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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1篇

时间:2022-12-20 15: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1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至12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1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11篇

篇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至12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动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吉安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意见等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精神领会两个纲要和三个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行动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

  遂川县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赣府发〔2007〕15号)及《吉安市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实施方案》(吉府发[2007]1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操作力和执行力,为在新的起点上建设开放、生态、和谐的遂川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二)目标任务。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程序严密、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二、实施范围开展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三、主要工作及任务分解(一)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社会公用事业单位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要确定政务公开的载体和形式。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因事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在继续采用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形式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布、政府文件阅览、群众旁听有关会议、问策于民、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和时限。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对应当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得;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要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发布本部门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要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在决策环节,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在执行环节,要向当事人公开全部与行使行政权力或事项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执行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可根据涉及范围,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要突出重点。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要重点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办理,工程招投标,

  大宗物品政府采购,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等权力运行的过程;在单位内部事务方面要重点公开: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和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权力运行的过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及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由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清理、登记。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清理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清理出的职权项目,应按照(1)行政许可权;(2)行政处罚权;(3)行政强制权;(4)行政征收权;(5)行政给付权;(6)监督检查权;(7)行政裁决权;(8)行政确认权;(9)行政征用权;(10)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11)内部管理权-部门内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管理权;(12)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等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交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名称、依据等。通过审查,确保清理结果全面、真实、合法、准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权力。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班子要对清理情况进行审核,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有条件的编制完成后在门户网站或局域网站上公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办事公开为重点,继续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公开促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公开促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公开带服务,全面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要通过政务公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大力推行公示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坚持高效便民,创新政务公开形式;坚持双向互动,畅通政府与群众沟通渠道。要通过政务公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单位)(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策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全面、准确地向班子成员通报,确保班子成员有必要的时间深入了解情况,充分思考酝酿。集体决策前要确保班子成员的出席率,鼓励班子成员各抒自己见,注意倾听不同意见,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要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要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实行“阳光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要在2008年5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法制办)(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互通行政执法信息,避免重复执法扰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各执法单位)(五)加强“四中心一平台”建设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打造阳光效能政府,在现有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基础上,构建“四中心一平台”的工作格局,即:在全县设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和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2007年12月底,县本级要建立或完善“四中心一平台”五个具体工作机构,制定操作办法,出台相关制度,正式运行。1、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建设。应包括非税收管理、统一会计核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三项职能。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县本级和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对各部门、各单位委派会计集中核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操作模式。(责任单位:县财政局)2、关于招标投标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赣发〔2005〕12号)的要求,加快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等全部纳入县招投标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各种招投标和交易在中心阳光操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监督制度,畅通信访和投诉渠道,对交易活动实行现场监督和全程监督,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完善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责任单位: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3、关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使之成为运作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窗口和便民中心。要注重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行政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搞“体外循环”。要进一步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各乡镇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还要设立代办点,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行政办事网络。(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4、关于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县政府设立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县政府行政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机关效能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效能投诉工作。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对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机关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效能处理,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监察局)5、关于政务公开电子网络平台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过程电子化运行。县信息中心要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上,加快跨部门、跨地域的应用系统建设,整合资源,力争在2008年底前,建立一个包含县本级、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以及各乡镇的所有政务公开内容在内的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务公开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要研究开发建设网上监控和监察系统,对重要的审批事项、行政性收费和公共资源分配等重点业务流程,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效能监察。要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委)四、方法步骤我县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从2007年11月开始至2008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7年11月至12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召开会议,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动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两个纲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意见》、江西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吉安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意见》等文件和有关领导讲话精神,领会《两个纲要》和《三个意见》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行动,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根本宗旨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依法行政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奉公守法、秉公用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新方法、新举措。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两个实施纲要》和《三个意见》的宣传力度,形成学习深入贯彻的良好氛围。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月至5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乡镇、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回头看”,对照《两个纲要》、《三个意见》和《遂川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目录》等文件要求,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不足。要做到“七查”:一查是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公正、环节要注重实效、形式要有利于监督、程序要合理合法、时间要及时;各乡镇各部门要对行使行政职权进行清理审核,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有条件的编制完成后在门户网站或局域网站上公布。二查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办法,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三查是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方式,明确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时限和相应的责任,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及举报投诉等制度;四查是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要规范各种形式的检查,禁止以检查为手段、以罚款为目的的行政执法行为。要建立行政执法沟通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五查是否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和其他事项,都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搞“体外循环”。要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和“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六查是否加强招投标采购中心的建设。将建设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以及中介机构的选聘等全部纳入招投标采购中心统一交易和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健全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七查是否推进电子政务的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大力抓好门户网站和局域网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实现对行政权力运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逐步推行全过程电子化运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服务对象、服务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广泛征求群众对本单位本部门在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查摆问题,开展自纠。自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班子要认真分析,剖析原因,寻找根源,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8年6月至9月)。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综合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措施。要在巩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探索把行政权力运行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拓展,不断创新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形式,优化行政权力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制度上查找问题的原因和漏洞,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科学民主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问责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行为规范、运行公开、程序严密、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第四阶段:监督检查阶段(2008年10月至12月)。县监察局要适时组织人员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明查暗访、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对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特别是涉民、涉企的重点权力部位,如: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经营性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产权交易、城市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严重行政违规案件,要严肃查处;对拒不公开或搞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逐步规范,把我县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五、工作措施(一)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加强县、乡两级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健全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二)加强审计、监察专门监督审计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投资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办理提任、转让、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察部门要研究建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错的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能;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和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监督,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和舆论监督政府要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人大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工作调研等形式,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听取来自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要认真办理,及时给予正式答复,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四)加强政风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行政成本,加快建设节约型政府。要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将各种公务消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机关公务接待,改革接待模式,探索接待社会化途径,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档娱乐活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压缩时间、精简人员,并尽量开电视电话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范围,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严格控制达标评比和表彰活动,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的达标评比和表彰项目一律取消。六、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遂川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依岗定责,确保责任到人。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附表统计于2007年12月前报县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二)统筹安排,注重实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要求,一年一年抓推进,一件一件抓落实。监察、编制、人事、法制等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研究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精心组织,努力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注重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注意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通过适当形式加以推广,推动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工作的深入开展。(三)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赣府发〔2007〕15号文件的要求,把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督查、考核、奖惩等制度,严格组织考核。县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篇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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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县委、县

  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案"要求,结合我

  镇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案。

  一、工作目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

  建立效劳型、法治型镇人民政府为目标,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量,为全镇经济社会开展

  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和人员组成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设队长

  一名由**兼任,设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兼任,成员由镇

  政府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总名。招聘人员条件为:

  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五年无**犯罪记录,违反方案生

  育受处分必须满三年以上,原则上以退伍军人为主,身体安

  康,初中文化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21月份到位。

  三、工作围及职责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授权,镇综合行政

  执法队履行以下领域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

  分、行政强制权)。

  1、依照建筑业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个人

  自建房屋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可管理的行为实施查处。

  2、依照房地产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管理、房地产经纪管

  理和商品房租赁管理规定(资质资格管理除外)的行为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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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处分。3、依照城市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

  镇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乱停乱放、户外广告等镇容镇貌行为实施查处。4、依照城乡规划及其监视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5、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6、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7、依照民政管理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民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8、依照平安生产管理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县安监局授权围,对违反平安生产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以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行政执法权。9、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保障机制1、经费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在镇财政管理下,实行单独列支核算、均衡据实拨付、绩效管理考评的使用原则;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解决聘用人员工资,日常运转及队员加班补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八项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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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辆保障。县政府配备的行政执法车辆,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必须格按照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使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得使用公车,且车辆必须停放在镇车库里面。

  3、组织保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1月份组建到位。镇政府所抽调人员,原则上不参加镇党委政府其他业务工作和考评,由镇执法队统一调配、考核;镇执法队必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工作制度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执行;执法队必须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机制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建立乡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行政执法责任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1、格要求,依法行政。镇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格把握法律界限,对法律、法规赋予乡镇政府的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县直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必须格按照法律、按程序办事;不得越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确保做到科学执法、文明执法。2、认真履职,高效勤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尽职尽责,重点围绕土地、建房、环境卫生、市场管理等主要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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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于总结经历,完善制度,推进工作。3、于律己,廉洁从政。镇执法队要格执行法律政策,决

  不允出现索拿卡要行为;要格经费管理使用以及执法车辆管理使用,不得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要格落实“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执法队重要事项、人事安排及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正、副队长集体研究后报镇党委批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展政体制改革,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市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21〕35号)、"关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21〕7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等会议精神,以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为重点,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着力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开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主要目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根底上,进一步横向扩大综合执法领域,纵向向镇(街道)基层延伸综合执法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清理整合执法职能,规建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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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综合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构建精干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科学界定和规权责边界,落实“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强化“监管和执法〞长效措施,构建权责统一、透明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三)主要原则。1.简政放权、权责一致。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视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管理和执法重心下移,合理划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视处分职能相对分开、监视处分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行政执法行为,推行综合行政执法。2.精简统一、效能优先。清理并整合行政执法机构,提高人员素质,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层级,强化执法权威,落实执法责任,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的问题,提高执法和管理效能。3.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部门职责清理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相结合,综合规划、协调推进,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二、试点容

  

篇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改革方案行政综合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河道等5个领域8个部门共27类行政处罚权限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实现行政许可权不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制约权力滥用

  典型经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一个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原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而进行的执法。自2013年开始,XX区寻找现行法律支持,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为切入点,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四年时间过去,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效明显。

  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主要做法(一)整合职能,组建行政综合执法局。在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复下,于2013年组建了行政综合执法局,以城管工作为中心,开展更大领域、更宽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根据改革方案,行政综合执法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行使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水利河道等5个领域、8个部门、共27类行政处罚权限以及相关行政强制职权,实现行政许可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分离,制约权力滥用。综合执法队伍由原城管执法大队、规划执法队、建设执法队、房产执法队、水管站执法队

  等整合而成。行政综合执法局机关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装备科(处罚中心)、法制宣教科、执法协调科、督查检查科(监察室)、政工人事科、指挥中心等七个职能科室。下设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为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分区域、分职能的原则,设置八个行政综合执法中队,派驻乡镇、园区承担各辖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二)整章建制,建立协调高效运转机制。一是通过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和行业信息沟通制度,打造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了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渠道,保障行政审批、许可与违法检查、处罚、强制执行信息高效对接。

  二是实施巡查机制。全面网格式巡查管理,落实中队管“面”,片长管“片”,执法队员分片、到点,确保点上管理到位,面上巡查到边。探索重点区域定点巡查制度,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点街道、水利河道领域的重点堤段等区域,采取定时定点巡查,严防违法行为发生。建立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制和联合执法制度,整合运用乡镇(街道)资源力量,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即时发现问题并制止处理。

  三是建立了统一高效的执法行动机制。组建了行动指挥中心,作为行政执法的指挥调度机构,负责大型执法行动的方案制作、人员物资调度、行动指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通过科学铺排集中执法行动,实现执法资源利用最大化,行动执行能力最强化,确保行动效果圆满到位。建立了行动联合保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执法行动中各部门服从指挥,统一调度,各司其职,为执法行动提供人力支持、设备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支援,为联合执法行动提供保障。

  四是完善了执法审批和监督机制。开发运用网上执法审批系统,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确保处罚公开公正。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执法错案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制约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

  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公开职能职责、工作动态、办案流程等有关内容,确保了执法行为清正廉洁。

  (三)严格考核,提升管理执法工作效率。为铁腕整治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顽疾,迅捷高效处置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强有力的城管考核体系,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考核城市管理工作,每月对职能部门、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进行分类考评,并将考考评结果通报全区,严格兑现奖惩,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以集中整治行动为载体,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遏制新生问题,先后铺排了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百日行动、城市管理五项整治“雷霆行动”,集中整治违章搭建、渣土扬尘、非法占地、盗采砂石、违章户外广告和气球拱门横幅等行为,有效改善了城镇面貌。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推进长效管理,出台了《控违拆违管理办法》《网格化管理办法》《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流动摊担疏导规范点建设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总结

  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升了执法效率、实现执法全覆盖、树立了执法新品牌,一些经验做法非常值得总结和提炼。

  (一)是坚持加大投入、强化保障,是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前提。强有力的执法体系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必要保障。作为最年轻的城区,正处于建设小康的决战期、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期、奠定城市格局的关键期,也是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的时期。只有持续有效的执法投入,有力的执法保障,才能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畅通,有效的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是坚持合理定责、协调联动,是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保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归行政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但推动执法工作仍需要各方的协助和配合。如流动摊贩治理问题,仅仅由执法部门来“堵”,而不通过完善市政配套设施来“疏”,显然难以达到长效治理的效果。只有充分调动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合力推动工作的开展,才能保障执法工作的效果。

  (三)是坚持效率为先、民生为本是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取得较好成效的关键。建立“反映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不仅是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执法相对人权益的有效途径,如对于违章搭建行为,如果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可有效降低执法相对人的损失。只有不断的推动执法关口前移、执法重心下移,寓教育于执法中,寓管理于服务中,注重做群众工作的方法,赢得群众的真心理解和支持,才能推动执法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篇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4.222019.04.22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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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19】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贯彻《实施方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实施方案》是全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改革要义,积极稳妥推进本部门本系统改革工作。各地要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执法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执法监管,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二、全面落实《实施方案》有关工作要求(一)主动汇报沟通,勇于担当作为

  此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最大限度支持,主动与编制、财政、人社、司法等部门沟通,争取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实施方案》,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织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配套制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执法人员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执法责任体系、跨区域执法联动联合协作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互联网+行政执法”体系等,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四基四化”建设,夯实行政执法基础。(三)清理执法事项,明确层级职责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参照上级制定的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全面梳理市本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执法事项,按照规范、精简的要求,建立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厘清不同层级执法权限,明确监管职责、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四)严肃纪律要求,确保平稳有序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和调整交流干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机处置国有资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中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改革和各项工作平稳有序。三、确保改革期间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稳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在综合执法改革期间,按照原有职责继续做好交通运输执法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职责划转、人员转隶的单位,在工作职责调整到位之前,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各项执法管理职责,保证综合执法改革期间运输市场监管到位、公路路面巡查到位、水上安全检查到位、工程质量监督到位,避免出现执法管理的“空档期”。四、加强贯彻落实情况信息报送为及时全面跟踪掌握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进展情况,加强对各地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指导,请各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及时将改革举措及最新进展情况报送省厅。(一)2019年4月22日起,每周五报送本周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重点举措统计表》(见附件1)

  和《贯彻落实〈实施方案〉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二)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自评报告。(四)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执法改革年度总结报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4月22日

  ——结束——

  

  

篇五: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上半年主要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xxxx年,面对深刻变化的发展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我们在区委区政府和市执法局的领导下,牢牢锁定“打造增长极、提高首位度、争当排头兵”总定位,以“x做第一、全省争一流、全国有影响”为目标,主攻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美丽城镇”长效管理,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人居环境大提升、中心城区提质、“中心城区停车难”专项整治等攻坚战连战连捷,执法办案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建设纵深推进,高质量赶超发展呈现了良好开局。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坚定不移保障中心工作,基层治理效能显著提升

  1.中心工作保障有力。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开展餐饮“五治”专项行动和扬尘治理,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油烟净化器安装率、使用率、清洗率达xxx%,在线监测安装xx家,油烟投诉同比下降xx.xx%,各街道工程车“三化”管理实现全覆盖,露天焚烧立案xx起,pmx.x同比下降xx.x%,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快推进,xx个商贸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部完成,排水证办理xxx件。始终坚持“新增为零、存量清零”目标,采取点、线、面立体控违拆违模式,累计拆违xxx.x万平米,超额完成预定目标xxx.x%。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精准分类,探索跨区域联合执法,xx%以上餐饮企业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协议,累计办案xxxx起。持续推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社

  区、进单位、进校园”等宣传活动,加大不文明行为处罚力度,实施以来共处罚xxx起,文明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2.民生痛点精准破解。坚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理念。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心城区停车难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中心城区停车难”专项整治行动,消除xx个痛点难点,全面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累计新增车位xxxxx个。限时段开放xx个小区和xx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位,累计可共享车位xxxx个。创新建立x×xx小时车辆停放纠纷处理机制。“xxxxx”车辆停放投诉下降xx%,实现矛盾解决在一线。针对犬类登记办理时间长的问题,建立养犬登记“一件事”线上办理系统,打造“免疫登记发牌一站式服务”,完成犬只免疫xxxxx只,犬只登记xxxxx只,对不文明养犬等行为累计执法办案xxx起。把抓好举报投诉处理作为执法工作的关键点和着眼点,聚力破解噪音、油烟、违建等群众投诉的高发热点问题,今年以来,xxxxx阳光热线归档案件xxxx件,群众满意率达xx.xx%,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显著提升。

  3.人居环境日趋美丽。坚持“城市管理应该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理念。持续优化精细化管理和“美丽城镇”长效管理,重点突出“人居环境大提升”和“中心城区提质”等行动,一年以来,城乡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喜人的成绩,其中精细化管理考核排名连续x个月囊括全市前三名,中等以上水平占比xx.x%,“美丽城镇”长效管理考核连续x个月摘下桂冠,中心城区提质连续x个季度列市十大行动前三。在难点攻坚方面,完成xx条“三小车”停车示范街区建设和xx条道路“一店一招”优化管理,空调外机的规范安全上移全部完成,时刻保持对“乱扔、乱晒、乱堆、乱挂、乱贴”问题的严抓严管高压态势,完成飞英梳妆

  台、龙泉外环北路封门等x个重难点攻坚,毁绿占绿、乱堆乱放得到源头遏制,城乡人居环境提升成效明显。

  (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纵深推进

  1.执法办案更加规范。这一年,我局被司法部列为基层执法部门工作联络点,省“之江法声”开放日系列宣传活动在我局成功举办,办案能力和案卷质量显著提高,xxxx年简易程序案件办理xxxxx件,一般程序案件结案xxxx件,同比增长xx%,为保障中心工作提供了强力的支持。全域推广“非现场”执法模式,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完成整个违法行为查处,实现执法工作向源头化解、前端管理和事前防范延伸,xxxx年共通过“非现场性”执法模式处置违法案件xxx件,占案件总数的xx.x%。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开展全市首次“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行动,由司法局现场监督执法规范,联合多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检查对象进行“全面式”、“清单式”体检,有效解决执法频次过多造成的“扰民”问题。创新“x+X”工作法,推动“驻队律师”由传统的“坐诊”向主动“出诊”转变,为规范执法提供专业支撑,累计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审查xx起,组织学习培训x次,全年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2.信息建设持续强化。全力推动信息化项目建设,历时xx个月完成中心信息化项目初验收,依托无人机、路面视频监控、车载视频、xG执法记录仪、xG对讲机等装备保障,打造实时可视、实时对讲的实时异地指挥系统,提高了解决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工作的效率。中心城区所有重要区域安装了“智能监控”,

  用“科技”代替“人工”,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研究开发执法通(智信)系统,将所有的执法工作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决策部署提供数据支持,实现“智慧做事”。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电子证据互联网公证系统Vx.x,通过“易公正”app对执法视频进行加密上传公证处,解决了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取证难和送达难的问题,累计固定电子证据xxx条。全省执法系统推广网上执法办案以来,依据基层实践,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扁平化定制改造,初步建成执法办案系统,减少了信息录入环节、精简了审核层次,智能生成法律文书,实现了在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条件下可以xx分钟结案,将大幅提升执法办案效率。

  3.制度保障有效落实。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x省《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科学梳理机构、职能和编制,对局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合并、拆分,增设综合执法指导科,负责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探索xx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其中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通过立体化异地指挥系统、xG执法记录仪、案卷文字记录、询问全过程监控的方式,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建立我省首个驻执法中队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弥补了行政执法盲区,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

  (三)立足民生福祉提升,执法服务建设亮点纷呈

  1.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紧紧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梳理群众办事频率高、办件量多、关注度大的事项,进一步强化审批“专职快递员”模式推动,变“群众跑”为“我们跑”,已完成店招备案xxx件,临时占道审批xx件,新开张庆典活动xxx件,大中型活动xx件。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摸索出一条“一审二核三反馈”工作路径,积极为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全年完成信用修复xx家。

  2.着力打造服务品牌。紧紧围绕“三服务”活动精神,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通过开展“三进”、“三五学雷锋”xx社区结对共建等活动,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连续七年开展“夏日送清凉”活动,持续深化“城管义工”、菜单式服务、“爱心送考车”、“蓝精灵服务队”等固定服务项目,有序推进“菰城驿站”、“社区服务站”建设,将执法与服务结合起来,花大力气一桩桩、一件件推动解决民生“关键小事”“揪心事”,党群同心、干群合力的氛围越来越浓厚。

  3.创新“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紧紧围绕“三服务”活动精神,开展社会服务折抵罚款活动,服务包括垃圾分类、五水共治巡查、规范三小车停放等服务类项目。该模式区别于“以工代罚”,摒弃了“罚款”的本质,以服务为重点,让当事人能够感同身受管理工作的不易。活动开展以来,共开展服务项目xx个,新华社、中央广播电台、东方卫视、x日报、x新闻电视台等全国、全省、全市、全区具有影响力的xx多家媒体进行活动现场的连线报道,获得将近xx余万人的点赞、关注及支持。

  (四)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1.主题教育开展卓有成效。紧紧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好主题党日活动,严格抓好“六好”支部建设,做好“三会一课”,抓实党员发展,全年共吸收预备党员x名,发展入党积极分子x名。开展“党员谈初心”主题讨论和“守执法初心、谈使命担当”演讲比赛,落实“走访再覆盖、服务再深化”活动,围绕影响居民群众生活的痛点、难点、盲点,赴基层开展调研xx次,建立群众关注问题清单,涉及民生问题xx余项,使调查研究成为保持同群众血肉联系的过程。抓好党建带群团,完成了局机关团工委成立工作。建成党建馆(局史室),组织祭奠烈士陵园,参观主题教育档案文献展、钱壮飞纪念馆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队伍建设力度不减。这一年,织里分局获评全省首批“最佳实践”基层执法队所创建单位,飞英中队被评为全市唯一省级“青年文明号”,建立“周例会、月总结、疑难案件分析会”等制度,加强相互学习,优化整体办案能力。扎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导师对你说”、“法制知识大比武”等活动,安排集中培训x次,进一步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开展了中层竞聘上岗及人员双向交流工作,完成中层干部提拔任用及干部双向交流,扩充了x名xx以下年轻干部,进一步优化了队伍结构。完成xxxx年xx名参公人员的招录工作,并全部派驻到“四个平台”,持续推动xx%执法力量下沉到基层一线。

  3.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推动“党纪教育一刻钟”常态化,推动党支部建在中队上,已有x个中队建设党支部。做到每月会议每次都进行党纪教育或警示

  教育一次。今年以来,完成新提拔中层任职谈话,所有中层集体廉政谈话,共计xx人次,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提醒谈话x人次、警示谈话x人次,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思危方能居安。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城乡环境提升和综合执法改革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美丽城镇”长效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改革还存在机制不顺,合力不足的问题。在执法办案方面,还存在信息化利用率不高,案号、文号的及时响应率不够、人员的配置与执法办案大幅度提升匹配度低、管理方式不够精细等方面的问题。部门街道协调方面,部门和街道信息、数据对接存在不畅,部门考核触及内容不广不深等问题,有些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少数干部懒政怠政。我们一定要直面问题和挑战,勇于担当,恪尽职守,竭尽全力做好工作,决不辜负人民期待!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xx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的一年。新的一年,xx综合行政执法要在时代浪潮中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就必须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中心工作保障力度,花大力气提升群众满意度。

  (一)建设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实现城乡环境提升面上开花

  一是拉高标杆,在提升街区品质上求突破。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建设更高水平文明城市,实现排名“占据前三,力争中等以上水平”。重点突出违停治理、户外店招、空调移位三项整治,完成xx条道路三小车专项整治和xx条道路一店一招规范提升,完成推进精细化管理向社区延伸,重点突破破墙开店、毁绿占绿、乱堆乱放问题,完成每个街道划定x块区域破墙开店问题攻坚整治,确保精细化考核排名提档进位。

  二是拓展创新,在提高城市能级上求突破。全面开展“美丽城镇”长效管理行动,打造精品化管理实验区;深化餐饮“五治”专项行动,推动油烟在线监测和排放管道改上排工作,深入推进工程车“三化”全域覆盖。全力冲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实现创建区域内涉水单位“排水许可证”办证率达xxx%。完善防违控违拆违机制,严格贯彻源头管控要求,中心城区计划拆除违法建筑x万平方米以上。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精准分类,实现xx%以上餐饮企业签订厨余垃圾收运协议。

  三是深化改革,在破解痛点难点上求突破。深化“中心城区停车难”专项整治行动,完善x×xx小时车辆停放纠纷处理机制,推动“xxxxx”车辆停放投诉持续下降。完善犬类规范管理,深化“免疫登记发牌一站式服务”,强化执法力度,形成文明养犬的良好氛围。创新管理服务,着力推广“城管义工”、执法“三进”、“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等固定服务项目,尤其是“城管义工”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确保xxxxx阳光热线投诉回复满意率不低于xx%,实现投诉举报案件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二)打造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实现综合执法改革线上成景

  一是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让“改革”成为最“醒目”的标签。根据省两办《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深入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严格落实一线工作力量达xx%以上。优化执法模式,全域推广“非现场”执法,全面使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积极探索“综合查一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联合执法”执法体系,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管更加有效、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是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让“智慧”成为最强劲的内核。完善无人机、路面视频监控、车载视频、xG执法记录仪、xG对讲机等设备保障,完善实时可视、实时对讲的实时异地指挥系统,提高解决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工作的效率。推动执法通业务系统向乡镇延伸,提高使用率和覆盖面,深度实现“智慧做事”。探索实践“执法办案系统”,推动融合“浙政钉”掌上执法监管平台形成执法全流程、全链条闭环。

  三是突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让制度成为最重要的支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完善“x+X”工作法,推动驻队律师覆盖率达xx%,深入实践“综合执法+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实现由试点转为全域铺开,由盆景变为风景,为综合执法改革深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巧解群众所急所需,实现民生福祉谋划点上出彩

  一是常态化开展执法服务。深化“执法三进”、“夏日送清凉”、“菜单式服务”、等为民服务项目。推动“菰城驿站”提质扩面,把服务触角延伸到镇到村,常态化开展“城管义工”、“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等服务品牌,打造“蓝精灵护送队”、“蓝妹妹服务队”等具有执法特色的服务品牌,通过将执法与服务结合起来,积极解决群众的难事、急事、烦心事,营造全民参与综合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推动服务品牌融合。以驿站为基础,推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菜单式服务”、“社区工作站”、“阳光调解室”等一系列具有执法特色的服务品牌实现融合,形成以驿站为圆心、多元主体参与的志愿服务体系,提升城市基层治理效能。

  (四)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实现铁军队伍建设体上结果

  一是在队伍建设提升上下功夫。深化党建引领,推动更大范围党支部建在中队上,有力破解“两张皮”难题。打造“爱山女子中队”,实现队伍多元化建设。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优化。重点围绕法制知识、治水治气等业务知识开展教育培训,切实提升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上出真招。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继续保持和发扬主题教育好的经验做法,认真落实好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

  党内组织生活。围绕“执法+党建”品牌,把我局党建馆(局史室)打造成具有xx执法特色的红色教育基地,切实发挥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在督查考核落实上见实效。健全“目标责任、标准规范、考核评价”三大工作体系,突出“巡查、处置、考核、专业”标准,完善例会交流审议考核机制。依托执法通系统,数字城管智慧建设x期平台,解放人工数据疏理,实现xx个中队、科室的考核数据化、明晰化和指标化。

  

  

篇六: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15〕8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5〕89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业厅、省编办《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农业厅省编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结合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现就深化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理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农业综合执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和消费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体制不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保障不力等现象,防止和纠正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执法全覆盖,基本形成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归并职能、重心下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农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归并执法机构,减少多头执法现象;理清层级执法职责,实现权责一致和执法重心下移。

  (二)优化配置,规范管理。优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责;创新综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约束,提高农业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体推进,上下联动。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与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省、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上下联动,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实行系统内综合执法。2016年底前,整合省、市、县分散在农业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涉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同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全面实行综合执法,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执法职责。市、县(区)政府畜牧兽医、渔业部门与农业部门分设的,也要实行综合执法。

  (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省农业厅整合分散在厅内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责,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设立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全省农业执法监督、指导、协调等工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现有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重新界定,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执法主体名称和权限要符合法定要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执法报案点作用,做好受理群众报案和举报,日常巡查、快速勘察、有效固定证据等工作。

  (三)规范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编制总额控制、只减不增原则,根据人口数量、农业生产规模和综合执法整合的行业范围,合理核定本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数,保证能满足执法需要。严把执法人员准入关,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系统原执法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选用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不足的,要尽快补充调整到位。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采取集中轮训、重点骨干进修等方式方法,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关心基层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确保优秀执法人员留得住、有干头。

  (四)理清执法机构的职责。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执法检查、生产、经营领域的案件查办以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设区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跨本市辖区的案件以及业务指导、督办县级执法工作,协调跨区域农业大要案执法工作;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重在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指导,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影响重大、跨区域的大要案,直接查办法律法规赋予省级执法的案件。

  (五)完善执法工作机制。理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将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事后监管职能,农业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产业指导、行政许可等事前事中管理职能。将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理顺农业部门综合执法与工商、质监、食药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权责关系,重点理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职责分工,确保执法边界清晰。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议事协调、日常联络机制,防止有案不

  移、有案不立、有案不结。

  (六)推行网上执法和信用监管。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督。健全涉农领域的守法信用记录,逐步推行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者依法适时公开并予以重点监管。厘清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力,编制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健全涉农突发事件回应机制。充分利用省执法公共平台、农业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信息,加强与各类媒介的互动交流,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

  (七)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按照“机构正规化、装备齐全化、管理制度化、程序合法化、执法规范化”农业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入推进农业执法标准化建设,确保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下大气力推进执法职能集中到位、办公办案条件合理改善、执法形象易识别便监督、执法制度建立健全、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执法办案有力度无盲区。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执法软硬件水平和实力。规范执法行为,执法过程要配备执法仪,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加强农业行政争议化解。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对农业侵害与受害双方,经自愿申请行政调解的,在保障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各级农业部门应积极组织调解,快速处理纠纷,确保受害方及时得到赔偿、侵害方受到应有惩处。

  (九)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落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的组织协调、审查把关和督促指导作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监督纠错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规范农业执法主体和综合执法程序,合理划分执法裁量基准,明确执法步骤,完善执法证据规则。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重点对农资经营领域、农业生产环节以及农业执法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加强监督。建立案件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可按照举报贡献大小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十)构建农业司法鉴定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或有关企业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农业司法鉴定机构,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涉及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事故等开展专门司法鉴定,为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提供科学的依据。省农业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制度,促进我省农业司法鉴定体系健康发展。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要把推进综合执法改革纳入机构改革统筹安排,抓紧研究和落实各项措施,主要负责同志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保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到位、职能综合到位、人员调配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2016年底前改革到位。要高度重视农业执法体制改革,研究解决农业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二)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市、县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根据实际,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完善待遇、晋级晋升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执法人员应着装整洁、亮证执法,仪容端庄,用语文明,举止得体、行为规范。要把执法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落实行政执法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不留缺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罚缴分离,杜绝下达罚没指标,杜绝利益驱动执法。加大农业执法装备配备等建设投入力度,为执法检查、案件查办、调解复议、快速反应等提供充分保障。

  (四)有序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任务,制定细化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抓好贯彻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理顺执法机构职责,在编制总量内核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设立方案由省农业厅提出,报省编办批准。市、县级改革工作由同级农业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级改革实施方案,会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审批。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积极探索新思路、新形式、新举措,充分发挥农业执法工作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作用。

  

  

篇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完善乡镇执法体系目录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一机构设置1机构名称2行政级别与性质3内设机构4编制和人员5村级综合协管员6经费保障二法源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1部门委托执法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三监管领域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四管理职责1职责2协助义务3联合执法4执法责任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一队伍建设二制度建设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2执法公开制度3案件报告制度4罚没管理制度5执法考核制度三监督管理1开展执法检查2进行行政问责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正文内容提要一些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遭遇断层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平台却要负总责这种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乡镇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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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完善乡镇执法体系

  [内容提要]一些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遭遇断层、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平台却要“负总责”,这种权责不一致的现象一直困扰着乡镇和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本文对此进行了专题探讨,提出了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其执法体系的建议。

  主题词:乡镇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建议当前,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权责脱节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责不匹配,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通俗地说就是:“管得到的看不到,看得到的管不到”,而乡镇政府又必须为其辖区内的所有事物“负总责”,这是典型的权力与责任脱节、管理与监督缺位、职责与职能错位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体系设计有缺陷、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与职责的配置不恰当。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权所应当发挥的基本功能。如何弥补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划清乡镇行政执法权限、明确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加强乡镇行政执法力度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现行管理体制和既有的工作模式,笔者建议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隶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直接领导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思路是:一、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创设综合执法机构(一)机构设置利用乡镇现有的行政执法框架体系和既有的工作模式,在乡镇不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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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创新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整合乡镇辖区内现有的(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设置的“七所八站”)具有行政执法和管理职能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财政等资源,通过清理界定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合理确定协助义务等形式,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创设一个崭新的直属于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由其代表本级政府在辖区内依法行使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权。

  1、机构名称。新机构的名称可定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大队”或“××乡(镇)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站”等。

  2、行政级别与性质。为副科级(或正股级)乡镇行政执法单位。3、内设机构。可根据其监管领域内设:“公共安全监管股(组)”、“市场秩序监管股(组)”、“人口资源环境监管股(组)”和“办公室”等股(组)室;如果整合的机构较多和涉及的范围较大时,其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还可进行相应的统筹考虑。4、编制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准公务员)序列,可根据乡镇地域面积的大小和人口数量的多少以及整合机构的数量、涉及范围的大小来设定所需编制和人员的数量。为保证其正常的执法需要,建议平均每个股(组)配备2名以上执法人员;另配备领导职数1—3名,即1名正职、1—2名副职。所需编制、人员原则上可在乡镇现有的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编制、人员(包括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置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编制和人员)中整合调剂解决,并将其划归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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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村级综合协管员。在各行政村,还可考虑在村“两委”当中设置一名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本村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村级综合协管员”,也可由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村当中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治员”改任或兼任。

  6、经费保障。在既有的财政体制基础上,整合省、市、县与乡镇现行的财政分配关系,并同时整合县级各部门和各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辖区内的机构中的财政分配关系,确保新机构的正常运行。省、市、县财政还可在编制部门预算、确定乡镇政府支出基数以及向乡镇政府实施转移支付时与予统筹考虑,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责落实到位。

  (二)法源依据1、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应当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与执法程序以及具体事项、范围、标准和要求,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责。2、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赋予乡镇政府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可由以下两个渠道来解决:(1)部门委托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法定权限内以委托执法的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即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方式等。受委托的乡镇政府要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确定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以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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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

  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着一定的立法空间。故建议省级人大在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出台有关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规章,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与其责任相适应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

  鉴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有其相应的程序,需要相当的时间才能完成,故可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以部门委托执法的形式较为主,同时将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工作纳入相应的日程。

  (三)监管领域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在本辖区内的下列领域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1、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乡村道路安全、船舶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水政、综治等的行政执法。2、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工商、产品质量、经贸、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农资、动植物检疫等的行政执法。3、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市政(含村镇规划建设)、土地、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的行政执法。由于各地的情况差异较大,因此,在确定各地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监管的领域和范围时,应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侧重,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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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上应以能够与乡镇人民政府所负的“总责”相适应为宜。(四)管理职责1、职责。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

  责和部门委托执法的委托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协助义务。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乡镇政府应当履行协助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乡镇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3、联合执法。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与乡镇政府可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乡镇行政执法格局。

  4、执法责任。委托机关对受托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乡镇政府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二、跟进配套措施,确保正常运转(一)队伍建设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乡镇现有队伍中选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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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能力强的干部到新的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并通过学习、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注重对其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二)制度建设(1)建立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对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2)执法公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应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处罚标准等内容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3)案件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过程中,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定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备案;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或委托权限范围的,应立即向有权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并做好对违法人员(行为)的监控。(4)罚没管理制度。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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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执法考核制度。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以及相关委托执法部门应对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进行专项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执法的事项、权限,并结合本乡镇的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执法考核办法,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与相关责任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绩效挂钩,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三)监督管理(1)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对乡镇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反馈给被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整改。(2)进行行政问责。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监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在执法活动中的越权、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启动追责程序,追究乡镇行政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促进乡镇行政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减少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失误,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乡镇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3)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委托规范、指导及时、监督有力、追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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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乡镇政府可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及时进行纠正。

  三、摆上议事日程,适时予以推进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可以说是一种体制上的创新和机制上的创新,它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和运作平台,且与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和“加快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神十分吻合,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强烈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一)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常言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可是那么多已穿过这个“针鼻儿”的“线”里恰好就缺少了几根行政执法的“线”。国家在建立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方面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如:修订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并在编制、经费、设备等各方面长期进行了巨大的投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从广大的农村这个最根本的落脚点上看,它所应有的作用和最佳的效果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发挥。虽然,从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的每一部行政法律或法规,基本上都有一个与其相对应的机构和队伍做为执法的主体,似乎可以确保这些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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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法规的贯彻执行,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历史上的诸多原因,国家对各个执法主体在机构、编制、投入和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例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仅仅设置到县一级就算到了终点,以致于这些行政执法部门的力量始终难以真正达到广大的农村,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问题的行政执法如环保、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等更是如此。与此相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设置在乡镇的机构,由于其分工过细、职能过于单一,工作任务实际上处于“半饥饿”状态,在“职能法定”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扫一扫自己的“门前雪”,并不能兼管他人的“瓦上霜”。而当地的政府空守着许多由各上级机关直接掌管的行政资源却无力将其拢合起来并发挥其潜能,这是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整合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将其改造成一个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可以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这一变革的主要问题在于:它会牵动一些部门(主要是已经在乡镇建有所、站的部门和其中的工作人员)的利益,需要做大量的动员、解释、说服、教育和协调工作。但实施这一变革又有巨大的优势:无须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可大功告成,也无须“伤筋动骨”,且“后遗症”小而短,所需的仅仅是政策层面的东西和领导的决策以及各级各部门的具体行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少数省份如重庆直辖市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成功的经验理当为我所用。只要我们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调研、研究制定好详尽周密的工作方案、以省为单位做好自上而下的严密部署、各相关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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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齐心协力做好协调配合,这一构想就一定能够实现!(二)从部门执法层面上进行的考虑目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广大农村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某些通

  病:他们做为职能较为专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的配置不可能完全满足各地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开展行政执法时,他们面对着点多、线长、面广的广大农村,往往感到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以日常巡回监管为例,一个县的某行政执法部门的稽查队,如果以每天跑一个行政村来计算,一年都难以跑完全县所有的行政村。所以,有些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进行“蜻蜓点水”式的检查或采取临时突击的办法开展执法,难以运用长效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控,效果并不理想。遇有紧急任务时,往往是穷于应付、疲于奔命。而此时,一些在乡镇设立了所、站即所谓“有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虽有“帮衬”的条件和时间,但限于法定职能,却无法进行增援,只能作“壁上观”或“隔岸观火”。那些无力在乡镇设立相应的“所、站”即所谓“没实力”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了确保履职到位,则另辟蹊径加以应对。他们利用当地的各种人才作为自己的“协管员”和“信息员”、利用当地的某些组织作为自己在乡镇的“腿”,形成“自己的”监管网络,以求能够将触角延伸到乡镇和行政村(目前,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两网”,即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该“两网”已覆盖全国98%的行政村,村民们可以放心的使用药品)。这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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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以为,在乡镇机构的设置上一味的强调上下对口是极不现实的、也是极不可取的、更是极不可行的;而在乡镇机构的职能上寻求和建立一个上下对应的“链接点”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因而也是完全可取的。从目前上述各“没有实力”的部门想方设法建立的各种“网络”来看,它其实并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更无基本的经费保障,恐非长久之计。而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但可以使上述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且还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可取、且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不但使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能方面有了一个可以上下对应的“链接点”,而且又使乡镇人民政府有了一个可以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平台;不但激活和用活了乡镇现有的行政资源,而且又使更多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得以在乡镇延伸,并通过乡镇这个“链接点”一直延伸至最基层的行政村。——这完全是一个多赢的选择,很值得有关部门深入探讨和积极推行。

  (三)从乡镇职责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就乡镇人民政府而言,由于自身没有综合行政执法这样一个机构,因而难以在行政执法方面真正负起“总责”来。例如:自2007年7月份在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来,许多会议和工作任务都是直接贯彻和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而且都要求包括乡镇在内的各级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还有其它方方面面的许多事务)“负总责”,但由于乡镇并没有“技术质量监督站”等一些相关的机构,使得乡镇“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在组织开展这项活动的时侯,没有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也没有一个可以运用的具体“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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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任务虽然是抱回来了,但在分解和布置这些任务时,却很有一点“老虎吃刺猬——无从下手”的感觉,因而显得十分尴尬,这个“总责”如何负的起来,的确成了一个问题。可以预见,这个平台一经建立,乡镇那些长期在旧体制下形成的许多弊端必将得到明显的改观,如:不但可以使“条条”垂直管理与“块块”统一领导互相分割、“政府负总责”与“行政执法权限”相脱节等现象立刻成为历史,而且还可以使乡镇政府长期存在的“权责分离”的状况得到基本解决。

  这种放权于乡镇、还政于基层的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有利于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出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一级政权的基本职能,从而强化了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一是可以改变乡镇站所“三权在上”、“各自为政”的格局,使乡镇政府的统筹调节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二是扩大了乡镇人民政府的自主权。以往乡镇政府在抓工作时常常是“上级说抓啥就抓啥”、“照葫芦画瓢”,穷于应付。通过整合,可以使乡镇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辖区内重大事务有了更大的决策权,能够集中精力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全面有效的统筹规划和统一指挥;三是完善了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措施和手段。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使之在抓工作时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各种措施和手段进行有效的处置。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乡镇人民政府创设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可以运作的“平台”和一个可以运作的“抓手”,正是众多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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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长们求之不得的“奢望”。(四)从机构改革层面上进行的考虑关于乡镇机构改革,以往已经有过许多理论探讨和实践,但大多都仅

  仅局限在机构的裁减、编制的压缩、人员的分流上想“点子”,“抠”人头,不仅工作难度极大,更重要的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困扰。而在乡镇人民政府中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有效避免重蹈覆辙。

  1、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个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通过运用整合现有行政资源等综合治理的办法把它真正落到实处,从体制上改变了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

  2、真正触动了乡镇政府过去那种政事不分、政企不分、政经不分和政社不分的基本格局,进一步的明晰了乡镇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使乡镇职能的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得到极大的改观。

  3、大大提高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乡镇干部自觉转变观念,破除“全能政府”、“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的观念;改变“全面控制”的做法,主动从不应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矫正片面对上负责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到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来。

  综上所述,整合乡镇现有行政资源,创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既切合党的“十七”大改革精神,又顺应了乡镇工作的实际需求,可行又可为。呼吁上级有关部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尽快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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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日程,积极予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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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渝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

  进乡镇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制订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切实解决乡镇原有职能和工作格局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积极探索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关

  系,整合乡镇行政执法资源,加强镇政府执政能力建设,促进依法治乡镇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现就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服务型法制型乡镇政府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行政执法,促使乡镇政府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建设法制型乡镇政府。二、试点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乡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关系,明确界定乡镇行政执法主体,科学配置乡镇行政执法职权,合理划分乡镇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有效解决乡镇行政执法权责不明、多头执法、执法缺位以及乡镇政府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不协调等问题,使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实现乡镇政府由传统管理型向服务型法制型转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使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三、试点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权限。

  (二)合理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农村工作实际需要,执法活动要客观、公正、适度。

  (三)权责一致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在设定乡镇政府享受一定执法权力的同时,应当明确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四)高效便民原则:即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应当依法高效、便于监管,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四、试点工作范围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在下列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主要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一)公共安全领域:主要涉及安全生产、船舶安全、乡村道路安全、农机安全管理、社会治安、水政等行政执法。(二)社会管理领域:主要涉及民政、人口计生、村建、市政等行政执法。(三)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涉及卫生、食品药品、农资、动植物检疫、环保、质监等行政执法。五、试点工作方法(一)清理现有权限。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清理乡镇政府(含内设机构)现有行政执法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权限。(二)界定委托权限。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相应行政执法事项、权限范围的,试点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执法的事项和权限;二是乡镇政府已经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的,应做好有关委托事项、权限的清理工作。(三)确定协助义务。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现有协助上级行政

  执法部门的义务、事项。二是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需要乡镇政府协助执法的事项、范围、职责。

  (四)实行资格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凡乡镇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培训和管理,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六、试点工作步骤(一)试点单位选定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一个有条件的乡(镇)就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做方案准备。(二)试点方案编制阶段(4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牵头,有关执法部门配合,试点乡镇政府具体承担工作方案的编制工作。(三)试点方案上报阶段(5月底前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制订试点乡镇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方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四)试点方案审查阶段(7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级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实施方案。(五)试点方案审议阶段(9月底前完成):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方案,制订全市统一的乡镇行政执法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六)试点方案实施阶段: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搞好本行政区域内试点乡镇的

  行政执法监管改革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负责指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

  市)试点工作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建设法制型乡镇和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

  重大意义,以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关系到巩固党的执

  政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系到全市广大农民群

  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是一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

  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

  政府法制办、编办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做到组织机构到位、工作人员到位、

  保障措施到位。有关执法部门、试点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和部

  门职责,切实搞好有关工作。

  (三)积极稳妥实施。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是一项很慎重的工作,

  也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稳妥实施,稳步推

  进。在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求不增机构、不增编制、不增人员,市政府实施方案未

  出台前不宣传报道。

  (四)加强工作协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

  调,通力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乡镇政府行政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方式: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电话:63851549

  6389561363898271(传真)

  市编办政策法规处

  电话:63896632

  

  

篇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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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樟山镇综合执法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在樟山镇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根据〈中共**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中共**市委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及深化改革的12个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权力下放,进一步扩大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理顺区、县(市)和中心镇两级政府的权责关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中心镇统筹协调、自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发中心镇发展动力和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根据樟山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结合其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担当能力等实际,按要求行使建设城管、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的行政执法职权,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形成职权行使到位、队伍能力提升、执法行为规*、执法成效明显的工作新格局,促进樟山镇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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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法职权依法行使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下列首批行政处罚权,并履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一)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建设城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设(除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且尚未作出决定、已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外)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水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水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乡、村公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机构设置樟山镇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综合执法工作,副科级建制,下设两违巡查中队、安全监察中队、市政管理执法中队。五、相关规定(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樟山镇政府为综合执法主体,综合执法局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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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理确定执法职权。依法行使的首批执法职权,经市政府组织清理确认,涉及城管、规划、土管、水利、交通5个区级行政机关的12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监督检查权(详见附件)。

  (三)批次下放行政职权。行使经市政府清理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同时,今后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新增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应当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经区、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去、市政府确认并公布后,由樟山镇政府行使。

  (四)配备合格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数应与执法任务相适应,人员性质应为事业编制,确保在编在岗,并根据执法类别不同要求配备相关技术专业人员。人员在现有在编人员中双向选择调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五)落实执法办公场所。在确保正常办公场所的同时,充分考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暂扣物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的场所和条件。

  (六)添置配备执法装备。添置配备开展综合执法必需的装备设施,在此基础上,可利用市级机关现有检验检疫检测专业设施和专业技术平台,或者借助第三方机构技术力量,强化执法技术支撑。

  (七)统一执法标志标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樟山镇综合执法局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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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城管服装标志和装备标识的式样,标识名称统一为"行政执法”。

  (八)统一执法文书格式。综合参照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执法文书,编制统一的执法法律文书格式,使用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专用章”。

  (九)申领颁发执法证件。在参加并通过吉州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后,樟山镇在编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申报领取《**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标注为:综合行政执法,执法区域标注为:吉州区樟山镇。

  (十)使用统一运行平台。统一使用**市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分配独立的用户名,建立执法标准流程,细化自由裁量权,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全程纳入行政电子监察。

  (十一)明确分级管辖权限。在樟山镇行政区域内已明确实施的执法职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在其*围内行使相关的执法职权。

  (十二)推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级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樟山镇综合执法局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别上报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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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确保执法经费到位。综合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

  (十四)确定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樟山镇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吉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落实公安保障措施。派出所要支持和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六、组织实施(一)加强试点组织领导。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组织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工作组由区政府法制办、政法委、法院、城管局、樟山镇等单位组成,组长单位为区政府法制办。(二)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区级执法部门与樟山镇政府及综合执法局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樟山镇综合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予以积极支持和全力配合,规*和促进综合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三)强化队伍管理培训。加强对综合执法局所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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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切实强化对外宣传,注重引导舆论氛围,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篇十: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

  (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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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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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

  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补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推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向乡镇延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37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0XX〕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城镇环境为目标,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从根本上扭转城市管理在基层乡镇缺位现象,为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二、工作机制和执法主体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城管执法为辅的原则,推行“乡镇吹哨,城管报到”共治共管机制,由市城市管理局抽调执法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基层治理新格局,推进乡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执法区域

  

  参与配合管理执法区域为乡镇政府驻地主要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并逐步向乡镇全域延伸。

  四、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围绕乡镇街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人员配合乡镇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镇(乡)容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二)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镇(乡)容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三)对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四)对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五)对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六)对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镇(乡)容或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七)对街道两侧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八)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乡镇的执法行为(涉及部门为执法主体,文书票据由涉及部门出具),市城市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宣传乡镇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知晓率。(三)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借助城市管理向乡镇延伸的契机,加强镇(乡)容秩序管理,打造规范有序、环境优美的镇(乡)环境;公安部门在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时,必须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处、有责必究,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提供执法保障。(四)强化机制保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章立制,严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遵纪守法,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经费保障,依法落实下乡补助等政策,确保乡镇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篇十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加快构建职责清晰、责权

  一致、高效有序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重庆市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分工方案》《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涪陵委办发〔2019〕30号)、《涪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行政委托执法工作的决议》(涪人常〔2018〕7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涪陵区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由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的农林水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划分的实际情况,对个别领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机构进行适当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具体执行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行政执法责任,对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以乡镇(街道)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对区级执法部门委托乡镇(街道)的执法事项,依法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与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规范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一)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为了明确执法职责,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建立《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附件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市级综合执法改革方面文件规定,梳理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权,建立《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附件2),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由区司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单位,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调整。调整期间,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后的规定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二)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委托,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具体明确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执法事

  项,并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评议要求和《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工作通知〔2019〕248号)的规定,评估、研究并制定《委托执法事项清单》,与乡镇(街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范围、权限、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乡镇(街道)受委托权限范围内,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履职,切实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提高委托执法实效。委托执法部门应加强指导培训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托执法存在的问题,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执法,切实解决受委托单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障乡镇(街道)受委托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案、调查、决定、告知等程序,依法执法,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对依职权检查、接受投诉和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按程序告知投诉、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处理结果。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合法、全面、及时、客观地收集证据,严格执行回避、证据保全、事先告知、罚缴分离等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集中行使的乡镇(街道)法定执法权,应统一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7年版)〉的通知》(渝府法制〔2017〕13号)拟订的“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模板”;行使受委托的执法权,应按照委托执法部门的要求适用相应的执法文书格式。(三)规范行政执法礼仪。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着装规范、标识齐全、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

  得当,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禁止暴力执法。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区司法局会同区内相关单位,推进乡镇(街道)执法服装、标识的统一规范工作。

  (四)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应明确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四、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一)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对退休、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过期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回和销毁。严禁工勤人员、临聘人员等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二)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街道)应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执法责任。严格管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发现本单位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应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乡镇(街道)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档案,每年至少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培训2次;区级委托执法部门应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事项的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区司法局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专项培训。行政执法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可以采取邀请院校专家、法律顾问、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讲授法律知识、解读法律法规、研讨行政执法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体制设置,各责任单位将综合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大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建设方面的投入,改善执法条件,保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附件:1.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2.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

  附件1

  涪陵区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清单

  事

  序

  项

  事项名称

  号

  类

  型

  设???定???依???据

  区级指权力主导部门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

  督促本行政区域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

  行

  内的船舶所有

  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政

  1?人、经营人和船(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

  检

  员遵守内河交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

  查

  安全法律法规

  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对渡口渡运的安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2?全检查、对签单政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发航制度的实施检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

  情况进行检查查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

  区交通局

  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

  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乡(镇)

  对水上交通安全行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

  进行安全隐患检政

  3?

  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查及安全隐患督检

  (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

  查整改

  查

  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的考评。

  1.《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四

  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

  行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乡镇、

  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区应急

  4?安全生产检查

  街道、

  检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局

  园区

  查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

  对城乡规划实施政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

  5?

  情况进行监督检检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

  查

  查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乡镇、街道

  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活动。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

  对污染防治情

  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

  行况、污染物排放

  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

  6?

  政情况、环境风险

  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

  检防范情况等进行

  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工作。?第

  现场检查

  查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区生态环境局

  乡镇、街道

  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企业事

  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

  放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对本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房

  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

  屋使用安全隐患

  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

  排查、督促房屋行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

  7?隐患整改、设立政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危险房屋警示标检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

  志、房屋安全应查业务指导。第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

  区住房城乡建

  委

  乡镇、街道

  急管理等监督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

  理工作。

  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重点

  排查危险房屋、重要公共建筑和存在

  房屋使用安全隐患的房屋。第十四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第十七

  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屋使用安

  全应急预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

  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

  对在乡、村庄规

  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划区内未依法取

  行

  拆除。

  得乡村建设规划

  政

  8?许可证或者未按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

  强

  照乡村建设规划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

  制

  许可证的规定进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

  行建设的强制

  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

  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

  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

  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下列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一)取得选址意见书、附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

  除而逾期未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擅自改变其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不予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罚款。违法建设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限期

  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所列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拆除(回填)违法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提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未上缴被处没收的违法收入的,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没收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

  行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

  9?铲除非法种植毒政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品原植物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

  制当地公安机关报告。2.《重庆市禁毒

  区公安局

  乡镇、街道

  条例》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组织

  公安、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疑似

  毒品原植物种植区域或者重点区域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

  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

  强制拆除、砍伐

  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

  或者清除在电力行

  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

  设施保护区内修政

  10?

  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

  建的建筑物、构强

  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

  筑物或者种植植制

  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

  物、堆放物品

  除。

  区经济信息委

  乡镇、街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

  行十四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

  对受洪水威胁的政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区水利乡镇、

  11?

  群众的强制转移强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局

  街道

  制2.《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三十

  条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受威胁

  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转移信息自主分散转移,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预案组织群众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被转移群众应当服从统一安排,在转移指令解除前不得擅自返回。情况特别紧急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

  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

  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

  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

  对辖区内鉴定为行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

  危房且危及公共政12?

  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

  安全情形的房屋强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

  进行强制治理制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

  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

  区住房城乡建

  委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

  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

  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

  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

  理决定。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

  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

  行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

  对危险房屋拒不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13?

  治理的处理强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相关

  制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费

  区住房城乡建

  委

  乡镇、街道

  用按建设工程相关定额计算。同时区

  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

  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

  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

  对在建违法建筑政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14?采取强制措施强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

  制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

  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

  乡镇、街道

  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对在建管理局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工或者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对存量违法建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计划,可以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

  法建筑信息。

  对造成公路、公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

  行

  15?

  路附属设施损

  条?政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

  坏,拒不接受现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强

  场调查处理的扣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留车辆、工具,制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

  或对驾驶证、行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

  驶证予以先行登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

  记保存。(村

  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

  道)

  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

  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

  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

  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

  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

  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

  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

  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

  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

  施。?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

  物品等不宜暂扣的车辆,可以对驾驶

  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予以先行登

  记保存,且当场出具凭证,并在七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完毕后,应当

  立即退还驾驶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

  证。

  16?捕杀辖区内的狂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区卫生乡镇、

  犬、野犬,狂犬政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

  街道

  病疫点的全部犬强(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健康委(不含

  只和患狂犬病的制

  杀狂犬、野犬。

  不涉农

  其它动物

  2.《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四条第五款?镇(乡)政府负责辖区

  村的街道)

  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第十四条第一款发现狂犬病疫情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建立狂犬病预防控制

  指挥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

  疫点和疫区,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

  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

  动物,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

  区。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对在村道建筑控

  行条?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制区内修建建筑

  政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乡(镇)17?物、扩建建筑

  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物、地面构筑物

  罚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三千元以上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万元以下罚款。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对在公路用地范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18?围、公路建筑控政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

  制区内擅自经营处区内擅自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修车、洗车、停罚水、加油等业务的,由公路管理机构

  车、加水、加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五

  等业务的处罚

  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

  (仅限村道)

  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

  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

  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

  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

  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

  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

  对违反《重庆市

  期恢复原状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

  公路管理条例》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代履行,其费用

  第二十六条、第政19?

  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承担。?第七

  区交通

  乡镇、

  二十七条规定的处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局

  街道

  处罚(仅限村罚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

  道)

  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

  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条?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路管理

  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施工作业的;

  (二)未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对进行涉路施工

  或者交通组织方案的;(三)未按照

  行活动的建设单位

  现场管理方案或者交通组织方案施工

  政20?涉路施工违法行

  的;(四)未规范设置施工标志或者

  处为的处罚(仅限

  安全设施的;(五)未配备安全管理

  村道)

  罚人员的;(六)未公示施工时间和责

  任人的;(七)未组织人员维护施工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八)

  施工作业完毕未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

  或者消除安全隐患的。??第七十一

  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

  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

  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实施。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

  对违反《重庆市行

  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

  公路管理条例》政

  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

  21?第三十条规定的处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

  处罚(仅限村罚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

  道)

  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

  区交通局

  乡镇、街道

  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

  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

  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

  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负责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

  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

  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

  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

  行

  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

  对新建供水工程政

  22?

  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

  未经批准的处罚处

  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

  罚

  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

  设施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

  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

  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

  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

  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

  对损坏供水设施行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

  和危害村镇供水政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

  23?工程及其设施安处

  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

  全活动的处罚罚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

  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

  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

  (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

  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

  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

  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

  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

  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

  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

  行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对供水单位不执

  政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24?行村镇供水相关

  处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规定的处罚

  罚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

  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

  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

  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

  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

  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

  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行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对影响村镇正常

  政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25?供水违法行为的

  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处罚

  罚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直接连接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

  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

  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

  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实施。

  对损坏防护标志行《重庆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

  26?和护林碑,违规政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砍柴、放牧致使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

  森林、林木毁坏罚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

  区林业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

  的处罚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

  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

  定。

  村的街道)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对损坏村庄、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行

  镇的房屋、公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

  政

  27?设施和破坏村容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处

  镇貌、环境卫生(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

  罚

  的处罚

  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

  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2.《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赔偿。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

  四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

  行作。第十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

  对污染分散式饮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分散式饮

  28?用水源的处罚

  处

  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罚理。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

  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

  乡镇、街道

  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

  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

  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

  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

  对违反《重庆市行

  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水资源管理条政

  29?

  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

  例》第十八条规处

  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

  定的处罚罚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

  区水利局

  乡镇、街道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

  对损坏或者擅自政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

  30?移动有钉螺地带处

  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

  警示标志的处罚罚

  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

  区卫生健康委

  乡镇、街道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预防控制狂犬病办法》第十

  八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

  处理:(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

  狂犬病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

  饲养犬只,或在犬只限养区未经批准

  饲养犬只,由当地公安机关或镇

  (乡)人民政府组织捕杀,并对犬主

  处以每只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

  行(二)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的,

  对违法预防控制政

  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

  31?狂犬病行为的处处

  机关或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罚

  罚拒不改正的,对犬主处以每只犬50元

  至200元罚款。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

  受罚款的,对犬只予以捕杀。(三)

  区卫生健康委

  乡镇、街道(不含不涉农村的街道)

  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

  检测,责令犬主限期改正。在规定期

  限内拒不改正的,可对犬主处以每只

  犬200元至1000元罚款。在规定期限

  内拒不改正又不愿意接受罚款的,对

  犬只予以捕杀。不按规定登记的犬

  主,由当地公安机关、镇(乡)人民

  政府负责处理。不按规定免疫、检测的犬主,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处

  理。

  《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第八

  条??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活

  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

  家中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

  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第二十二

  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

  对违反规定占用行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

  街道、公共场所政32?

  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

  搭设灵棚、举办处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丧事活动的处罚罚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

  区民政局

  乡镇、街道

  处罚:(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

  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

  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

  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

  注:1.此清单仅包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未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奖励等其他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

  2.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执法权32项,其中:行政检查7项,行政强制9项,行政处罚16项。

  附件2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可委托乡镇(街道)行使执法权清单

  序号

  事事项名称项

  类

  设???定???依???据

  委托备注

  机

  型

  关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农业机械在

  处以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易燃区作业无

  区

  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三个月到

  防火设施,农行

  农

  六个月:(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

  业机械作业场政

  业

  1?

  作业无防火设施的;(二)农业机

  所危险处未设处

  农

  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

  置警告标志和罚

  村

  和安全设施的。

  安全设施的处

  委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

  罚

  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

  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号)。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对《重庆市农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区

  业机械安全监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农

  2?

  理及事故处理政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业

  条例》第四十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一百农

  二条所列情形罚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村

  的处罚

  扣驾驶证、操作证六个月以上十二委

  个月以下:(二)未办理农业机械

  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五)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七)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

  的。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

  号)。

  1.《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

  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对《重庆市农

  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区

  业机械安全监行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农

  理及事故处理政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一)酒后业

  3?

  条例》第四十处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二)将农

  四条所列情形罚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村

  的处罚

  人员驾驶、操作的;(三)出借、委

  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

  业机械的;(五)不按规定牵引农

  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六)违章

  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七)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

  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

  号)。

  对不按规定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置染疫动物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其排泄物,染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

  疫动物产品,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病死或者死因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

  不明的动物尸

  理执法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区

  体,运载工具行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

  4?

  中的动物排泄政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业

  物以及垫料、处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农

  包装物、容器罚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村

  等污染物以及

  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委

  其他经检疫不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产品的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

  罚

  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

  下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

  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

  款。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98号)。

  对在人口集中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地区、机场周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区

  5?

  围、交通干线政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农附近以及市人处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业

  民政府划定的罚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农

  村

  其他禁止区域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委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罚款。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98号)。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集体建设用地区

  对集体建设用

  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的勘察、住

  地上限额以上行设计、施工等建筑活动的监督管房

  6?

  村镇建设工程政理,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城

  未经批准擅自处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乡

  施工行为的处罚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建

  罚

  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委

  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

  程,包括下列村镇建设项目:1.幼儿园、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建筑;2.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上住宅或者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3.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两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4.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施工的,由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三

  万元以下罚款。

  对从事烟花爆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行

  区

  7?

  竹批发的企

  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

  政

  应

  业、零售的经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

  处

  急

  营者违反规定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

  进行烟花爆竹罚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局

  的批发、零售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

  的处罚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

  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

  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

  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

  行)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

  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

  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

  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对烟花爆竹经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

  营单位出租、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

  出借、转让、行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区

  买卖烟花爆竹政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应

  8?

  经营许可证,处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

  急

  或者冒用、使罚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局

  用伪造的烟花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

  爆竹经营许可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证的处罚

  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

  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

  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

  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对生产经营单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位的决策机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

  构、主要负责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

  人或者个人经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

  营的投资人不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区

  9?

  依法保证安全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应

  生产所必需的处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急

  资金投入,致罚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局

  使生产经营单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位不具备安全

  刑事责任。

  生产条件的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罚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对生产经营单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位的主要负责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区

  10?

  人未履行安全政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应

  生产管理职责处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急

  的处罚

  罚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局

  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对《安全生产行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区

  法》第九十四政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应

  11?

  条所列情形的处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急

  处罚

  罚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局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安全生产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区

  法》第九十六政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应

  12?

  条所列情形的处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急

  处罚

  罚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局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对《安全生产行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区

  法》第九十八政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应

  13?

  条所列情形的处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急

  处罚

  罚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局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

  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

  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单行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区

  14?

  位未采取措施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应

  消除事故隐患处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急

  的处罚罚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局

  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

  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

  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

  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对生产经营单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

  位未签订安全

  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

  生产管理协议行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区

  15?

  或者未指定专政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应

  职安全生产管处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急

  理人员进行安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局

  全检查与协调

  业。

  的处罚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对生产经营单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位将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

  项目、场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

  设备违法发包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

  或者出租给不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具备安全生产行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区

  条件或者相应政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应

  16?

  资质的单位或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急

  者个人,或者罚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局

  未与承包单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位、承租单位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

  明确安全生产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管理职责的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罚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对《安全生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区

  17?

  法》第一百零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应

  二条所列情形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急

  的处罚罚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局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经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营假冒伪劣劳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区

  18?

  动防护用品、政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应

  无安全标志的处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急

  特种劳动防护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局

  用品以及其他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的处罚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

  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

  对于生产经营

  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单位未保证安行

  区

  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全培训工作所政

  应

  19?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需资金和未承处

  急

  用的。

  担安全培训费罚

  局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用等的处罚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三

  对煤矿、非煤

  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矿山、危险化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学品、烟花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竹、金属冶炼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等生产经营单

  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位主要负责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人、安全生产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管理人员未按行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区

  照规定经考核政(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应

  20?

  合格,未按照处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急

  规定对从业人罚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局

  员、被派遣劳

  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

  动者、实习生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进行培训,未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如实记录培训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

  情况以及特种

  生产事项的;(三)未如实记录安

  作业人员未取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四)

  证上岗的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生产经营单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

  行位及其主要负

  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区

  21?

  责人或其他人政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应

  处员违反安全管

  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急

  理规定的处罚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局

  管理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

  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

  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

  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

  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

  行生产的;(五)对被查封或者扣

  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

  指令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应急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救援组织或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

  未按规定签订行管总局令第77号)第四十六区

  22?

  救护协议的,政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应

  未配备必要的处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急

  应急救援器罚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局

  材、设备,未

  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进行经常性维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

  护、保养的处罚

  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

  常运转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为无安全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产许可证或者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

  其他批准文件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的生产经营单行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区

  23?

  位提供生产经政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应

  营场所、运处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急

  输、保管、仓罚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局

  储等条件的处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罚

  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对生产经营单

  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行位违反安全生

  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

  区

  24?

  产事故隐患排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查治理等制度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急

  的处罚

  罚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局

  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

  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对生产经营单行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区

  位应急预案未政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应

  25?

  依法备案的处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

  罚

  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

  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

  对生产经营单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位未按照规定

  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编制应急预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区

  26?

  或者未按照规政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应

  定定期组织应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急

  罚急预案演练的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局

  处罚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

  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

  应急预案演练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

  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

  号)第四十六条?企业违反本规

  对违反《冶金

  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

  企业和有色金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

  行属企业安全生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

  区

  27?

  产规定》第二政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应

  十四条至第三处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急

  十七条规定的罚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局

  处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

  对生产经营单行

  罚款。

  区

  位未建立健全政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应28?

  特种作业人员处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急

  档案的处罚罚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局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行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区

  29?

  使用未取得特政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应

  种作业操作证处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急

  的特种作业人罚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局员上岗作业的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对矿山企业未

  按照规定建立行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区

  30??????????健全领导带班政下井制度或者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

  应急

  未制定领导带罚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局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

  班下井月度计

  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

  划的处罚

  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

  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十

  对矿山企业违

  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

  反有关领导带行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区

  政31??????????班下井制度备

  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

  应

  案、公示、公处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急

  告规定的处罚罚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局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

  计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

  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

  对矿山企业领

  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

  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

  填写带班下井行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区

  政32??????????交接班记录、

  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应

  带班下井登记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急

  罚档案或者弄虚

  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局

  作假的处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

  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

  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

  对矿山企业领行

  证和营业执照。

  区

  33??????????导未按照规定政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应带班下井的处处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急

  罚

  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第二局

  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

  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

  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

  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

  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行(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区34??????????位违反法律有政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应关安全培训要处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急求的处罚罚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

  加安全培训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对企业未依法

  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

  办理安全生产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

  许可证变更手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

  续、购买烟花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从

  爆竹半成品加行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区

  35??????????工后销售、购政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应买烟花爆竹成处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急

  品加贴企业标罚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局

  签后销售或者

  的。

  向其他企业销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售烟花爆竹半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成品的处罚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二)未按有限空间作业行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区36??????????安全管理与监政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应督暂行规定》处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急第二十九条所罚(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局列情形的处罚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

  行演练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

  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

  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未经许可经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营、超许可范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区

  37??????????围经营、许可政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应证过期继续经处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急

  营烟花爆竹的罚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局

  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

  违法所得。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行

  区

  38??????????经营许可实施政(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应

  办法》第三十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

  处

  急

  二条所列情形

  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

  的处罚

  罚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批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发企业向未取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

  得烟花爆竹安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

  全生产许可证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的单位或者个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

  人销售烟火行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区

  药、黑火药、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应39??????????引火线的、向处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急

  零售经营者供罚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局

  应非法生产、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经营的烟花爆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

  竹的、向零售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

  经营者供应礼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

  花弹等按照国(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家标准规定应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

  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药、黑火药、引火线的;(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

  非法生产、经

  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

  营的烟花爆行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区

  竹,或者销售政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

  40??????????按照国家标准处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急

  规定应由专业罚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

  燃放人员燃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

  的烟花爆竹的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

  处罚

  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3.《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1??????????对零售经营者行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区变更零售店名政(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应

  称等信息并未处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急

  重新办理零售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局

  许可证以及存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放的烟花爆竹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

  数量超过零售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

  许可证载明范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

  围的处罚

  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

  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

  载明范围的。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

  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对《食品生产行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区

  4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政处

  66号)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应急

  规定》第二十罚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局

  六条所列情形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的处罚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

  人员通报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

  行

  区

  43??????????者未采取安全政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应

  措施,在煤矿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

  处

  急

  采区范围内进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

  行危及煤矿安罚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局全作业的处罚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对煤矿未按照行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区规定开展隐患政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应44??????????排查治理和报处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急告的处罚罚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局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对

  对被责令停产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区

  整顿的煤矿擅政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应45??????????自从事生产的处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急

  处罚

  罚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局

  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

  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

  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

  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

  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煤

  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

  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

  对煤矿企业未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

  依照国家有关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

  规定对井下作行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区

  46??????????业人员进行安政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应全生产教育和处得下井作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急

  培训或者特种罚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局

  作业人员无证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

  上岗的处罚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

  顿。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二

  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对煤矿企业没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有为每位职工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区47??????????发放符合要求政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应的职工安全手处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急

  册的处罚罚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局受理部门;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监总局令第92号)第四十七

  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

  行对煤矿违反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

  区

  48??????????全培训规定的政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应

  处罚

  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急

  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局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第四十八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对煤矿未执行行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区49??????????领导带班下井政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应制度的的处罚处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急罚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局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

  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

  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2.《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异味、废气的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区

  餐饮服务业、行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生

  加工服务业、政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态50??????????服装干洗业、处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环

  机动车维修业罚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境

  等经营者未安

  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局

  装油烟、废气

  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等净化设施,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

  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

  条?第一款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第九十八条?第(八)项违对事故责任单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位未按要求开

  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展突发环境事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区件后评估、消

  行款:(八)事故责任单位未按照要生除突发环境事

  政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态51??????????件遗留的环境

  处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环问题以及未根

  罚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境据后评估结论

  件应急预案的。第一百一十四局完善突发环境

  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事件应急预案

  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的处罚

  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

  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

  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

  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

  对在居民住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

  楼、未配套设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

  立专用烟道的十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

  商住综合楼、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

  商住综合楼内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区

  与居住层相邻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

  行

  生

  的商业楼层内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

  政

  态

  52??????????新建、改建、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

  处

  环

  扩建产生油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罚

  境

  烟、异味、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

  局

  气的餐饮服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务、加工服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务、服装干洗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和机动车维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等项目的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未建设污染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

  防治配套设施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

  或者自行建设

  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

  的配套设施不

  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

  合格,也未委

  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托他人对畜禽

  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养殖废弃物进行

  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综合利用和政

  态

  53??????????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无害化处理,处

  环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养殖场、罚

  境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养殖小区即投

  局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入生产、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用,或者建设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的污染防治配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套设施未正常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运行的处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行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区54??????????或者擅自移动政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生

  饮用水水源保处一、二款市、区县(自治县)环境态

  护区的地理界罚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环

  标或者警示标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境

  志的处罚

  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局

  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按照水

  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防治工

  作目标;(三)督促、检查水污染

  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境监测

  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

  构实施。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

  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

  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

  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对未经无害化

  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区

  处理直接向环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生

  55??????????境排放畜禽养政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态

  殖废弃物的处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环

  罚

  罚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境

  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局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

  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

  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

  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

  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对拒绝、阻挠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区

  环保部门监督行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生

  56??????????检查或者在接政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态受监督检查时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环

  弄虚作假的处罚

  关依法予以处罚。

  境

  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局

  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

  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

  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

  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

  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

  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

  款。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8.《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10.《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的,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

  处罚。1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区57??????????源保护区内从政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水生

  事可能污染饮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态

  用水水体活动罚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环

  的处罚

  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境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局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

  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九十一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

  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

  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

  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3.《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

  款。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区对在禁止养殖行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生58??????????区域内建设畜政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态禽养殖场、养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环殖小区的处罚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境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局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

  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

  一、二款?市、区县(自治县)

  对在库区消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区

  带从事畜禽养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生

  59??????????殖、餐饮等对政理。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态水体有污染的处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二)环

  生产经营活动罚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污染境

  的处罚

  防治工作目标;(三)督促、检查局

  水污染防治工作;(四)建立水环

  境监测网络并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

  信息;(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

  的宣传教育;(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在库区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自治县)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未将畜禽养行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区60??????????殖废弃物采取政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生

  有效治理措施处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态

  消除污染的处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环

  罚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境

  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局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

  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

  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

  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

  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

  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对在禁燃区内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区行

  61??????????新建、扩建燃政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生用高污染燃料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态处的设施,或者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环

  未按照规定停罚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境

  止燃用高污染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局

  燃料,或者在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

  城市集中供热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

  管网覆盖地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新建、扩建分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部门没

  散燃煤供热锅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

  炉,或者未按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

  照规定拆除已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

  建成的不能达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

  标排放的燃煤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

  供热锅炉的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

  罚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拆除设施,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

  对未按规定控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区

  制扬尘排放、行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生

  采取防燃措政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态

  62??????????施、防止排放处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

  环

  恶臭气体的处罚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境

  罚

  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局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

  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

  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

  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

  排放恶臭气体的。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

  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

  对露天堆场、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区

  仓库、消纳行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生

  场、填埋场未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态63??????????采取措施防治处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环

  扬尘污染的处罚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境

  罚

  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局

  治。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

  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对在市人民政

  在本市划定的禁止区域从事采

  府划定的禁止(碎)石生产或者在限制区域扩大区

  或限制采行生产规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生

  64??????????(碎)石区域政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处一万态内从事或扩大处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环

  采(碎)石场罚复,经催告仍不恢复的,环境保护境

  生产规模的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履行,费局

  罚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

  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

  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

  (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

  施有关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区对未按规定进

  行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生行环境影响评

  政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态65??????????价,擅自开工

  处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环建设的行政处

  罚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境罚

  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局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

  案。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区

  对未依法备案政

  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

  生

  66??????????环境影响登记处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态

  表的行政处罚罚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环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境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作出相应处罚。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

  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

  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

  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

  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区

  对环保设施未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行

  生

  建成、未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政

  态

  67??????????即投入生产或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处

  环

  者使用等行为

  下的罚款。

  罚

  境

  的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局

  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

  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

  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7.《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对排污单位未

  区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申请或未依法行

  生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取得排污许可政

  态

  68??????????

  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但排放污染处

  环

  排放水污染物的;

  物等行为的行罚

  境

  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局

  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区

  行对未按照排污

  五条第一款?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生

  69??????????许可证规定排政规定排污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态

  处污的行政处罚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环

  罚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境

  定。未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局

  者,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予以处

  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区

  对违法向水体行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生

  排放油类、酸政70??????????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

  态

  液、碱液等行处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环

  为的行政处罚罚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境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局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

  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铭、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

  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违规建设污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区

  染严重的生产政71??????????

  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

  生

  项目的行政处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态

  罚

  罚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环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境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局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在饮用水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源一级保护区

  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区

  内新建、改行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生

  建、扩建与供政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态72??????????水设施和保护处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环

  水源无关的建罚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境

  设项目等行为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局

  的行政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

  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

  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

  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

  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

  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

  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

  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行

  生

  对餐饮服务项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政

  态

  73??????????目选址违法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处

  环

  行政处罚

  以下的罚款。

  罚

  境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局

  九十条第二款?在居民住宅楼、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

  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

  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

  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

  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

  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对露天焚烧电

  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子废物、油

  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区毡、沥青、橡

  行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生胶、塑料、皮

  政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态74??????????革以及其他产

  处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生有毒有害烟

  罚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境尘和恶臭气体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局的物质的行政

  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处罚

  下的罚款。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75??????????对违反挥发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区有机物治理相政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生

  关规定的行政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态

  处罚

  罚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环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境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局

  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

  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或者未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

  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

  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

  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

  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

  对干洗、机动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区

  车维修未设置行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生

  废气污染防治政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态

  76??????????设施并保持正处

  治。

  环

  常使用,影响

  周边环境的行罚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境

  政处罚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77??????????对施工单位未行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区落实扬尘污染政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生

  防治措施的行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态政处罚罚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环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局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三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现有混凝土行1.《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区78??????????搅拌站未采取政八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生

  扬尘污染防治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态措施或者扬尘罚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环

  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

  行政处罚

  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

  对生产、经

  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区

  营、施工中未行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生

  保证其场界噪政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态79??????????

  声值符合规定处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环

  排放标准等行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境

  为的行政处罚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局

  正,可以并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

  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提前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

  法》第三十五条空调器、冷却

  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

  对违反“空调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

  器、冷却塔、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

  抽风机、发电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水泵以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住宅区域的配

  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区

  电、供排水等行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生

  80??????????设施、设备,政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000态

  处应当合理设置

  元以下罚款。

  环

  罚

  境

  和安装使用,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局

  排放噪声应当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达到规定的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

  放标准”规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的行政处罚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1??????????对不设置危险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区

  废物识别标志政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生

  等行为的行政处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态

  处罚

  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环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境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局

  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

  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

  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

  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

  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

  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

  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

  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四)擅自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退役或者转为他用以及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场地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五)未将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区

  构、医疗废物行

  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生

  集中处置单位政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态

  82??????????未建立、健全处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环

  医疗废物管理罚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境

  制度等行为的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局

  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

  效果存档、报告的。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行政处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

  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

  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

  对不具备集中

  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区

  处置医疗废物

  行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生

  条件的农村,

  政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态

  83??????????医疗机构未按

  处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环

  要求处置医疗

  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

  废物的行政处

  局

  罚

  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

  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区

  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

  对擅自倾倒、行

  生

  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

  堆放危险废物政

  态

  84??????????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行为的行政处处

  环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

  罚

  境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局

  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

  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区

  对处理废弃电行

  规定予以处罚。

  生

  85??????????器电子产品造政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态成环境污染的处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

  行政处罚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境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局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6??????????对擅自倾倒工行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区

  业固体废物或政零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生

  未履行产品和处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态

  包装物强制回罚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二)环

  收义务等行为擅自将未经环境风险评估的场地内境

  的行政处罚

  土壤或者经环境风险评估认定的污局

  染土壤转移倾倒的;(三)擅自倾

  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四)未履行

  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义务的。对

  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对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对前款第四项行为,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87??????????对未单独收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区

  集、存放开发政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生建设过程中剥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态离的表土等行罚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环为的行政处罚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境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局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二)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三)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

  关的项目的。

  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

  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

  对从事畜禽规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模养殖未按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区

  国家有关规定行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生

  收集、贮存、政

  款。

  态

  88??????????

  处置畜禽粪处2.《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环

  便,造成环境罚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境

  污染的行政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局

  罚

  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

  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

  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区

  对通过逃避监行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生

  89??????????管的方式排放政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态

  污染物等行为处

  污染物的;

  环

  的行政处罚罚

  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局

  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停运噪声、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处罚。

  1.《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

  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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