有很多规则的。有的规则是说,我帮你,你帮我,平等的、互惠的规则,通过社团、ngo发展的过程中,慢慢建立起来。然后我对我们经济上的发展也好,对政府施政也好,都是有好处的。

  我们一定要搭建一个平台,让人在这个平台里头很多机会能交往、碰面。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减少搭便车的可能,增加人们之间互信、合作的机会。多交往、碰面的机会是很重要的。在公民社会里头,ngo确实发挥这样的作用。通过这样的社团,(在小区里头,业主委员会,学校里头,学生团体也好,反正通过这个团体,增多交往。在这个里头,交往越多的话,人和人之间的互信就提高了。合作的过程里头,减少了成本。

  我们的社会通过这样一些社团建立起来的网络,这个网络,如果是互信的,能够互相帮忙的话,它就变成了社会资本。有了这个社会资本的话,这个社会上就有好处。比如社区里头,推动一些社会活动的时候,也是一样的。比如中央政府,每个城市都给相同的钱,有的地方做到的好,有的地方做得不好。这些社会团体会起非常大的作用。政府要做一个事情的时候,有一个团体来配合,不用政府花太多的时间。政府有时候做事情也不一定最好。有一些团体还承担这些任务,来把事情做到更好。所以最后发现,这类社会团体对经济发展来讲是有它的作用的。所以地方政府施政的时候,他来配合,也非常有用。所以从这个合作的角度来讲,不仅仅是自由主义的传统,不能总和国家对着干。公民社会也可以发挥一个合作的作用,它可以和国家合作起来,推动这个社会把治安做好,把社会工作做好,保障妇女、保障儿童、保障工人的权利等。

  这种公民社会中通过参与形成的社会资本——其实是一种信任互惠的美德,使得

  政府和公民社会之间合作,共同完成一些公共服务的提供,比如刚才讲的治安。从这个角度讲,公民和政府之间又是一种合作关系。比如我们教材上的案例2也是这样的一种。

  那么我们到底怎样来看待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关系、甚至是与市场的关系呢?

  公民社会又叫做第三部门,政府是第一部门,市场成为第二部门。它们之间到底是怎么样的关系呢?

  我们传统的政府是全能的,几乎包办了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但政府不是万能的,其实这些都由政府来做的话也有问题。政府也有它失灵的时候。国家政府权力过大,信息不充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腐败。政府太庞大的时候,效率很低,灵活性也低。当没有规定一个问题由谁处理的时候,它要处理一个问题的时候,他要处理很长的时间。如果制度要改变,会需要很长的时间。有时候很多部门都会觉得问题出来的时候,不知道由谁来处理。

  我们好多时候看到有些事由市场来做,效率更高,做的更好。成本低,政府不用理。由市场来做,出来的服务水平可能更高一点。可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它的缺点,也有失灵的时候。垄断,市场不会保护弱势群体:谁有钱谁进来,没钱别进来;外部成本,破坏环境。劳工受伤害,计算利润的时候他没有计算外部成本;有一些领域,没有利润,资本家不做等等,而这些领域很多要公民社会来做。比如在处理危机,很多ngo比较小,比较灵活,可以及时回应这个社会的需要。成本也比较低,它很多时候会动员义工来做事。义工不用付钱。但对政府来讲成本就是高。政府很大,每个人都是很小的一部分,你的意见没有影响,你也就没有积极性去做。Ngo小,你的意见能够影响机构的时候,人的创造性、参与感能够出来,这时候对于提高服务的水平也是有好处的。人在参与的过程里头,贡献出很多意见出来,ngo也会处理弱势群体的问题,也可能很多问题没有市场价值的,它也会参与当中来做的,这些ngo本身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环保。

  可是,我们要想到,单单是公民社会也不行,公民社会也有它的许多问题。公民社会有什么问题?ngo有什么问题?(腐败,建树不见林,)只关注局部问题,只看他自己的问题,环保的只谈环保。很多批评说,ngo不理经济发展的问题。所以黑格尔说公民社会不能处理公共问题,最好是由国家来处理。不单单是靠ngo。有的问题最好还是由政府来解决,公民社会来发现问题。有时候政府看不见,需要这样一个部门,没有这个部分,根本没有人注意这个问题。所以说单单靠公民社会不行,没有公民社会也不行。许多问题根本没人注意,(公民社会)发现问题,才可能处理问题。

  同时,ngo也需要监督。西方的公民社会里边也要互相监督的。举个例子,民众要捐款给ngo的,可是怎么才知道ngo怎样处理财务问题?捐款的过程里头,你如果没信心的话,就不捐了。这在大陆其实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扶贫、办学校等等,要问钱哪里去?

  因此,我们看到人类的生活中,单靠政府不行,单靠市场也不行,单靠公民社会也不行,一定要通过一个过程形成他们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才能达到今天说的善治。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结合在一起,我们的经济、政治和生活才会得到全面的提高。

  三、案例分析

  分析教材上的案例2和3,看看我们国家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什么程度?还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应该往哪个方向努力?

  同学们自由讨论和发言

  点评和补充

篇六: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研究

  张岚

  【摘

  要】长久以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人类社会面对的终级话题之一。千百年来人们所进行的政治活动,大多数都是围绕着国家与社会间的权力关系展开的。本文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演变的探讨,对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Foralongtime,withtherelationshiptopicsinthehumansociety.Mostofpeople"spoliticalbetweenstateandsocietyhasbeenoneoftheultimateactivitiesareallaroundthepowerbetweencountryandsocialrelationshipsinthepastthousandsofyears.Underthebackgroundofglobalization,Thearticlebasedontheevolutionofthetheoryandpracticeputforwardmyownideasontherelationshipbetweenstateandsociety.

  【期刊名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3)006

  【总页数】3页(P105-107)

  【关键词】国家;社会;关系;全球化;合作

  【作

  者】张岚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303

  一、国家与社会概念的界定

  “国家”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理解国家问题当本文对国家作如下描述:国家是制度实体,这种制度实体通过运用相关符号系统来解释其权威性,它代表并规范着各种社会利益与权力关系,通过合法性的政治权力来统治与管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成员,以维持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秩序。

  社会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说的社会属于狭义的范畴,是指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人类共同体。在这个概念的支持下,社会作为相对独立的系统,与国家之间呈现二元分离与对立的态势,但这种分离与对立只是理论上的,并不影响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双向互动。

  二、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历程

  (一)前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一元论”到“二元论”

  1.古希腊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元论”思想。在古希腊人的城邦生活中,现实中的国家与社会是融为一体的,这反映在理论上就是“一元论”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便是社会,社会便是国家,国家是公民的国家,社会是国家的社会,二者是融为一体的;他明确提出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也就是说,作为一个人,他只有通过参与城邦的各种活动,分享城邦的思想和观念才可能实现自己的本质。这句话实际上高度概括了古代希腊人与政府以及社会与国家的最根本观念——国家与社会是有机统一的,这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最原始的形态。

  2.古罗马时期国家与社会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古罗马是由一个小国寡民的城邦通过对外征服扩张而成的一个领土庞大的世界帝国。古罗马的疆域在较短时期内急剧扩张所带来的第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个人与国家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疏离,国家与社会处于一种若即若离状态。

  3.中世纪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二元论”思想的形成。促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

  进一步分离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虽然在中世纪市民社会被神圣国家所吞没,但是中世纪社会观念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政治权力机构,只不过是众多社会机构中的一个而已,而且教会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这就进一步推动社会与政治组织的分化;二是采邑关系的准契约观念构成了西方主体性权利观念的渊源,并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权利与义务来界定社会;三是相对独立的自治市形成了标准的政治结构,这就使得君主的统治是在获得社会各阶层断断续续的、不确定的支持下展开的,由此就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纯粹的世俗二元论,从而将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勾连起来,同时并存。

  (二)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立性”与“同一性”并存

  1.启蒙运动时期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本体论”。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期,启蒙运动思想家们试图借助自然状态的假说和社会契约论的构想,建立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提出国家与社会的“社会本体论”。启蒙思想家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形式的组织,他们采用自然状态的假说,按照社会契约论所暗示的国家与社会的时间先后建构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分权制衡、法律至上;国家是人们自愿契约的结果,社会先于国家,高于国家,国家受社会的制约。

  2.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国家本体论”。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思想家们一反启蒙思想家社会先于并决定国家的理论,提出国家决定社会的国家本位主义的观点。一是对市民社会的理性批判。黑格尔承认社会的自治权利,国家必须尊重这一特殊利益,但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立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市民社会以私利活动为内容,受盲目导向和因果支配,与国家普遍利益相背离,这些只能通过国家的管理才能得以克服。其二是对国家的褒扬。黑格尔指出,由于社

  会中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的大量存在,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自我削弱的趋势,出于保障与维护人民的普遍利益需要,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国家,因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是必要且正当的。

  3.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对立性”与“统一性”并存。到了19世纪中叶,在欧洲工人运动的推动下,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以往政治思想家的理论成果,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提出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与“统一并存”的科学论断。这一思想既看到了国家与社会对立性的一面,又看到了国家与社会同一性的一面。首先,他认为国家是个历史现象,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其次,他强调国家对于社会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外在于社会且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三)后工业化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多元化”理论体系形成

  到了20世纪,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甚至“政府市场同时失灵”问题,社会分层和社会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显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学者们通过运用现代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形成了多元化理论体系:一方面,形成“多元主义”和“回归国家学派”理论;另一方面,形成“公民社会理论”和“国家限度理论”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成为其补充。

  多元主义过分强调社会对于国家的作用,社会成为纯粹的主动者,而国家成了纯粹的被动者。与此相反的是,回归国家学派则以国家为中心,单纯强调国家的自主性,只把国家看作独立变项,国家成了纯粹的主动态,社会变成了纯粹的被动态。公民社会理论追求的是建立高度自我表达、自我管理、自主和动员型的公民社会,它在控诉国家不适当干预社会生活的同时,承认国家处于主动态地位,并提出了公民社会的自我限制的问题。国家限度理论是在以国家为核心来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过

  程中,在强调在社会力量作用下国家作用受到限制的前提下,承认国家对社会的作用,也就是强调国家作用的被动态意义。

  三、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现状

  在当代,随着社会发生了市场经济的日益扩张、公民社会的快速崛起、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等重大变化,各政治流派之间的界限也逐渐淡化,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也相应做出了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将全球化理论、公民社会理论、治理理论、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等理论的精髓吸收纳入理论体系之中。相对于传统强调“应然”、注重规范性建构的国家与社会关来说,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更加强调“实然”、更加注重现实性研究、更加突出政策的导向性。具体表现为:首先,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开始倡导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其次,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关注点由强调政府规模的大小向强调政府职能的强弱转移。再次,以国家为中心与以社会为中心虽然在现代各政治流派思想日益趋同的形势下有些模糊,但仍然是理解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两条基线。最后,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化,仍然是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变迁的现实动力。这一理论现象再次深刻验证了这一客观道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永远是作为社会存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现实发展的再现和回应[2]。

  四、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为主权国家带来了这样的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扩张,直指主权的领土性,甚至要削弱部分国家权力和功能,国家必须经行重构,以适应全球化的要求[3]。虽然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干预的减少,但研究表明,全球化进程并没有使国家陷于被动之地,国家在这一进程中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全球化为社会力量的生长、社会领域的拓展、社会结构的转型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这意味着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能够同公共机构一样承担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因而成为公共管理的主体[4]。因此,全球化

  时代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趋势是:首先,国家的公共职能无可替代。建设长期项目、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推动科学和社会进步、确保良好的国际环境等,只有政府才能做到。国家的这些功能,在全球化进程中不会减弱,全球化甚至使社会对国家的这些需求更盛,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的不可替代性。其次,在治理模式中,政府虽然仍在整个社会起着其他组织无法代替的作用,但是政府不再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唯一权力主体,传统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伦理不断发生根本性的变迁,社会自身的力量也在不断扩大,社会中的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社区组织、公民自治组织等,它们将同政府共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责任。最后,社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加强。既然国家统治的基础是人民的同意,那么政府的权力就是由人民赋予,人民就有责任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在民主国家,尽管在体制内建立了权力制衡机制,但是权力制约仍然做不到尽善尽美,而体制外部的“以社会监督制约权力”可以起到很好的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在全球化的时代下,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趋向于交融与整合,朝着分工、合作、监督、制衡的态势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全球化进程是国家与社会的双向建构,也就是说,全球化冲击了国家主权,但对国家的需求并没有减少,因此国家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全球化拓展了社会领域,但社会对国家的依赖一如既往,因此社会也要转型。这就开启了国家与社会间的合作互补、相互依存、相互监督的双赢状态。首先,社会治理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更离不开市民社会。其次,通过社会群体的自发调节和国家机构的管理和协调来解决社会中各种组织之间的矛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市民社会的自发性。最后,只有国家与社会实现现实生活中的互动与合作,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才可能实现,和谐社会才能够建成。

  【相关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09.[2]庞金友.现代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7.[3]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北京:三联书店,1998.331.[4]郁建兴,周俊.论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篇七: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及社会治理的关系

  笔者:赵肖肖

  学号:20134202069在这三者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合并同类项的形式把治理一词提取出来后,剩下是便是治理的三个主体,要研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先理清治理的这三个主体之间的逻辑联系及其各自的内涵和外延,当然在这之前我们应该大体的了解一下治理一词的含义及其演变、发展。在乔老师的《政府理论》一书中,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一节里乔老师说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首先应该论及社会与国家及国家与政府的关系问题。这里本文主要沿用此思路,希望能基本理清大致联系。

  一.治理的内涵

  “治理”概念的出现并不是横空出世的,可以说,其本质意义几乎和人类文明历史一样漫长。但作为专门术语,其正式提出可以追溯到1989年,世界银行在讨论非洲的发展时首次提出了“治理危机”这一概念。此后,“治理”这个术语便被人们在政治学、发展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中广泛运用,治理(Governance)、社会治理(Socialgovernance)、地方治理

  (Localgovernance)、全球治理(Globalgovernance)这样的术语应运而生,成为对这种大变革时代的新概括。“治理”从其本意讲可以理解为一个过程也可以是一个结果,同样可以是达成这一结果的一系列手段。治理一词在我国的兴起是引介于西方,而其本身又是“一套十分复杂且充满争议的思想体系”一一学者将其统称为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所涉及的核心主要为权力分散、主体多元、结构网络化、过程互动化等关键词,但单从这些方面理解治理的内涵显然不够充分和全面,治理一词的出现不但是嵌人相应的制度背景中的,而且从学理分析来看,治理又有其自身的范式创新。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从治理所涉及的范围和强调的重点来看,治理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可以作如下归纳:(1)政府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组织、私人部门、非赢利组织、行业协会、社团等参与到管理当中;(2)管理的主体不是单一的政府,呈多元化趋势;(3)在治理的手段上,强调各种机构和团体之间的平等合作;(4)治理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5)治理的运行机制在于建立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就治理及其相关内容的变迁而言,西方理论的发展可以从三方面加以概括:一是对凯恩斯主义的质疑,从而重新思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二是制度主义的兴起,为更接近于现实的经济模型提供了新的解释;三是传统政治学范式的变革,将政府、市场、社会纳人到政治学分析中,也就是一个将政治对市场、社会的外生性影响内生化的动态过程。理论的变迁所反映出来的同样是实践的需要,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使得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不断被弱化,表现在政治行政上则需要政府在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上做出重新的调整,并从治理的角度重新看待政府所涉及的领域和问题,方式和实施的途径。制度经济学作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补充,从制度层面来考察被新古典经济学所外生化的政治问题和制度环境对经济的影响,其中对制度安排、制度变迁、制度激励等问题的深人分析提出了新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传统政治学所缺少的同样是在面临新的环境下,不能将政治影响内生化的问题,构建一个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的动态分析框架,并以此重新看待政治学中的民主、公共物品、公共选择等问题是政治学的一个新的发展方向。治理从其内涵上就包含了这些理论内核,从而为政治学整合新范式提供了可能。治理的实质就是创造一种环境(条件),这一环境是为良好秩序和集体行动提供条件1。国外学者仅使用治理(goverllallce)一词,政府治理(goverllmelltalgoverllallce)出现只是指很狭义的政府内部的治理,即可理解为治理政府内部的方式。而国内学者通常是在政府治理这一关键词下研究治理问题的。2国内学者提到的政府治理则是一个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概念,政府治理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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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okerG.GovernaneeasTheory:FivePropositionslJI.InternationalSoeialSeieneeJournal,1998(50):17一28.

  马运瑞.中国政府治理模式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2一6.张成福.责任政府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2):75一82.

  遍被认为治理者是政府,而对应政府治理这一主体便有了相应的客体(如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从宏观层面来讲是一个分析框架,这个分析框架研究的是政府、市场、社会的相互关系及其演化的路径,以及在此关系中的权力分配以及偏好选择的理论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治理要研究的是与宏观治理构架相符合的微观政府结构,也就是需要怎样的政府组织模式来与宏观的治理框架相匹配的问题,以及如何匹配的具体问题。

  二.国家、政府及社会三者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创立是从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的,马克思以前的启蒙思想家从人的理性来探讨国家问题。在德国,把这种理性主义国家学说发展到高峰的是黑格尔的唯物主义国家学说。黑格尔把国家归结为比理性更加抽象的“客观精神”,是超越一切社会存在的绝对自由自在自为的“理性”,对于国家以外的一切社会存在都具有本源的推动性质。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政府是市民社会的支柱。马克思在大学时曾经受到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的极大影响。但是,认识专制国家及其腐朽政府是毫无理性的以后,马克思带着国家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之谜,研究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和古典政治经济学,马克思认为:国家和政府没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二者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政府的本质必然反应国家的本质。要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官僚机构的缺陷,就必须消灭构成现代国家基础的以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特征的私人生活。而要消灭这种私人生活,国家就必须消灭自己。马克思认为自原始公有制社会解体以来,国家作为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具有反应不同阶级社会阶级内容的鲜明的阶级属性。此外,国家还具有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一般属性,即国家本身同社会相互矛盾与对立的基本属性。从国家的起源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自始至终都是社会的对立物。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一直在努力探索消除国家与社会对立的条件和根本途径,并把实现这一目标寄希望于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

  政府是国家的权威表现形式,国家的含义要比政府的含义更广泛些,政府只是或仅仅是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政治机构的综合实体。所谓政府与国家的关系,实际上是以广义政府和狭义政府间相互关系为基础的,引申出政府与政党、政府与自然生态、政府与公民以及国际政府间的关系等。相对于社会来说,政府与国家似乎具有同等意义,可用政府概念来替代国家概念,但是替代并不同于等同。政府是国家的具体化。政治设施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具体表现形式是政府。国家概念所涉及的领域是政治统治,而政府概念所涉及的概念是政治管理。政治统治的内容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的关系,即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政治管理的内容则是政府与全体公民间的关系。政治管理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一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管理;二是其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与政治管理权力相互作用的是一种自下而上运行的的权力,即政治参与的权力或民主的权力。因此,政府与国家的关系可以归结为政治管理与政治统治的关系,也可归结为治权与主权的关系。其中主权强调民主,治权强调集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与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政府与国家的关系上则表现为集中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是一个普遍性、规律性的领域,而政府则是一个特殊性、规范性领域。所谓普遍性领域是指社会囊括了所有的利益者与利益关系在内,有着极为众多的利益主体、利益要求、利益动机、利益关系。所谓特殊性领域是指代表特殊利益的非普遍性领域。政府作为社会一般利益的特殊反映,它无法囊括如此众多的利益。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制定一系列法律的、道德的、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规范,迫使人们去服从这些规范,按这些规范行事,政府作为一种规范力量,它通过这些规范去维护现存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发展过程,它按照自身的客观规律运行着,它是一个规律性领域,政府的规范性活动要以尊重社会的规律性活动为前提。政府不能盲目干预社会的活动力,社会的自我发展有一种巨大的内在动力,政府无须进行干预。坚持社会本位原则,逐步培育社会的独立性,树立政府为社会服务的观念,以及政府对社会依法适度干预的观念,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依法整合,这就是政府与社会的正当关系。

  三.社会治理与中国现实境况的逻辑契合

  社会治理的提出拓宽了传统行政管理的视野,为我国采取有效的对策来解决全球化背景条件下的社会管理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具体地说,社会治理的内涵主要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从哲学思想上来看,它突破了将政府看作是社会管理唯一主体的传统观点,呼吁社会各方参与,体现了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责任的改革取向。第二,从行为准则来看,它摒弃了将效率视作政府主导行为准则的观点,追求协调、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模式。社会治理打破了政府对公共管理的垄断,使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提供者,有利于促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作为超越于新公共管理的一种理念,是在各国寻求公共管理新模式的进程中提出的一种新理念和新构想。社会治理体现了一种还权于民的努力方向。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理论也提请人们注意私营和志愿机构之愈来愈多地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战略性决策这一事实1。如果说追问统治者占有权力的理由构成了近代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那么治理理论追问政府垄断公共产品供给的理由则成为民主政治进一步深入发展的逻辑起点。“社会治理蕴涵了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公众参与、民主、社会公正等等理念,以共同治理为本,谋求政府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公民社会等多种社会管理主体之间沟通与交流,通过共同参与、协同解决、公共责任机制,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和质量2。社会治理契合了人类实现自我管理的民主理想,它为民主政治的生长与完善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开始转变职能,还权于民,还权于社会,努力实现由计划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转变,由宏观经济的“控制者”、“计划者”向“指导者”、“引导者”转变。中国在国家法治化建设中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也由过去政府管理更多地突出特殊集团的意志向更多地突出社会公众的意志转变;由突出政府管理活动以政府主体的规则为导向向突出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转变;由突出政府管理是直接进行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向突出政府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转变;由突出对上级负责向突出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制转变。这一切意味着政府职能从重政治统治向重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转换。科学消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理方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四个多样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在原有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之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他们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发生了具体利益的分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的差异、矛盾以至冲突。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面对全新的社会格局,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治理管理体制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社会治理应成为政府通过民间组织同最广大的公民的亲密对话与合作机制,从而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最坚实的基础。

  总结: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由社会治理到主要依靠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再到依靠社会治理的转变是符合社会运行及发展规律的;从横向截面的角度来理解,尤其是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同等的重要,政府治理是各种相关主体的互动过程,其工具的选择具有多元的倾向,而国家、社会作为政府的宏观生态,必须与政府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和谐、政治和谐,继而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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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国际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孙晓莉:《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治理的理念及其启示》,载《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

篇八:试述公民社会中的政府社会政策体系里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

  新公共服务理论视角:政府与公民合作新关系的思考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政府与公民变传统“单向”行政为“双向”互动,成就平等对话,共同合作俨然为建立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体制树立了方向标。实现政府与公民合作新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执政者与参与者均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在我国传统的行政体制下,公民无限依赖于政府行使权力,自身很少参与公共事务,政府处于一个绝对主动的地位,公民则是无限被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公民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大量地直接接触,公民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关系更加敏感,在现代民主的价值观念影响下,公民对过去所处的状态已渐渐不再满足,对政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过去那种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固定关系不再适用,传统的行政模式也使得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建立政府与公民的新关系迫在眉睫。

  务的对象,也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在政府管理过程中行政行为最终都是围绕着公民展开的,生产率提高、过程再造和绩效测量等将都不再位于公民的利益之上。政府与公民共同合作,保持公共利益的

  高度一致,广泛对话,协商民主,公共官员不再只是回应公民的要求,更树立起集体观念,鼓励并伙同公民一起采取行动实现公共利益成为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和方向,要高效地管理和组织,只有在尊重所有人的基础上通过合作和共同领导的过程来运作,相互尊重、相互适应和相互支持,最终才更有可能获得成功。公共行政官员作为代理公民事务的当事人,在行政过程中不仅应该关注市场,关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更多要做的是通过对话过程、中介组织、向公民授权,扩大公民参与,遵循公平,正义,效率,参与、表达公共利益的民主原则,不单独制定决策,通过对话理论,让公民了解并致力于为社会,激发公民的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的回归,高效执行公共需求的政策和管理项目,不断支持团体和个人参与建设社会契约,为有效的、负责任的公民行动奠定基础,让人们看到政府是开放的、容易接近的并及时做出响应,满足公众的需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无疑为建立政府与公民良好互动的新关系指导了前进的方向。

  合作新关系的困境,特别是社会信任资本缓慢增长

  却过于分散且过分集中导致社会资本的在小范围内合理多地区匮乏,从而在向更大范围转化时只能缓慢增长,也在更大范围内造成

  社会资本的稀缺,社会资本分布的地区和社会层级差异明显。i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背景下,越来越广泛和频繁的人群流动模式代替了原来稳固的单位制人际关系模式,政府行为出现大量失范,加之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导致的造假、欺诈行为的层出不穷却屡禁不止导致人际间的信任关系严重削弱。改革开放以来,先进科学技术引进的同时国外的思想也在冲击着我国的传统道德规范,以传统共同体为单位的信任正在被现代化所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来往呈现冷漠趋势,人际交往中的也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社会的信任资本在不知不觉间流失。

  的既是公共服务的掌权者也是掌舵者,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首先考虑的是政府的利益而非公民的利益,公民的主人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可以说是被忽视了,公民存在的一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荒谬状态。政府行政官员中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政府官员在行政中更加注意的是官员的身份而不是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意识,为人民服务成了一句空喊的口号。政府在公共利益上的垄断地位为其更加便利的将所谓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自上而下的分配给公民,而公民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在长期的行政过程中更多趋向于“政府发布命令,公民执行决策”的一种单向运行模式,政府服务意识严重淡薄。

  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总体上尚处于“公民有限参与阶段”。传统的政治思想文化束缚着人们的参政观念,在我国历史上皇权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统治的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造成了人民对政权的盲目遵从和依附,只是单纯地崇拜权威,极度缺乏自主独立意识。对于公民依赖政府解决的事务,政府迟迟没有动手解决或不了了之,公民会觉得很正常,而若是政府顺利完成,却让人受宠若惊,连连惊叹。公民很少想着靠自己参与政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参与行政的渠道也往往无从可见,公民的个性没有能够得到好好的张扬,从而导致一定程度上公民对政治的冷漠和消极关注。

  政的基础,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协商、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保证,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做得到防治政府行政中的弊病,保障政府政策的合法与科学,保证政府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才能够做得到公民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保证公民顺利参政议政。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相对缺乏,公共服务缺少透明度,许多基层政府所实行的所谓的政务公开只是表面形式,民众对政府服务知之甚少,公民参与决策或公共管理活动也具有很大随意性,往往是跟着习惯走而非法律制度。若是有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

  政府决策和管理必定会更加有效,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成为必要。

  实现善治

  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团结、合作和信任含量,促进公民与政府的积极互动合作。加快建设政府与公民个人、社会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增加公民、社会组织、政府之间的信任社会资本,减轻社会交往中功利性的倾向,减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猜疑和不信任因素,促进我国社会资本的转化和优化,构建彼此之间的社会认同。在政府公共管理过程中,应该致力提高政府的信誉和公信力,让公民对政府有效实施公共政策抱有信心,尽可能地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担起政府应负的责任,树立政府的权威。只有政府具有的良好的信用和高度的权威,公民才能很好的去理解和信任政府出台的政策,积极的配合政府的工作,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只有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良好合作互动关系,才能更好、更快实现善治。

  向”行政为“双向”互动,成就平等对话

  模式仍然存在社会中,单向的行政管理是我国历史腐朽制度的残余,它是以政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公民地位被忽视,这遗留下来的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行政进程。我国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就要求我们的政府不再是强权和集权的政府,而是为人民着想、为人民争取最大利益的服务型政府。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越来越多的新的需求,政府为了满足公民的需求就必须及时不断的推进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政府相关机制的调整,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管理行政。同时调动公民的积极性,建立政府公民互动机制、激励机制等,刺激公民的社会参与和全面发展,确定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改过去的“单向”行动为至今的“双向”互动,成就政府的平等对话。

  与政府管理

  政意识,政府也应该提供一定的条件、采取相应的措施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和利益是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的。首先,公民应该抛弃过去的那种消极参政的态度,树立公民主体意识和权力意识,增强并保持对政治的高度敏感和认同参与,一步一步了解政府政策,理性地加入行政过程,形成整个社会公民共同参政的价值观,

  为政府有效行政出力,更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和最终实现意志的追求。从政府方面出发,最主要的一点是转变政府观念,坚持以民为向导,以民为中心,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除此之外,政府可以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积极参政,充分调动公民的参与热度,化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挖掘公民智慧与知识,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其次,拓宽渠道可以让公民更好的参政,也让政府的决策更好、更快地流入社会,获取社会的认同和意见,保证决策的准确、有效,最大限度使得政府行为符合社会公民的期望,实现最好的社会效益。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民意反映制度、上访制度、强化电子政务等都是疏通渠道的好方法,这些制度更好地体现政府的先进性和人民性,拉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距离。

  全意为民服务

  公民的合作互动,需要市场经济的推动,需要政治文化的引导,但最终是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由于政府与公民是处在一个实际上并不平等的位置上,政府行政过程当中更需要法律制度的约束和调整,同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维护着行政管理的权威,保障着管理行为的稳定和连续。行政官员在行政过程当中首先遵循即是行政法制原则,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政府官员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有序、合法的代理活动;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政府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种活动才有章可

  循;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力、保证政府不偏离服务宗旨的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外,完善民众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政府管理事务的委托人,公民有权力也有必要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公民监督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行政的效率,公民对滥用权力者和腐败者及搞不正之风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也是公民自主积极参政的表现。健全和完善的民主参与渠道是公众与政府双方的互动的必备桥梁。(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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