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章程6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村民议事会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民主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民议事会章程6篇,供大家参考。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民主进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成员组成如下:(由党员代表、妇女代表、村民代表组成)
主任:(1 名)
副主任:(3 名)
代表:(20 名)
下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主任:(1 名), 副主任:(1 名), 监督委员:1 名 设民主理财小组:组长:(1 名)
副组长:(1 名)
组员:(1 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有关决策部署,引导我市广大农村进一步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增强村民议事协商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完善党组织领显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根据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的工作提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村民议事协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群众主体和依法协商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实现“五有”标准(有人员、有场所、有规则、有结果、有记录),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近农村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第二条村民议事协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教心地位不动揺,加强党组织对议事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管议事协商体制机制,为议事协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坚持群众主体。坚持民意民议、民事民办、民事 a 锴,充分调动村民枳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尊重村民쇼意愿和首创精神,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坚持依法协商。充分发挥法治在议事协商中的引领知推动作用,强化村民依法开展协商民主的底线思维,营造理性有度、合理合法的良好协商氛围,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成果合法有效。
第二章 协商队伍
第三条
组建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村庄理事会两级议事协商队伍。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一般由 10-20 人组成,可根据村人口规模作适当增减,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兼任,副主任从村“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和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群众威望高的村民中推选。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任期与村“两委”任期相同。村庄理事会成员为本村庄议事协商人员。
第三章 协商场所
第四条 依托村综合服务设施、村庄理事会阵地作为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村庄理事会开展议事协商的固定场所,-般不少于 30 平方米。场所名称为“村民议事厅”“村庄议事厅”,场所一面用于悬挂标识、人员组成、议事规则。
第四章
协商主体
第五条
涉及行政村各类主体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纠纷,需要在行政村落实的党和政府重点部署的工作任务等,由村党组织、村民变员会和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多元主体参与的村级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共同办理。
第六条 涉及村庄内公共利益以及村民个人权益的事项由村庄理事会采取“两会三公开一报告”方式组织开展议事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伏定办理的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足)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八条
坚持“三议三不议”,“三议”即商议经济社公当展中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商议村民普遍关心,迫切北心、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实事;商议党和政府的方针政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的落实。“三不议”即不商议违背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商议带有歧视性、不公平、侵害村会法权益的事项;不商议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具体协商内容由各村结合实际制定清单。
第六章 协商形式
第九条
可采取以下形式开展村民议事协商活动:
(一)
座谈协商。对涉及面广、事关村公共事务、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建管用以及村党组织管理权限内应“还权于民”的事务议题,以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民主说事会等形式进行“座谈式”协商。
(二)
论证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议题,通过召开民主评议会、决策听证会、村民论坛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作为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并进行论证评估。
(三)
恳谈协商。对涉及面小的议题,主要是涉及面较小的矛盾纠纷,由村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村民理事会成员以个别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方式,通过“面对面”交流、“串门式”谈心等形式进行协商。
(四)
线上协商。有条件的村、村庄理事会可通过网上公不、网上征询意见等信息化形式,进行互动议事协商。
第十条
对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议颢、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涉及多个村的议题,由镇(街道)牵头开展协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期间就소面工作和专项事务进行民主议事协商,表决通过有关事项。
第七章 协商程序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收集议题。村民委员会、村庄理事会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交流、田间地头或晒场对话、设置意见箱和网络形式多种渠道征集意见,广泛收集村民关心、关切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二)确定议题。村民委员会、村庄理事会根据收集整理意见建议情况,提出相关协商议题,交村党组织审查通过后确定议题。
(三)拟定方案。村民委员会、村庄理事会根据协商议题拟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交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方案,并根据协商内容提前告知参与协商主体。
(四)开展商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议事,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议事主要有二个流程:一是由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一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员就议题发表意见,进行协商。
(五)形成决议。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必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协商须规定做好会议记求。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时,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斯或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法律法规廿有关事项的决定有规定的,协商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六)公开成果。议事协商机构要及时将协商成果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章 运用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和监督机制。需要村落实的事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务公开栏、村微信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事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问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对协商过程中持有不同意见的群,议事机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依法纠正,并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村“两委”、村庄理事会可结合本村、村实际,细化制定村民议事协商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村民议事制度 从鼓励调动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出发,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全面公开村务,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设立村民议事室,定期组织村民参与村里重大事项的决策讨论、管理和监督,有效地推进了农村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监督,较好地防范了农村工作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农村政治文 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村民议事制度,推进民主决策,归还群众“四权”。
为了提高村两委会工作效率,激发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村民自治工作,我村全面推行了村民议事活动日制度。从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监督来规范农村整体工作,并通过三大板块来透视农村热点,折射农村潜在的问题,传递村务情况,公开财务收支,及时反馈群众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 况。
(一)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渠道。村委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把全村各村民小组分成片,每个片指定一名干部为信息联络员,负责该村民小组的矛盾纠纷信息联络工作,通过遍布全村的信息员及时发现矛盾纠
纷,上报至片干部和村委,实现矛盾纠纷信息的“一日通”。二是推行“村民议事日”制度,为解决问题提供平台。设定了矛盾纠纷信息的严格调处期限(小组、片、村委的调处期限分别是 3 天、5 天、7 天),若村小组、片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于“村民议事日”集中协商解决,凡有意参与村务管理工作的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均可在该日到村委会办公室参与。三是建立多 方协商制度,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供保证。以相关村民小组长, 各片段有一定威信的老党员、退休干部为主,以外出乡贤、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士为辅,把多种调处力量聚集在一起,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涉及到生产生活、经济发展、民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和要求,有效地化解了许多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信访案件,从而达到了“群众反映问题有渠道,群众参与村务有平台,解决问题和纠纷有效率”的民主管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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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议事程序:
①收集意见。要求各村干部、各片区信息员广泛走访群众,认真征求意 见,研究确定议事的主要内容。②民主议事。每逢议事日,召集人通报收集意见的情况,然后组织议事对象讨论、评议、质询,将问题交给群众讨论裁定, 提出意见和建议。③解决问题。
组织专人对议事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归口解答。能够立即处理的,当场拍板;涉及重大村务活动的,及时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进行民主讨论,必要时将召集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开会,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处理方案。
(三)实行议事监督。为确保村民议事日活动取得实效,采取事前、事 中、事后监督的形式,确保事情的处理落实。事前,让村民参与村里大小事情讨论和决策,从而减少因少数干部“一言堂”而导致的决策错误;事中,让村民深入村里各项工作的管理和跟踪监督,从而杜绝了少数干部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规范;事后,把议事问题的办理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和会议等形式予以公开通报,如超过半数以上群众不满意,则需重新办理,直到绝大多数群众满意为 止。通过实行办理结果通报制度,让村民全面了解事件办理结果,发挥群众事后监督的威力,从而有效地预
防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为了确保村民议事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村民议事室工作制度规定:
无论村组大小事务,都实行公开,让群众知晓,镇、村两级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论工程项目大小,一律公开招投标,还群众知情权;镇村两级的社会事业要不要办、如何办,都由村民代表商议决定,还群众参与权;在村组兴办公益事业工程中,从招投标底价的测算、议定到工程质量把关都由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还群众监督权;群众在某一方面需要村干部帮助时,能及时得到相关服务,实现为民服务权。
二、围绕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解难释疑,实行民主管理,融洽了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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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诸如修桥筑路、农民建房、重点工程涉及村民土地补偿、村级债务化解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涉及面 广,件件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分工干部每月参加分工村村民议事日活动,将议事会上反映出来的问题搜集起来,梳理分类, 归口解答,既统一了口径,又保证了论理有据,解答透彻,消除了群众疑虑, 增进了理解,融洽了关系。并 以村民议事为突破口,将一些问题交给群众讨论裁定,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息访工作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保持了一方的稳定。
由于推行了民主化管理,村委会工作件件事事公开化,定期为群众解难释疑,融洽了干群关系。一方面,增强了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增加了村委会办事的透明度。
由于工作中严格实行“阳光”操作,反映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量明显下降。
三、坚持从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源头抓起,推进民主监督,化解了各类矛盾。
实行村民议事制度,村里各项工作都能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上规范操作。为了确保村民议事工作正常开展,首先建章立制,规范操作。聘请村民议事工作监督员,形成监督网络,定期活动,收集情况;明确各组村民代表和村理财小组为村民议事制度的监督主体,村“两委会”及主要负责人为村民议事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与此同时,在村民议事监督形式上统一规范,实行三监督:
即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让村民参与村里大小事情讨论和决 策,这种事前监督减少了因少数干部“一言堂”而导致的决策失误;让村民代表深入村里各项工作的管理和跟踪监督,这种事中监督杜绝了少数干部在具体操作中的不规范;尤其让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历史性遗留矛盾的讨论和处理,发挥群众事后监督的威力,从而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 xxx 协会。英文译名:Xi"an
Traditional
Brand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T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陕西商贸、医药、餐饮住宿、服务、生产加工、食品医药、文化等相关 xxx 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团结陕西省 xxx 企业,真诚为陕西省 xxx 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陕西 xxx 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动陕西省 xxx 企业快速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设在陕西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路智慧中心 1 栋 1 单元 1180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更好地发挥 xxx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陕西省xxx 企业文化发展,为 xxx 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与提供有效的行业组织保障,根据实际情况,省 xxx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护及振兴发展 xxx 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委托事项; (二)代表 xxx 进行与外界的沟通、协调,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 xxx 知识产权; (三)挖掘 xxx 品牌文化价值,组织企业展开申报“中华 xxx”品牌认定工作; (四)倡导自律,引导 xxx 企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xxx 普查工作,收集整理 xxx 发展信息资料; (六)建立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出版专业刊物及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七)开展咨询、培训,行业考察活动,为 xxx 企业培养人才,促进 xxx 提升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扶持 xxx 发展的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九)组织 xxx 开展整体营销活动、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广、宣传。
(十)引导 xxx 企业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开拓经营,改善管理,加快发展; (十一)联系国内外 xxx 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组织和帮助会员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陕西省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 xxx 企业;
(二)其他与 xxx 相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标准:
陕西省辖区内成立时间在 20 年以上,具有民族特色和鲜明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文化价值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都可免费申请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会员如果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连续三次(含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 100 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陕西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经 2019 年 X 月 X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民主进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是群众民主管理村级事务的具体形式的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村民委员会村务、财务进行监督,协助工作。
第二章 代表条件与议事会组织 第一条
村民代表议事会由党员代表、妇女代表、村民代表组成,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2 第二条
本届村民议事会设代表 40 名。
第三条
本届村民议事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名,并 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届议事会任期为三年,随同村民委员会换届进行。
第三章 议事会的职责 第一条
参与讨论村级涉及全体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协助村委会进行民主决策,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对村委会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三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3 第四条 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个别成员,接受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
第五条
参与制定村规民约,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四章 议事会的任务 第一条
参与讨论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发展规划、新村街道规划、农民住宅搬迁、宅基地安排、土地调整、土地及项目承包。
第二条 参与村级集体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管理等,除必须由党员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外,均应列入议事内容。
第三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对村民违犯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 第五条 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六条
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标兵”文明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第八条
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代表都有义务参加村党总支、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
第五章 议事会规则与程序
5 第一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体现村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
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1/3 以上村民联名、2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议案,议事会及时受理,同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议事会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决议有效。
第六条
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村民代表议事会代表表决通过表决并生效执行。
6 第二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代表议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加强民主自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实行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每个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 9-10 人,其中代表组长 1 人。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
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诗。村民代表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㈠ 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㈡ 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㈢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㈣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㈤ 监督和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㈥ 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㈦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撤换作出决定,交村民选举。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㈠ 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㈡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㈢完成街道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方面工作;
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㈤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一、二、三产业经济的服务协调工作;
㈥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㈦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民生等社会保障工作;
㈧带领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㈠ 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总支部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㈡ 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㈢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五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㈣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㈠坚持依法议事;
㈡坚持政策议事;
㈢坚持下级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㈣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㈤坚持村民自治;
㈥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治保调解、社会保障、文教卫生四个工作委员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治保调解委员会职责是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保调解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做好优抚安置,民生,农村养老保险等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做好文教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 4 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 37 人。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㈡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㈢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一、二、三产业经济,勤劳致富;
㈣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㈤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七条 村民的权利
㈠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㈡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
㈢年满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村务的权利;
㈣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村民的义务
㈠遵守村民自治章程,遵守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㈡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㈢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㈣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九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
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㈡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㈢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㈣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㈤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村委会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节 劳动积累
第二十一条 村民实行用工制度,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㈠上级和本村安排的河道、防汛、抢险的用工;
㈡上级和本村统一组织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用工;
㈢义务植树、绿化、造林用工;
㈣兴办文教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工。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期内,因国家需要和发展经济以
及公共事业用地时,村民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五条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教育,发现取土造成土地不平的及时批评整改并加复垦保证金5000 元整。
第四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村的集体经济,由村委会统一管理,配报账员和保管员,建立由负责人、财务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每月度对财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村成立由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组织的村务监督小组。对村中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职责
㈠村报账员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
㈡保管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账和银行账,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五节 村办企业
第二十九条 村办企业是全村的经济支柱,是村级各项工作的中心。要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为村办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条 村办企业的所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
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企业积累应用于发展再生产,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一条 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
第三十四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
第三十五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者,作如下处理:
㈠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㈡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评比资格。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第三十八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三十九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条 违反本节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一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三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
第四十四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XXX 街道 XXX 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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